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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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中伟2001年2月5日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遵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小煤矿,是指设计年生产能力在6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小煤矿执行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小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小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小煤矿的开办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煤炭行业技术要求,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禁止证照不齐的矿井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小煤矿生产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顺利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具备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并应装置备用电动机,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三)矿井应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排水系统;(四)矿用炸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五)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防爆,照明必须使用煤矿专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六)提升运输设备应合理选型,主要设备必须配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七)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并符合计量器具检定要求的瓦斯检查仪器、氧气检测仪、风表等检测仪器和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八)矿井必须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供配电系统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九)矿井井上井下、矿区内外应当通讯畅通;(十)小煤矿必须配备具有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技术负责人;(十一)小煤矿必须依法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川革发〔1979〕173号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川革发〔1979〕173号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四川省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1979年12月4日川革发〔1979〕173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47号文件转发煤炭工业部《小煤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地方煤矿的办矿原则地方煤矿(包括省、地、县、社、大队五级煤矿),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从当地工农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各级办矿的积极性,为农业服务,为“五小”工业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地方煤矿的建设,要贯彻革新、改造、挖潜的方针,走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由小到大、由土到洋、成群配套、形成矿区、选择重点、建设基地的路子,大力发展地方煤炭工业。

二、矿井开发的审批权限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

煤炭矿井的开发,由省煤炭局统一规划:适合大、中型矿井开采的煤田,要划归大、中型矿;适合开办小型矿井的煤田划给地、县、社办煤矿。

对过去考虑不全面的规划,要进行修改。

1.地方煤矿的审批权限:开办和停办地方煤矿以及改变井田范围的矿井,须经省煤炭局审批。

除具备省计委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省煤炭局批准的矿井设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所建设的矿井以外,其余已经开办的地方煤矿矿井,要补办办矿手续。

审批程序,先由各办矿单位提出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经地、县煤炭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煤炭局履行审批手续。

申请报告要附表,其内容包括隶属关系、开办时间、矿井地点、销售对象、煤炭品种、质量、地质条件、勘探程序、地质储量、开采范围、开拓方式、采煤方法、设计能力、历年产量、安全条件、矿井机电装备、交通运输、供电、劳动定员以及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等。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2年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三)

2022年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模拟考试题(三)

姓名 :_____________ 年级 :____________ 学号 :_____________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1、(判断题)生产性毒物可能存在于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判断题)谨防切割伤害手部的手臂防护用品叫作防切割手套。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3、(判断题)厂长应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生产计划分别下达到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4、(判断题)事故原因分析是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一项基本内容。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5、(判断题)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6、(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催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

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即将报告有关领导。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错误7、(判断题)《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wei)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悬挂明显的安全警语。

A、正确B、错误试卷第 1 页共 14 页正确答案:错误8、(判断题)常规检查彻底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检查的结果直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9、(判断题)国务院 493 号令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合用本条例。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0、(判断题)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法规标准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1、(判断题)火灾初起,可走室内外步行楼梯、自动扶梯、消防电梯等通道快速撤离;疏散时,挨近承重墙走,以防坠物砸伤。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正确12、(判断题)低压触电事故远远多于高压触电事故。

煤矿巷道掘进作业规程

煤矿巷道掘进作业规程

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名称+660m人行联络巷编制人员刘振华编制时间2014年12月15日施工负责技术负责人刘振华矿长丁福太审核时间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矿井会审意见书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况 (1)第一节概述 (1)第二节编写依据 (1)第二章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3)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 (3)第二节煤(岩)层的赋存特征 (3)第三节地质构造 (4)第四节水文地质 (4)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说明 (4)第一节巷道布置 (4)第三节支护设计 (5)第四节支护工艺 (7)第四章施工工艺 (8)第一节施工方法 (8)第二节凿岩方式 (9)第三节爆破作业 (9)第四节装载与运输 (12)第五节管线及临时轨道敷设 (13)第五章生产系统 (14)第一节通风系统 (14)第二节防尘系统 (18)第三节防灭火 (19)第四节安全监控 (19)第五节运输系统 (20)第六节排水系统 (21)第七节供电系统 (22)第八节压风系统 (22)第九节通讯系统 (23)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一节技术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二节循环作业 (25)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一节防止顶板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二节防止爆炸物品及放炮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26)第三节防止通风、防瓦斯、粉尘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第四节防止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7)第五节防止水灾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六节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八章灾害事故预防及避灾路线 (32)第一节灾害事故的种类 (32)第二节灾害事故的预防 (32)第三节避灾路线 (33)第一章基本概况第一节概述一、巷道名称本巷道全称为+660m人行联络巷。

二、巷道位置及掘进用途巷道起点位于张沟煤矿+660m车场起始端,是+660m水平到人行暗斜井的人行联络巷。

三、巷道设计长度、坡度及服务年限+660m人行联络巷由67m构成成,采用锚网+喷浆支护,其支护厚度为0.1m。

四川: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四川: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四川:出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
赵莲;贾明宇
【期刊名称】《湖北应急管理》
【年(卷),期】2024()3
【摘要】近日,四川省安委会印发《四川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及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安全基础管理、严格灾害风险防控、
严格地下矿山安全管理、严格露天矿山安全管理、严格尾矿库安全管理、严格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严格劳动定员管理、严格紧急撤人制度、严厉打非治违和责任追究。

【总页数】1页(P68-68)
【作者】赵莲;贾明宇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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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454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12.26【实施日期】2011.1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监〔2011〕454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切实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22号)的安排部署,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以下简称“煤矿百安活动”)。

现将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全省煤矿“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切实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22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严格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把停产检修和复工复产关,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努力实现2012年全省煤矿安全工作开好局、起好步,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稳定好转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活动目标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切实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实现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活动的内容1、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166号,以下简称“川办函166号”)和《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以下简称“省局291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装备等责任。

地方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制度

地方煤矿采掘头面核定制度

宜宾市地方煤矿采掘头面核定(暂行)管理办法为合理开发地方煤矿煤炭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协调采掘关系,切实抓好煤矿采掘头面核定管理工作,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1〕1909号)、《省经信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采取坚决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经信煤炭〔2011〕484号)、《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川安监〔2011〕29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采掘头面核定的定义和范围第一条采掘头面核定的定义。

采掘头面核定是根据矿井的核定生产能力、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按照矿井“三量”管理、头面数量管理、通风系统管理、防突管理、防治水管理等相关要求,结合矿井各系统生产能力、采掘工作面布局、工作面接替等情况,对煤矿采掘头面进行核定的过程。

第二条采掘头面核定的范围。

证照齐全合法有效的生产矿井核定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审批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的整合技改矿井、建设矿井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核定掘进工作面。

二、采掘头面核定的程序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根据矿井“三量”及可采期、《矿井采区设计》、《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生产系统现状,编制《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并报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申报采掘头面必须与《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相符。

第四条煤矿企业根据《矿井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编制《采掘头面核定报告》,报告必须包含矿井“三量”及可采期(说明准备煤量中抽采达标的安全煤量)、采掘工程平面图、采掘头面名称、风量配备、火工产品月耗量、原煤月产量或工程煤月产量、作业人员数量。

第五条煤矿新开设采掘头面、采掘头面发生变化、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等必须向区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核定采掘头面,行管部门批准后抄送安监、公安等部门,严禁煤矿企业擅自变更、增设采掘头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一)切实增强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通知》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和谐社会和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5年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力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

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

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二、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①井上、井下对照图;②采掘工程平面图;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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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复产复工验收标准

复产复工验收标准1、不符合《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2、存在采、掘工作面承包、转包管理现象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规定。

9万吨/年达到二级以上,9万吨/年达到三级以上(其中通风专项达到二级标准)。

4、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达标。

5、水患矿井的防治水制度不健全、机构人员不落实、水文地质资料不完善、水患情况不明确、探放水措施和装备不落实的。

6、严格执行交换图制度的。

矿井实测图纸与实际相符;矿井达到至少配备2名全日制煤炭院校毕业,煤矿主导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矿长等矿级领导和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齐全、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经过全员培训或未达到上岗培训要求。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机电设备、工艺和支护材料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壁式采煤方法。

8、生产矿井证照齐全有效;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建设工期未过期,或及时延续了工期,按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9、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采掘头面核定、入井人员核定、密闭管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规范、落实。

10、“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并投入正常使用的。

11、实现双回路供电。

12、按规定完成煤矿工人和新工人教育培训。

13、无超设计区域范围、超核定头面和超层越界生产、建设行为;无非法违法生产区域或原非法违法区域进行永久性封闭;密闭管理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66号)文件要求,或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密闭档案,密闭管理做到井下牌板、图纸、台账、实际“四对口”。

14、无《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明确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5、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无微风、无风作业和拉循环风等现象。

16、矿井一级和二级负荷机电设备使用正常,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井下未使用无煤安标志的机电设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意见
(十八)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五、健全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二)加大对《通知》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将宣传贯彻《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宣教活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杂志等各类媒体和各类社会宣传力量要把加强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义务,开设专题节目和专栏专刊,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社区等基层单位和企业及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强力宣传态势和浓厚舆论氛围。
(五)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积极支持列入国家计划的省级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适应实际需要的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企业,除设立兼职应急救援岗位,配备兼职救援人员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要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实现信息传递及时、指挥调动协调有力。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三篇)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三篇)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制度

煤业有限公司劳动定员制度

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劳动定员原则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2月25日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劳动定员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公司劳动定员管理,避免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现根据《国务院有关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旳特别规定》、《国务院有关增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旳若干意见》、《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规定》,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川安监〔〕72号)《有关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旳实行方案》旳告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荥经县**煤业有限公司**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旳规定,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旳生产劳动组织构造及其变化,减人增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旳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旳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原则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备,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运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减少工人劳动强度,合理持续生产,实行“三八制”作业形式,履行“四六制”作业形式,避免单班和两个班作业形式。

按定员合理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履行岗位原则化作业流程,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优化调节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送、安装回撤等作业时间,避免在同一工作地点安排检修班与生产班平行或交叉作业;避免在同一作业区域安排多种单位、多头指挥混岗作业。

严格执行煤矿入井人员公示制度,错时、合理安排非生产活动,避免个别时段、特别是上午时段人员集中入井。

逐渐减少井下作业岗位。

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劳动技能。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畴内,摸索实行“一人多岗、一岗多能”,对井下部分作业岗位进行整合。

整合职能相近旳管理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环节。

3、坚持实事求是旳原则。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川办发[2005]29号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川办发[2005]29号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实施办法(川办发〔2005〕29号2005年8月5日)第一条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254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及有关要求,为建立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促进煤矿企业科学组织生产,按照依法行政、主辅配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煤矿。

第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年生产能力9万吨(含)以上及省属重点煤矿的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审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对无证矿井和扩建、技改期间矿井不得核定。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每年核定一次生产能力,其中通风能力的核定按《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必须立即重新核定:(一)采场、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四)实施了扩建、技改;(五)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如何搞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煤炭是我县的支柱产业,更是关系民生的基础产业,但是煤炭行业又是高危行业,往往发生一些令人揪心的安全事故,加之职业健康危害越来越严重;因此,从中央到地方都很相当重视煤矿安全工作,应以抓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来促进煤矿安全工作。

一、强化“两个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监管水平煤矿安全监管与煤矿企业的关系,是外因和内因的关系。

监管只能取到一种提醒、制约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发生。

所以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关键的因素在于煤矿企业本身,监管就是通过行政执法,依靠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促使煤矿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考核,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提高煤矿的装备水平,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从而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真正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领导,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夯实煤矿企业安全的基层基础,强化预防安全事故各项保障措施落实。

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

2、安监局和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认真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把安全生产放到首要任务。

二、深化“双基”建设,筑牢安全生产防线1 、安全监管体系和机制的建设完善。

进一步完善县、乡、驻矿安监站安全监管体系,配齐安监局煤矿监管和行业指导人员,执法队原编制的煤矿监管6人,现只有4人,且其中有2人身份还是事业编制。

各产煤乡镇必须配备一名煤矿主体专业人员,监管人员要基本适应监管工作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应撤消原企业办公室,成立安委办,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中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按煤矿数量配备相应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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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1—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臵: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2—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臵:煤矿要设臵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臵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臵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臵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臵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臵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3—(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臵: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臵若干个班组,班组设臵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4—(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 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臵。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臵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5—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臵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臵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臵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臵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臵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臵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臵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6—格局。

应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抽、掘、采”工程接替等统筹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准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和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臵,确保开拓(准备)区超前于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预抽煤层瓦斯(或保护层开采)区超前于消除突出危险后的开采区,形成“三区配套两超前”的治灾格局。

达到部署上拉开、系统上独立,保证治灾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突出矿井内部要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允掘(采)制度。

采、掘工作面布臵应避开应力集中范围。

(五)突出矿井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保护层开采。

无法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采取底(顶)板穿层网格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臵必须为瓦斯抽采创造有利条件,底(顶)板巷层位选择原则上相对于被保护煤巷平面位臵内(外)错不大于50m,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至少20m。

(六)近距离煤层群开采顺序,正常情况下采用下行式开采;特殊情况下,经论证下部煤层的开采不影响上部煤层的完整性,可采用上行式开采。

(七)极薄煤层炮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80m,机采工作面长度不得大于100m,采煤工作面支护后空间净高度不应低于0.6m。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长度不得超过100m。

(八)煤矿必须采用采区前进式区内后退式壁式开采或者大后退式壁式开采。

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要限期淘汰前进式开采,新布臵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后退式壁式开采进行布臵。

采煤工作面严—7—禁采用多支巷等非正规布臵进行开采。

第13条煤矿必须按“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要求,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标准。

(一)矿井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主要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检查、维护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

(二)矿井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及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矿井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硐室等按规定设臵独立通风系统。

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

严禁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回风直接切断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

(三)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以及通风困难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超过1.5km时,应在井田边界附近增设1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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