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介兵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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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介兵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介绍上海秀逸贸易有限公 司从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510000 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19401.7元,并均已向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介兵接电话通知,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 述上述事实。经教育,被告人陈介兵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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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介兵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3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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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 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 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介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15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 纳)。 三、税款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 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130万余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介兵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 者,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罪论处。被告人陈介兵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21万余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依法应予并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陈介兵到案后能如 实供述自己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 审理中,其家属已代为退赔全部税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 介兵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
庭审中,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陈介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 无异议。被告人陈介兵的辩护人提出陈介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积 极退赔税款,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建议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陈介 兵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敏公司”)系有限责 任公司(国内合资),被告人陈介兵系创敏公司经营者,全面负责创敏公司的经营管理活 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人陈介兵在负责被告单位创敏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中,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被告单位创敏公司虚开 了太和县汇泰春纺织品有限公司、太和县太清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及宣读了证人徐某某、怀某某、崔某某的 证言,档案机读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记账凭证,工作情况等 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介兵系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直接犯罪的主管人 员,为获取利益,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并介绍他 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 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介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 己的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 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陈介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上海秀逸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秀逸公司”)虚开了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 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1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19401.7元。上海秀逸贸易有限公司 已将上述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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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 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陈介兵作为实际经营人,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没有真实 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安徽省太和县汇泰春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太和县太清纺织品原料 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共虚开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 币8957927元,其中税款人民币1301579.22元,并均已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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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957927元,其中税款人民 币1301579.22元。被告单位创敏公司已将上述7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 局申报抵扣。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陈介兵接电话通知,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如实供 述上述事实,在被刑事拘留后才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怀某某的证言证实秀逸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经陈介兵介绍,通 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安徽省临泉县欣悦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了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 税合计人民币1510000元,其中税款人民币219401.7元,已申报抵扣。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陈介兵曾让其为创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没 有货物交易。
3、档案机读材料证实创敏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记账凭证等当庭经被告人辨认。
5、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介兵到案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辩护人沈琪,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 创敏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人陈介兵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 月30日申请延期审理,同年12月24日申请恢复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戈 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被告人陈介兵及其 辩护人沈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11 幢178室。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上海创敏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陈介兵,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初中文化,上海创 敏制衣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上海市公 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燕 代理审判员谭佳怡 人民陪审员周婵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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