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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 2006 〕6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60 号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 〕 60 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我国对民间非盈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1.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企业所得税中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法规定,在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总额中,一部分收入项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具体是:(1)财政拨款;(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税屋网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xls - 税屋网财税政策法规、财税政策
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简并后发票的种类及规格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建筑业统一发票 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一联) 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单张三联使用撕裂钢线、单张三联 使用剪切线、三联、四联) 青岛市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门诊、住院、挂号) 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1元、5元、10元) 出租车专用发票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1元、1.5元、2元、3元、 5元、8元、10元、20元) 整合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 整合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联) 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税控机打统一收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开具方式
机开 税控盘 税控 网络开具 机开 行业税控 税控 税控 网络开具 定额 行业税控 机开 机开 定额 机开 定额 定额 税控 税控 税控 手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011-03-31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二条自2013年11月8日起废止。
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拟题库及答案下载单选题(共30题)1、2020年1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甲企业2019年11月委托本地个体户张某加工一批木制一次性筷子,2019年12月甲企业收回该批木制一次性筷子并全部销售,但未入账,也不能出示消费税完税证明。
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要求甲企业补缴消费税税款B.要求张某补缴消费税税款C.要求甲企业和张某共同补缴消费税税款D.应对张某处以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答案】 A2、下列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说法,正确的是()。
A.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为工资薪金的2%B.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据实扣除C.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税法与会计的永久性差异D.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作为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答案】 D3、下列关于业务质量复核与监控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口头咨询的项目可以适当减少复核级别数B.涉税鉴证业务的复核级别不应少于三级C.复核级别一般采用三级复核,即法定代表人的复核.项目经理复核.项目负责人复核D.业务质量监控人不得由项目负责人选定4、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
A.不征消费税B.按照甲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C.按照乙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D.按照丙类啤酒税率征收消费税【答案】 B5、A市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B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2月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甲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乙公司,并支付乙公司20万元的工程款。
当月甲公司应在B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A.1.83B.1.47C.1.94D.1.55【答案】 B6、根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下列不得开具行业专业发票的情形有()。
A.铁路总公司提供火车客运B.银行进行存贷、汇兑、转账业务C.高速公路公司将临街商铺对外租赁D.航空运输公司提供旅客中转业务7、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智慧税务建设的要求,下列对智慧税务要求表达不正确的是()。
主要税种及税率
主要税种及税率一、国税征收的项目有:1.增值税;2.消费税;3.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直截了当对台贸易调剂税;4.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外资银行、地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5.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暂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6.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及地点附加;7.海洋石油资源开发的各项税收;8.出口产品退税;9.个体户和集贸市场的增值税和消费税;10.中央税和共享税滞纳补税罚款收入;11.铁道部门、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二、地税征收的项目有: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都市爱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剂税;11.地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我国的分税制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税收治理体制。
为了有效处理中央政府和地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1994年,依照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治理体制的规定,我国把工商各税划分为中央税、地点税、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并分设中央、地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进行征收治理。
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中央税、国家指定的中央与地点共享税和其他税种的征管,实行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治理体制。
国税征管范畴要紧征管范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都市爱护建设税;中央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点银行、外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起的新办企业);证券交易印花税以及国家指定征收的其他税。
刚刚终止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从2018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国税征管范畴也将随着作相应调整。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
增值税差额征税十三种业务政策汇总与详解税屋提示营改增后新版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本次营改增中,出现了很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情况,汇总起来一共有十三种,分别体现在以下文件中: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二中列举了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印花税税目税率计税依据2022版_税屋——第一时间传递财税政策法规!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备注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 之零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 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 (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
同
融资租赁合同
点五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 包括个人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二
报酬的万分之二
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 本)、资本公积 合计金额的万分 之二点五
证经易
乂业切λ!U1 I ZJ
之一
合同
(指书
建设工程合同
价雌!万分之三 运输费用的万分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面合 同)
运输合同
之三
价款、报酬或者
(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
不向 括存利柯 吉有 特术伸田
技术合同
租赁合同
使用费的万分之
租金的千分之一
权转让书据
保管费的千分之
PN S口*RJ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
F包括再保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产权转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
移书据
a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 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价款的万分之五
承、赠与、互换、分割
转移)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 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4的权、专有技术使用伤 权转让书据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
国家关于养老院的最新政策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业迅速发展,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消费市场也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是,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到2020年,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3亿,到2025年将突破3亿。
因此,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有利于保障老年人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就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国情出发,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简政放权,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
此外,要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市场机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我省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90%以上乡(镇),农村互助幸福院基本实现全覆盖,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
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的管理服务网络,建立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三级网络。
立足实际,编制并发布区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上门服务。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并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和质量监控。
1大力推广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
推广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专业化社会服务的居家养老呼叫网络。
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1.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四条)。
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 号,第六条)。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2.“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三条)。
3.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1)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
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2号)4.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劳社险中心函2006年60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 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号文件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一、怎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均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携带什么资料?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什么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提供什么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同复印件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税收法规类(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建筑劳务合同印花税税屋
建筑劳务合同印花税税屋在现实生活中,建筑行业是非常辛苦而且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业,对于建筑行业的劳动者来说,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你知道建筑劳务合同印花税税屋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建筑劳务合同印花税税屋印花税税率指的是我国现行印花税采用比例和定额两种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应税凭证金额的比例,共分五档,即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定额税率,是指每件应税凭证的固定税额。
比例税率适用于各类经济合同及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帐薄、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
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纳税,金额大的多纳,金额小的少纳,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能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
定额税率适用于其他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
这些凭证不属资金帐簿或没有金额记载,按件定额纳税,可以方便纳税和简化税收征管。
劳务合同印花税税率就是印花税税率中的一种。
建筑劳务合同印花税率根据合同细节而定,如果属于建筑工程承包,则按照万分之三税率缴纳印花税。
如果不是承包工程,而是人力资源服务,则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建筑主体劳务合同模板建筑工程工人劳动合同甲方: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用工形式:_________鉴证编号:_________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第二条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止。
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依据税屋
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依据税屋1. 简介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是指为了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与离退休人员体检相关的规定和措施。
税屋作为一家专业的健康管理机构,致力于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全面、准确、高效的体检服务。
本文将介绍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依据税屋的相关内容。
2. 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概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各级政府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定期体检,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服务。
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定期体检要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离退休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具体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等。
税屋依据这一政策要求,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全面的体检项目,并根据个体情况进行定制化服务。
2.2 医疗保障政策离退休人员体检政策还涉及到医疗保障方面的内容。
根据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
税屋会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帮助其办理相关医疗保险,并提供相应的费用报销服务。
2.3 健康管理服务除了定期体检和医疗保障,离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到税屋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
税屋会根据离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和生活习惯,制定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方案,并提供饮食指导、运动推荐、药物管理等服务。
3. 离退休人员体检流程为了方便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税屋制定了一套简单高效的体检流程,具体如下:3.1 预约体检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税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体检预约。
预约时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并选择适合的体检时间和地点。
3.2 到达体检中心离退休人员按照预约时间前往指定的体检中心。
在到达时,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3.3 健康问诊到达体检中心后,离退休人员会接受健康问诊,包括个人病史、家族病史等方面的询问。
税屋的医务人员会根据问诊结果制定后续的体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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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税收政策税屋
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国家税收法规下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款。
税收政策对保险行业的税收安排影响深远,既可以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也可以调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性。
一般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增值税: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往往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或者5%。
其中,国家对特定保险产品实施了减免政策,如农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可以享受减免税收。
2. 印花税:在保险合同签订和赔款支付过程中,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印花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和保费金额而有所不同。
3. 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作为企业,在营业收入中扣除各项费用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一般为25%。
4. 资金监管税:对于某些具有投资性质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资金监管税。
这是为了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而设立的。
另外,保险行业还可能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享受一些优惠措施,如税收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保险公司的发展和创新。
总体来说,保险行业的税收政策旨在平衡市场需求、鼓励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国家税收稳定。
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考虑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