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作者:————————————————————————————————日期:ﻩ附件:5水利工程安全检查评分标准(试行)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地评价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提高安全管理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检查评价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等编制而成。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水利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和评价。
1.0.4 按本标准检查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安全标准规范。
2 安全检查表评分方法2.0.1 各分项检查评分标准中,满分为100分。
表中各检查项目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
每张表总得分应为各自表内各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2.0.2 在检查评分中,遇有多个脚手架、龙门架等时,则该项得分应为各单项实得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0.3检查评分不得采用负值。
各检查项目所扣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应得分数。
2.0.4 在检查评分中,保证项目应全数检查,当保证项目有一项不得分或保证项目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应得分。
2.0.5汇总表满分为100分。
汇总表总得分应为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各分项实得分应按下式计算:2.0.6 检查中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2.0.7 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_word版

ICS93.160P59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176—2007替代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7-7-14发布2007-10-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
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的条款;——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验收条件、附录E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定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在附录后加入了“标准用词说明”。
最新整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doc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水建19xx(339)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规范质量检查的评分准则,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各条款所列分数均为最高得分,其最低得分为0分,检查项目每次扣分的最小值为0.5分。
三、若受检工程不包含《评分办法》所列全部检查项目,在具体评分时,所缺项目的实得分和应得分均按0分计取。
第二章质量管理一、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10)分1.质检机构(4)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经正式文件批准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
双方都有则为4分,只有一方有的要扣2分;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它同级管理机构内的(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组、股等),均视为无独立机构,要扣1分。
2.人员配备(3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占1.5分)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需要,并且专业应配套。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都应配备与工程所需专业相适应的专职质检员,一般是每个单位工程一个(或一个以上),凡非专职质检员从事质量检查工作。
各方人员配备不足或专业不全的,每少1人或1专业扣0.5分。
3.人员素质(3分)质检员必须熟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受检工程的设计要求,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具体内容,熟悉受检工程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划分,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占1.5分,有一名质检人员不称职扣0.5分。
二、规章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xxxx规章制度(5分)(建设(监理)单位占2分,施工单位占3分)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正式文件,并付诸实施。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制度一、背景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也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和高质量发展。
三、制度内容(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考核的对象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主要包括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公司等。
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水利工程的单位,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公司、水利工程施工队等。
3.水利工程设计单位:负责设计水利工程的单位,主要是水利工程设计院、水利工程设计公司等。
4.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水利工程施工工作的单位,主要是水利工程监理公司、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等。
(二)水利工程质量检查考核的内容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1)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须有相关的水利工程建设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
(2)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
(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1)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施工资质,并组织施工人员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2)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3)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须加强对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的采购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3.水利工程设计单位(1)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利工程设计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
(2)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设计能力。
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P59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176—2007替代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quality of hydraulic and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2007-7-14发布 2007-10-1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
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机构抽样检测的条款;——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验收条件、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定补充后列入条文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在附录后加入了“标准用词说明”。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1. 引言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2. 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水利工程建设的良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原则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 法律依据:基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 公平公正:对各类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监督检查; - 严谨细致: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面、细致、严谨;- 效率高效:优化监督检查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 加强协作: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作,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3. 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3.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材料、结构等质量; -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施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 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情况。
3.2 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定期检查: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定期检查; -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抽查,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 - 临时检查:当发生重大事故或问题时,立即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和纠正。
4.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措施4.1 监督检查程序•制定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监督检查计划;•召开会议:对重点工程和问题工程进行会议讨论并确定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工程:按照计划,进行定期、不定期或临时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处理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处理和解决,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形成报告:根据检查情况,编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审查报告: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将报告送交相关部门和单位;•监督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跟踪和督促,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在水资源利用与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各类水利设施,以便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
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是保障水利工程可靠运营和安全利用的基础。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督检查的目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纠正和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高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合规性。
监督检查要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按照规定进行。
2.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
监督检查要关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质量缺陷和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的长期使用安全可靠。
3. 预防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事故。
监督检查要发现和排除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审核。
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包括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与环境、社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符合程度。
2. 施工现场检查。
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约、施工进度、施工方法、施工质量、材料选用等。
3. 材料设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所用到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包括材料的合格证明、设备的安装调试等。
4. 现场安全检查。
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操作规范进行检查,包括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程度等。
5. 竣工验收。
对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进行验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检查。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水利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
《评定标准(一)》至《评定标准(六)》的质量等级标准及评定方法归纳分述如下:1、《评定标准(一)》对水工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质量检查项目和质量检测项目。
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凡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7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其他检查项目符合质量标准,检测项目检测点总数中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2、《评定标准(二)》~《评定标准(四)》对金属结构安装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查内容分为主要检查项目与一般检查项目。
其质量评定标准为:在主要检查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一般检查项目的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质量标准,其余基本符合质量标准的,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检查项目达到优良标准(其中主要检查项目必须达到优良)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3、《评定标准(五)》~《评定标准(六)》对电气设备安装、发电、升压变电工程的质量检查(检验),同样分为主要检查(检验)项目与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并将操作试验内容直接放在单元质量评定中作为单项参与评定。
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为:主要检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操作试验或试运行符合要求,即评定为质量合格,凡主要检查(检验)项目和一般检查(检验)项目均全部符合质量标准,且操作试验、试运行或交接验收符合要求,各项技术指标非军事区以或优于《规范》规定的,即评定为质量优良。
4、《评定标准(七)》对碾压土石坝及砌石坝工程的质量验评为(1)保证项目;(2)基本项目;(3)允许偏差项目三类。
其质量评定的基本标准为:合格:保证项目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基本项目符合相应的合格标准;允许偏差项目每项有≥70%的测点符合质量标准。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一、背景介绍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评分细则是为了有效评估和监控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而制定的一套考核评分标准。
通过对项目的细致考核,可有针对性地发现、解决和预防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升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确保项目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内容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深入了解项目方案中是否明确了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要求,并评估体系是否得以实际执行;–评估质量管理手册的编制情况,检查相关文件的更新和修订;–考察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和人员培训情况,并评价其有效性。
2.设计文件的质量检查–检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评估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关键参数、计算方法、工艺流程等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考察设计技术人员的资质与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的关联性。
3.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施工前的招投标文件,评估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考察合同管理和签订情况,包括投标文件的订立、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等;–考核各方在项目启动前的沟通协调工作,包括项目审批流程、土地和资源开发手续的办理等。
4.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与监管–检查施工现场的勘察、测量和布置的合理性;–考察施工过程中各项工序及设备材料的验收情况;–评估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施工质量的监测和评估–考核工程质量检测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评估施工工序的质量监测和评估记录;–检查施工质量评估报告和阶段性检测报告的编制和上报情况。
6.完工验收和质量评价–考核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和程序的贯彻情况;–检查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的编制和归档;–评估项目建设后的正常运行情况和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考核标准1.考核等级划分及评分标准–优秀:90分以上,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各项考核指标得分均超过90分;–良好:80-89分,大部分考核指标得分超过80分;–合格:70-79分,大部分考核指标得到满足;–不合格:70分以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多项考核指标得分低于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第一章绪论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
第二章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组织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组织机构1.1 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委员会:由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兼任主任,相关质量、安全、监理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委员会。
1.2 施工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具体的施工质量检验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3 施工质量评定部门:负责工程质量评定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职责与权限2.1 施工质量检验委员会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质量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2.2 施工质量评定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对评定结果负责。
2.3 施工质量检验部门负责制定检验计划、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具体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施工质量检验一、检验对象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程质量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等。
二、检验内容3.1 材料检验:对进场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3.2 工艺检验: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艺进行检验,确保操作规范、合理。
3.3 设备检验:对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三、检验方法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采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包括外观检查、尺寸检测、试验检验等。
四、检验记录与报告4.1 对每次检验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检验对象、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
4.2 编制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验对象的基本信息、检验结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章施工质量评定一、评定标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等文件,确定评定工作的标准和依据。
二、评定方法根据施工质量检验结果和标准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划分为合格、优良、不合格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规程完整

1 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 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利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湖南省2020年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质量管理评价)

(3)接到举报投诉或问题线索后,未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扣2分;
(4)未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相关工作的,扣2分。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质量基础工作
(13分)
15
质量监督
能力建设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能力应与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附件1
湖南省2020年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质量管理评价)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要点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质量目标
(20分)
1
质量发展目标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积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创新质量发展机制,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
5
(1)未明确提出年度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目标的,扣3分;
(2)未组织开展质量提升相关活动的,扣2分。
(3)质量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的,扣2分。
2
质量创优目标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质量激励政策,开展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
5
(1)2018年以来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建立优质工程评选制度的,扣5分。
(2)2019年以来未开展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扣2分。
3
工程验收目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批复工期如期完工,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本年度验收工作任务。
10
按照年度验收工作任务和各市州竣工验收完成率评分。考核分值分解详见附件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2007年12月6日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前言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在1997年12月21日,以部第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在1999年3月4日,以部第9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在2006年12月18日以部第30号令发布《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以上三个部令《规定》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验评规程》)的主要依据,也是现行的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经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机构,以下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上三个部令《规定》及《验评规程》。
水利工程: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简单地说“质量”就是要按规范及标准、设计、合同做的工程,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一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代建机构,以下同)负全面责任。
宁波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doc - 宁波市水利局

附件3宁波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分细则一、工程建设管理(20分)(一)工程建设实施符合基本建设程序1、工程建设过程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含招标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建设。
2、工程建设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四制并严格规范执行。
3、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能严格按合同管理,合理控制投资、工期、质量,建设单位与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关系融洽、协调,各阶段验收程序符合要求。
(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有序,制度健全执行严格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2、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检验工作,施工工地必须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有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认真执行“三检制”。
3、各种工程资料真实可靠,填写规范、完整,并收集齐全,及时归档。
4、工程内在和外观质量优良,单元工程优良率达到70%以上,且从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5、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
(三)建设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1、财务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符合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无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
3、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及时,价款结算程序规范,手续齐全,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安全生产(30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施工单位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和项目部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质量】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关键字】质量1 总则,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 坝高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2 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 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 小(1)型水闸工程。
,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80/1—2004),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物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第一部分3.质量评定标准

3.工程质量评定标准3.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3.1.1 在单元工程中所包括的工序质量全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的工序为优良;在混凝土单元中,钢筋和混凝土浇筑两项必须为优良,则该单元工程评为优良,否则只能评为合格。
3.1.2 合格标准(1)土建工程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70%。
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且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2)金属结构工程①主要项目(标有符号“△”者)必须全部符合本标准。
②一般项目的检查实测点有90%及其以上符合标准,其它检查项目基本符合标准,不合格点的超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0%。
③试运转符合要求。
3.1.3 优良标准(1)土建工程主要检查检测项目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查项目基本符合质量标准,其他检测项目检测合格率为90%,标准中标有“△”符号者均为主要检查检测项目,标准中的“基本符合要求”,系指虽与本标准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安全运行和设计效益。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且有50%及其以上的项目符合优良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金属结构①在合格的基础上,优良项目占全部项目50%及其以上。
②试运转符合要求。
3.1.4 单元工程(或工序)的质量达不到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以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利部2014年11月3日)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以下简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牵头,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和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两部分。
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在年度质量考核工作中另行制定。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
水利部根据考核要点和年度质量工作进展,于每年年初发布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二)自我评价。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评分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年度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报水利部。
(三)实地核查。
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4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核总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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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在建水利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水建[1995]33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部今年继续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电力系统兴建的水电工程除外),均在检查范围之内。
二、时间安排
原则上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检查内容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中所列内容。
质量检查组应严格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对受检工程逐项检查评分,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质量检查组应对每个受检工程写出质量检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基本情况,投资、计划、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检查组还要对本地区质量管理、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状况以及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
四、质量检查工作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以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主体的质量检查组,对辖区内2~3个以上有代表性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
各流域机构组成以质量监督中心站为主体的质量检查组,根据本流域内具体情况安排检查计划。
并将质量检查组人员组成和检查活动大致安排,于9月20日前报部建设司、质量监督总站,经核准后,正式组成检查组对流域内工程进行质量检查。
各质量检查组应由主管基建的行政领导或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负责人任组长,检查组以4~5人为宜。
各质量检查组应于1996年1月10目前,将质量检查和分析报告报部建设司、质量监督总站。
附件: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三章施工质量
第一章总则
一、为便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工作,综合评价各项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情况,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质量管理法规、规定,拟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含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使用。
三、本办法采用百分制评分,详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评分表》,将质量检查项目分解为质量管理和施工质量两大部分,各占50分。
评分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即:实得分≥85分为优良,≥7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
四、工程建设各方都要在工程质量检查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抓紧整改。
凡在下一次检查中发现有上一次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而无特殊理由未加整改的,加倍扣分。
第二章质量管理
一、建设、施工单位质检机构、人员及工作情况,占10分
1.质检机构
建设、施工单位都应设立专门从事质量检查工作的独立机构,如质检处(科)等。
凡只设立质检领导小组或将质检机构附设于其他同级管理机构内的,例如在工程科、技术科内附设质检股(组)等,均视为不是独立机构,要相应扣分。
2.人员配备
每个单位工程,按其工程规模和施工强度,建设、施工单位都应配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专职质检员,凡兼职的或既是质检员又兼任现场施工员等其他工作的,均视为不是专职质检员或视为职责不明确。
质检员必须熟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本工程的单元、分部、
单位工程划分情况,掌握《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能深入现场,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方可认为工作称职,否则视为工作不够深入,要相应扣分。
二、规章制度、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占15分
1.规章制度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有针对本工程特点而编制的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形成正式文件,方可参加评分。
凡无针对性或未形成正式文件的,该项评为“0”分。
2.施工要求与质量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质检处科)终检的“三检制”程序进行,若工程技术简单的也可简化为班组初检、质检科(股)终检,并要提交完整的质检签证表格。
初检可由班组长或班组兼职质检员担任,终检必须由专职质检员担任。
凡未实行班组初检和未能提交完整的三检(或二检)质量签证原始资料者,该项评为“0”分。
3.施工单位现场测试条件
施工单位应按所承建工程的规模和建筑物的等级,配备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工地试验室,测试仪器、设备必须按计量部门要求经过检验。
凡达不到相应级别要求的、试验人员配备不足的或测试仪器、设备末全部按要求经过检验的,要相应扣分。
未配备工地试验室,也未就近委托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能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试验室,该项评为“ 0”分。
三、施工记录资料,占5分
1.施工大事记
建设、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大事记”制度,并备有格式简明、内容完整的大事记本。
凡记录无格式、内容零乱、书写潦草的大事记,或只有一方有大事记的,都要相应扣分。
2.建设、施工单位都必须有各项施工原始记录。
一般应有:①施工单位质量自检记录;②建设单位质量检查记录;③各种类型的工程质量签证,验收记录;④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试验记录和设备检查试验鉴定资料;⑤质量等级评定资料;⑥设计、施工变更记录等。
凡未全部具备上述各项内容者,要相应扣分。
3.资料整理情况
凡已完成质量评定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记录和质量签证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完善的评为满分,资料整理不完整的要相应扣分,未整理的评为“0”分。
四、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情况,占5分
1.划分情况
主体工程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商设计、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作详细的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划分,并经相应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形成正式文件,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凡工程划分仅有初步框架,或尚未形成正式文件的要相应扣分,未划分的评为“0”分。
2.划分的合理性
凡工程划分符合或基本符合《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要求的评为满分。
凡划分不详细或仅有粗线条,要相应扣分,未划分的该项评为“0”分。
五、建设单位接受质量监督情况,占10分
1.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申办质量监督手续,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者,要酌情扣分,未接受质量监督的,该项评为“0”分。
2.在接受质量监督过程中,按基建程序进行的各类工程验收,都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签署工程质量认定意见。
凡自行组织和没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的工程验收,都按不认真接受质量监督处理,要相应扣分。
六、执行验收程序情况,占5分
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阶段(中间)验收等,都必须按基建程序及时进行验收。
凡未经正式验收即行隐蔽、覆盖或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或投入运行者,均视为不执行验收程序,每违反一次扣1分,重要部位要加倍扣分直至“0”分。
第三章施工质量
一、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占5分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现场考察综合评分:①施工组织安排情况;②施工现场总体、平面、立面布局情况;③施工方法合理性。
凡存在施工安排有序性差、施工场面布置零乱、施工方法不合理等现象,均要相应扣分。
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占18分
1.评定工作开展情况
凡已完成的单元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及时组织质量评定,并填写相应的质量评定表,评为满分。
评定量较少的或质量评定表填写不完整的,相应扣分。
全部未评定的该项评为“0”分。
2.单元工程质量情况
已评定单元工程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其中优良品率≥90%者评为满分,优良品率每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有不合格的单元工程评为“0”分。
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经过补强加固或返工处理,重新评定为合格的,可视为合格单元工程。
三、试验工作,占16分
1.外购的构配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现场试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的,评为满分。
否则相应扣分。
2.主体工程、重要部位使用的外购材料(钢材、水泥、止水片等)的品质,除了应有厂家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外,还应做品质复检,分类存放,凡①抽样组数满足规定要求;②强度指标全部符合要求者评为满分。
不能同时满足的要相应扣分。
凡使用无厂家产品合格证或未经复检者评为“0”分。
3.当地材料,凡①抽样组数满足规定要求;②分析项目全面者评为满分。
两项不能同时满足者要相应扣分。
未进行品质分析者评为“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