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烟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摘要】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从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真烟非法流通的成本和风险;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严惩违法者;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协作机制,形成多方合力治理;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增强公民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深入推进治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升级和改善。
【关键词】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监管力度、制假售假、法律法规建设、协作机制、全民法治意识、社会和谐稳定、烟草市场秩序1. 引言1.1 背景介绍烟草是一种常见的消费品,而烟草流通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烟草消费需求的增加,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
随着烟草行业的迅速发展,真烟非法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难题。
在我国,由于烟草价格较高,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利用各种手段非法生产、销售烟草制品,给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非法烟草流通还容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如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安全。
加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烟草管理领域的重要任务。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等措施,才能有效解决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1.2 问题意义在当前社会,真烟非法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治理难题。
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烟草市场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还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在新形势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愈加突出,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这就需要我们深刻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治理力度,全面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强化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协作机制,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从根源上有效防范和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构建一个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涉烟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烟草专卖行为或者烟草制品走私行为的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
由于烟草专卖行业的特殊性质,办理涉烟刑事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在此我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一、案件获取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问题是案件获取困难,即很难获取涉烟刑事案件线索。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者也会尽量避免留下证据。
此外,烟草专卖行业涉及面广,包括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环节,很多涉嫌犯罪的线索需要跨部门或跨行业协作才能获取。
解决对策:1、重视烟草专卖行业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烟草行业信息库,提高信息获取的效率和准确性。
2、加强内部信息交流,建立警企合作机制,促进警方和烟草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合作。
3、加强外部协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开展警企、警检、警法等联合行动,提高线索获取和打击效果。
二、证据收集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二个问题是证据收集难,即很难获得充分、可信的证据。
烟草专卖行业和走私犯罪活动一般都是隐蔽的,犯罪证据难以获取。
此外,烟草制品的特殊性质,如易燃、易变质、易腐烂、易挥发等特点,导致取证难度增大。
解决对策:1、强化技术手段支持,采用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移动感应等技术手段,增加取证手段和证据质量。
2、建立完善的取证工作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等工作,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3、采用情报侦查手段,构建烟草行业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挖掘线索,压缩犯罪空间,提高证据获取的效率。
三、案件定性难办理涉烟刑事案件的第三个问题是案件定性难,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罪名。
烟草专卖行业属于行政管制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种类相对较少,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采取措施掩盖犯罪行为,导致案件的定性和认定困难。
解决对策: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美能力,依法依规运用证据分析和案例对比等方式,加强案件定性和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提高,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
这对于国家税收、卫生安全和社会秩序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紧迫的任务。
以下是几点我个人的思考。
加强执法力量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关键。
当前的执法力量相对薄弱,许多地方执法部门无法彻底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我们应该通过增加执法人员、加强培训和提高执法效率来增强执法力量。
要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其视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真烟非法生产、贩卖和运输行为,加大对违法分子的处罚力度。
加强监管和加强国际合作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涉及到跨境运输和国际贸易,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
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和运输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追踪和打击力度。
要加强对销售渠道和网络的监管,打击网络销售平台上的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加强宣传教育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环节。
许多消费者对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缺乏认识和警惕,很容易上当受骗。
我们应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提高他们对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的认识。
要加强对公众的法律法规教育,让他们明白真烟非法流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予以打击。
第四,加大科技应用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来对真烟非法流通进行追踪和预防。
可以建立真烟溯源系统,通过对真烟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追踪,有效打击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可以加强网络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打击网络销售平台上的真烟非法流通行为。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执法力量,加强监管和国际合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科技应用,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学习李绍松卷烟案件的心得体会
学习李绍松违规套购卷烟案件的心得体会
李绍松案件,一个身边真实的案例敲响了全体员工不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的警钟,发人深省,令人深思。
李绍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市局(公司)党组对不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的员工的处理也是绝不手软的。
下面就在李绍松案件中获得的一点心得体会写下来与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共同探讨,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正确树立个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生活工作的每一天。
二、是要全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心尽责的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怕得罪人,不怕担责任,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去办事;
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赶上与时俱进的步伐,认真领会局(营销部)的每项决策精神,积极主动的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要从大局利益出发,不要只考虑局部利益、个人利益。
我们个人是局部,XX局(营销部)、梧州烟草是大局,在遇到局部利益和大局利益相冲突时,我们应该以大局利益为重,处处为大局着想,大局发展好了,我们局部自然就好。
五、要学会做人。
做人就是做一位敬业、感恩、乐于助人、讲职业道德的人,真诚做人、认真做事。
李绍松案件的出现,对我们烟草的员工是一次极为深刻的教训,我将以此案件引以为戒,在做好卷烟配送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严格规范自身行为,为加快XX烟草发展,早日实现卷烟上水平而尽心尽责,不遗余力。
对烟草行业经营案件的思考
分 做 到 管 理 中 的 战 略 与 战 术 相 结 合 , 高 并 扩 大 战 果 已 提 上 议 事 提 日程 。实 践 表 明 . 级 局 已 摸 索 出行 之 有 效 的 打 击 措 施 , 就 是 在 各 这
烟草 专卖管理 案件查处 中对一 些有重 要线索 的可 以做大 、 做强的
、
现 实 背 பைடு நூலகம்
1 实 施 经 营 案 件 的 策 略 是 加 大 对 制 、 假 烟 违 法 行 为 打 击 力 、 售 度的现实 策略。 随 着 打 击 制 假 、 假 违 法 经 营 卷 烟 行 为 的 不 断 深 入 , 些 违 售 一 法 分 子 在 被 打 击 后 , 的 甚 至 在 被 重 创 后 , 在 , 心 还 不 死 。 在 有 人 但 利 益 驱 动 下 . 案 手 段 也 越 来 越 狡 猾 , 来 越 隐 蔽 , 现 出 新 的 特 作 越 呈 点 , 就是制假 售假趋 于网络化 。 这个 制假售 假网络 的内部 , 这 在 一 是分 1趋于专业 化 。 制假 的原辅材 料组织 , 假机械 的安装 , 二 从 制 假 烟成 品的生产 到销售有着 严格 和明确 的分工 ; 是 制假趋 于规模 二 化 。 其 制 假 的 技 术 手 段 较 为 先 进 , 现 代 化 的 机 器 设 备 , 懂 管 有 有 理 、 配方 的专 业技 术人 员 , 假 的规模 较大 , 产 的速 度较 快 ; 精 制 生 三 是 销 售 趋 于 网 络 化 。用 “ 一 赔 十 ” 查 的美 妙 动 听 的 承 诺 来 诱 惑 售 假 者 . 心 编 织 售 假 网 络 。 他 们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营 销 方 法 。 人 运 精 专 输 、 人 接 货 、 人 分 销 , 将 假 烟 用 食 品 箱 、 袜 箱 等 其 他 箱 子 专 专 还 鞋 进行伪装 利用高速 公路进行 运输 。 2、实 施 经 营 案 件 的 策 略 是 加 大 对 违 法 分 子 抓 捕 追 刑 力 度 的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三一文库()〔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篇一: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
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
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
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
首先是“人流”清楚。
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
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
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
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
其次是“物流”要清楚。
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
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
第三是“资金”流清楚。
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有效地治理真烟非法流通,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分析。
要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是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的烟草市场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短板,导致了真烟非法流通的问题日益突出。
要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于非法烟草生产、销售的监管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
在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时,信息技术的应用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行为进行预测和监测,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遏制。
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在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时,社会宣传和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危害性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民众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对于真烟非法流通的法律法规进行普及,引导民众自觉抵制非法的烟草产品,积极配合政府的执法工作。
要加强国际合作。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个国家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可以通过建立国际协作机制,加强情报交流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跨国的真烟非法流通活动。
还可以加强国际法律的协调和统一,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国际合作机制,共同维护地区和全球的烟草市场秩序。
治理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加强国际合作等多种手段的综合施策,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真烟非法流通的问题,为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作出积极的贡献。
2023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
2023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____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摘要:烟草违规经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____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管和惩处违规行为。
本文将就____年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和体会进行探讨,以期对今后的执法工作和烟草管理政策提供参考。
1. 引言烟草违规经营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由于烟草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危害,很多人不顾法律的限制进行非法经营,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的利益。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烟草违规经营,我国政府在____年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惩处。
本文将对这些作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个人体会进行总结。
2. 烟草违规经营的危害与现状烟草违规经营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根据数据统计,全球每年因吸烟导致的疾病和死亡人数高达数百万,其中许多人是由于购买低质量的烟草产品所致。
在中国,尽管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的打击力度,但是仍然存在一部分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和销售烟草产品,严重影响了法规的执行效果。
3. 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的作法为了有效地查处烟草违规经营案件,____年我国政府采取了以下的作法:3.1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加大了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烟草产品质量的把关,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对烟草生产、销售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3.2 建立举报平台政府建立了烟草违规经营举报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工作,提供相关线索。
同时,对于有效的举报,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激励更多人参与到查处行动中。
3.3 加大执法力度政府加大了对烟草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了查处力度和力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3.4 宣传和教育政府通过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公众宣传烟草的危害性和违规经营的后果,提高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真烟非法流通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如不公平竞争、不稳定社会和危害公共健康等。
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以下几点思考可能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真烟生产、销售和流通各个环节。
当前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存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充分之处。
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管和修订,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真烟非法流通,保证公平竞争。
其次,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建立真烟流通和销售的全程追踪系统。
这样的系统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掌握真烟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减少真烟非法流通的可能,并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行为。
第三,应加强监管部门的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政府应加大对监管机构的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强化对非法市场的监控和管理,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引导,使执法更加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四,要调动社会力量,建立有效的联合打击机制。
政府可以联合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共同打击真烟非法流通,加强对非法市场的监督和打击,从而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最后,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
政府和媒体可以加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警惕性,增强大众对真烟非法流通损害的认识。
同时,要不断强化公众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认识到非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避免被非法交易所诱导和误导。
总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任务艰巨,需要政府、监管机构、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和调动社会力量,同时注重宣传和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解决真烟非法流通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稳定社会和公共健康。
涉烟案件演讲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涉烟案件这一严肃而重要的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烟草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涉烟案件频发,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此,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烟案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涉烟案件现状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近年来,我国涉烟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的烟草制品品种繁多,包括走私、假冒、伪劣等。
2. 案件类型多样化。
涉烟案件类型涵盖了走私、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多个方面。
3. 案件涉及地域广泛。
涉烟案件不仅发生在我国境内,还涉及境外的走私、非法贩运等行为。
二、涉烟案件原因分析1. 烟草市场需求旺盛。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消费国,巨大的市场需求为涉烟案件提供了土壤。
2. 监管力度不足。
相较于其他领域,烟草行业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3. 犯罪成本较低。
相较于其他犯罪,涉烟案件的犯罪成本相对较低,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趋之若鹜。
4.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涉烟案件的打击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心存侥幸。
三、对策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烟草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涉烟案件的特点,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犯罪成本,震慑不法分子。
3.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减少烟草消费。
4.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涉烟犯罪。
5. 强化企业自律。
烟草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四、结语涉烟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事关国家利益。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涉烟案件的严重性,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谢谢大家!。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的几点思考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真烟非法流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面临诸多挑战和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的治理手段。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和执法在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首先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当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非法制造和销售真烟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合法烟草市场的秩序,还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
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和销售真烟的行为,维护合法烟草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执法力度,加大对非法制造和销售真烟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行为,形成对真烟非法流通的震慑力,有效遏制真烟非法流通的蔓延势头。
二、加强国际合作真烟非法流通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在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大信息共享和合作打击力度,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对真烟非法流通的关注和治理,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真烟非法流通问题。
国际社会还需要共同加强对跨境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加强边境管理和执法合作,防止真烟通过非法途径跨境流通,减少真烟非法流通给国际社会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经济损失。
三、加强信息化手段在新形势下,治理真烟非法流通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息监控系统,加强对真烟流通的监测和预警能力。
通过信息化手段,相关部门可以及时获取真烟流通的信息,开展精准打击,提高治理效率和效果。
借助信息化手段还可以加强真烟产品的溯源管理,建立健全的真烟产品溯源系统,提高真烟流通的管理和监管能力,加大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打击力度,提高真烟非法流通的成本,减少真烟非法流通的空间。
四、加强宣传教育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未成年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减少未成年人对真烟非法流通的接触和受害。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篇一:关于孙万刚案件的思考关于孙万刚案件的思考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孙万刚“强奸杀人”终审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申诉8年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注下,云南省检察院最终纠正此案。
2004年1月15日,孙万刚无罪获释。
综合以上个案,我以我一个初学法学者的身份,浅谈一下我对这些个案的思考.首先,我想说什么是冤假错案,是不是只有真正的凶手出现,才能证明蒙冤人的清白?那如果真凶一辈子不出现,蒙冤的人何时才能昭雪?十年,二十年,还是一辈子……一个无辜的人,为什么白白将人生最美好的时光没有理由的停滞在监狱中?就拿孙万刚这个案件来说吧,他本是西南财经大学的一名学生,因为他的同学兼女友陈兴会被奸杀,他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无罪,又找不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最终锒铛入狱。
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父子多次的上诉,终于引起了高院的重视,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终由于证据不足,被判无罪释放。
尽管真凶还没有归案,但是孙万刚的冤案却得以平反。
这是真的平反吗?八年的青春时光不再,他怎么可能重返美丽的校园,去学习,去深造?有序的生活被打乱,他的精神、他的身心饱受摧残;对陈的爱,陈被杀的事实,无不给他的生活留下阴影。
八年的监狱生活,又给他年迈的父母及其他亲人造成了怎样的打击?都说青春是人最宝贵的财富,那么谁来为孙万刚的青春买单?出狱后的他是否还能过上正常的生活,娶妻生子工作生活,还是活在人们怀疑的眼神中?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我知道早在西周的刑法制度中就有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就是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实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体现了西周统治者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孙万刚案件中,公检法机关所采取的证据仅有:第一,孙万刚曾作过自己有罪的供述;第二,他有作案时间,且又不能证明自己的在案发时间的所作所为;第三,在现场发现的证物中有他的血迹.你能说明这些证据的可信度吗?一样的血迹的人很多,何以证明案发现场的血迹就是孙万刚的,当时为何不做更科学一点的验证呢?或许一个很简单的DNA报告就能证明孙万刚的清白。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
对近年来我市涉烟案件的分析及对策随着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市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市场经济蓬勃向上,经济形势日胜一日。
与此同时,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呈上升态势。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很大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为有效遏止此类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特对我市2005年以来办理的涉烟刑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对预防对策和措施进行了初步探究。
一、我市涉烟犯罪现状和特点(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呈总体上升趋势。
由于假烟利润高达几十倍,且不像假酒、假药那样具备直接的人身伤害性,不少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防范意识,给犯罪分子较大的售假空间。
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0日共审理涉烟刑事案件16件33人(包括一、二审案件,一审15件28人,二审1件5人)。
其中一审情况,2005年1件5人,2006年3件6人,2007年1件2人,2008年5件8人,2009年5件7人,而2004年全年却没有一件。
(二)涉案人员一低二多。
“一低”是指文化程度低。
一审15件涉烟案涉案人员共28名,其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2人,初中文化程度的13人,高中文化的2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人数的近90%;“二多”是指罪犯中农民和无业人员以及本地人所占比例多,其中农民为15人,无业人员11人,占93%;本地人员24人,占近86%,外来人员4人,其中来自福建和河南省的各1人,来自内江市的2人,外来人员占涉案人员总数的20%。
(三)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在定性处罚的15件涉烟犯罪中,高居首位的是非法经营罪6件10人,占总数的40%;其次是销售伪劣产品罪4件10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件5人,另外还有假冒注册商标罪2件3人。
烟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心得
烟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心得作为一名职业写手,我深入研究了烟草行业重大案件,并参与了集体讨论。
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
一、案件背景及讨论重点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发生了多起重大案件,这些案件涉及非法经营、职务犯罪、制假售假等多个方面。
在集体讨论中,我们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1.案件发生的原因及背后存在的问题2.案件对行业和社会的影响3.如何加强烟草行业监管,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二、心得体会1.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行业监管通过讨论,我们认识到烟草行业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业监管不到位。
因此,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行业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具体措施包括:(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烟草行业各环节的法律责任;(2)加强对烟草企业的日常监管,提高企业合规意识;(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内部员工和公众参与监督;(4)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是烟草行业案件发生的主体,提高企业自律意识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职务犯罪。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止权力滥用;(3)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4)加强与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秩序。
3.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行业的认识公众对烟草行业的认识不足,容易导致对行业案件的误解。
因此,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众对烟草行业的认识十分必要。
具体措施包括:(1)开展烟草行业知识普及,让公众了解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现状等;(2)加强对非法烟草制品危害的宣传,提高公众抵制假烟的意识;(3)借助媒体力量,传播行业正能量,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4.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员工成长烟草行业员工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关注员工成长有助于预防职务犯罪。
企业应:(1)完善员工晋升机制,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2)提高员工待遇,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3)关注员工心理健康,加强心理疏导;(4)建立员工关爱机制,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关于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打击的几点思考
关于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打击的几点思考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存在着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
因此,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并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我国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
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非法销售假烟的重要途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二)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以互联网为平台,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以“销售走私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
对我市烟草络案件侦破的思考
[标签:标题]篇一: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对我市烟草网络案件侦破的思考近年来,我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破烟草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销售假冒卷烟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单纯是一起简单的销售假烟的案件,只要从中追溯根源,重点挖掘一下,每一个看似简单明了的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更大的一个制假、销假的网络。
从我们侦破的几个网络案得到一些认识,要提高侦查假烟网络案件水平,有以下三个方面应该引起重视,值得探讨。
一、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活动规律。
要严厉打击销售假烟网络,就必须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掌握其活动规律。
1、认清销售假烟网络的特征。
而且经常更换信用卡账号。
(10)有的运输卷烟会使用特种车辆如邮政车等。
二、在侦查过程中需要及时做到“三流清楚”、“三度到位”。
l、“三流清楚”是指人流、物流、资金流要清楚。
首先是“人流”清楚。
对已查获的涉案嫌疑人,要弄清楚他是什么角色,在网络案中起什么作用。
一般情况下,开始查到的都是运输或窝点等中间环节的嫌疑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善于向两头突破,一头是上家,货的源头;一头是下家,是网络。
是运输的,要查清谁是上家即供货人,谁是下家接货人;是接货人的,要查清谁是货主;是货主的,要查清谁是供货人和下家;是经销商的,就要查清整个销售活动。
总之,在整个销售假烟网络案中,每个人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分工也不一样,人和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构成了销售假烟的网络。
其次是“物流”要清楚。
物流是指卷烟,要尽可能查清楚每批卷烟的数量、品种、价格,查清楚每笔交易的环节和时间,查清楚卷烟的流向,从供货到分销各环节要力就准确。
现在假烟配送已呈现出向全国配送的特点,每车货往往送往几个省或同个省的几个地区,并且有好几个收货人,因此我们在卸货清点时,要会同烟草部门针对车上装货的特点、一些标记来清点,以便能查实其他货主和接货人等情况。
第三是“资金”流清楚。
资金流是指侦办涉嫌制假销假网络案的重要证据。
通过调查资金运作、去向情况,一是可以查实犯罪嫌疑人相互间的支付货款的方式方法,是通过银行汇款还是直接现金交易的违法证据;二是可以更好地查清整个网络案参与人员及涉案的程度;三是时间、金额、对象准确,证据可信度高。
对新时期卷烟打私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新时期卷烟打私工作的几点思考[内容提要]一、要突出宣传教育,在提高认识、明辨是非、增强卷烟打私工作自觉性上下功夫。
二、要坚持“四个结合”,在增强打击实效上做文章。
一是要把卷烟打私与卷烟打假及卷烟市场日常整治管理相结合。
二是要把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犯罪活动与加强烟草行业内部企业的监督管理相结合。
三是要把严厉打击卷烟走私同保障合法进口卷烟的供给相结合。
四是要把烟草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刑事执法相结合。
三、要健全机制,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在形成卷烟打私长效机制上动脑筋。
烟草制品是一种寓禁于征、高利高税的特殊商品,国家对其实行专卖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条)。
近几年来,各级人民*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安、工商、质检、海关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烟草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据有关资料统计,连续十几年来烟草行业一直是上缴国家财政税收最多的行业。
18年实现利税1400多亿元,预计18年实现利税1800多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受暴利驱使,长期以来我国烟草市场不仅存在着屡打不绝的卷烟制假现象,而且还存在着堵不胜堵的卷烟走私贩私问题。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通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等一系列专项行动,采取海关堵、市场查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打私措施,卷烟走私贩私现象较前几年明显地减少了。
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在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今后一段时期内仍要保留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这一方面说明现阶段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开展打击卷烟走私工作将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
这是因为,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但仍未进入完全的市场经济阶段。
就烟草市场而言,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卖专营体制,也就是说既要坚持和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又要坚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卖专营和统一管理、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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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烟犯罪案件问题的几点思考内容摘要:我县检察院自去年以来,办理了多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
在办理这些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分歧意见较大,遇到的问题较多。
涉烟刑事犯罪案件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现拟就县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办理中的分歧意见,探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经调查,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1、伪装运输,特种车辆运输,规避检查。
1起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当事人为了逃避检查,采取了伪装运输与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的手段,规避检查。
2、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渠道不明。
始运地均是福建等南方城市,目的地是江苏省、山东省等。
涉案嫌疑人承认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而多次运输或贩卖,但拒不供述假冒伪劣卷烟的货源渠道及货主情况。
3、奸诈狡猾,逃避打击。
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推卸责任,就是否明知是卷烟或烟叶的问题大多作虚假供述,运输假冒伪劣卷烟的案件尤其如此。
4、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所办理的无证运输烟草制品案件,均是由货主幕后操纵、遥控指挥。
长途运输卷烟的涉案嫌疑人大多数是货运司机,个别是受货主指派跟车处理事务的人。
途中,货主通过指挥货运司机或跟车人行走路线等。
货到目的地后由幕后操纵者通知来人接货。
二、分歧意见无证运输卷烟、烟叶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调整问题,是否应该作为犯罪处理,法律规定并不是很明确,因此,虽然我县早就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要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案件,但一直到近几年年底才开始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此类案件,而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如何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案数额应如何认定,涉案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争议比较大,存在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如下几个方面:1、对明知是烟草制品而运输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不是非法经营行为,不涉嫌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对非法经营数额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其非法经营数额应该与直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者一致,涉案烟草制品的数额即是非法经营的数额;另一种意见认为,无证运输行为与一般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同,运费才是其经营收入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应以所得运费来认定。
3、对非车辆提供者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司机与押车人不是车辆的提供者,但他们是车主一方的人,如果他们明知货主方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而承运或押运,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对于明知他人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服务的,应以共同犯罪认,即与车主一样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犯罪的帮助犯或者实行犯;另一种意见认为,按《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提供车辆用于帮助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中,不负责联系货源,没有承运决定权的司机与押车人,都不是车辆的提供者,按照《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去理解,他们只是从犯的从犯。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可,不负责联系货源,没有承运决定权的司机与押车人不应作为犯罪追究,避免打击面过大。
4、量刑尺度较难把握。
在审判环节,有些案件案值虽然很大,但因到案的都不是直接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者,都是从犯,因此法院对他们的量刑普遍偏轻,甚至被告人在案中的身份、作用不同,量刑也没有多大加区别。
三、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在办理涉烟刑事犯罪案件中,还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烟草制品的封存、质量鉴定等工作欠规范,不能确保办案质量。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对卷烟产品的鉴别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了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证据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涉烟犯罪案件烟草制品的封存、质量鉴定等工作很不规范,案件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⑴封存工作欠规范:对查扣的烟草制品,没有按照刑事证据的要求,在有当事人或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逐包逐箱封存并做标记,只是整车简单拍照后,即如同一般货物一样卸下堆放在仓库内,除了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或者仓库管理员,其他人并不能直接知道货物的性质及来源。
如果当事人对货物的价值提出异议需要重新估价的话,很难说清重新评估的货物就是原来扣押的货物。
⑵抽样工作欠规范:①卷烟产品的抽样没有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关于抽样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的数量达不到要求。
②烟叶应如何抽样没有规定。
对查扣的烟叶,需抽样检查以确定其质量等级及涉案价值。
但对于如何抽,抽多少,国家烟草专卖局没有相关规定。
个别案件,公安机关认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0条规定提出重新鉴定时,又对所查扣的烟叶重新抽检、评估。
因为抽检的随意性较大,重新抽检往往得出不同的结果。
同一批烟叶,两次抽检结果不一,估价结论不一,导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⑶样品保存及送检环节欠规范:所办理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对所查扣的烟草制品的抽检,大部分是在没有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出的样品不封样、不填写抽样单及做必要的记录,亦不加标记。
少数案件,虽然是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抽取,但抽出来的烟草制品只是随便放置一边,没有封存并加标志。
如此抽样送检,不能排除送检途中调包的可能性。
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抽检结果就会受到质疑。
⑷烟叶重量计量欠规范:对于查扣烟叶重量的计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沿用不成文的老方法,一般按抽查的烟叶把数来分配比例,然后得出质量不同烟叶的重量。
这种计算方法且不说科学与否,因不是公开的方法,又没有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很容易产生异议。
2、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案件质量不高。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缺乏专门知识,在查扣、封存、抽检、收集言词证据过程中很多不符合刑事案件取证要求。
如查缉时侧重于对货物的控制,忽视对涉案人的控制;对查获的货物没能做到先固定表面再拆开检查;调查笔录侧重于了解客观行为而忽视主观方面的调查,等等。
四、意见与建议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为了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并使之健康发展,应对涉烟非法经营行为予以整治与严厉打击,以有效遏制涉烟犯罪案件的蔓延,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为此特提出意见与建议如下,仅供参考。
1、在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确对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
《座谈会纪要》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家的一个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无证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是非法经营行为,明确涉案数额按所运输的烟草制品的价值计算。
而对于有关行为人的处理,建议:⑴对无证运输烟叶等烟草专卖品案件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关于“对运输人,一般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即可。
⑵对陆路运输违法卷烟的案件的行为人,如能交代雇主真实情况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其本人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进行量刑。
行为人拒不交代雇主或虽有交代,但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查证又拒不交代雇主真实情况,且在犯罪中起积极作用的,对其本人一般不应认定为从犯量刑处理。
2、出台相关规定,严格规范稽查烟草制品过程中的查扣、封存、抽检、计量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办案,确保办案质量。
建议:⑴规定查扣、封存应在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逐件贴上封条,由当事人、见证人、办案人三方签字确认。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时方可解封。
当事人逃跑拒不到案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按有关规定解封。
⑵检测样品的抽取应依法、规范进行。
①卷烟产品的抽样应严格按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第4条“抽样方法”的规定进行。
②烟叶的抽样检验,应出台具体规定,在没有具体规定之前,参照《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与《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保证样品数量达到鉴定要求。
③抽样应当在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避免多次抽检结果不一的情况出现。
当事人已逃跑或因涉嫌犯罪已被羁押的,应在见证人见证下进行。
④所抽样品应逐件封存并贴上标签,由见证人及经办人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发现送检样品标签有损坏迹象的可以拒绝检测鉴定。
⑤涉案烟草制品货值或者其他情节明显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抽检环节还应商请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一起进行。
⑶烟叶重量的计量过程应当告知当事人。
运输烟叶的案件,涉案烟叶一般都有几百包,质检后再逐件称量当然最好,但工作量太大。
结合抽取检测的结果,按比例进行计量的方法可取,但计量方法应当与检测结果、估价结论一并告知当事人。
⑷在相关规定没有制定出来前,对明显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当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按照刑事案件证据的取证要求,对涉案烟草制品进行拍照、封存、抽检,对是否达到移送标准把握不准的,建议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一起抽检,确保被扣物品质量及估价结论的一致性。
3、进入审判程序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该没收的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在判决书中载明。
犯罪工具是犯罪分子作案时所使用的器物。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犯罪工具一律没收的做法过于死板教条,与现实的个案的实际情况不相符,但不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也不利于表达出打击犯罪的有效性与违法犯罪的受惩罚性。
对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涉烟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工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该没收的仍应依法予以没收,表达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贯彻法与理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