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分类
信用证的种类(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6)循环信用证,分为:自动式循环,非自动循环。
(7)对开信用证。
(8)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备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不附单据、受益人可以凭开立收据或汇票分批或一次在通知行领取款项的信用证。
在贸易中它可以起到预先支取货款的作用,信用证中常见类似文句:Payment in advance against clean draft is allowed.贸易结算中的预知信用证和非贸易结算中的旅行信用证都属光票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类型。
受益人在请求议付或者付款时,无需提交货运单据,而只需提交汇票或发票。
但是信用证都是银行凭一定的条件付款的承诺,光票信用证也不例外。
光票信用证下的单据没有货运单据,因此对进口商的风险比较大,无法通过各种单据对货物的交付、质量、数量等予以控制。
进口商得依赖出口商的信用,否则会出现货款两空的境地。
开证行也无法利用货运单据来防范风险,只能基于进口商的信用或进口商提供的其他担保,因此银行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对于出口商而言,光票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仍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且无须提供货运单据,因此应当是有利的。
因为信用证下提交的单据越少,出现单证不符的可能性也就越少。
并且,相对应于买卖当事人的风险分配而言,进口商风险越大,作为相对人的出口商就风险越小。
因此,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比较少,多用于支付货物从属费用、尾款、样品费等,以及其他非贸易性费用的支付。
由于光票信用证运用较少,贵司得从交易背景、客户信用等方面注意,不要出现信用证欺诈或者诈骗的情形。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可转让信用证标签: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的,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只有明确指明“可转让”(Transferable) 的信用证方可转让。
UCP500 进一步规定,使用诸如“可分割”(Divisible)、“可分开”(Fractionable)、“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之类措辞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
如使用此类措辞,则不予理会。
UCP500和UCP600均规定,受益人可通过款项让渡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于第三者。
两种方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款项让渡项下,受益人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款项让渡或转让于第三者;而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是将信用证项下应执行的权利转让于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
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存在的情况。
在一笔出口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出口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可转让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由实际供货商(即第二受益人)装运出口、交单取款。
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规定如下:1.转让次数及受让人(1)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因此,信用证不能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即禁止“垂直转让”。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收到的可转让信用证重新回转给第一受益人,此做法不属于二次转让。
国际信用证规则
国际信用证规则摘要:一、国际信用证的定义与作用二、国际信用证的种类三、国际信用证的规则与特点四、国际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正文:一、国际信用证的定义与作用国际信用证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它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根据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开立的一种保证付款的证书。
信用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保障,降低交易风险,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信用证的种类1.跟单信用证:这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
三、国际信用证的规则与特点国际信用证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独立,不因基础交易的变化而影响信用证的效力。
2.单据业务原则:银行只根据单据来决定付款,不涉及货物本身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情况。
3.付款保证原则:信用证是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保证,只要受益人或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
4.及时付款原则:银行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及时付款,一般情况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
四、国际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国际信用证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定的支付保障,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防范这些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贸易合同的约定明确且符合双方意愿,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而导致的信用证纠纷。
2.对受益人的资信进行充分了解,以降低信用风险。
3.仔细审核信用证内容,确保信用证的条款与贸易合同一致,避免因信用证与合同不符而导致的付款风险。
信用证业务相关培训
信用证业务相关培训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保障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了解信用证的相关业务流程以及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因此,进行信用证业务相关的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
1. 信用证的概念及分类1.1 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一种银行行为,即卖方根据买方的委托,由买方或买方的银行向开证行开具的、向受益人承诺支付规定金额的金融文件。
1.2 信用证的分类•按用途分类:进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按结算方式分类:可撤消信用证、不可撤消信用证•按形式分类:跳转信用证、转让信用证2. 信用证操作流程1.开证行收到买方(开证申请人)的申请2.开证行核对申请资料,开具信用证3.寄发信用证给卖方(受益人)4.卖方按照信用证要求装运货物或提供服务5.提交单据给开证行索取付款3. 信用证操作中的注意事项3.1 卖方须知•仔细核对信用证的条款和要求•在装运前确保单据的准确性3.2 买方须知•在开证时要求清晰明了的条款•对单据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准确无误4. 信用证纠纷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信用证纠纷,例如单据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此时,应及时与涉及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协助处理。
5. 信用证业务相关培训的重要性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支付方式,在贸易往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进行信用证业务相关培训,不仅有助于双方提高操作水平,减少风险,还能够提高整个贸易链条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结语通过对信用证业务相关内容的深入了解和培训,可以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操作技能,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每位从业人员都能积极参与相关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助力贸易发展!。
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
第七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种类
对开信用证
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的进口商输出商品,同时又向他购 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 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做法称为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credit)。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 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 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通 知行和开证行。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转 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第七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种类
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 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 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 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它是一种从属性质的信用证。
第七章 第二节 信用证项下的贸易融资
信用证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是银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出口商供的短期融资, 它具有以下特点:
1.打包放款的发放时间是出口商接受信用证之后,发货 和交单之前。
2.打包放款的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备贷、发货的周转资 金。
3.打包放款的金额不是信用证的全部金额。打包放款的 金额只是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融资的具体金额由打包放款 银行根据出口商资信、存款数目、抵押品以及在本行的业务 来确定。
第七章 第一节 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远期付款并需要开立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 票,连同规定单据向指定银行作承兑交单,该行确认汇票和单 据表面合格后,即收下单据并将已承兑的汇票交还给受益人 (或受益人的委托银行),负责到期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 第九章 信用证
国际贸易实务第九章信用证国际贸易实务第九章信用证1. 介绍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由买方的银行发出的一份文件,承诺在卖方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后,将支付货款。
信用证的目的是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和安全。
1.1 信用证的作用和特点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减少交易风险。
其特点包括:a) 保障支付:信用证确保卖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获得货款,避免支付风险。
b) 提供担保:信用证提供了买方支付的担保,使卖方可以安心交付货物。
c) 加强信任:信用证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增强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1.2 信用证相关术语解释在使用信用证过程中,有一些常见的术语需要了解和解释,包括:a) 申请人:买方或卖方委托的申请信用证的人。
b) 开证行:买方选择的发出信用证的银行。
c) 受益人:卖方的收款人,即根据信用证获得付款的人。
d) 通知行:信用证开证行选择的第三方银行,通知受益人有信用证的开立。
e) 付款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执行支付职责的银行。
2. 信用证操作步骤及程序使用信用证进行操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程序,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2.1 申请信用证申请信用证是买方向银行发出的指示,要求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包括以下步骤:a) 填写申请表:买方填写信用证申请表,详细说明需要的指令和要求。
b) 确定开证行:买方选择合适的开证行,并将申请表提交给开证行。
c) 发出申请:买方向开证行发出信用证申请,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2.2 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开立是开证行根据买方的申请,发出一份信用证给卖方,包括以下步骤:a) 确认申请:开证行确认买方的申请,并核实相关信息。
b) 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填写信用证并发送给通知行和受益人。
c) 通知受益人:开证行要求通知行通知受益人有信用证的开立。
2.3 通知行的角色和责任通知行作为信用证的第三方,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责任,包括以下内容:a) 通知受益人:通知行必须按照开证行的要求通知受益人有信用证的开立。
信用证的分类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信用证上面标明的商业单据,才能都收到货款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需要像银行提供任何商业单据就能够收到货款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种,跟单信用证能够保护买房的利益,所以大多数的国际贸易一般会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一般只用在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的情况下。
二、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1.保兑信用证:保兑引用正是指除了开证行以外,由另一家银行保证承担货款责任的信用证。
2.非保兑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因为保兑信用证同时有两家银行保证付款,相对非保兑信用证更能保证卖方的利益,因此在大额的国际贸易种,会使用保兑信用证。
而在小额的国际贸易中,一般只是用非保兑信用证。
三、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1.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开证行立即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是指受益方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商业单据之后,需要等到规定期限开证行才支付货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又分为:①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②远期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即期信用证有利于卖方回笼资金,远期信用证有利于买方资金周转。
四、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1.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不需要经过受益人同意,可以单方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发证行必须经过受益人同意才可以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卖方的风险太大,卖方一般不愿意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只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照《UCP500》的规定,没有注明是否允许撤销的信用证属于不可撤销信用证。
五、信用证的其他种类根据信用证分类依据的不同,信用证还可以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对背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等。
国际信用证
2.信用证特点
•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 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 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 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 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 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 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3-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 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 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 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 行付款义务。 •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 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 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 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 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是否可撤 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 最新的<<UCP600>>规定银行不可开立可撤消信用证!
4.信用证格式
•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nt )we________(address ________________)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on__________in favor of china everybright bank. for the amount of USD_____________only(united states dollats ___million thousand_____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NO.___________ between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nd the applicant.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upon china everybright bank's presentation of swift message or tested telex certifying that the amount claimet under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represents and covers the unpaid indebtedness, interests and other charges thereon due to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rising out of its ranting loan facility to the applicant(chich is equivalent to the principal amount of___plus accrued interests, and other bank charges payable by the applicant) we wi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within seven banking days upon receiving the swift or tested telex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terms.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exprire on___ This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and internat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信用证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信用证1、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2、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供各银行自愿采用。
1983年该规则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目前使用的是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本文,简称为UCP500。
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中,遵循信用证独立性和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系指银行仅受到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做到“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时,银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反之,即使受益人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无付款的义务。
银行的审单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问其格式、完整性、真实性、伪造或其法律效力以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签发人的情况或清偿能力,对于这些事项,银行均不承担责任。
(二)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其运作程序 (351)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信用证的种类、编号、开证时间和地点等。
(2)信用证当事人。
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受益人、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
(3)支付条款。
包括信用证支付货币币种和金额,该金额是开证行付款的最高限额。
(4)货物条款。
包括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方面的记载和说明。
(5)汇票条款。
此仅适用于使用汇票的信用证。
(6)单据条款。
主要规定需要提交的单据类型和份数,通常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装箱单、原产地证、检验证书等等。
(7)装运条款。
主要规定装运港、装运日期及地点、卸货港、运输时间、是否转运或分批装运,等等。
(8)特殊条款。
信用证可对每笔交易的不同需求,作出特殊的规定。
2、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及其对比分析
97
FINANCE&ECONOMY 金融经济
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一般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证,所以是开证申请人, 而贸易中的出口商则是信用证的受益人。接受开证申请人 申请,向出口商开立 L/C,并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是开证行。 接受开证行委托,将 L/C转交给出口商银行的是通知行,同 时也多为提示行。议付行是原意买入或者贴现受益人交来 跟单汇票的银行。付款行则是 L/C上指定的付款人,一般为 开证行。
再次,纯 单 据 交 易。 关 于 这 一 点,《跟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处理的 是单据,而 不 是 跟 单 据 有 关 的 货 物、服 务 或 其 他 服 务 的 行 为”。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约定相符交单,银行 便要予以兑付,至于实体货物是否如质、如量,或破损、变质 等其他情况银行概不负责。
国际贸易实务课件--货物的结算--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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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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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nlasutrsue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第六章 货物的结算
国际贸易中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的延期付款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标签: 延期付款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一)延期付款信用证
标明“延期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的信用证称为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为逃避印花税,同时也由于某些国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有所限制,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必须在证中明确规定在何到期日付款(不能为即期付款),以及该到期日如何确定,如装运日后45天付款或交单日后30天付款。
如延期付款信用证需要汇票,则开证行只能要求受益人在延期付款的到期日提示即期汇票,以作为有关银行已履行付款义务的凭证。
需要指出的是,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远期汇票,也就没有“ 银行已承兑汇票这一融资工具,因此,受益人不能据以贴现汇票融资,这对受益人相当不利。
此时,作为出口人的受益人可通过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和出口押汇等其他途径以解决其资金占压问题。
(二)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用以彼此约束。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一)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光票信用证是指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光票)付款的信用证。
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1.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
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有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以资识别。
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
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
需要指出的是,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的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
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UCP600》规定,如信用证中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信用证,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剧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L/C)。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
信用证种类及作用信用证种类及作用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证种类及作用,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
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
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
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
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及其种类
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一)信用证的含义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
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
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
《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
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及主要内容
信用证的种类及主要内容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主要用于保障出口商的款项安全,同时也为进口商提供了担保。
根据信用证的不同形式和用途,可以分为多种种类。
本文将介绍信用证的几种常见类型及其主要内容。
一、进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是进口商向银行开立的一种支付保证,用于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进口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 信用证开证行:即进口商选择的银行,该行负责开立和履行信用证的义务。
2. 受益人:即出口商,也是信用证的收款方。
3. 信用证金额:指进口商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支付的金额,一般根据合同金额来确定。
4. 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几个月至一年不等。
5. 付款期限:进口商在收到货物或文件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支付款项。
6. 装运期限:指货物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7. 货物描述:描述所购买的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
8. 单据要求: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单据,如装箱单、发票、提单等,以证明货物已经按合同要求发出。
二、出口信用证出口信用证是出口商向银行开立的一种支付保证,用于保障进口商的权益。
出口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包括:1. 信用证开证行:即进口商选择的银行,该行负责开立和履行信用证的义务。
2. 申请人:即进口商,也是信用证的支付方。
3. 受益人:即出口商,也是信用证的收款方。
4. 信用证金额:指进口商向银行申请的信用证支付的金额,一般根据合同金额来确定。
5. 有效期:信用证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几个月至一年不等。
6. 付款期限:进口商在收到货物或文件后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支付款项。
7. 装运期限:指货物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运抵目的地。
8. 货物描述:描述所售出的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详细信息。
9. 单据要求:信用证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相应的单据,如装箱单、发票、提单等,以证明货物已经按合同要求发出。
三、转让信用证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将其在信用证中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信用证形式。
国际贸易信用证
国际贸易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为进口商和出口商提供了一种可靠的支付保障。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信用证的定义、流程、分类以及使用中的注意事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国际贸易信用证是指由进口商的银行(开证行)根据买卖双方达成的贸易合同,向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或受益人)发出的一种书面承诺,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在符合特定规定的条件下支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起到了承兑和支付保障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交易双方的风险。
二、流程国际贸易信用证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买卖双方达成贸易合同,约定使用信用证支付。
2. 进口商与开证行签订信用证申请书,申请开具信用证。
3. 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判断风险,决定是否开具信用证。
4. 开证行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给出口商的银行,即受益人。
5.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核对信用证内容,确认符合要求。
6. 出口商按照贸易合同条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
7. 受益人向通知行提出付款要求,提交相应的交单和文件。
8. 通知行根据信用证条款核对贸易文件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9. 通知行向开证行索取付款。
10. 开证行支付给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款项支付给受益人。
三、分类根据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和具体条款,信用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常见类型:1. 支付信用证:出口商在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后,由开证行直接支付给出口商。
2. 交单信用证:出口商在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文件后,由开证行交付给进口商,进口商根据文件支付给出口商。
3. 拖收信用证:付款期限相对较长,在特定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货款。
4. 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取资金。
5. 保函:保函是一种特殊的信用证形式,主要用于履约担保或支付保证的场景。
四、注意事项在使用国际贸易信用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确保自己能够满足要求。
合同的内容和各项细节应与信用证保持一致。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
国际贸易保函与信用证是两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信用。
国际贸易保函是银行为买方或卖方提供的一种承诺,保证在发生特定条件下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保函一般包括担保性质的保函和支付性质的保函。
担保性质的保函主要用于确保买方或卖方遵守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性质的保函主要用于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文件,以保证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保证买方按合同支付货款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一般包括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进口信用证由买方的银行开立,出口信用证由卖方的银行开立。
国际贸易保函和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和信用方面提供了不同的方式。
通过国际贸易保函,银行担保买卖双方的交易,确保支付
或履约的安全,对卖方来说,保函是一种信用证明,可以增加其交易的可靠性和信任度;而通过信用证,买卖双方可以确保交易的履约和货款的支付,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对双方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和需求,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使用国际贸易保函或信用证来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信用。
无论是国际贸易保函还是信用证,双方应在交易前详细了解其使用方式和条款,并选择可信赖的银行作为保函或信用证的开立方。
信用证种类
信用证种类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
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
信用证国际贸易学
信 用 证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的定义及当事人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的当事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 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 ) 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受益人(Beneficiary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Applicant (Importer )受益人(出口商) Beneficiary ( Exporter ) 指定银行 通知行 Nominated Bank Advising Bank (进口国) 开证行 Issuing Bank (出口国) (1) (2) (3) (4)(8) (7)(6) (5)信用证的当事人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信用证的特点及作用国际贸易实务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信用证的定义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案例某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出口公司按要求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信用证三个主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开证行与受益人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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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进口国领事馆制订的一种固定发票格式, 要求卖方填写后由领事签章证实,交买 方凭办报关进口等手续。 代替产地证书,核定货物的原产地,征 收差别待遇关税 领事发票的内容与商业发票相同。 必须注明所装运之货物系中国制造。 日期不应迟与汇票和提单日期。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海运提单缮制说明: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 一般就是 货物的进口人或其代理。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 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此栏可省略。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正本提单可以 不填,但副本提单仍要将收货人的详细 名称,地址填明,以便承运人通知。
清洁提单(clean B/L)
货物交运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 人在签发提单时未加任何货损、 包装不良一类批注的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这是货物由于实际装船日期迟于信 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承运人应托 运人的要求在提单上仍按信用证规 定的装运日期填写
倒签提单案例
1991年7月,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 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 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 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 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 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 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 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 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 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 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运输单据的种类和名称 《U NhomakorabeaP500》
空运
5.空运单(air transport document) 公路、铁路、内河运输 6.公路、 铁路、内河运输单据(road,rail or waterway transport documents) 转递或邮寄 7.转递或邮局收据 (courier and post receipts)
倒签提单案例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 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 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 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 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 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 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 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 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 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 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领事发票(consular invoice)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商业发票的基本内容 *明确注明“发票”字样 *买方与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并必须由卖方正式签 章 *运输工具及起讫地 *货物的唛头与件数 *货物详细名称、规格和数量 *货物单价和总值 *交货条件 *合约或订单号码和信用证号码
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收货人 *货物详细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内 容的填制。 *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 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 均可照办。 *“佣金”、“折扣” *发票的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 *如信用证规定“选港费”、“港口拥挤费”或 “超额保费”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容许凭本 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 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 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 应是已装船提单,单据表面须标明 货物shipped或on board 单据表面须有已装上船的具体船名 应载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和目的 港
海运提单缮制说明
托运人(shipper):一般即为出口企业. 第三者提单(third party’s B/L) 收货人(consignee) 记名式----直接写明收货人名称,不得转让, “直接提单”或“记名提单”(straight B/L) 指示式----即在收货人栏内有指示(order)字样的, 即承运人凭指示付货。“指示提单”(记名指 示和不记名指示) 不记名----收货人栏内填“交于持票人”.(to bearer) “不记名提单”
分析
在本案中,托运人未能及时备妥货物的情况下, 应该及时与美方威克特公司取得联系,请求修 改信用证,并求得对方的谅解,即使对方不同意 如此做,至多也只付违约金,而且只有在美方 公司确有损失的前提下才付赔偿金.而不应该要 求承运人倒签提单,从而造成了买方和承运人共 同成为被告,被控合谋伪造单据进行欺诈,既蒙 受了经济损失,也丧失商业信誉,实属不该。
倒签提单案例
美国当地法院受理了威克特贸易公司的起诉, 并扣留了该运货船舶。在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 丰和公司承认了其违约行为,宏盛公司亦意识 到其失理之处,遂经多方努力,争取庭外和解, 最后,我方终于在美国威克特公司达成了协议, 由丰和公司和宏盛公司支付美方威克特公司赔 偿金,威克特公司方撤销了起诉
我国除北京外,一般不接受签署领事发 票的要求。 如国外要求,应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有关的规定办理或要求其修改为中国贸 促会(或中国国际商会)或出入境检验 检疫局签证代之。
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 国货币计算价格、用以证明出口国国内 市场的出厂价格的发票。 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 销税之用。
缮制商业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发票金额要用英文大写,以防止涂改。 信用证明确规定了交给议付银行的发票 份数。 发票必须由发票人(卖方)正式盖章签 字有效,并应注意盖章的公司名称与受 益人一致。 信用证项下的发票应注明合约或定单号 码和开证行信用证号码。
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
卖方应买方的要求,可以将拟报价出售 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开立一种非 正式的发票,以供买方作为申请进口许 可证或申请外汇额度的证件。 兜售商品的工具,对买卖双方都无约束 力。 不能作为国际结算的工具。
运输单据
货物收据 Receipt for goods 承运方与托运方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contract for delivery 物权凭证 title document
运输单据的种类和名称 《UCP500运输方式 单据名称 》
海运 1.海运提单(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 海运 2.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 bill) 海运 3.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多式运输 4.运输行出具的多式运输单据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 issued by freight forwarders)
信用证的种类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种类
背对背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全部预支信用证、红条款 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的修改与撤销
一、修改程序 1、开证申请人提交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2、审查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3、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二、常见的信用证修改条款 见书P191
第三者提单 即提单上写与买卖合同或信用证受益人无关的
第三人为托运人的提单。 内地出口商本身无能力将货物运到海港办理报 关装船事宜时,通常全权委托运输行办理。 甲国要进口某种急需的产品,可是因某种原因, 不能直接向产品生产国办理进口,它就可以通 过它的友好国家(乙国)去向产品生产国(丙 国)办理购货手续。 中间商为防止他人直接与出口商接洽,在提单 上避免出现信用证受益人而以第三者为托运人。 是出自有些对背信用证的需要 是为了少征收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