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船舶国籍和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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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由于各国社会文化、经济实力和发展程度的差异,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几种不同的船舶登记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开放登记制度和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费用低廉、船舶审查制度宽松,大量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的经济实力而实行开放登记。而与此相对的严格登记制度就对船舶、船员以及其它各方面都提出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很多船东为了进一步降低航运成本、提高船舶竞争力,都将其船舶在开放登记国登记。由此,便对航运业以及海洋坏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国际上虽然有《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等公约对船舶登记条件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由于其定义含糊且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应用过程中对船舶登记情况并没有显著地改善。
众所周知,目前国内包括中远、中海在内的大小国际航运企业都拥有为数众多的方便旗船舶。对于这一现象的讨论由来已久,但事实是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于其独特的便利优势,使得其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大行其道。由于登记国的宽松管理,方便旗问题确实给海洋环境等问题带来安全隐患,然后纵观世界海运业的发展历程,人们也从方便旗制度中获益匪浅,当代海运自由化更是赋予了方便旗制度积极的内涵。因此,很有必要对方便旗问题加深研究。
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船舶海外移籍现象日趋严重。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如何给我国船队更好的政策扶持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在2007年开始实行特案免税政策,鼓励中资方便旗回归,将有利于我国航运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和发展我国的航运大国地位。
笔者拟在研究船舶国籍的特点以及分析、借鉴国内外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实际情况,研究我国特案免税政策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一章船舶国籍
第一节船舶国籍的概念
国籍通常可以理解为联系主体与国家的法律纽带。可赋予国籍的财产有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等,于是就产生了船舶国籍的概念。
一、船舶国籍的定义
就自然人而言,国籍使其属于特定的国家,成文国家的一员。因此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在国际私法上,研究国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首先,国籍是判断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国籍是确定法院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志,有决定准据法连接点的作用;最后,国籍是一个国家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的依据。广义上的国籍,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某些财产,与一个国家有特殊联系时,根据国际法原则,该国国内法为行使管辖关而赋予的法律联系。
船舶国籍是指船舶所有人根据有关船舶登记的法律规定,在一国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依法取得船舶登记国对于船舶隶属于船舶登记国的法律上的确认和从属关系1。船舶国籍证书是船舶国籍法律上的证明,船舶悬挂的国旗是该船国籍的外部象征或标志。
二、船舶国籍的特点
由于船舶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物,通常不把它当作一般客体对待,在法律上往往把它当作具有一定的人格来处理,从而具有了法律主体的一些属性,其中赋予船舶国籍就是如此。国籍这个概念,用于人的国籍时,表示国家成员的身份,即属于该国家,并受到该国的控制和保护2。如果用类推的方式来理解船舶的国籍则有失妥当了。船舶与人具有同一性,体现在船舶也拥有各自的船名、吨位、船籍港等方面,但尽管如此,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仍是将船舶视为物体。从最早的希腊、罗马法以来船舶就被视为物体3。同时船舶也是其所属国的动产,如中国便视船舶为动产。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船舶只能属法律关系客体的范畴,而不能作为法律关系主体。船舶本身是物,尽管应该有国籍,但取得国籍之后也不能像人一样成为该国的成员。因此在概念上,船舶国籍不同于人的国籍。
船舶国籍与自然人国籍是两个不同点在于,前者是指船舶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后者是指人归属于特定国家的情形。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对船舶行使管
1於世成等编著. 海商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7: 26
2韩德培主编. 国际私法新论.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163
3水上千之(日)著. 全贤淑译. 船舶国籍与方便旗船籍.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2000: 5
辖权及给予保护。从国际法角度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体,而是规范对象,因此,船舶国籍不会引起授籍国与船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引起船籍国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在国内法上,船籍国对船舶有各种各样的规范,于是,必然会在国内法上衍生出船籍国对船舶的各种权利与义务。
船舶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与自然人国籍所引起的国籍国的权利义务在内容上完全不同。因为船舶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船籍国与船舶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得船籍国能够对船舶行使管辖权及给予保护。从国际法角度来看,由于船舶并非法律主体,而是规范对象,因此,船舶国籍不会引起授籍国与船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它引起船籍国对第三国的权利与义务。不过,在国内法上,船籍国对船舶有各种各样的规范,于是,必然会在国内法上衍生出船籍国对船舶的各种权利与义务。船舶国籍主要体现了与法律相关的技术处理。
第二节船舶国籍的作用
海洋的利用和开发,大部分都是通过船舶进行的。船舶国籍是船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国家对于船舶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船舶国籍进行的。所以船舶国籍是对船舶进行法律控制的“枢纽”。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倡导公海应开放给全人类使用,个人、团体或国家都可以利用船舶使用公海,并应不受任何国家干扰和阻碍;另一方面,公海自由原则同时禁止任何国家对公海的排他管辖。这样,公海几乎属于“无管辖的真空地带”4。因此,在船舶进入公海后,船舶内部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海秩序的维持就相当困难。为了达到有效地维持船舶内部秩序及公海秩序的目的,船舶势必为某个特定国家(船籍国)来管辖。于是船舶国籍便应运而生。可以说,船舶国籍之所以产生并获得广泛地认可,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确定船舶管辖的归属,从而有效地维持处于公海中的船舶内部秩序以及公海秩序。
一、国家管辖权与船舶国籍
在国际法上,船舶国籍是关于国家对航行与海洋上的船舶特别是对公海上的船舶实施管辖权的问题。公海秩序不涉及领土主权,船舶国籍作为国家管辖权分配的标准,对维护公海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海是自由的,原则上任何国家都不得干预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对于航行于公海上的船舶,如果不存在任何控制权利的话,那么公海上将出现没有法律管辖
4管振. 船舶国际法律问题应对探究. 法制与社会. 2008, 12: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