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当前贪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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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摘要】贪污犯罪案发率高,有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要结合贪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
【关键词】贪污犯罪对策一、当前贪污犯罪的特点(一)客观方面多样化贪污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手段更加狡猾、隐蔽。
有的利用做账外账,寓非法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丝合缝,不留痕迹;有的采用“填窟窿”法进行贪污;有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大肆侵吞公款、私设企业、化公为私、偷梁换柱等伎俩贪污。
(二)主体广泛化当前的贪污犯罪活动已深入到各个领域,不仅发生在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等身上,而且一些经济监督部门以及执法部门的某些人员也卷入贪污犯罪活动。
甚至干部队伍中的一些意志不坚定分子,也从极端的利己主义出发,滑向了贪污犯罪的泥坑。
(三)主观恶性巨大化目前许多贪污分子不仅顶风作案,而且犯罪数额趋向巨额化。
贪污几十万、上百万的大案成倍上升,并且涉案人员的职务也越来越高。
(四)犯罪趋向群体化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结伙作案突出。
贪污犯罪是在职务的掩护下进行的,为隐蔽起见,过去多是个人单独作案,近几年来,贪污犯罪分子受社会上拜金主义的影响,贪婪心理意识强化,结伙作案非常突出。
二、贪污犯罪的原因(一)贪污犯罪的经济根源首先,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各种经济犯罪呈上升趋势。
在市场经济中的激烈竞争下,金钱大量充斥着每个角落,人性的物欲充分解放,“一切向钱看”的观念普及人心,诱发和刺激了利用职权贪财的动机。
而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经济根源之一。
其次,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贪污是一种在诱发力增强,控制力减弱的情况下非法图利的行为。
(二)贪污犯罪立法及监督的缺陷1、立法的滞后与不完善导致利用权力摄取财务的机会增多。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关于预防贪污犯罪的专门法律,这就使该项工作的开展缺少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在电子、金融、证券等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立法不及时,使其缺乏法律规范,界限模糊,性质难定,客观上就放纵了贪污蔓延。
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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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犯的特点、成因及改造对策内容提要: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
笔者试着以贪污受贿犯为例,结合自身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体会和周围同事的工作经验,从贪污受贿犯的特点,形成的原因以及有效改造他们的对策措施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旨在与大家一起探讨贪污受贿犯有关情况。
真正科学、有效地去改造他们,提高改造质量,以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特点成因改造对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而且呈现出了上升势头,国家也随之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
监狱收押的贪污受贿犯人也呈逐年增加态势。
如何更好地认清贪污受贿犯的特点、产生原因,从而科学、有效地改造他们,不仅关系到反腐败成果的巩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是监狱稳定与提高改造质量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试着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同行的工作经验,谈一点粗浅的看法和意见,旨在与大家共同探讨,寻求新的见解。
一、贪污受贿犯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具有特定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这类罪犯入狱后,由于其在认知程度、生活环境、年龄结构、社会地位、历史背景上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罪犯,因而在改造行为、心理方面亦表现出明显的特殊性。
1、贪污受贿犯人的心理特点(1)痛苦的内心感受。
罪犯内心痛苦是普遍的,贪污受贿犯对痛苦的感受和体验比其他罪犯尤其深重得多。
这种痛苦感主要来自其判刑前后在社会地位、个人尊严、自主状态等方面的巨大反差。
两者的反差越大,其内心的痛苦感就越强。
这种强烈的内心痛苦感在入监初期表现得最为突出。
(2)复杂的情感体验。
贪污受贿犯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家庭环境较好、社会阅历较丰富、生活优裕、受人尊敬。
判刑入狱后,这些人对家人的担忧,对失去个人尊严的愧悔,对失去自由的痛苦,对未来生活的焦虑等情感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极其复杂的内心感受,或郁郁寡欢,或惶惶不知所事。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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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主要特点一、案例“纯是拿这钱给自己堆坟墓,自己往里钻!”在鞍山市,林福久这个名字曾一度令一些企业人士“谈林色变”,许多人说,不查林福久,天理难容。
一个副处级公安干部何以有这样大的名分?某企业经营者:就林福久这样,有些地方根本就不允许我们说话,也不许我们讲理。
某企业经营者:据我所说,鞍山市不少企业都被他熊过。
林福久,1950年4月生于辽宁省海城市。
1993年4月,任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就此开始了他的非法敛财生涯。
之后他在担任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局长期间,更是变本加厉。
办案人员:有人给林福久算了一笔账,十多年间他聚敛了5800多万元的资产,平均每月进账40万,可以想象,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他每天都在做什么,事实上林福久从私欲出发,把工作和敛财结合在一起,他把岗位变成了自己的印钞机。
1995年初,时任鞍山市检察院税检处处长的林福久,派人对鞍山市某集团公司涉嫌偷税问题进行调查,林福久借此机会索要房子,迫于林福久的权势,这家公司同意给他开出76万元的支票,为他买房付账,此后,林福久多次利用查税之权,向鞍山十多家房屋开发公司大肆索要住房十余套,总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价值350多万元。
鞍山市公安局税侦分局原局长林福久:我利用我这权力,我就卡你,我就查你,你不拿钱我就不放你。
这是林福久在市内购买的一幢单体别墅,建筑面积300多平方米,价值上百万元。
此外,他在北京、山东、深圳等地还购买了房产。
办案人员:他把大量的房子都进行了倒卖,有的兑换成门市房进行出租,从中大发横财。
在倒卖房子的同时,他还有一套是以钱生钱的手段,那就是放高利贷。
2002年1月,一家民营企业由于资金紧张,为了给急于返乡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企业经理向林福久借钱。
某企业经营者:当时林福久就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因为我实钱接的是二百万,我给打的是三百万的条子,他要求我打的是三百万条子。
小的企业这一笔债可能就要破产。
经调查,从1990年以来,林福久以他个人名义放高利贷累计高达3000多万元,仅利息收益一项就达1200多万元。
论文当前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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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当前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建议2000年以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90余件100余人,其中贪污案12件,贿赂案58件,挪用公款案10余件,综观这些案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贪污案数量减少,贿赂案上升。
从立案查处的12件贪污案来看,2000年至2007年共有9件,平均每年不到2件 。
2002年至2007年只有3件,平均每年不到1件,且逐年减少。
与贪污案减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贿赂案有58件,平均每年8件多,没有大起大落。
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随着体制机制制度的逐步完善,强化了内控机制,传统的贪污手段和方式不易得逞,从而使贪污案发生的空间不断受到挤压。
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主体项目建设方兴未艾,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呈增加之势,加上内部管理漏洞,极易诱发犯罪。
二是从贪污贿赂案发生的领域看,基本建设领域、教育领域发生案件多,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更是如此。
查处的58件贿赂犯罪案件,发生在建设领域的有45件,发生在教育领域的有5件,两个领域就有50件,基本建设领域主要是房地产开发、路网、电网、防洪工程。
如长江赤壁干堤岁修工程中发生的xx 市水利局9件11人、涉案金额100余万元的贿赂窝案,xx省储备物资管理局驻赤壁775处处长和省局基本建设处正副处长6件6人贿赂窝案,涉案金额60余万元。
除基本建设领域外,教育领域近年来也成为贿赂案件的易发区,主要发生在教材、教辅资料采购、校服、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以及代收保险费等环节,大多是层层吃回扣、收受贿赂。
三是从涉案人员看,领导干部占主主体,同时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具体工作人员也占较大比例。
58件贿赂案件中,涉案的领导干部有46人,其中“一把手”16人(副处级3人、正科级7人,副科级6人),而且大多形成领导干部与一般工作人员的利益链条,行贿人在各个环节均是贿赂开道,打通相关重要人员,实现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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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机制探究摘要:贪污贿赂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严重的经济犯罪,对国家、社会和人们都将带来极为消极的影响。
因此,探索贪污贿赂罪犯罪的特点、危害及其预防机制,便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危害预防机制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型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职务性、智能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尤为突出的经济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往往呈现出言词证据多、书证多、间接证据多、一对一证据多等特点。
不仅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了国家的职能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威信,而且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
因此,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案件性质的确定容易出现较大的争议。
本文就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实践认定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证据的确认和使用以及贪污贿赂罪的防范措施进行分析探究。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与职务有关,属于职务犯罪或利用职务犯罪,它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方面均与其他案件有很大区别,存在许多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所具有的言词证据多、间接证据多、一对一证据多、书证多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犯罪主体特殊,多数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或串供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和工作经验,对政策、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甚至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担任领导职务。
往往以合法的身份职权作掩盖进行贪污贿赂犯罪。
这类犯罪主体的反侦查能力强,在职务犯罪前后大都存在侥幸和畏罪心理,自认为作案手段诡秘,不易被发现。
案发后,只要不承认,不供述,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
尤其是在共同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案件中,贪污共犯之间与行贿受贿之间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同盟。
犯罪嫌疑人在事前和事后强化这种利益同盟以及不认罪或竭力歪曲事实真相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造成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直接证据无法获取。
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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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论; 文; 摘; 要在当代中国,社会治安和腐败问题,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极端表现形成之一,却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极大地毒害了社会风气,影响廉政勤政,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在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贿赂犯罪在表现形式上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反腐败斗争也变得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了。
为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有效地同贿赂犯罪做坚决的斗争,笔者针对贿赂犯罪出现的新特点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以期对预防贿赂犯罪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新特点对策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腐败问题仍然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而贿赂犯罪作为腐败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且有多发之势。
如某地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的自侦案件中,贿赂犯罪约占案件总数的37%。
仅2002年全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的不满35周岁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7331人①。
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即由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上的制度性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在已制定的法律中,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的法律之间有衔接,有的不具体,不详细,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保证其贯彻实施②;市场经济发育不足,权力继续过多地介入市场。
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反映到精神生活来,容易诱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为主义;一些地方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抓物质文明和经济建设的一手硬,抓精神文明和反腐败斗争的一手软的片面倾向,等等,这些因素,为贿赂犯罪等腐败活动提供了舞台。
新时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防治
![新时期贿赂犯罪的特点及防治](https://img.taocdn.com/s3/m/220c3201581b6bd97f19eaea.png)
深入发展 , 一批 贿赂犯罪大案要案得 到揭露 和惩 处 , 体现 了党 中央反腐 败的决心 , 力地 保障 了我 国的社会稳 定和 有 经济建设 ,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 到贿赂犯 罪出现了很多新 的特点 。本文 主要通 过对 贿赂犯罪新特 点及原 因进行分 但
析 , 索有效预防打击贿赂犯罪 的途 径。 探
进作 用
一
、
当前贿 赂 犯罪 案件 的新 特点
在 现 阶段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3 0
下 , 国的反 腐败 斗争 取得 了一 定成 果 。但 是 , 我 由于 我 国 目前 正处 在 由传 统计划 经 济 向市场 经济 过渡 的 时期 , 因而 , 不仅人 们 的思 想 观 念 、 值 取 向发 生 着 价 深 刻 的变化 , 而且 市 场 经 济 的利 益 驱 动 也 使 得 社 会 各 阶层 、 各行 业 的经 济行 为极 不规 范 , 赂犯 罪不 断 贿 变换 手段 , 花样 翻新 , 现 了 “ 性贿 赂 ” 出 隐 等新 型 贿 赂 犯罪 , 以达 到 主 动 规 避 法 律 惩 治 的 目的 。 “ 性 隐 贿 赂 ” 至在 个 别部 门 、 业 形 成 危 害极 大 的 “ 规 甚 行 潜 则 ”, 仅 败 坏 了党 风 、 风 , 且 极 大 地 毒 害 了社 不 政 而 会 风气 , 有极 大 的社 会 危 害性 。现 阶段 体制 转 轨 具 时期贿 赂犯 罪 的特 点主要 体 现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 ) 罪 手段更 加 隐蔽 , 侦 查 意识 强 。随 着 一 犯 反 社 会 和经 济 的发展 , 赂 犯 罪 方 式 由传 统 的 现金 交 贿 易 转 变为具 有 隐蔽 性 的 、 不容 易 识别 的 、 传统 的 贿 非 赂 方 式 , 段 花样 不 断 翻 新 。 比如 以交 易 形 式 收 受 手 贿赂 、 帮助贿赂、 性贿赂 、 信息贿赂 、 业绩贿赂 、 情 感 贿赂 、 期权贿赂甚至杀人贿赂等“ 隐性贿赂 ” 在司法 实 践 中被 纪检 监察机 关 陆续 发现 。受 贿犯 罪 当事人 具有较高知识层次 , 通常采用合法名义 、 隐蔽手段 , 利 用贿 赂行 为 上 的非 物 质 性 主 动规 避 法 律 制 裁 , 反 侦查能力强 。 ( ) 赂犯 罪主体 群体 化 , 二 贿 窝案 串案大 幅增 加。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社会分工 的细化 , 办一件事 往往要通过数个部 门和人员 , 这就造成 了贿赂行为
#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和其治理对策99501
![#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和其治理对策99501](https://img.taocdn.com/s3/m/e0704388b14e852458fb57fb.png)
论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及其治理对策关键词: 贿赂犯罪原因对策内容提要: 贿赂犯罪逐渐成为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同时贿赂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这给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与查办,给反腐败斗争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国实体法、程序法规定得不完善,以及目前相关政策过于空泛,不能切实有效地指导实践。
治理当前贿赂犯罪要对贿赂犯罪持“零容忍”态度,尽快完善司法独立,健全反贪法律体系。
一、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一)贿赂犯罪的形式新1.贿赂媒介物新。
改革开放以来,权钱交易的形式和手段不断翻新,贿赂的媒介物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出现新品种。
除了典型的金钱交易外,一开始时是送收食品、衣服等日常生活资料,再后来是送收彩电、冰箱等高档生活资料,接着是送收钢材、电脑等生产资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股权、股份、股票等资本性生产要素也成了权钱交易的新鲜媒介物。
2.行贿犯罪的主体在泛化。
社会中的许多人虽然痛恨腐败,但是自己办事时,为了快捷或者取得更多的竞争优势,首选就是贿赂那些有权者,呈现出每个受贿者背后都有一大批行贿者的局面。
3.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呈现出新的变化。
从法理上讲“凡是以贿赂促成商品交换,无论贿赂的具体形式是什么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
4.影响力交易盛行。
利用本人实际影响力或者想象中的影响力,来为相关人行贿或者索贿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增多,因为相应的行为并不能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斡旋受贿罪所包括,而在现实中盛行。
(二)贿赂犯罪的空间新1.贿赂的地域新。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步伐加快,贿赂的广度也随之加大,出现了跨国公司跨国贿赂的问题、中国公司海外贿赂的问题、国外政府性机构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派驻在我国的人员贿赂等问题。
2.贿赂犯罪的边界“新”。
市场经济在社会中确立了自身的权威,也必然影响到刑事领域,比如商业惯例与商业贿赂之间的关系,现实中有时很难区分这两者的边界。
贿赂犯罪的边界,已经远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大量边缘职务犯罪的存在,使得罪与非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越来越不可估量。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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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随着当前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大批次的腐败案件得到揭发和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危害。
新的时期内,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打击腐败贪污,弘扬社会新风尚。
本文重点分析了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表现特点,并且有依据地提出相应的对策。
标签:贪污贿赂;犯罪;原因及对策一、当前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特点(一)犯罪领域加大如今的贪污贿赂犯罪已经不再和往常一样发生于企业等部门,而是逐渐扩展到了各个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领域。
贿赂犯罪已经渗透了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等机构部门;而且拓宽到了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新闻、文教、卫生等以往的“清水衙门”目前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贪污贿赂。
(二)犯罪案值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水平的不断提升,当前许多贿赂犯罪分子贿赂数额越来越大,令人触目惊心。
行贿、受贿几万、十几万,甚至百万、千万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三)犯罪趋向群体化近年来贿赂犯罪呈现出了一定的群体性特征,行贿人向多人行贿导致的群体性受贿腐败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许多案件往往牵连范围极广,窝案串案的数量增多,甚至整个部门领导层全体出现腐败。
二、贿赂犯罪的主要形成原因(一)体制改革不够完善正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相对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改革及廉政建设都带来了相关性的问题,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钻规则的空隙和漏洞,从而滋生蔓延了贪污贿赂。
(二)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上随之出现了很多过去没有的现象,这就需要有关部门重新审视,并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约束一些不法行为。
虽然近几十年来,已经陆续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规章制度,但是在一些领域内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真空”地带。
说明立法体制不够完善,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健全。
(三)缺乏权力制约机制权力是构成贿赂犯罪的背景和媒介。
掌权者能够利用权力来为他人谋取一定的利益,这正是行贿者进行行贿的动机。
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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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及对策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党政机关中的极少数干部受金钱万能的诱惑,钻政策法律的空子,混水摸鱼,采取各种手段大肆侵吞公共财物、收受贿赂,严惩损害了党政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干扰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党政机关干部所占比例突出,情况严重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党政机关干部人数呈上升趋势。
二、当前依法贿赂犯罪案中党政干部犯罪的突出特点是:1、利用职务作掩护,运用权力搞犯罪,其方式多样,有极大的掩护性。
从案件被告人的职务看,有局级副局级、科长等。
这些罪犯利用手中职权,采用多种违法手段,大肆贪污受贿,违法乱纪。
有的利用不正之风掩护中饱私囊的犯罪活动;有的打着为集体谋利益的幌子挪用公款;还有的以为群众搞“福利”的名义,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
2、犯罪手段诡秘,反侦查能力增强。
党政干部阅历深、知识广,而这些人中的经济犯罪分子随着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诈诡秘。
大都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时力求不留下蛛丝马迹,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案发后又内外勾结,四处活动,打探案情订立攻同盟,企图逃避法律的惩处。
3、现行作案和一次性作案突出。
在被查处的党政干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当年作案即被查获的占46%,且有发展上升的趋势。
如1999年上半年查处的6起党政干部犯罪案中,就有5起是今年现行作案,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一次性作案的占50%以上,犯罪数额均在万元以上。
4、共同犯罪增多,涉及面较广。
近年来,由于改革开放后行政行为的相应变化和经济联系、交往的复杂多样化,共同作案犯罪增多,出现案犯同属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案犯之间相互知情的现象。
5、查处阻力大。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中的经济犯罪分子一般都有自己的关系网和保护层。
检察机关查处此类案件的阻力大、干扰多。
凡这类经济案子、大都是一人事发,多人说情,检察院刚传讯被告,说情的、探风的、打电话的便随之而到,给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7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办案的方法与策略
![7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办案的方法与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834b077e168884868762d65f.png)
7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办案的方法与策略浅析新形势下违纪违法案件特点、表现形式及对策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长期尖锐而复杂的斗争。
正确认识新形势下发案的特点与表现形式,对于探讨新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具有引领作用。
从近年来我国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看,笔者感到腐败现象呈现出向多样化、复杂化、群体化、高智化、高层次蔓延的特点,且范围不断扩大,其主要表现形式可归纳为心理腐败和行为腐败两大方面。
一、心理腐败的表现形式1、心理麻木。
一些干部面对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麻木不仁,见怪不怪,一切以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为中心。
片面地认为反腐败与经济建设背道相弛,经济要上,反腐败要让。
搞经济建设吃喝送礼、办事花钱是必不可少、天经地义的。
2、心灵扭曲。
是非标准颠倒,拜金主义至上。
当前,一些干部讲艰苦朴素被人瞧不起,受孤立,清正廉洁被认为是无能或傻瓜,单位无论穷富,都敢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相互攀比,认为谁高档谁有本事。
3、思想矛盾。
一些干部对腐败问题既痛恨又羡慕。
谈起反腐败慷慨激昂,面对腐败问题又心里向往。
有的干部终日不思进取,工作平庸,却处心积虑地争官职,争实权,认为“官不在高,有权则灵,人不在能,有钱则行”;有权有钱的单位受重视,个人有政绩,提拔快;没钱、没权的单位上级不过问,出门受冷落,个人没实惠,提拔无指望,于是也开始拉关系走后门,以达到个人升职目的。
二、行为腐败的表现形式1、吃喝玩乐平常化。
单位富也吃,穷也吃,有客人陪着吃,没客人找理由吃,主管部门下去吃,基层联谊互相吃,档次越来越高,花样越来越多,更有甚至者将单位资产变卖了吃。
2、公款送礼一般化。
送的觉得理所当然,收的心安理得。
逢年过节、婚丧嫁娶、领导出差、生病住院,送礼者理由充分,明目繁多。
3、私设“小金库”普遍化。
国家三令五申不准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设立帐外帐,私设“小金库”,但有些单位仍置国法于不顾,截留收入套取资金、公款私存、隐匿挥霍,“小金库”问题的存在,不仅造成企业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而且给违法违纪行为创造了腐败的土壤。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dc516d3336c1eb91b375d4d.png)
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浅谈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及查处对策党的十六大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结合实际,笔者认为当前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
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
从实施形式上看,“集体腐败”虽然是以“集体”名义进行,甚至打着为集体谋利益,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旗号,但目的却是为了损公肥私。
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打“擦边球”。
如查处某单位预算外收入作为福利发给全体干部案和学校班子集体以发电话费的名义得回扣案就说明了此问题。
二是违法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趋向财产化。
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有所为,有所不为”、“国(国有资本)退民(民间资本)进”等战略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大批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将面临着改制。
改制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层,受利益的驱使,将国有企业视作“唐僧肉”,将改制当成“最后的晚餐”,利用各种手段侵吞国有资产。
一些不法民间资本持有者,为能低价收购国有资本,也千方百计地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勾结,实现自有资本的低成本扩充。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推进,侵吞国有资产类案件将大幅度上升,成为主要案发区域。
据查资料,上半年,某县查处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中,侵犯国有资产类案件占30%。
三是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领域向多部门渗透。
党政机关招待费、小车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费,开支总额较大,开支较乱。
主要表现:赊账、挪用现象严重,在餐馆、酒家的招待费仍有百万元未予结付并列记当年会计年度支出;举债消费突出,由于费用开支大,入不敷出,为维持正常运转,常常是借钱过日,拆东墙补西壁;有些单位发生的送礼、钓鱼、洗头按摩开支及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开作虚假的招待费、燃料维修费发票报销。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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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
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一)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1、惧怕受处罚。
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
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
因此。
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
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
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
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
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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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及现状总是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分离的联系。
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激励机制以及国家的调控职能都在发生着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犯罪形态的变化。
就实质意义而言,贪污贿赂犯罪只是一种现象,它反映的是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发生冲突的实质,它只是一种附体,它的载体是政治权力和金钱利益的结合。
这个结合体流向哪里,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也就跟向哪里。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我们不难理解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的特有的特点和规律,它总是发生在那些直接掌管金钱或商贸的经济单位和治理部门,哪些部门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权力大,哪些部门就成为贪污贿赂犯罪滋生的热点部位。
可以说权力处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核心位置,权力的“魔杖”挥向哪里,贪污贿赂犯罪也就向哪里聚集。
1、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突出。
贪污贿赂犯罪在新时期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经济部门向执法部门渗透的过程。
犯罪分子一方面要扩大“经营范围”,必然要向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发射“糖衣炮弹”,获取新的利益,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人员也必然有时利用有利时机,利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谋求个人利益。
2、“首长”犯罪居多,案犯级别高,犯罪数额巨大。
目前,各单位普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人权、财权、物权都集中把握在“一把手”手中。
有的“一把手”作风粗暴,大权独揽,一人说了算。
非凡是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一把手”绝对控制财权,加之财务不公开,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给“一把手”贪污贿赂提供便利条件。
目前大要案猛烈上升,一些高官纷纷落马。
3、贪污犯罪的手段主要是采取收入不记帐、虚开发票和虚列支出。
一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变着法儿贪污“小金库”款项。
有的单位领导,无视法纪,私设“小金库”,明着处理不合理开支,实则非法占有其中款项。
最新-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防治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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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防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经济犯罪。
中外历史上关于这类犯罪的记载史不绝书。
中国历史上大贪污犯有清乾隆年间素有和坤跌倒,嘉庆吃饱之称的宰相和坤,贪污受贿几千万两白银。
建国初期,就有号称开国第一贪污案的天津地委书记、行署专员刘青山、张子善贪污171万元案。
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末,中国第一贪的桂冠在约20年间几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夺得,不多时桂冠又落到原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曾利华头上,不到半年又冒出贪污、受贿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这一记录旋即又被海口市工商银行东风办事处薛根和等人以3000万元之巨加以刷新。
1998年中国烟王褚时健,又以贪污、受贿折合人民币5000多万元夺冠。
由此可见,研究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其危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现状及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与此相对应的是,贪污贿赂犯罪也日益猖獗。
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权力与贪利相结合的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典型特征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经济利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利用,这就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发案部位及其金额均有所变化。
总的讲,在打击力度、制约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经济越发展,诱发犯罪的因素也会增多,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也会增多,贪污贿赂犯罪也会随之发展,犯罪数量上升,犯罪金额增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贿赂犯罪呈现以下特点1、窝案、串案、共同犯罪严重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犯罪主要以个人单独犯罪为主要特征。
犯罪人员主要以掌握政府物资分配权的官员,金融领域中掌握资金的金融财。
简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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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新特点发布日期:2011-11-19文章来源:互联网摘要腐败是一种公共权利因非公共性质的社会政治现象,在历史上普通存在,也因在不具有不法性质而受到遏制和惩处。
本文将着重从现代贪污贿赂犯罪所呈现的特点来探讨贪污贿赂犯罪问题,以求能对国家反贪污贿赂犯罪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新特点前言贪污贿赂犯罪作为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已经存在四五千年了。
由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社会的进步,社会财富的生产有了剩余和社会分工产生了交换的需要,随着财产私有制的出现和人们私有观念的形成,负责公共事物的人员和“官员”在进行公务活动时,利用其手中握有的广大群众委托其行使的公共权力侵犯公共财产和攫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就被社会统治者阶级的法律规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明令禁止,违者严惩不贷,以维护其统治关系。
在中国上古时代初始出现的“昏、墨、贼,杀”三个最古老的罪名之“墨”罪,就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始罪名。
其注云:“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图公共财物,败坏官府名声的行为,构成“墨”罪,并要处以“杀”刑即死刑。
“《夏书》日: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①这是它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皋陶规定的“刑罚”。
何以墨罪要处以死刑呢?概以其既攫取了公众所有的不义之财,又败坏了官府在公共大众中的声誉,威胁或破坏了统治关系,故而必臵之死地而后已。
以后,历朝各代统治者都把贪赃枉法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不赦之大罪。
然而奇怪的是不管历代法律是如何严刑酷罚的惩治,但是谁都没能把贪污贿赂犯罪消灭掉,反而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原因何在呢?原因就在于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财产私有制的社会根源和私有观念的个体根源不仅未能消除,而且还在不断加强和发展,就像割韭菜一样,你割掉了这一茬,它又产生了那一茬。
恶性循环,层出不穷。
这两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贿赂犯罪除了传统的收钱办事之外,又有了许多新的特点。
一、行贿招数有所变化高档礼品、购物卷、合作分红、代交手机费、观光旅游、吃喝娱乐和色情贿赂等,行贿招数层出不穷,且所占比例不断扩大。
浅析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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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贿赂犯罪【摘要】贿赂犯罪是一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
本文从定义、影响和危害三个方面对贿赂犯罪进行了浅析。
在探讨了贿赂犯罪的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和打击手段,旨在揭示其根源和应对方法。
结论部分则分析了贿赂犯罪的态势、挑战和对策,指出应加强预防意识、加大处罚力度并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打击。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贿赂问题的重视,共同努力营造廉洁清廉的社会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关键词】贿赂犯罪、定义、影响、危害、成因、表现形式、防范措施、法律责任、打击手段、态势、挑战、对策1. 引言1.1 浅析贿赂犯罪的定义贿赂犯罪是指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他人行贿或受贿,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的违法行为。
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被严格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贿,即主动给予他人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受贿,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或其他利益,以谋取私利。
贿赂犯罪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社会的法治秩序,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贿赂犯罪的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但其本质都是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贿赂犯罪不仅扭曲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削弱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和权威性。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都在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1.2 浅析贿赂犯罪的影响贿赂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受贿者和行贿者本身,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贿赂犯罪会破坏社会公平正义,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分配。
那些通过行贿获取利益的个人或组织,往往会获得不义之财,而那些依法行事的人却可能因此失去机会。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扭曲,影响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会腐蚀社会风气,削弱公共信任。
当贿赂成为一种常态时,人们会逐渐失去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社会秩序会逐渐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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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形势下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严重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腐蚀了公职人员的思想,污染了社会风气。
因此,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盛衰兴亡。
一、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犯罪具有复杂性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涉及政治、思想、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从人员成分上讲,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中大部分人有着一段光荣的历史,有的是老干部,有的是相当级别的干部,有的曾是有功之臣、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他们为了顾全自己的名声、荣誉、地位、前途等,而不顾一切地进行对抗;从犯罪组织上讲,共同犯罪突出,往往是一案多人,一人多罪,牵扯面广,甚至案件与案件相互牵连,或上下内外勾结,纵横交错,成窝成串;从作案时间看,有的作案潜伏时间长,办理一起案件需要查几年、十几年的账目。
另外,往往是官商结合、权钱交易,关系网密,保护层厚,侦查阻力大、干扰多,因此,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复杂性。
(二)犯罪具有隐蔽性
许多犯罪活动都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
这种隐蔽性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表现最为突出。
因为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会留下较明显的人为感官能发现的犯罪痕迹,而且又有明确的受害人。
而贪污贿赂犯罪则不同,它或是经过周密地预谋和计划,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实施;或是行贿人与受贿人沆瀣一气,进行权钱或权权交易,并且是单独联系,很难被人发觉,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的智能化
目前,贪污贿赂犯罪出现智能化趋势,主要是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和较强的专业化知识进行犯罪,或在新形势面前,煞费苦心地研究党风和社会风气、人际关系、办事规律,寻觅可以利用的空隙,达到贪污公共财产和贿赂犯罪的目的。
如电脑犯罪,证券、期货领域内的犯罪等,智能性强,手段巧妙,外行不懂,难查难审。
(四)反侦查活动的猖獗性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大都懂法律,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
每一起案件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惩罚,在犯罪前,一般都有周密的计划,在作案开始便已做好了案发的应付准备工作,并已形成心理定势,在犯罪中和犯罪后,又千方百计地保护自己,或设置种种障碍,订立攻守同盟,串供毁证,或金蝉脱壳,转移人们的视线。
被传讯后,
又常以守为攻,以静制动来对付侦查工作。
二、针对以上特点,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方法谈几点拙见
(一)认真研究贪贿案件的特点,合理选择侦查途径
侦查途径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贪贿案件侦查的进程和质量。
侦查实践中,贪贿案件的侦查途径有很多,贪贿案件的侦查应该选择哪条或者哪几条途径,必须根据贪贿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犯罪证据暴露的程度,分析贪贿案件的个案特点,选出最佳的侦查途径。
根据实际办案经验,贪贿案件侦查途径有三:
1.从审查会计资料入手开展侦查
2.从调查证人及有关的知情人入手开展侦查
3.从犯罪嫌疑人入手开展侦查。
(二)开展调查,收集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
在贪贿案件的立案审查中,运用调查询问是为了解决是否立案的一种审查措施,调查的方式主要是以秘密调查为主,并且调查的范围也十分有限。
当贪贿案件立案后,调查询问又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措施,它的任务是既要对立案前已经审查过的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又要注意扩大侦查的范围,发现和收集犯罪证据,尤其是对于无账册、凭证、单据可查的贪贿案件,调查询问是有效的侦查措施。
1.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
贪贿案件的调查询问对象主要包括:
(1)举报人、控告人,包括向执法部门及其所在单位组织书面或口头举报、控告、揭发犯罪的人,坦白交待贪污犯罪的同案人等。
(2)发案单位的负责人、财务部门的主管以及其他财务专业人员。
(3)与发案单位有经济往来单位的有关人员。
(4)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家属、亲友及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贪贿案件调查询问工作的重点应查明以下有关问题:
(1)被举报、被控告的问题以及犯罪嫌疑人职务活动中的可疑情况。
(2)被举报人、被控告人的一贯表现、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社会交往、经
济收支情况等
(3)审查账目和盘点现金、实物中发现的问题。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掩盖贪贿犯罪行为的活动,如对赃物进行处理,销毁收据存根,涂改账目、凭证、单据等。
(5)查明赃物赃款的去向。
2.调查询问的方法
在贪贿案件侦查中,针对不同的调查询问对象,侦查人员应采取不同的询问策略进行调查,发现案件线索和收集犯罪证据。
对于举报人、控告人、发案单位的领导人以及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有关人员,侦查人员可采取个别走访和集体座谈的方式进行调查。
上述人员较少有思想顾虑,一般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够将其所知道的情况提供给检察机关。
但这类调查通常除一部分举报人、控告人能够提供证明犯罪事实的有力证据外,其他被调查对象往往只能提供一般的情况,提出某些疑点或某些线索。
对于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制定详尽的调查询问方案。
(三)检查会计资料,核实现金和实物
侦查实践中,检查会计资料一般与核实现金和实物同时进行。
1.会计资料检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会计资料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对原始凭证的检查;对记账凭证的检查;对会计账簿的检查等。
在检查这些凭证时应当注意:①凭证基本内容是否完备;②各项签章、名称、日期是否相符。
③文字和数字有无涂改、刮擦、挖补等现象。
④现金、账簿、存款是否对应,大小写是否相符,等等。
2.会计资料检查的方法,检查会计资料必须采用会计勘验的技术方法。
在实践中,常用的方法有:①详查法。
即对被查单位某一时期或某一范围的所有会计资料,全面系统、认真仔细地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
②抽查法。
即对被查单位某一时期内的会计资料,有目的、有选择地抽取一定的部分进行重点检查的一种方法。
③核对法。
即根据复式计账的原理,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经济业务的相互联系以及账目、账单、账实之间相互制约等情况进行审查核对的一种查账方法。
④分析法。
账目的分析法主要是运用分析来检查会计资料,借以发现问题的方法。
2.核查现金和实物
对于现金的核查,检察机关应特别注意现金账上所反映的现金数额与库存现金是否一致,这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重要措施。
对于贪贿案件中犯罪行为人没有直接贪污现金,而是攫取某种实物的,如仓库保管员窃取自己保管的物资,
执法人员窃取罚没的赃物等,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注意将查账与查物结合起来,核查是否有财物短少的情况,从而查明贪污犯罪的事实。
(四)组织鉴定,甄别会计资料的真伪
在贪贿案件的侦查中,对会计资料真伪的鉴别,可以通过司法会计的鉴定,来解决贪污案件中所涉及的账目、票据、是否真实;所涉及的财务政策是否合法;所使用的签章是否正确等等。
除此之外,贪贿案件侦查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的鉴定,如税务鉴定、工程质量鉴定等。
这些鉴定结论也是揭露和证实贪贿犯罪的有力证据。
(五)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贪贿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依法办案的重要程序,它对于查明案情,认定案件性质,教育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以及对贪贿犯罪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针对不同职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
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要紧紧围绕公共财产的有关情况进行讯问,查清职务活动中的贪贿犯罪问题,从而查明案件的事实,发现贪贿犯罪案件的新线索和新证据。
2.根据不同的犯罪手段,确定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重点。
例如,对仓库保管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或者相关领导,他们在犯罪手段上会有区别,应根据特点个个击破。
3.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特点开展讯问。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文化、社会阅历、罪行轻重等等,决定了被讯问人在讯问中的不同态度。
因此,在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因人施策展开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