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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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法律的域内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

2、法律的域外效力

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表达为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3、国际私法的定义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标准为最根本标准,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标准、防止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标准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标准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连接点

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标准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地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因此,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连结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识别

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标准的法律认识过程。识别是决定援用冲突标准的前提。

5、先决问题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该争诉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需要先行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先决问题最早由德国学者梅希奥和汪格尔在1932年至1934年提出。

6、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标准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根本政策、根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存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存〞。

7、法律躲避

又称“法律诈欺躲避〞或“选法诈欺〞,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标准,成心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8、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或商标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或商标,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9、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

或称为民事程序,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而进展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程序。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具体来看,涉及了外国的因素,即构成了国际民事诉讼。

10、诉讼费用的担保

通常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有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律的规定,为防止其原告滥用其诉讼权利,或防止其败诉后不支付诉讼费用,而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的担保。

11、诉讼费用的减免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也称为诉讼救助或法律援助,它跟诉讼费用的减免是两个有密切关联的相近概念。一般说来,司法救助的范围要比诉讼费用的减免的范围略大些。司法救助除了包括诉讼费用的减免之外,还包括其他费用如执行费用、律师费用的减免等。根据1980年订于海牙的?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第2条的规定,司法救助的范围还包括法律咨询。

12、国际私法协助

又简称为司法协助,一般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实行与诉讼有关的一定的司法行为。

13、域外送达

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按照互惠原那么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14、域外调查取证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在该国境内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15、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即认为如仲裁条款包含在合同之中,即使合同无效和,仲裁条款并不当然无效,有关当事人仍可据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法院不得以仲裁条款随合同已一并无效而受理有关该合同的诉讼,同样,仲裁机关也不得以合同无效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而拒绝仲裁申请。

16、双国籍国民待遇原那么

指主要作者的国籍或作品的国籍〔即其首次发表的国家〕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他成员国均应对其作品给予国民待遇,享有同等的保护。

17、特征履行说

在合同之债中,一方的履行足以使此种合同与别的种类的合同在性质上区别开来,这种履行便可称特种履行。主张合同应依特征履行来确定其准据法的学说,即称特征履行说。此种履行还常用来确定何地〔何方〕的法律是与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18“动产附近骨〞

又称“动产随人〞或“动产无场所〞,意指动产物权不受物之所在地法支配,而应适用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住所地法。

19、?死者遗产继承准据法公约?

1988年为海牙会议通过,其主要特点是采用了惯常居所并附之以多元连结因素以实现遗产法定继承上的同一制。在一定程度上它还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和一定限度的意思自治原那么。

20、司法救助

又称“穷人规那么〞或“诉讼救助〞,是指法院根据一定的条件,免除无支付诉讼费用能力的当事人的诉讼费用的规那么。21、国籍的消极冲突

指一个同时无任何国家国籍的状况

22、法律关系本座说

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提出。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以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应是他们依其自身的性质有“本座〞所在的地方的法律。

23、胡伯

17世纪荷兰著名的法学家,由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该学说认为,法律原那么上只有具有域内效力,但在一定条件下〔即不损害内国的主权权力和基臣民的利益〕,根据“礼让〞,一国也是可以成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

24、海牙国际司法会议

是最早从事冲突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工作的世界性国际组织,设立于荷兰海牙。但自1983年的第一次会议至1951年的第七次会议,它还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国际会议。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25、最惠国待遇

是指给惠国承当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公民、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26、单一破产制

指在一国申请破产后即发生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也归入破产财产,统一进展公平分配的一种制度

简答题:

一、什么叫冲突标准?它在构造上与性质上有什么特点?

又称法律选择或法律适用标准,是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标准。

在构造上,它与一般法律标准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局部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局部,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标准,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由此可见,冲突标准在性质上是一种间接标准,即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而是依它的指定。援用那个应适用的法律〔准据法〕来裁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方式是怎样规定的?

依我国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途径〕查明应适用的外国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互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在代理中,对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应怎样确定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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