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总则第1条为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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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上海交通大学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实现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学校决定正式启动长聘体系的实质性建设。
第二条学校坚持人才强校主战略,以人才金字塔建设与师资分类发展改革所取得的已有成果为基础,以国际一流为标杆,进行长聘体系的建设,使优秀师资在与国际一流师资体系接轨的平台上“同台竞技、同轨运行、共同发展”,并最终形成一支与世界一流大学相匹配的核心师资队伍。
第三条学校将秉持国际一流学术标准甄选人才,以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为教师提供保障,使教师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与追求学术卓越的本职,为国家的教育、科技、文化事业及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长聘体系的建设工作将以建设国际一流师资队伍为目标,以国际一流大学通行惯例为参考,同时兼顾文化、制度方面的中国国情、学校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中国研究型大学在国家
科技及产业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学校统筹指导,院为主体实施,加强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稳妥推进。
第五条本文件以《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建立学术荣誉体系、长聘体系师资队伍的指导意见》(沪交人【2014】43号)为依据制订。
第二章长聘体系的构成及岗位性质
第六条长聘体系由长聘教轨岗位和长聘教职岗位构成。长聘教轨岗位主要为特别研究员和特别副研究员。长聘教职岗位包括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是长聘教授的组成部分,是长聘教授中的学术荣誉性岗位。
第七条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除非教师本人出现违法违规及不符合长聘教职相关要求的情况,学校对该教师将以长聘教职聘用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长聘教轨是学校对有潜力获得长聘教职的教师所设置的的预备阶段。凡进入长聘教轨岗位的教师,均需以获得长聘教职为发展目标。长聘教轨一般为六年。如长聘教轨教师在长聘教轨聘期结束时未能晋升为长聘教职,该教师需离开长聘体系。
第九条有关特别研究员的相关制度及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特别研究员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的相关规定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晋升讲席教授岗位的实施办法(试
行)》、《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晋升特聘教授岗位的实施办法(试行)》。下文内容主要为长聘教职(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
第三章长聘教职岗位聘任要求
第十条长聘教职的聘任要求由岗位标准和资格条件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岗位标准体现学校对于长聘教职师资在学术水平、所在领域的地位、教学科研成果与贡献等方面的期望值。在国际同行通讯评议环节,该标准将成为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价的依据。
1.长聘副教授
申请者应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能胜任导师角色,在研究方面已取得具有相当原创性和重要性的研究成果,在领域内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终身副教授水平。
2. 长聘教授
申请者需活跃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在其研究领域前沿取得国际同行认可的学术成就,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教学和研究生培养方面表现优秀并取得良好的成果,在所在院系的学科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达到世界一流大学终身教授的水平。
第十二条资格条件主要体现学校对申请者在申请资格方面的要求,包含对现职任职年限的要求以及在“学术表现”方面的要求(详见“学术表现性必要条件”)。资格条件依据学校、各学科自身发展情况,将每年或几年进行适当调整。各院系需在学校相关要求的指导下,根据本学科特点和自身现状制订适用于本院系教师的资格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三条在长聘教职的评审中,候选人需首先满足申请资格条件,才能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四章师资来源及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长聘体系是学校面向一流大学的目标而主导建立的师资体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长聘体系将与原有师资体系并存。就长聘教职而言,其师资来源有三类:校外人才、长聘教轨内师资,以及校内原有体系的师资。根据师资来源的不同,申请本校长聘教职岗位所适用的程序也相应分为下述三种:
1. 引进程序:针对校外人才。长聘教授、长聘副教授均可通过直接招聘的方式引进校外学者担任。
2. 晋升程序:针对长聘教轨师资。已在长聘教轨的教师,申请长聘教职,需通过“晋升”程序。
3. 评聘程序:针对本校原有体系师资。原有常规师资体系的教师申请长聘教职,需通过“评聘”程序。
第十五条对于长聘教职而言,无论人选来自校外、长聘教轨还是常规体系,即不论评审程序是引进、晋升还是评聘,将适用相同的岗位标准。
第十六条针对不同师资来源,所适用的评审程序按《上海交通大学长聘体系人才引进程序》、《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轨晋升程序》和《上海交通大学长聘教职评聘程序》执行。
第五章相关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负责审议全校范围内长聘体系的建设规划和推进方案,审议院系提交的院系长聘体系建设方案,对经审议通过、具备长聘体系建设资格的院系进行授权。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审定长聘教职岗位人选,监控及评估院系长聘体系建设的质量与效果。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作为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下设管理机构。委员会负责审议院系操作流程是否符合制度规范,对院系推荐的长聘教授和长聘副教授候选人进行校级评审,并将投票结果和推荐意见提请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审定。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由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部分成员及各学科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成,分学部完成长聘教职岗位的评审工作。校长任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主任,部分委员为固定成员。
第二十条各院系设立长聘教职评审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长聘教职人员(含讲席教授、特聘教授)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长聘教职岗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对符合岗位标准和资格条件的候选人组织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的高水平专家进行评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与遴选,并将投票结果和推荐意见提交学校长聘教职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工作推进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长聘教职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且不同院系、学科在实施长聘体系方面所具有的基础性条件及相应的成熟度存在差异,学校需秉持“学校统筹领导,院为主体实施,强化制度保障,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对全校各院系采取“申请与评估相结合,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推进实施。
第二十二条院系在师资分类发展改革取得一定进展的前提下可申请长聘改革试点,学校分管校领导和人力资源处相关负责人与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