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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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具有复杂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

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四)反侦查活动的猖獗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都懂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每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犯罪前,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在作案开始便已做好了案发的应付准备工作,并已形成心理定势,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或设置种种障碍,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或金蝉脱壳,转移人们的视线。被传讯后,

又常以守为攻,以静制动来对付侦查工作。

二、针对以上特点,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方法谈几点拙见

(一)认真研究贪贿案件的特点,合理选择侦查途径

侦查途径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贪贿案件侦查的进程和质量。侦查实践中,贪贿案件的侦查途径有很多,贪贿案件的侦查应该选择哪条或者哪几条途径,必须根据贪贿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犯罪证据暴露的程度,分析贪贿案件的个案特点,选出最佳的侦查途径。根据实际办案经验,贪贿案件侦查途径有三:

1.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开展侦查

2.从调查证人及有关的知情人入手开展侦查

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开展侦查。

(二)开展调查,收集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

在贪贿案件的立案审查中,运用调查询问是为了解决是否立案的一种审查措施,调查的方式主要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并且调查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当贪贿案件立案后,调查询问又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它的任务是既要对立案前已经审查过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又要注意扩大侦查的范围,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尤其是对于无账册、凭证、单据可查的贪贿案件,调查询问是有效的侦查措施。

1.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

贪贿案件的调查询问对象主要包括:

(1)举报人、控告人,包括向执法部门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书面或口头举报、控告、揭发犯罪的人,坦白交待贪污犯罪的同案人等。

(2)发案单位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的主管以及其他财务专业人员。

(3)与发案单位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人员。

(4)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家属、亲友及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贪贿案件调查询问工作的重点应查明以下有关问题:

(1)被举报、被控告的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中的可疑情况。

(2)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一贯表现、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社会交往、经

济收支情况等

(3)审查账目和盘点现金、实物中发现的问题。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掩盖贪贿犯罪行为的活动,如对赃物进行处理,销毁收据存根,涂改账目、凭证、单据等。

(5)查明赃物赃款的去向。

2.调查询问的方法

在贪贿案件侦查中,针对不同的调查询问对象,侦查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进行调查,发现案件线索和收集犯罪证据。对于举报人、控告人、发案单位的领导人以及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有关人员,侦查人员可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调查。上述人员较少有思想顾虑,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够将其所知道的情况提供给检察机关。但这类调查通常除一部分举报人、控告人能够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外,其他被调查对象往往只能提供一般的情况,提出某些疑点或某些线索。对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详尽的调查询问方案。

(三)检查会计资料,核实现金和实物

侦查实践中,检查会计资料一般与核实现金和实物同时进行。

1.会计资料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会计资料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原始凭证的检查;对记账凭证的检查;对会计账簿的检查等。在检查这些凭证时应当注意:①凭证基本内容是否完备;②各项签章、名称、日期是否相符。③文字和数字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现象。④现金、账簿、存款是否对应,大小写是否相符,等等。

2.会计资料检查的方法,检查会计资料必须采用会计勘验的技术方法。在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①详查法。即对被查单位某一时期或某一范围的所有会计资料,全面系统、认真仔细地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②抽查法。即对被查单位某一时期内的会计资料,有目的、有选择地抽取一定的部分进行重点检查的一种方法。③核对法。即根据复式计账的原理,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经济业务的相互联系以及账目、账单、账实之间相互制约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的一种查账方法。④分析法。账目的分析法主要是运用分析来检查会计资料,借以发现问题的方法。

2.核查现金和实物

对于现金的核查,检察机关应特别注意现金账上所反映的现金数额与库存现金是否一致,这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措施。对于贪贿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没有直接贪污现金,而是攫取某种实物的,如仓库保管员窃取自己保管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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