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免费下载】 刑法总论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述(一)概念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成立要件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二人以上首先,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其次,二人以上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注意:(1)间接正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的问题(2)共同犯罪在犯罪主体方面有时还涉及到犯罪人的身份单位犯罪也可能出现单位共同犯罪,即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犯罪,同时,也可能出现单位和个人共同犯罪,如甲教唆乙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1)都是犯罪行为(2)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①共同的作为,如甲、乙共同动手抢劫丙的财物②共同的不作为,如甲、乙夫妻二人共同遗弃年老有病的父亲丙,致丙走投无路而自杀③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保安与意图盗窃人按照事前约定,在盗窃时,保安佯装睡觉,不加制止,致盗窃人盗窃大量财物(3)共同犯罪的行为分工①实行行为,即实施符合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实行犯≠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实行、组织、教唆、帮助行为)人实行行为≠行为②组织行为,即组织、领导、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③教唆行为,即故意劝说、收买、威胁或采用其他办法唆使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④帮助行为,即故意提供信息、工具或者排除障碍协助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4)每一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1)共同的认识(认识因素)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一、概念题1.共同犯罪(中山大学2015年研)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2.任意的共同犯罪(上交2006年研)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
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3.间接正犯(人大2014年研)答:间接正犯,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而由间接正犯对其所通过的中介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承担刑事责任。
这包括两种情况: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②利用他人过失或者不知情的行为犯罪。
4.共同正犯(上交2007年研)答: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
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如下要件: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5.犯罪集团(山东大学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武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具有下列特征:①主体必须是由3人以上组成的;②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固定性;③具有共同实施某种犯罪的目的性;④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
《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刑法概述【复习思考题】1、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
因此,刑法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更准确、更合理、更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思考题】1,如何理解罪之法定与刑之法定?思考提示:罪之法定主要是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和掌握,刑之法定是对法定刑以及具体刑罚配刑的分析和运用。
2,对罪刑相适应原则与重刑传统的理解?思考提示:我国存在“治乱世用重典”的古训,重刑传统由来已久;必须摒弃这种法律传统,才能真正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复习思考题】1,普遍管辖原则的发展趋势?思考提示:正确理解《刑法》第6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2,甲在1997年10月1日前实施了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于1998年才被抓获,对甲是否必须适用1997年刑法?思考提示: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的定义?我国刑法是以何种方式规定犯罪的定义?思考提示:犯罪的定义方式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我国刑法是从犯罪的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相结合的角度给犯罪进行定义。
2,我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如何理解他们之间的关系?思考提示: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三个方面:第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违法性第三,应受刑罚处罚性。
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互为表里的。
3,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思考提示: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它具有整体性、具体性和法定性等特征。
4,对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更为科学?思考提示:依据通说性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按照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来进行排列的。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
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教材配套题库高铭暄《刑法学》(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绪言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七章犯罪主体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九章正当行为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罪刑法定原则[浙江财大2019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犯罪客体[山东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8年研;武大20 14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BC
(四)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 而应根据具体罪名定罪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教唆犯的犯罪形态
取决于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被教唆者没有接受其教唆
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 被教唆者已有被教唆之罪的犯罪故意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6、事后通谋
销赃
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 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 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 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的分类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11章)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愿意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也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刑法学--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2)对双方的对行行为给予不同的评价,其法定刑也不同, 如行贿、受贿,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等。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以组织 、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作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 罪,主要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 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参加间谍组织的行为。
甲为出租车司机,某日晚12时许,乙坐上甲的出租车, 要求去某偏僻处,甲随口问:“这么晚去那里干什么?”乙 说:“老实告诉你,我去偷点东西。到了那里后,你等我一 下,我偷完后再坐你的车回来。”甲将乙送到目的地,看见 乙撬门进入一商店,几分钟之后回到了出租车上。甲又将乙 送回原地。乙要给甲出租费,甲拒绝了。甲是否成立盗窃共 犯?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是指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形式。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从共同犯罪可否任意形成上划分,可分为: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必须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而不能由一人实 施的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三类:
1.聚众犯罪。以不特定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构成要件
(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某、姚某。姚某与方某结婚感情较好,并生一 男孩。1990年方开始患病。姚听说本乡妇女刘x会用巫术冶 病,便把她请来。1990年3月2日晚,刘到了姚家,便说方 身上有鬼,动手将方推出屋外,边推边用鞋底打,一直赶到 村外半公里的地方。姚与其父亲、弟弟不放心,随后跟去。 刘要姚氏父子在村口等着,她一人将方边推边打,向村东南 方向走去,最后将方打倒在地。姚氏父子又追上去间,鬼打 走了没有?刘说,"有两个鬼不打不走,你打吧。"姚x就折断 一根小树,向方打去。刘还说:打也打不到你女人身上。最后, 方被打得奄奄一息,姚背她回家,次日即死去;方死后,刘 还说,去地府求救去。然后编造谎言说:方前世做了亏心事, 命该这样死。姚送给刘2米红布、人民币20元,作为酬劳。 姚怕政府追问,又将血衣烧毁,把打人的榆木棍掩埋。后经 群众揭发,公安机关将刘、姚二人拘捕。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1章 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二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人是故意,一人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无罪过行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实施某种故意犯罪,但主观上缺乏联络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4.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没有重合内容的不同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与其窝藏等行为指向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针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犯罪行为,但只有一方存在共同 犯罪故意,另一方则无此犯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但承认片面共犯这种共同犯罪类型,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刑法当中直接对片面共犯作出专门规定。
(1)新旧刑法对胁从犯的规定有所不同 (2)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 (3)胁从犯可能转化为从犯或主犯
第十一章
刑法学
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就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对教唆犯应按如下原则处罚: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刑法学
二、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2.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3.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模拟习题: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A、对其知道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B、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C、对其指挥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D、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11、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 3000 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 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A、 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4、甲要抢劫部队的枪支弹药库,用刀威逼掌握库房钥匙的乙,迫使其交出钥匙。 甲
用钥匙打开枪支弹药房,抢走了一些枪支弹药。乙属于( )。 A、 从犯 B、 胁从犯 C、 不构成犯罪 D、 乙构成渎职罪 5、甲教唆乙盗窃,两人为此制定了计划,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乙在盗窃时被人发 现即逃跑。此案是( )。 A、 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4、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人是如何分类的?
五、论述题
1、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2、论述教唆犯。
六、案例分析题
(一)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是成年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 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 形。入夜后,甲乙丙三被告聚集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艘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窃得价值 3000 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 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个人平分。
分析:1、在此案中,甲乙丙丁四人是否是共同犯罪?
2、对他们应如何定罪处罚?
(三)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曾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 常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多次警告刘某均无济于事。于是,张、李两人商议, 如刘某再来,将其腿打断。某日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有响动,将张某叫醒,张随即 到外屋拿把铁锹冲出门外,看见刘躲在东房墙角处,顿时仇恨满腔,产生将刘某打死的念头。 当即举起铁锹朝刘头部猛打数下。当刘欲逃脱时,李某拿着扁担赶到,与张某一起朝刘腿部、 臀部猛打,将刘打倒在地,直至刘不能动弹才住手。张遂去派出所投案。后刘被抬回家,于 次日 6 时死亡。
刑法民法课后案例分析与答案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 1 被告人,陈某,男,28 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案例 2 被告人,王某,男,35 岁,农民。
1998 年 5 月8 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 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 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 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 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等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活动。
第三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案件的复核、暂缓送监审判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查,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第六条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全面、公正的审查,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处以死刑。
第七条审判机关在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过程中,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对被告人采取酷刑、非人道待遇或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八条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互通情报,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第九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准确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十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请求权属于被告人、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由具有独立审判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请求人是判决书上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二)请求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三)请求书必须写明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四)被告人如是在押人员,应当由所在监狱或拘留所负责送达请求书。
第十三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程序为三审。
第十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第十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结果应当是与事实相符、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人对于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刑法笔记第十一至十三章
则应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10、15年的,追诉时效均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1)注意:“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چ五年的经十年,十年的经十五年,十五年的经十五年2、追诉时效的确定例:甲乙二人均为盗窃行为,甲盗窃摩托车,价值5000元;乙盗窃汽车,价值5万。
甲乙二人的追诉时效如何确定?根据刑法的规定,甲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乙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
三、追诉时效的计算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时效的延长:(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3)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20年后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的案件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为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4、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如果后罪的追诉期限届满,而前罪的追诉期限未满,则只能追究前罪的刑事责任。
例1:甲85年犯A罪,最高刑为10年(注意追诉期限为15年);96年又犯B罪,最高刑为7年。
截至什么时候为止,才可以对A罪追诉?A 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因96年又犯罪,A罪的追诉时效中断。
A罪的追诉时效则应为2011年。
B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截至2006年。
例2:张某和许某合伙盗窃,作案五次,窃得财物25000元,销赃9000元,平分,一人分得4500元,98年10月张某单独作案一次,窃得50 00元,审理中间张某交待曾在88年元月单独作案一次,窃得摩托车价值1800元,问张某和许某犯罪金额多少元?按赃物本身的价额计算,不按销赃额,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的总额,张某30000元,许某25000元,1800元时效中断。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
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名称:刑法和民法试科目代码:[704]一、考试要求: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的编写是对该学科的纲目性介绍,仅供报考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
2.熟练、系统、全面掌握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并具备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技能,是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核目标之一。
考虑到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博大精深以及司法实践的复杂性,本大纲的编写侧重于对刑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3.民法学是研究民法及相关制度的科学,是部门法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本大纲仅供报考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参考使用,具有纲目指导意义。
4.考生应掌握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并能适用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由于民法学博大精深,本大纲侧重对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的概括。
二、考试内容:(一)刑法学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法律性质第二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二、刑法的任务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刑法的体系二、刑法的解释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生效与失效时间二、刑法的溯及力三、刑法时间效力的司法适用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一节犯罪概念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二、我国刑法犯罪的基本特征第二节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二、犯罪构成的意义第五章犯罪客体第一节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分类一、犯罪客体的概念二、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二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犯罪对象的概念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危害行为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节危害结果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二、危害结果的种类三、危害结果的地位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有关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二、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第七章犯罪主体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一、犯罪主体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的意义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一、刑事责任年龄二、精神障碍三、生理功能丧失四、生理醉酒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第五节单位犯罪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二、犯罪故意的类型第三节犯罪过失一、犯罪过失的概念二、犯罪过失的类型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一、不可抗力事件二、意外事件三、期待可能性四、严格责任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第六节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二、法律认识错误三、事实认识错误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二、正当行为的种类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二、正当防卫的条件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二、紧急避险的条件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三、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三、犯罪既遂形态的处罚原则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三、犯罪预备形态的处罚原则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三、犯罪未遂形态的处罚原则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三、犯罪中止形态的处罚原则第十一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三、共同犯罪的认定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分类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罪数形态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一、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二、罪数的类型第二节一罪的类型一、实质的一罪二、法定的一罪三、处断的一罪第三节数罪的类型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第十三章刑事责任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其解决方式一、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二、刑事责任的法学根据三、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第十四章刑罚概说第一节刑罚概述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三、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第二节刑罚的功能一、对犯罪人的功能二、对被害人的功能三、对社会的功能第三节刑罚的目的一、特殊预防二、一般预防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第一节刑罚的体系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及特点二、刑罚体系的功能第二节主刑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三节附加刑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第四节非刑罚处理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第十六章刑罚裁量第一节刑罚裁量概述一、刑罚裁量的概念二、刑罚裁量的任务第二节量刑的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二、以刑法为准绳第三节量刑情节一、量刑情节的概念二、量刑情节的分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第一节累犯一、累犯的概念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三、累犯的刑事责任第二节自首与立功一、自首二、立功第三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概述二、数罪并罚的原则三、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第四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二、一般缓刑三、战时缓刑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二、刑罚执行原则第二节减刑一、减刑概述二、减刑的条件三、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第三节假释一、假释的概念二、假释的条件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四、假释的法律后果五、假释的程序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第二节时效一、时效概述二、追诉时效第三节赦免一、赦免的概念二、赦免的种类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二、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一、罪状二、罪名三、法定刑第二十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十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第二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十六章贪污贿赂罪第二十七章渎职罪(二)民法学第一编民法概论第一章民法概论第一节民法概论和调整对象民法概述、民法语源、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民法的具体渊源、民法对人及在空间上和时间上的效力。
第十一章_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以共同犯罪能否任意构成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 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法定的能够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 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指法定的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聚 众犯罪。 (二)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 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简单共同犯罪 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以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共同犯 罪和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的特征:三人以上组成;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具有一定的犯罪 目的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
某想对自己也没有坏处,就过来帮张某。张某走后李某吸收张某
的教训,心想拿少些吧,不然自己抬不动。随后李某拿了东西也 走了。事发后知道:张某偷的东西价值2.2万元;李某偷的东西价值 1.3万元。
[分岐] 对于张某和李某的行为的定性(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但对 其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 是共犯,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数额是3万;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他们不是共犯,而是同时犯,单独构成盗 窃罪,属单独责任,且张某的盗窃数额是2万,李某的盗窃 数额是1万。
同意抢车,他就要自杀。徐金元、高某二人再未反对。随后,
王瑞、徐金元、高某到庆城县汽车站,租了一辆夏利轿车。 因王瑞当天饮酒,上车后便昏睡,一路未醒。王瑞怀揣的为 抢劫准备的菜刀露出,被徐金元看见后藏匿。约5时许,到 达西峰。王瑞埋怨徐金元在途中没有叫醒他而错失抢车的机
会。
随后王瑞又租乘杨某驾驶的红色奥拓车。在车上,王瑞提出 抢劫该车,徐金元不同意,王瑞又以自杀相威胁,高某表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L25-1: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
对“犯罪共同”的理解
任意的共犯 必要的共犯 聚众性犯罪
集团性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
——共同犯罪的行为。 1、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2、各共犯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 一的犯罪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形 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时,必须每个 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 着因果关系。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 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孙某纠集李某等5人,组成“天龙会”, 自封“大天龙”。要求李某等人“发挥主 观能动性为天龙会创收”。李某等人在3 个月内抢劫6次、杀死1人、重伤3人、劫 得财物若干。上述犯罪行为有的孙某知道, 有的不知道,其中参与抢劫1次,对孙某 如何处理?
罪、聚众犯罪、其它三类) (2)起主要作用的。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
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部分重合。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 要分子,不论其是否参与、策划和知悉, 都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罪名,不以共同犯罪处 理。
如: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资助恐 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3、胁从犯
(1)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是被 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2)胁从犯的特征: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
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然不 愿意,但客观上仍然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 而所以如此是因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 (3)胁从犯认定
(4)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8条规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 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4、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 人。
(2)特征:独立性与从属性的统一
①独立性:只要实施了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
就属于犯罪行为而构成犯罪,不论他人是否接受 和是否实施;
1、片面共犯
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 意思,但是另一方并没有认识到对方是在和自 己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 ❖ 通说认为片面帮助犯构成共犯,片面实行犯和 片面教唆犯不构成共犯。 ❖ 片面实行犯:指两个以上的人都参与实施了犯 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只有一人知道自己和他人 在一起犯罪,而另外的人并不知情。
(一)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同时犯 2、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3、实行过限行为 4、共同过失犯罪 5、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的犯罪行为 6、事前无同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
犯
(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问题
例: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杀某丙,而某丙 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 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择路,奔向一小胡 同,某甲使了一个绊子,趁某丙不备将其绊倒 在地,某乙以为某丙自己摔倒,上来将某丙砍 伤致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作用分类法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分工分类法
实行犯 帮助犯 教唆犯
主犯 从犯 胁从犯 教唆犯
(二)各种法定共同犯罪人的特征及其刑事责 任
1、主犯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
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是主犯。”
分类: (1)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包括集团犯
甲原先给某厂看仓库,后来被解雇了。 他就对乙、丙说:“某某仓库现在没 有人看,里面有一批货,你们可以去 搞。”乙、丙晚上开车去,掀开仓库 的屋顶把那批货偷了出来,销赃后三 人分了。
❖ 片面教唆犯:指一方教唆另外一方,但另 外一方不知道是由于被教唆而产生了犯罪 欲望。
片面帮助犯:指一方给另一方提供帮助, 帮助的人知道,被帮助的人不知道。
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与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1、分工分类法 2、作用分类法 我国刑法对于共犯的分类,一般是以作用
分类法为主,而辅之以分工分类法
3、甲乙经共同谋划后到丙家盗窃,两人分头搜索财 物。甲进入保姆的房间,将独自在家睡觉的小保姆强 奸。对此,乙并不知情。
4、甲掌管国家机密,乙是某国的间谍。 乙经常宴请甲,利用甲酒后放松警惕套取 国家机密。
5、丙生病到医院,医生甲拿错了药,护 士乙打针时工作马虎加大了剂量,这两个 因素凑在一起,导致丙死亡。
(三)主观条件
——各共犯者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案例:
刘某恨丁某,找李某和王某二人,商定刘 某出1万元请李某和王某除掉丁某。李某 和王某二人携带好凶器于某日夜晚跟踪丁 某到郊区,在下毒手的时候丁某苦苦哀求, 不能够提出当场给李某和王某每个人1万 元,请二人放过自己,李某和王某二人在 利益的诱惑下,遂放弃了杀人的计划。
②从属性:教唆犯的定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
被教唆者——构成何罪要看教唆的具体内容(而 不能笼统地定教唆罪),是否是既遂要看被教唆 者实施该教唆之罪到何种程度。
(3)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 的故意。
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 的行为。
——通常要求教唆犯罪的内容是比较具体 的特别是侵害对象比较明确。
2、从犯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 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的概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
子。——次要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
子。——帮助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 除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例1:甲和乙均与丙有仇。一日,两人各自埋伏(无 意思联络)在丙回家的路上,甲开枪射击丙,未中。 乙开枪射击,命中丙,丙遂中弹身亡。
2: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 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 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残,遂砸其腿部。甲一心 想置丙于死地,用砖头猛砸丙的头部,致丙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