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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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2•【文号】国标委计划[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发布实施。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3年2月14日发布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4: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XX年度年审表5: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申请表二00四年三月二日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标准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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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标准化的重要意义是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促进技术合作;其基本原理是统一原理、简化原理。

下文是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22•【文号】国标委办[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办[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委内各部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各直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提高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2日印发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管理事项;3.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提出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管理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3.指导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立项、报批以及国际标准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5.推荐本部门、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定期向国家标准委报告本部门、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佚名【期刊名称】《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年(卷),期】2018(000)002【总页数】3页(P9-11)【正文语种】中文为适应近年来标准化事业发展和标准化改革推进对技术委员会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近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发布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2009年国家标准委曾发布《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本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是在2009年《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的,由质检总局发布,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进一步提升,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起草、审查的技术组织,是标准的生产车间,其建设和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水平和整体效果。

自197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和组建技术委员会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形成由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标准化工作组(SWG)构成的技术委员会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成立技术委员会537个,分技术委员会737个,标准化工作组11个,共计1285个技术委员会的建设有效支撑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稳步发展。

现行技术委员会管理机制运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够明确,委员构成缺少具体要求,缺少考核评估及退出制度的规定,工作范围交叉、界限不清等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提高广泛性、代表性,保证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年)》更是明确提出要修订更新技术委员会管理制度,提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成的代表性,完善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管理科学的工作机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5•【文号】国质检量[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质检量〔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管理,适应计量工作的发展需要,现将《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质技监局量发[1999]83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为了保证全国量值的准确、一致,充分发挥计量专家在计量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简称技术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有关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负责在本专业领域内制定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和开展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国内量值比对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属于基础性、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和管理。

行业技术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行业协会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凡组织、成立、调整、改组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发展趋势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内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解读
《贯彻 实施 (深 化标 准化 工 作改 革 方案 ) 行 动计 划 (2015~2016年 )》 更是 明确提 出要修订 更新 技术委 员会管理 制度 .提 高标准 化技 术委 员 会组 成的代表 性 。完善 广泛参 与 、公 开透 明、协 商一 致 、管理科 学 的工作机制 。 《国家标准 化体 系建 设发展 规 划 (2016~2020年 )》 进一步 明确 提 出要优化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体 系结构 .建立 完 善标 准化技术 委员会考 核评价 和奖惩退 出机制
新 的 《管理办 法》坚持 问题导 向 ,针对 目前 管理 难 点 。对 技术 委 员会 的管 理 职 责 、委 员 构 成 、分 技术委 员会 管理模 式 、管理 的公 开性 和透 明度 以及技 术委 员会 的监督 管理 等方 面进行 了 明 确 和加强
国家 质 检 总 局 有 关 负责 人 表 示 , 《管 理 办 法》 是规范技 术委 员会 管理 的重要 制度 文件 ,它
四是面 向社 会 团体 和科 研 院所 .鼓励 广大科 主管部 门提 出强制性 国家标 准的 立项 建议 .要求
研人 员和专 家学者参 与标准制定 与实施 。
国务 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 门会 同有 关部 门来决 定
五是面 向技术委 员会 。要 依法组 建 、依 法开 是 否 立 项 。
展 工作 。确保标 准制修订 工作 的质 量和效率 。
全 国专业标准 化技术委 员会 (以下简 称技术 委 员会 )是 在一 定专 业领 域 内 。从 事标 准起 草 、
科技创 新成果 的转化应 用 .促 进科学 技术进 步和 产业转 型升级
五是 与 “一带 一路 ”建设 相结合 .更加积 极
3 全 国人 大法 工委 经济 法室 副主任 杨 合庆 谈 《标 准化法》修 订 的意 义。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一、总则。

为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促进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组建和改组。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组成,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照程序完成备案手续。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组,但改组应当遵循程序,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三、职责和权限。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相关领域的标准,保障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性。

四、管理机构和人员。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管理职责。

3.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五、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

1.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明确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确定标准的通过和发布程序,保障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标准化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监督和评价。

1.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自我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标准制定、修订和解释的程序和结果,保障标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5.06.01【实施日期】2015.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财税局、市场监管局:为规范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6月1日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指全省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及相关科研项目,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我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平台的建设维护,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05〕14号)和《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粤府〔2010〕1号)等规定,每年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我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安排的资金。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机构改革和标准化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和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8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对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指在本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地方标准起草、技术审查、标准评估等标准化工作,以及开展相关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分技术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组建、调整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统一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措施;(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解散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培训;(五)监督和评估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统一管理有关的职责。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和其它标准化活动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设立、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的设立和组建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技术委员会负责的专业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领域及本省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确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二)统筹规划技术委员会的整体建设和布局,明确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指导和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年度考核评估,并做出奖励和惩处的决定;(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管理建议和筹建、成立申请;(二)组织开展有关技术委员会的筹建、成立、换届、调整、注销等工作;(三)指导有关技术委员会建立所从事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协助省市场监管局对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考核和指导;(五)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的专家参加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工作;(六)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与技术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

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

标委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国家对特定领域开展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标委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制定、修订和管理标准的责任;(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三)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第六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适应国家产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布局。

第七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起设立标准委员会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与特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相对应;(二)明确的标准化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三)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四)明确的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

第九条标准委员会的领导机构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的领导小组。

第十条标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和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第十一条标准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二条标准委员会制定和修订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需要和利益;(三)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四)与国际标准接轨。

第十三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建立标准的管理制度,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时效。

第十四条标准委员会应当加强标准的宣贯工作,提高使用者对标准的理解和认同。

第四章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标准;(二)指导开展标准化研究和示范工作;(三)组织技术人员培训和交流;(四)开展标准推广和宣传;(五)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工作。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正文:----------------------------------------------------------------------------------------------------------------------------------------------------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

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营业产品行业标准。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标委会管理中具有以下职责:(一)负责标委会的总体规划;(二)负责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暂停、恢复、撤销等重要事项的审批;(三)负责标委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审批;(四)负责标委会考核并作出奖励或惩罚决定;(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其他职责。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91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0月30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共32页)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共32页)

全国专业尺度(Zhun)化技术委员会打点规定为加强(Qiang)全国专业尺度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Ji)术委员会〕的打点,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尺度化工作(Zuo),按照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尺度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尺度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打点职责〔一〕国家尺度化打点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尺度委〕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打点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2.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撤销等打点事项;3.监督查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4.直接打点综合性、根底性和涉及部分较多的技术委员会;5.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6.其它与技术委员会打点有关的职责。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具有行业打点本能机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受国家尺度委委托,分工打点本部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提出本部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组建和打点建议;2.组织或者参与本部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查抄等工作;3.指导本部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国家尺度立项(Xiang)、报批以及国际尺度化等业务工作;4.协调本部分、本行业技术(Shu)委员会的工作;5.推(Tui)荐本部分、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6.按期向(Xiang)国家尺度委陈述本部分、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7.其它与技术委员会打点有(You)关的职责。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尺度化行政主管部分受国家尺度委委托,协助国家尺度委打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国家尺度委委托的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查抄等工作;2.为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缔造条件;3.保举本行政区域内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4.按期向国家尺度委陈述协助打点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5.其它与技术委员会打点有关的职责。

二、技术委员会工作职责技术委员会是在必然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尺度的草拟和技术审查等尺度化工作的不法人技术组织,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尺度透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护、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

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六条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根据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负责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市、县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十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1月16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标委办计函[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某一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较宽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分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技术委员会下面某一具体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直属工作组)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新兴技术领域或尚不具备条件组建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是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设立,从事一项或一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技术组织。

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工作组负责的专业领域由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直属工作组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工作组由技术委员会组建和管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标委会进行业务指导,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管理辖区内有关标委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1.10•【字号】粤质监[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管理办法(粤质监〔2010〕122号2010年11月10日发布,2010年12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大部署,调动全省标准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和贡献率,促进我省标准化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活动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评选时间及要求由省质监局公告。

第三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评选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评审标准第四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包括:(一)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际标准项目。

(二)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国家标准项目。

(三)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行业标准项目。

(四)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的地方标准项目。

(五)实施两年(含)以上五年以内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具有重大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实施一年(含)以上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项目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年度获一等奖的项目不超过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2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项目不少于3个;三等奖不超过25个。

其中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不少于10个。

各等级奖项具体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标准项目所包含主要内容的技术水平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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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质监[2008]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
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

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
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3.本专业技术领域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应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二)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本专业地方标准;
4.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监管、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审定等工作中,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7.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三)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
(四)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六)及时向省质监局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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