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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0•【字号】烟政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0日烟台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级行政许可权的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省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市政府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对行政审批行为及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的行为;在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许可决定后,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许可流程再造、许可环节优化等相关工作体系、体制机制创新和完善工作;(二)负责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及相关事务;(三)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工作;(四)负责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有关部门、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五)负责行政许可、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信息的推送和公示工作;(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行相关监管活动;(七)负责受理、处置许可环节的投诉、举报事项。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特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视情节作出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强制办理。

第三条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

管理中心内设住房公积金稽查执法科室,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是晋城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依法为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缴存登记或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单位不依法办理名称、地址、职工情况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托管等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拒绝住房公积金行政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取消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且五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条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单位、人员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自治区)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者审计。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缴存、支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烟台市政府烟政发〔1995〕99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

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一定额度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相应额度的公积金,两者均归个人所有,列入个人帐户。

第三条实行公积金的范围烟台市区(包括芝罘、福山、牟平、莱山、开发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芝罘区规划范围以内的建制镇机关、工商公司以及上述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含农村户口合同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顶岗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参加烟台市利用世界银行住房贷款项目的入股企业,是否实行公积金制度,由入股企业自定。

离退休干部职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和三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建立公积金缴存关系(一)单位按《烟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登记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住房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资金处)审批盖章,统一编制单位公积金帐号。

(二)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汇总表》的内容和要求填制一式两份,报资金处审核盖章(一份退回单位,一份留存备查),确立向资金处缴存公积金的关系。

(三)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

单位根据资金处审核盖章后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按实行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填制《职工住房公积金手册》,并由单位统一保管和登记。

第五条公积金的缴存(一)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国务院国函〔1989〕65号文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三项计算。

单位每年元月按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同上),调整一次,填制《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调整表》,并于交款前到资金处办理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注意事项

烟台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不断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建委文件(济银发[2000]1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五条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维修自住住房费用的20%以上的自筹资金(不含住房公积金);(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职工所在单位或贷款银行认可的第三人同意为其提供保证方式担保;(五)同意出具有全部产权的房产证作抵押并办理住房保险,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

在住房未竣工交付使用前,借款人未领到房产权证书交给贷款银行收押的,应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方式的担保;(六)借款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间断3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指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薄等)复印件2份。

烟台住房公积金追缴流程

烟台住房公积金追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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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公布《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的要求,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职权划分档次、细化标准后,制定的《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予以公布施行,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止。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7年9月20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共1项)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责令限期办理但逾期仍未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罚款:1.单位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未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2.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含20人)的。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烟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40项,调整143项,其中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项、调整为行政许可11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130项。

各县市区要对应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处理决定,调整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县市区部门业务指导,对取消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及时研究制定系统内后续监管措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事项,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衔接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烟台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31日附件1取消市级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取消2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取消3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4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5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初审市交通运输局取消6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7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备案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8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9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出审核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取消10侨胞捐赠审核市外事侨务办取消11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2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市质监局取消13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市质监局取消14《收费许可证》核发市物价局取消15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16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市地税局取消17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8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市地税局取消19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属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子项20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相关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审核市地税局取消21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2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3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属于“营业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4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5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市地税局取消26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7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28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市地税局取消29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0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1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3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5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属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子项3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7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8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39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40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市地税局取消附件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公办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审批市教育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2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市统计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附件3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射击竞技体育枪支(弹药)携运许可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2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3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初审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4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持枪许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许可5市属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许可6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局调整为行政许可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市水利局调整为行政许可8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市商务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9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调整为行政许可下放到县市区,代管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高新区、烟台开发区10企业集团登记市工商局调整为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公司(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的内容11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市人防办调整为行政许可附件4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3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处理决定备注1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批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将权力清单中行政监督事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名称调整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监督”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5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市公安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6机动车定期检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7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市公安局调整为行政监督事项8伤残证件换发、补发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9退役残疾军人抚恤关系迁入审核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0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核准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1经营性公墓申请建设、扩建、关闭和改变墓地用途初审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2社会福利企业、机构资格认定市民政局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名称更改为“社会福利机构筹办、设立、变更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下放到县市区。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众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市法制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单位,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以下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为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通过参与下列活动进行:(一)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活动;(二)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活动;(三)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立法咨询活动。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

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 引言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规范,便于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和发展。

本文档将介绍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市辖区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制定相应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和操作细则。

3. 执法人员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和专业知识,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执法工作。

同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履行职责,保护住房公积金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4. 执法程序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原则。

下面是执法程序的主要流程:4.1 案件立案当接到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或收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登记、核实,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案件登记、案件核实、案件分类等环节。

4.2 证据调查在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证据调查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采取合法的手段和方法获取证据。

4.3 处罚决定根据证据调查的结果,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罚款数额、处罚期限及其它相关要求,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决定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机构,依法受理和处理相关申请和诉讼。

5. 执法监督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山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行为。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二十一人至三十人组成。

组成人员中,山东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工会代表由同级总工会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名额,由省辖市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单位代表应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本行政区域内合理分配名额。

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应当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后评估与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四)具有稳定性、可执行性;(五)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六)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七)符合工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第七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基本规定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九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可以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

邹宝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宝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邹宝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纪晓静张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宝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邹宝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事人-个人】邹宝才【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邹宝才【被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㈣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诉人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已于2019年6月11日后5个工作日期满时审批通过。

一审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没。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合法性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㈣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李伟、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伟、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伟、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鲁06行终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伟;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联驰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李伟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联驰机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联驰机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杨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杨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杨【代理律所】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伟;烟台联驰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院观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拖延履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具有受理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投诉并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投诉后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于2020年1月10日对原审第三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多次与上诉人沟通核定问题后向原审第三人做出案涉《催缴住房公积金通知书》及《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对上诉人投诉的原审第三人未给其缴纳2017年3月至2019年8月间的住房公积金4341.25元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至此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2017年山东烟台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2017年山东烟台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

2017年山东烟台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提取公积金交房租方法烟台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政策,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进一步放宽,提取材料进一步简化。

新政策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政策取消了原租房提取政策中“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5%”的提取条件限制,职工无需再提供职工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房租完税发票。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烟台市无自有住房且在烟台市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并根据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本市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和商品住房三种情况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公管房或单位职工宿舍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承租本市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得超过年度提取限额,已婚职工夫妻双方12000元,单身职工6000元。

已享受本市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提取金额应扣除发放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部分。

扩展阅读记者从意见中获悉,其中大部分政策,烟台已经在5月1日的新政中执行。

烟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山东省的新政并不如烟台“快速”,还是以本地新政为主。

为此,记者梳理了两方新政对比解读,并对烟台公积金政策进行了全面回顾。

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贷款额与账户余额“解锁”4月30日,烟台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烟台正式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通知的第一条便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

克而瑞烟台机构解读称,对于总房款相对较低的烟台这种三线城市刚需客群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贷款额度的提高,无论是对刚需客群还是改善型客群,都意味着减轻了贷款利息的支出,直接降低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

放开首套、二套界限首付比例最低两成工作人员表示,烟台已经放开了首套房与二套房的界限,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同时,不管首套房还是二套房,首付比例执行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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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烟住〔2006〕3号市中心各科室、各分支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心制定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中心负责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

被调查人必须如实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事实、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证据材料。

第二章立案第六条管理中心通过检查、群众检举、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执法科室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法人员应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调查表》,上报执法科室终止调查,不予立案,按住房公积金信访案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上报执法科室申请立案。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三)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案由;(三)基本事实;(四)执法人员意见;(五)执法科室科长意见;(六)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意见。

第十条执法科室科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审批立案。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视听资料;(五)当事人陈述;(六)勘验笔录;(七)现场笔录等证据。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应遵循下列程序:(一)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 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事项;(三) 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参与调查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如有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时,该第三人也应当签名。

第十四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和案件处理审批表,分别不同情况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上报执法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四章审查决定第十五条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在决定处罚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经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送达当事人,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未按《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规定期限办理的,由执法科室将案件提交管理中心审案会议进行审议,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审案会议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管理中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管理中心的公章。

第二十条对于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过调查取证核实,由执法科室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

在规定期限内,单位不进行补缴的,由执法科室下达《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期满仍不缴存的,由执法科室提出处理意见,送分管主任审查、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听证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在对当事人在做出二万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

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管理中心要记录在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管理中心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四条听证由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管理中心审案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管理中心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举行前,管理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管理中心住所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第二十八条听证应当设专人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根据本规定十七条,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章送达第三十条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

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送达的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

邮寄送达的,应当有邮寄回执凭证。

第七章执行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做出具体、可行的计划,经执法科室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意见,报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八章结案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的,予以结案:(一)因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处罚的;(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三)因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四)因事实清楚做出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完毕的。

第三十六条执法人员制作《结案报告》,由执法科室科长做出审核意见,报中心审案会议审批结案。

第三十七条《结案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案件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情况;(二)结案建议;(三)执法科室科长意见;(四)管理中心审案会议意见。

第三十八条案件审结后,执法人员应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清册整理建立案卷,立卷归档,案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立案登记表;(二)证据材料;(三)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

案卷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管理中心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管理中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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