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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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6]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60元; 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水价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到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水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