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船舶国籍和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试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研究
我国试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研究[摘要]建设上海国际船舶登记中心,主旨是推广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以改变我国中资船挂外旗的船舶登记状况,并以此加大对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的建设。
本文以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业的影响为切入点,通过研究香港航运中心的船舶登记制度,来分析船舶登记制度对航运相关产业的影响,包括积极意义以及消极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船舶登记;特案免税;影响1 相关概念近年来我国航运业发展迅猛,进出口贸易总额以每年26.4%的速度递增,居世界第三。
但这种巨幅增长并未掩盖住我国自有船队不断萎缩的现实。
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我国航运综合实力的发展,同时也会影响到与航运相关产业的发展。
作为正在建设中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经过多年发展其硬件设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上海在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及软实力方面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指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籍登记制度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这种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并行。
因船舶登记注册地不同,第二船籍的制度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离岸登记制度(Off Shore Registry)。
即在本土之外的属地开设境外登记处,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国际船舶登记制度(International Ship Registry,简称ISR)。
即在本土开设主要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的国际船舶登记处,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记制度。
2 我国船舶登记的问题和制约因素2008年1月数据显示,我国船队的规模达到8488.17万载重吨,名列世界第四,总数占世界总数的8.18%。
早在1998年,我国挂方便旗的船舶就达2015万载重吨,占到当时远洋船队总吨位的55.74%。
船籍港管理制度
船籍港管理制度一、船籍港管理制度的背景船籍港管理制度的建立起源于对船只国籍的认定和管理需要。
船只的国籍认定是国际海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船籍港作为船只的注册地和归属地,在国际航运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因此,各个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的船籍港管理制度,以保障本国船只的合法权益,确保船只在国际航运中的合法地位。
在国际海事领域,各国纷纷制定了适应自身国情的船籍港管理制度。
这些制度一般包括船只注册、船籍港标志、船籍登记、船籍证书、船员登记和管理、船东义务等内容。
这些规定力图通过法律手段对船只和船员实施有效管理,防止船只国籍被盗窃或滥用,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和权益。
二、船籍港管理制度的内容船籍港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船只注册:船只所有权者必须将其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取得船籍证书,并履行注册手续。
船只注册是船只国籍认定的基本环节,也是船籍港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2.船籍港标志: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后,将获得该港口的标志,标明其国籍和注册地。
这是船只证明其国籍的重要标志。
3.船籍登记: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后,必须进行船籍登记,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
船籍登记是对船只国籍认定的重要参考,也是船籍管理的基础。
4.船籍证书: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后,将获得船籍证书,证明其国籍和注册地。
船籍证书是船只进行国际航行和交易的重要凭证。
5.船员登记和管理: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后,必须对船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船员登记是对船员身份的确认,船员管理是确保船员合法权益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6.船东义务:船只注册在船籍港后,船东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确保船只和船员的安全和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以上是船籍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同国家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管理规定。
三、船籍港管理制度的实施船籍港管理制度的实施通常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具体内容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只进行国籍认定和管理,制定和实施船籍港管理制度,对船只的注册、登记、证书颁发、船员管理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船舶登记制度(2)
船舶登记制度(2)船舶登记制度1.离岸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离岸船舶登一记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开设登一记处,并在船舶种类、船员配备以及税金等方面采用较为宽松的登一记条件,以应对本国船舶向海外移籍的现状。
这种改革方式的前提是不改变本国原有的登记制度。
这就形成了在一国之内存在着两种登记制度,本土的传统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保护本国的航运市场的安全,而海外登记处主要为吸引本国或其他国际船舶前来登记。
这些在海外开设登记处的国家,大部都是在海外存有领地的老牌航运大国,如英国在马恩岛、法国在克尔格伦群岛、葡萄牙在马德拉群岛等。
综合来看,离岸在船舶登记条件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的选择方面,各国规定了离岸登记处可以接受登记的范围,对登记的船舶的种类放宽了限制。
其中英国就在1978年在其自治领马恩岛设立了的离岸船舶登一记处,1984年《商船法》通过以后开始接受船舶登一记,要求需要在马恩岛登一记的船舶必须是居住在马恩岛的英国国民所有或管理的船舶,或是在岛内有主要经营场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的船舶;而凡是被认为不能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的船舶,海事当局有权拒接其在该岛登一记:可见英国的离岸登记制度也是要求前来登记船舶所有人要在登记处设有公司或办事处,而后一项,“能否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留给了海事当局很大的选择余地,说明英国在某些登记条件的范围上还是有所保留的。
而另一个很重要的国家法国,于1987年在南极附近的保护领土克尔格伦创设了与英国相仿的新型船舶登一记制度。
对登记船舶的选择上,其规定在散货船中的成品油运输船、沿岸船、定期船以及原油油轮均不能在克尔格伦登记。
(二)在对船员配备的要求方面,前往离岸登一记处登记的船舶可以配备外籍船员,并规定了船员配备的比例。
另外出于对本国船员的保护,各国同时也规定了本国船员在船的最低比例。
其中英国就要求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英国、爱尔兰或其他英联邦国家颁发的船员资格证书,而对普通船员没有要求,同时还要求要按照船员所属国的工资标准支付外籍船员工资。
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模板
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论中国船舶登记制度龙营华汪金锋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 为确认船名、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 依法定程序, 对船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确定船籍港, 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和航行权, 保障有关船舶各方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各国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的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 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
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要求( 船舶所有成份、船员、船舶建造地等) 较高, 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要求宽松, 一般不加条件限制。
中国当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当属严格登记制度。
中国现行的船舶登记规定主要是1994年6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以及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将近。
该《条例》的实施, 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源头管理, 保障了船舶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获得法定的船名、船籍港和中国国籍, 从而获得航行权, 享受中国一切航行经营便利优惠政策, 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确认所有人对其的物权, 从而使所有人获得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条例》, 船舶经过登记, 确认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 从而保护抵押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 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对船舶登记进行审核的实践, 谈一谈在船舶登记中如何正确实施该《条例》。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 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 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船舶登记法律制度是海洋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船舶所有人的权益、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一、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各国船舶登记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登记程序复杂、时间周期长、登记手续繁琐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存在着船籍过于严格、税费过高等问题,这些都不利于船舶行业的发展。
具体来说,船舶登记程序复杂主要表现为:申请材料繁多、审批流程繁琐,这导致船舶所有者在申请登记时需要反复修改、补充材料,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时间周期长则直接影响了船舶所有者的经营效益,因为船舶登记证的取得通常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
而登记手续繁琐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仍采用传统的纸质申请方式,需要人工填写大量信息,这不仅增加了错误率,还给船舶所有者带来了很多不便。
二、解决船舶登记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行方案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可行的解决方案:1、简化登记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中间过程,以便申请者可以更加便捷地完成登记手续。
2、缩短周期:引入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实现申请、审批、发证等各环节的数字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船舶登记周期。
3、提高手续便捷性:推行电子化申请方式,减少人工填写和纸质材料提交,将所有信息整合到一个系统中进行管理,从而减少错误率,提高申请者的便捷性。
三、结论本文从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简化登记程序、缩短周期、提高手续便捷性等可行的解决方案。
这些方案不仅可以使船舶所有者更加便捷地完成船舶登记,保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提高船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其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各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船舶登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使其既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又满足本国船舶行业发展的需要。
此外,加强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船舶登记重要性的认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论船舶登记制度
论船舶登记制度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龙营华汪金锋船舶登记是指船舶登记机关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为确认船名、船舶所有权和船舶国籍,依法定程序,对船舶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
船舶登记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和注销登记等。
为了加强对船舶的监督管理,确定船籍港,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和航行权,保障有关船舶各方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各国都制定了本国船舶的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制度及条件因国而异,有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等。
所谓严格登记制度就是对前来登记的船舶要求(船舶所有成份、船员、船舶建造地等)较高,诸如船舶的资本比例、船员配额等均有严格的限制。
而开放登记制度则是对来登记的船舶要求宽松,一般不加条件限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当属严格登记制度。
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规定主要是1994年6月2日经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交通部海事局颁布的有关船舶登记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将近10年。
该《条例》的实施,加强了国家对船舶的源头管理,保障了船舶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获得法定的船名、船籍港和中国国籍,从而获得航行权,享受中国一切航行经营便利优惠政策,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所有人对其的物权,从而使所有人获得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该《条例》,船舶通过登记,确认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从而保护抵押租赁各方的合法权益。
下面,笔者根据近几年来对船舶登记进行审核的实践,谈一谈在船舶登记中如何正确实施该《条例》。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因,未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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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或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 个方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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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三、船舶登记的有关国际公约
1、《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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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四、主要开放登记国巴拿马
(三)收费标准(见表-2)
(四)船员配备条件
巴拿马船舶配备人员的10%必须是巴拿马国民,
但在雇用船员的港口如果不能达到该比例,可取消本 规定。同时,高级船员也可不必是巴拿马人。
(五)船龄
对于船龄没有限定,但应满足最低标准,超过20年 的船舶需要特殊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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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二、船舶开放登记的特点
(1)允许登记的船舶由非登记国的公民所有和管理。
(2)船舶登记手续简便,一般在驻外领事级的机构即可 办理。
(3)只收登记费和年度费用,征税较低。
(4)准许船舶自由配备外国籍船员。
(5)船旗国无权控制船公司,对登记船舶实施松散的或
• 用技术条件放宽吸引或限制排斥外国船登记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析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析《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指定航海安全和保护海上环境的法律法规。
其中,船舶国籍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续之一。
下面对《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任何船舶在进行商业航行之前,都必须完成国籍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是指将船舶纳入某个国家的船舶登记管理体系,并按照该国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船舶在完成国籍登记之后,才能享受该国航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其次,船舶国籍登记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船舶所有人需要向所选择的国家船舶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此外,《海上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船舶国籍登记的一些基本要求和规定。
其中,对船舶国籍登记申请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并按照船舶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船舶技术检验、船员培训和证书等相关信息。
最后,《海上交通安全法》还涉及船舶国籍登记的变更和注销问题。
如果船舶所有人需要变更船舶国籍登记信息,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而船舶国籍注销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船舶报废、船舶销售或转让等。
综上所述,《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提交申请、审批程序、基本要求、变更和注销等方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国籍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为船舶的航行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船舶国籍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续之一,也是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维护海上秩序的关键环节。
在世界各国,船舶国籍登记通常由专门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并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下面将进一步解析《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具体要求和相关问题。
首先,船舶国籍登记的意义在于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浅议我国试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2010年巍2期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V O L.31N O.2文章编号:1671-7996【20l O)02-0060—03浅议我国试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郭慧(青岛海事局,山东青岛266011)提要:由于我国一直采取严格船舶登记制度,造成中国国籍船队不断萎缩,并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许多航运大国都在实行一种新的船舶登记制度一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我国自2006年以来一直在洋山港进行一些探索。
本文将对该制度进行探讨并对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第二船籍登记严格登记开放登记中图分类号:U672文献标识码:Al背景目前,根据各国实际,船舶国籍登记可分为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由于严格登记存在着对船舶技术条件要求较高、税费较高、管理严格的特点,受利益的驱使,越来越多的船东选择挂方便旗。
以我国为例,从国外购买或产于国外的船舶到国内注册,需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约占船舶造价的27.5%;注册后,还需缴纳营业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印花税等诸多税项。
而挂方便旗的船舶,这些税费几乎都可减免。
据估算,一艘造价1亿美元的船如在国内注册,正常缴费达3000多万美元。
这使得我国出现“国轮移籍”海外的现象。
目前,中国远洋船队有56.5%的船舶在境外登记注册、悬挂方便旗经营。
这使得我国政府在航运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盲点。
其他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挪威等也存在这一问题。
因此,不少国家开始实行一种新型登记制度——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所谓第二船籍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严格船舶登记制度(第一船籍登记制度)的基础上,面向本国船东新设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一种船籍登记制度。
各国的第二船籍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各不相同,但通常都提供诸多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在税收稿日期:2010一晒一12作者简介:郭慧(1981一).女.助工。
60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等,并与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并行。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析
新《海上交通安全法》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有关规定解析《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船舶国籍登记的规定对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航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该法律条文进行解析。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船舶国籍登记是指依法将船舶的买卖、抵押等权利和船舶的具体性质和建造特点登记在该船舶所属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并以登记证书予以确认的行为。
这一规定强调了船舶国籍登记的法律性质、登记内容和确认方式。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我国的船舶可以进行国籍登记。
船舶国籍登记适用于我国注册船舶和从外国移入我国籍的船舶。
这一规定确认了船舶国籍登记适用范围。
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
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制度,对船舶提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一规定要求船舶国籍登记机关具备专业能力和监管职责,确保船舶国籍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除此之外,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未完成国籍登记的船舶不得在我国境内航行。
这一规定强调了船舶国籍登记与航行权限的关系,明确未完成国籍登记的船舶不能在我国境内航行。
综上所述,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船舶国籍登记是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航行秩序的重要手段。
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由船舶国籍登记机关负责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和确认。
未完成国籍登记的船舶不得在我国境内航行。
船舶国籍登记作为船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船舶的使用、运营和安全等方面。
下面将从国籍登记的意义、程序、效力等方面进一步解读《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国籍登记的相关规定。
首先,船舶国籍登记对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和航行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船舶国籍登记是将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权益登记在所属国家的船舶登记机关的一项行为,它能确保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权益的公正分配。
登记确认了船舶的具体性质和建造特点,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船舶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海上交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个方
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四、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船公司 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
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 、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 、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
3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 登记。
4、根据船舶登记条件的宽严可分成三类船舶登记制
度: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
度。 严格登记制度是指一国船舶登记机关对授予船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 1 )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
记国对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
舶也可登记。 ( 2 )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
又无能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 3 )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 员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有关船舶登记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1 )船旗: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
的标志。船舶在哪一国登记,就有权悬挂哪国的国旗。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船舶抵押权登记
探究船舶登记制度视角下的中资方便旗船法律问题
探究船舶登记制度视角下的中资方便旗船法律问题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和问题(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属封闭登记制度之列,对船舶登记的条件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关于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船舶所有权方面,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之规定,在我国进行登记的船舶,其所有权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中方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且进行登记时应提齐全的交购船发票、买卖合同等文件。
如果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变更、消灭等情况,非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在船舶国籍方面,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取得船舶国籍的先决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船舶国籍的获取。
也就是说,一艘船舶要想完成船舶国籍登记,须同时获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相关的船舶技术安全证书。
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船舶不得同时拥有双重国籍。
第三,在船员配备方面,在2014年7月之前,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关于船员的规定还是“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佣外国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但在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删除了该规定,仅要求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1。
(二)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问题我国采用封闭的船舶登记制度能够更好地加强对航运业和航运市场的管理,这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集中:在船舶登记立法效力层次较低;船舶登记程序为繁琐,缺乏科学性;《船舶登记条例》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
二.中资方便旗船发展现状、产生原因(一)中资方便旗船发展现状根据UNCTAD(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20年的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的船舶所有人控制船舶净吨位为15755.7210万载重吨,约占世界总量的9.08%,但其中中国籍船舶为7381.0769万载重吨,方便旗船舶为8374.6441万载重吨,方便旗船占中资船舶总量的比重为53.15%2。
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在船舶的国籍登记方面,目前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正常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各种船舶国籍登记制度以求对船舶登记制度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船舶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第二船籍登记
一、主要船舶国籍登记制度
(一)封闭登记制度
封闭登记是指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如对船舶所有人国籍的限制、船上船员国籍的限制以及登记时所需文件的要求等。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封闭登记是各国船舶登记的主要形式。
主要是以下因素促成了封闭登记制度[1]:首先是出于爱国主义和国家安全。
第二,船员雇佣和利润,船舶登记时并不像现在这样是船舶所有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最后,在当时,航运业的国际性不如当今。
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发现新航线以后,奴隶贸易,殖民化,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国际航运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放松对船舶的控制。
因此,从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正常登记渐渐演化为一种越来越不严格的制度。
我国就属于封闭登记。
(二)开放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是指登记国对船舶登记方面的要求较宽松的登记。
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赚取船舶登记费,减少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方面监管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很少进行除收取登记费以外。
试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试论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作者:骆晓峰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本文结合航运市场的相关动态,分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
全文分成以下几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紧接着重点论述了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最后对推进我国国际船舶登记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减少登记时间、有条件放开船级社入级限制以及改革船龄限制规定等,以此起到进一步吸引我国船舶回籍之目的。
关键词:航运;国际船舶;登记中图分类号:D996.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13-01作者简介:骆晓峰,男,上海海事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赋予船舶以国籍的一种行为。
纵观各国船舶登记制度,无外乎有三种:封闭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以及介于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半开放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半开放登记制度中的一种类型,即在本国境内开设专门针对本国国际航行船舶的登记机构,执行本国的船舶登记法律。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每年公布的《海运评论》中记载的我国船舶运力情况,从船舶艘数来看,2010年至2014年,本国旗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2010年至2012年间,外国旗的数量处于逐年缓慢减少的状态,表明交通运输部“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效果,不过,从2012年起,外国旗的数量又大幅度的攀升,尽管2014年小幅回落,但数量依旧非常巨大。
二、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及局限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发展有两个标志,一为“上海洋山模式”,标志着保税船舶登记制度的诞生,二为“天津东疆模式”,标志着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第一次创新。
但是在一些其它方面与域外登记地相比仍有不少差距,这是我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局限。
在船舶登记方面,新加坡和中国香港比中国大陆的注册条件更加宽松,简而言之,中国和新加坡、中国香港有几大差距:(一)在船龄方面,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船龄不做限制,而中国大陆方面,尽管天津东疆模式和上海试点方案对船龄要求放宽了两年,但与域外等级地相比,对船龄的限制还是很大。
新形势下内河船舶国籍登记管理的思考
海事机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登记条例》《 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
条 例 》等法 规 对船 舶 国籍 证书 实施 监 督 管理 。船 舶 登记 条例 是 登记 管 理 的 专 门法 规 , 其 中第三 条规 定 : 船 舶经 依 法 登记 ,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籍 , 方可悬挂 中华人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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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类 号: U 6 9 2 . 3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 编号 :1 6 7 3 - 2 2 7 8( 2 0 1 7 ) 0 3 - ( 1 0 4 4 -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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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由于各国社会文化、经济实力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开放登记制度和严格登记制度。
开放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费用低廉、船舶审查制度宽松,大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而实行开放登记。
而与此相对的严格登记制度就对船舶、船员以及其它各方面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
很多船东为了进一步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船舶竞争力,都将其船舶在开放登记国登记。
由此,便对航运业以及海洋坏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国际上虽然有《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等公约对船舶登记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其定义含糊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应用过程中对船舶登记情况并没有显著地改善。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包括中远、中海在内的大小国际航运企业都拥有为数众多的方便旗船舶。
对于这一现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事实是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于其独特的便利优势,使得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大行其道。
由于登记国的宽松管理,方便旗问题确实给海洋环境等问题带来安全隐患,然后纵观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历程,人们也从方便旗制度中获益匪浅,当代海运自由化更是赋予了方便旗制度积极的内涵。
因此,很有必要对方便旗问题加深研究。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船舶海外移籍现象日趋严重。
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如何给我国船队更好的政策扶持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行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回归,将有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和发展我国的航运大国地位。
笔者拟在研究船舶国籍的特点以及分析、借鉴国内外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研究我国特案免税政策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章船舶国籍第一节船舶国籍的概念国籍通常可以理解为联系主体与国家的法律纽带。
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于是就产生了船舶国籍的概念。
一、船舶国籍的定义就自然人而言,国籍使其属于特定的国家,成文国家的一员。
因此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在国际私法上,研究国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首先,国籍是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籍是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志,有决定准据法连接点的作用;最后,国籍是一个国家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
广义上的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某些财产,与一个国家有特殊联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关而赋予的法律联系。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根据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规定,在一国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依法取得船舶登记国对于船舶隶属于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上的确认和从属关系1。
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二、船舶国籍的特点由于船舶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通常不把它当作一般客体对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其中赋予船舶国籍就是如此。
国籍这个概念,用于人的国籍时,表示国家成员的身份,即属于该国家,并受到该国的控制和保护2。
如果用类推的方式来理解船舶的国籍则有失妥当了。
船舶与人具有同一性,体现在船舶也拥有各自的船名、吨位、船籍港等方面,但尽管如此,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仍是将船舶视为物体。
从最早的希腊、罗马法以来船舶就被视为物体3。
同时船舶也是其所属国的动产,如中国便视船舶为动产。
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船舶只能属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而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船舶本身是物,尽管应该有国籍,但取得国籍之后也不能像人一样成为该国的成员。
因此在概念上,船舶国籍不同于人的国籍。
船舶国籍与自然人国籍是两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指船舶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后者是指人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
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
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对船舶行使管1於世成等编著. 海商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262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1633水上千之(日)著. 全贤淑译. 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0: 5辖权及给予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体,而是规范对象,因此,船舶国籍不会引起授籍国与船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引起船籍国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
不过,在国内法上,船籍国对船舶有各种各样的规范,于是,必然会在国内法上衍生出船籍国对船舶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
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够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及给予保护。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体,而是规范对象,因此,船舶国籍不会引起授籍国与船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引起船籍国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
不过,在国内法上,船籍国对船舶有各种各样的规范,于是,必然会在国内法上衍生出船籍国对船舶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船舶国籍主要体现了与法律相关的技术处理。
第二节船舶国籍的作用海洋的利用和开发,大部分都是通过船舶进行的。
船舶国籍是船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国家对于船舶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船舶国籍进行的。
所以船舶国籍是对船舶进行法律控制的“枢纽”。
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倡导公海应开放给全人类使用,个人、团体或国家都可以利用船舶使用公海,并应不受任何国家干扰和阻碍;另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同时禁止任何国家对公海的排他管辖。
这样,公海几乎属于“无管辖的真空地带”4。
因此,在船舶进入公海后,船舶内部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海秩序的维持就相当困难。
为了达到有效地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目的,船舶势必为某个特定国家(船籍国)来管辖。
于是船舶国籍便应运而生。
可以说,船舶国籍之所以产生并获得广泛地认可,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确定船舶管辖的归属,从而有效地维持处于公海中的船舶内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
一、国家管辖权与船舶国籍在国际法上,船舶国籍是关于国家对航行与海洋上的船舶特别是对公海上的船舶实施管辖权的问题。
公海秩序不涉及领土主权,船舶国籍作为国家管辖权分配的标准,对维护公海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海是自由的,原则上任何国家都不得干预公海上的外国船舶。
对于航行于公海上的船舶,如果不存在任何控制权利的话,那么公海上将出现没有法律管辖4管振. 船舶国际法律问题应对探究. 法制与社会. 2008, 12: 5~6的混乱局面5。
因此,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为了不使公海出现这种法律的真空局面,初步形成并发展了旗国主义原则。
就是船舶在不涉及任何国家主权的公海上航行时,原则上该船舶应服从特定国家的法律,公海的秩序就是靠这种特定国家的法律来维护的。
公海并非没有法律,船舶应服从其所挂国旗的国家的法律。
由于尚没有维护公海秩序的请求以及为确保该请求而设立的国际组织,因而船舶不可避免地要服从特定国家的法律规定。
船旗国便是这种特定的国家,公海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完全依靠这种特定国家与船舶之间长久的联系,这种联系和关系便是所谓的国籍。
船舶与国家之间的这种联系不仅存在于公海,还存在于其他国家的领海上。
这时,船舶除了要服从沿岸国的主权和法律外,还通过船舶国籍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控制。
无论船舶位于何处,船舶国籍始终代表着船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因此,可以说船舶国籍联系着船舶与该国的法律秩序6。
1958年的日内瓦《公海公约》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该船舶受到船旗国的保护和监督,船旗国的法律以及所缔结的条约适用于该船。
二、外交保护权与船舶国籍船舶国籍表示船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因而成为船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础。
通常可以将外交保护权理解为,当本国公民在国外受到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侵害时,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该个人行使保护权。
行使外交保护权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即国家行为,而不是代表着个人的权利。
国家对外国违反国际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只有依据该外国法律运用了全部的国内有效救济手段后,才能对该个人行使外交保护权,但该外国在放弃了国内救济时,结束国内救济并不是主要的问题。
外交保护权并不仅仅用于违反国际法的外国国内,在公海上以及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国家内对违反国家法的行为也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通常,当本国籍船在外国受到违反国际法的行文侵害时,船旗国有权对该船行使外交保护权。
关于船舶行使外交保护权,例如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自由权受到侵害、在领海中无害通过权受到侵害、或根据条约应允许特定国家的船舶进入本国港口却非法拒绝其进港,如果在侵害国法院得不到救济措施,该5水上千之(日)著. 全贤淑译. 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0: 76水上千之(日)著. 全贤淑译. 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0: 21船舶的船旗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7。
另外,当船舶通过专属经济区水域或渔业水域时,由于沿岸国使用权利不当而使该船的通过受阻时,船旗国也同样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船旗国享有使其船舶在海洋中航行的权利,并对本国籍船可行使管辖权。
因此船旗国有与本国籍船相关的国际性权利。
本国籍船在外国受到违反国际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保护特定人的利益。
船舶悬挂旗帜的资格是以船舶国籍为基准的;而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准又与船舶国籍相关联,因此船舶国籍是船舶受到船旗国外交保护的根据。
三、海运政策与船舶国籍船舶国籍还是国家制定海运政策的基准。
国家在沿岸贸易与国际贸易中都对本国籍船给予优惠,另外,在海运政策的制定上也给本国籍船以优惠。
如我国《海商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托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韩国《船舶法》第6 条规定:“非韩国船舶不得在不开放港口停泊,或在国内各港口之间运送旅客或货物。
”此外,芬兰、法国、西班牙、希腊、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土耳其、巴西、印度等国法均规定:“沿海运输限于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
如果属于渔船、海洋作业平台,则能在该国领海、大陆架以及专属经济区进行捕鱼、勘探及开发8。
不仅如此,以船舶为标的权利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船舶的国籍。
例如,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及能否优先受偿的顺序,都由船舶取得国籍的先后来决定,而无国籍船舶则不会受到有效保护。
勿庸置疑,船舶国籍对船舶及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的作用。
历史上还有国禁止外国船舶在本国港口间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例子。
最初只禁止同一国家相同海岸港口间的运输,到了1793年,根据法国的航海条例,对同一国家、同一政治区域的港口间的人和货物的运输开始实行沿岸贸易禁止,只允许法国船运输;美国又于1817年规定只有美国籍船可以从事美国领域内港口间的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