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鞍政办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60元; 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水价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到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水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40元。
上述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二、机关、团体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70元。
三、工商企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2.85元调整到3.35元。
四、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四星级以上宾馆(含四星级)由每立方米4.75元调整到5.40元;三星级以下宾馆(含三星级)由每立方米3.75元调整到4.40元;餐饮特级、一级企业由每立方米5.75元调整到6.40元;餐饮二级以下企业(含二级)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五、特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2.25元调整到15.00元。
六、基建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4.20元调整到5.00元。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居民的用水价格:基本水量内(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暂不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标准(不收污水处理费);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为每立方米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执行每立方米3.40元的阶梯水价标准,超过基本水量的水价中均含污水处理费0.60元/立方米。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省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吊车费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25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2000年4月20日辽价费字[2000]25号)
鞍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鞍价发[2000]45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
居民用水由每吨1.12元调整到1.35元。
工商业用水由每吨1.92元调整到2.30元。
基建用水由每吨平均3.87元调整到4.20元。
三星级以上宾馆用水由平均每吨5.12元降低到4.00元;二星级以下宾馆用水(含招待所)由平均每吨3.12元调整到3.00元。
饮食特级、一级企业由每吨4.62元调整到5.00元;二级以下企业由每吨3.12元调整到3.50元。
机关团体用水由每吨1.42元调整到1.70元。
泳池用水由平均每吨3.95调整到4.20元。
高消费用水由每吨10元调整到11.60元。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同意你市政府对每个职工每月补贴3.00元。
三、同意你市在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暂不调整水
价的政策。
以上批复价格自五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26•【字号】辽政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快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3月1日起,适当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属水库供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征收水资源费按城市供水分类办法,分为工业用水(含林、牧、渔业用水,下同)、居民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五类。
其中用于工业的,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l5元调整到0.35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55元,取地表水由每立方米0.11元调整到0.25元。
对自来水公司直接取水供居民生活用水部分开征水资源费。
对自来水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实行各类取水(含新开征的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标准,取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15元调整到0.20元,取保护区地下水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到0.40元,取地表水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0.11元不变(调整标准详见附表一)。
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排水计量,居民排放的污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30元至0.40元调整到0.50至0.60元。
企业(工业、商业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35至0.45元调整到0.55至0.65元。
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征收标准由每立方米0.40至0.50元调整到0.60至0.70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2•【字号】鞍发改发〔2017〕7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鞍发改发〔2017〕7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辽价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国家和省对部分收费管理方式改变情况,现重新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目录清单》共有15项(详见附件),其中:国家管理3项;省管9项;省授权市、县政府管理3项。
与之前的目录清单比较,增加了2项,删除了1项,按照省目录清单增加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依据辽价发〔2017〕38号文件放开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由供需双方依据合同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收费单位要合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依靠垄断地位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通知所附目录清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的要求,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辽价发〔2015〕59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政府定价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5〕60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性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5〕61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价格政策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16〕101号)精神,按照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的原则,现公布2016年版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鞍山市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共70项(详见附件),涉及29各行业。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经营者要合法诚信经营,明确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当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和省物价局持续深入推进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一些收费项目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调整变化较快,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收费管理方式发生改变、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时动态调整收费目录清单。
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
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鞍山市城市供热条例(2024年1月3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四章设施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集约高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
用热应当遵循合理规范、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热用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供热保障体系和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优先利用各类工业余热资源,因地制宜推行天然气、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低碳能源供热。
鼓励和扶持供热先进技术研究与推广,推动供热与用热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供热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1•【字号】鞍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区规划验收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应按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政府拆迁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条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第五条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市房产局在综合验收中,对不按规划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场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提供但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的,不予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辽价发[2014]031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辽价发[2014]031号)各市,绥中、昌图县物价局、城建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部署,为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城镇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性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800多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值的三分之一,城市缺水问题尤为突出。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近年来,我省部分城市结合水价调整实行了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对引导居民节水起到了积极作用。
从实施情况看,还存在各地居民阶梯水价进展不平衡、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影响了居民阶梯水价机制作用的发挥。
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占全省城镇售水总量的比例达40%以上。
一方面,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加快,用水人口增加,城镇水资源短缺的形势将更为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浪费严重,节水意识不强。
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对提高居民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基本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
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促进公平负担。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
三是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2、目标任务。
2015年底以前,全省14个地级市和两个省管县要全面建立完善并施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
录清单的公告
正文:
----------------------------------------------------------------------------------------------------------------------------------------------------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管理情况,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现调整本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结束——。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10〕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调整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简化取水源和取水户分类我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对象分类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资源费的征缴率。
为强化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自备水源取水户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非居民取水、特业取水。
取水源分类由现行六类归并为四类,即:一般地下水、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地表水。
二、调整已开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一般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2元调整为0.35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35-0.5元调整为0.7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4元。
(二)保护区和管网区地下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0.8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55-0.7元调整为1.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三)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取水每立方米从0.4元调整为1.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1-1.3元调整为2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6元调整为10元。
(四)地表水取水征收标准:居民生活和自来水公司每立方米从0.11元调整为0.2元;非居民取水每立方米从0.25-0.4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5元;特业取水每立方米从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建设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0]113号2000年10月16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建委(城建局):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快偿还水资源建设贷款,经省政府同意,调整部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工业取地下水每立方米由0.04元提高到0.15元,其中,对保护区内地下水每立方米加收0.05元,待保护区地下水经治理恢复良性循环后,即停止征收;工业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每立方米由0.05元提高到0.40元;农业取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地下水、地表水征收标准调整情况见附表。
二、自来水公司供应居民生活用水,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林和兴办的医疗单位、中小学校、小型水力发电取水免收水资源费。
三、自来水公司供应工业等行业用水水资源费提高后,供水价格可以相应调整,但须按规定的申报程序报省物价局审批。
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增加用户负担。
执收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做到依法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
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提高标准后的增量收入,应主要用于东部山区生态环境建设、水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以及归还我省大型水利工程内外债务。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国家发展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1 ││││植物油(料)、棉│改革委会同│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花的收购价格和│有关部门│粮食,中央储备食用│││││销售价格,储备││植物油(料),中央储│││││食糖竞卖底价,││备棉花、食糖、厂丝│││││储备石油的出厂││,国家储备用原油、│││││价格和出库价格││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储备化肥入库││备化肥等│││││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级储备、救灾物资│││││和销售价格│同有关部门│││├─┼──┬────┼───────┼─────┼─────────┼──────────┤│2 │专营│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1 │││及特│││改革委会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品││││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1 │││││批发价格│改革委会同│批发的食盐│││││││有关部门││││││├───────┼─────┼─────────┼──────────┤││││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小包装费用标准││││││├────┼───────┼─────┼─────────┼──────────┤│││两碱外工│两碱外工业盐中│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1 ││││业盐│准供应价格及浮││营企业││││││动幅度││││││├────┼───────┼─────┼─────────┼──────────┤│││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1 │││││浮动幅度│改革委会同│业│││││││有关部门││││││├───────┼─────┼─────────┼──────────┤││││民爆器材仓储、│省物价局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1 │││││运杂费等流通费│同有关部门│业││││││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农业││浮动幅度;港口│改革委│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结算价格││企业生产尿素、硝酸││││资││││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料││││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1 ││││物种子││同有关部门│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1 │││││改革委│、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1 │││││同有关部│程供水价格│││├───────┤│门├─────────┼──────────┤│││││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5 │部分│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陆上油气田天然气│1 │││能源│││改革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炉气││││├────┼───────┼─────┼─────────┼──────────┤│││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国家发展和│未实行竞价上网、由│1 │││││网电价│改革委│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鞍山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听证会的公告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鞍山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听证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价格
正文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调整鞍山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听证会的公告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于2017年8月8日上午9时,在鞍山市胜利宾馆一楼会议厅2,召开《调整鞍山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听证会》,拟提出两个方案。
方案一:对鞍山市城区居民自来水基础价格上调0.60元/吨,其他水价上调0.50元/吨。
方案二:对鞍山市城区居民自来水基础价格上调0.60元/吨,其他水价上调0.60元/吨。
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各阶梯水量价差按照1:1.5:3:6确定。
根据报名和聘请情况,确定以下听证会参加人,同时确定以下听证人:
一、听证会参加人(20人)
石作峰董怀刚穆铎王馨锌赵云龙张伟刚孙政府王忠伟王秋张杰陈晓龙王海波李巽渤李文杰闫正双刘经伟曲洪强王志宏牛月山孙志国
二、听证会旁听人(4人)
金玉珍、赵荣和、吴革、徐广珍
三、听证人(3人)
金玉华王安伟郭华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1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鞍财综[2004]96号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财综函〔2002〕354号)《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非〔2005〕667号)《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及鞍山市财政局(鞍财综〔2004〕96号)《关于调整海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及相关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如下:一、征收范围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
二、征收标准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经海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实行住宅及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78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征收38元。
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征收标准按照海城市人民政府(海政发[1995]25号)《关于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征收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20元。
三、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属政府性基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主要用于市政道路、路灯、市政给排水管线、消防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四、征收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纳入(海政办发[2008]63号)《关于印发海城市城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统一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开工前持相关部门出具的要件,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完费证明”后办理相关建筑手续。
鞍山 供水压力标准
鞍山供水压力标准一、水压范围根据鞍山市城市供水条例规定,鞍山市区供水压力标准为不低于0.14MPa (140米水柱)。
在日常生活供水中,水压范围应保持在0.14-0.25MPa之间,以满足用户正常用水需求。
二、水压稳定供水水压的稳定对用户用水体验和供水安全至关重要。
鞍山市供水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供水水压的稳定。
首先,通过建立完善的供水管网系统,确保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合理调度。
其次,加强供水设备的维护和检修,确保水泵机组的正常运行,保证供水水压的稳定。
此外,鞍山市供水部门还通过实时监测供水压力变化,及时调整供水压力,确保水压稳定。
三、水质合格水质是供水安全的重要指标。
鞍山市供水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水质标准进行水质管理,确保供水水质合格。
在原水进入供水系统前,会对原水进行检测,确保原水水质符合标准。
在供水过程中,会对水样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合格。
此外,鞍山市供水部门还加强水质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增强市民对供水水质的了解和信任。
四、水量充足水量是保障用户正常生活用水的基础。
鞍山市供水部门通过加大供水管网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等措施,确保市区水量充足。
在日常供水中,应保证管网末梢及低洼地区的水量充足,满足用户的用水需求。
此外,为应对突发事件和用水高峰期,鞍山市供水部门还建立了应急水源和调水工程,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市区水量充足。
五、水压监测为保障供水压力的稳定和用户的用水体验,鞍山市供水部门加强了对市区供水压力的监测。
通过在供水管网上设置压力监测点,实时监测供水压力变化。
同时,定期对压力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准确可靠。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供水压力,确保市区供水压力稳定。
此外,还建立了应急抢修队伍,及时处理突发性的供水问题,保障市民正常用水。
总之,鞍山市供水部门通过保持水压稳定、水质合格、水量充足以及加强水压监测等措施,保障了市区用户的正常用水需求。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继续优化供水服务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市民的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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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06]3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3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即每户每月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自来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0元调整到2.60元; 10-15立方米部分(含15立方米)水价由每立方米2.60元调整到3.00元;超过15立方米部分水价由每立方米3.00元调整到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