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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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质监[2008]14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9月24日以粤质监〔2008〕142号发布自2008年10

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统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制定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

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

技术委员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技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主管部门批复有关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技术委员会。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技术委员会实行统一规划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委员会。

鼓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重点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省质监局应当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技术委员会。

第二章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向省质监局提出以下建议:

1.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本专业地方标准体系表。

3.本专业技术领域为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应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4、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二)受省质监局委托,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本专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2.审查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3.宣讲、解释本专业地方标准;

4.对本专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

5.对涉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

6.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监管、名牌产品评价、免检产品审定等工作中,开展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的水平评价;

7.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三)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省质监局;

(四)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广东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六)及时向省质监局及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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