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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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6]61号)河北、山西、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革命老区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研究制定了《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对革命老区人民的关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乡、村公益事业和解决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

2.公开透明。

资金使用和项目选择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纳入政务公开范围。

3.注重实效。

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强化绩效考评。

4.专款专用。

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中央、省、县分级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粤财农〔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0〕93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和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资金收回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0〕34号),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科目、金额等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求,与省级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中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要求,适度集中使用,并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台账。

二、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含粤财农〔2019〕210号文、粤财农〔2020〕48号文已下达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2)。

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结合省级涉农资金及其他可统筹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将各地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2.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6日。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30
【摘要】第一条为促进革命老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革命老区改善和保障民生,进一步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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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70号汕头、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财政局,南澳县、陆丰市、海丰县、雷州市、廉江市、徐闻县、饶平县、惠来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62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广东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财政部《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广东省,主要用于海洋事务管理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条补助范围。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是承担海洋管理事务的东西两翼沿海经济带县区以及江门台山市,惠州惠阳区、惠东县。

第五条资金分配。

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资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因素法测算各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并通过增幅控制系数调整。

具体公式为:某地区补助总额=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增幅控制调整系数第六条综合系数。

由海岛面积占国土面积比重、大陆岸线长度、常住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因素构成,各自权重分别为40%、20%、20%、2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预[2017]1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5.31【实施日期】201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7〕125号)有关财政省直管县财政局:根据《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对地方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增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7〕53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达你县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17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9)”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该项转移支付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省级列“51201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科目。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省补助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财预〔2017〕53号文、粤财预〔2014〕51号文的有关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重点用于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特别是确保中央新出台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以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不得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外自行对企业或个人实施财税减免或补贴政策。

三、请于6月30日前此项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附件: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广东省财政厅2017年5月31日附件:2017年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粤财预〔2019〕131号•【施行日期】201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推动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7日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决策部署,完善促进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设立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均衡性转移支付覆盖粤东、粤西、粤北12市所有的县(市、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以及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转移支付额的确定第三条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四大部分,一是标准收支差额补助。

二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

三是偏离度调整机制。

四是奖励资金。

各地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均衡性转移支付=标准收支差额补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偏离度调整+奖励资金三、标准收支差额补助第四条标准收支差额补助主要是保基本、兜底线,对市县未达到标准支出水平而存在的财力差额给予补助,从纵向均衡省与市县的财力分布,推动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底线均等。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 四章 资金使用范 围
第 四条 革命 老 区专 项转 移支付 资金 的使用 实行 中央 、 省、 县分级管理 。市级财政部 门可以根据 省级 财政部门的授权 行使有关 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 老区专项 转移支付 资金 管 理政策 ; 、 分配 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 审核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三 年项 目规划和年度项 目; 组织实施对省级 财政部门管理和使 用 转移支付资金情况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 、 编制本地区革命老区专 项转移支付资金三年项 目规划 ; 统筹管理本地 区项 目库 ; 审核 并批准县级财政部 门上报 的年度项 目; 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 门管理 和使用转 移支 付资金以及项 目 实施 情况 的绩效评 价和
第五章 三 年 项 目规 划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度 预算 中安排革 命老 区专项 转移 支付资金。省级财政可 以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 , 安排资金与 中 央财政下达 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使用 。 革命 老区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 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 第九条 革命老 区专 项转移支付资金分 配对象 为对 中国 革命 做 出较大贡献 、 经济社会 发展相对落后 、 财政较为 困难 的 革命 老区县 、 自治县 、 不设区 的市 、 市辖区 ( 以下简称县 ) 。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 治 区、 自 直辖市 ( 以下简称省 ) 分配 革命 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采用 因素法 , 并考虑对各地区管理 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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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预 [ 0 6 6 号 20 ] 1 2 0 年 4月 2 06 9日
第十一条 省级财 政部门对县级 财政部 门下达革命 老区 专项 转移支付资金 时 , 当根据本地 区实 际情况 , 应 确定革命 老 区范围 ,以审定批准 的革命老区县上报项 目的投资额为基础 , 同 目 实施情况 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 。 第十二条 省级财 政部门统筹 补助 的革 命老 区县不 得少 于财政部核定 的补助个数 , 均补助额 不得少于 中央财政县均 县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68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粤发〔2019〕11号文规定的纳入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的革命老区。

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第五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市县财政。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

革命老区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革命老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的管理。

二、资金使用范围2.1 革命老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民生改善等领域。

2.2 资金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2)公开透明,规范管理;(3)统筹兼顾,促进发展。

三、资金分配与下达3.1 资金分配应结合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3.2 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绩效法等方式,确保资金合理分配。

3.3 资金下达应及时、准确,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革命老区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3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革命老区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6.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革命老区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2 对资金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资金损失或浪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7.2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7.3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资金申请与审批7.1 革命老区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7.2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实施方案、预算明细、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计划等。

7.3 财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资金分配。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粤财预〔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20〕71号韶关市财政局,南雄市、仁化县、乳源瑶族自治县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我厅修订了《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经省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下达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广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源枯竭城市实现经济转型,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保欠账、环境保护、矿业权退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第三条我省获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为经国务院批准、属于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的韶关市。

第四条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

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进行分配。

(二)公开透明。

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粤府〔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10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深化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区域间、级次间财力分布均衡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主体。

针对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拟订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

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能,明确市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

2.坚持财力下沉,保障基层发展。

坚持“压本级、保基层”,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

着力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3.坚持奖补结合,发挥引导作用。

在确保基本公平、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强化转移支付的激励引导效应,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性。

4.坚持规范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加强省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财力,保障重点。

专项资金优先足额保障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不留“硬缺口”。

加强上下级资金、不同预算体系资金、以往年度资金的统筹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

(二)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财政意见】广东省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财政意见】广东省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

【财政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xxxx〕71号)要求,现就改革和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深化省以下财税体制改革,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统一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区域间、级次间财力分布均衡度,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责任主体。

针对当前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研究拟订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转移支付制度与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相衔接。

强化省级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职能,明确市县用好上级转移支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

2.坚持财力下沉,保障基层发展。

坚持“压本级、保基层”,进一步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

着力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3.坚持奖补结合,发挥引导作用。

在确保基本公平、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的前提下,强化转移支付的激励引导效应,调动省以下各级政府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积极性。

4.坚持规范管理,提高资金效率。

严格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加强省对市县的指导和监督。

加快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一)结合事权划分调整转移支付结构。

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优化调整转移支付结构。

除按规定由中央承担的事权以外,属于省级事权的,由省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省本级支出安排,由省组织实施;属于省与市县共担事权的,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支出责任,省分担部分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市县实施;属于市县事权的,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作者:暂无来源:《源流》 2020年第1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传承弘扬老区精神,促进本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倾斜支持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自我发展相结合的机制,增强革命老区内生动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政策,建立革命老区发展协调保障机制,统筹解决革命老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老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基础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1.13•【字号】粤财预〔2015〕525号•【施行日期】2015.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5〕525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5年11月13日广东省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县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时效性和均衡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支出进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市)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试点县(市、区)(含顺德区,以下简称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其中,对地级以上市的数据统计为不含其所辖省直管县的数据。

各市县财政综合支出考核与转移支付挂钩办法,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省对有关市县财政实施考核评价和挂钩奖惩应坚持“问题导向、适当挂钩、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等基本原则。

第四条财政综合支出考核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含年初预算、预算调整、上年结转、上级年中追加资金)、动用预算稳定调节金支出、预算周转金、财政专户资金等财政支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8]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8]7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批复粤府函〔1998〕72号省民政厅:粤民老〔1997〕1号文收悉。

同意你厅制定的《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你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执行。

1998年3月12日附件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省扶持老区资金(原称支援老区发展生产资金,以下简称“老区资金”),提高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区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原则,不搞平均分配。

老区资金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只能用于老区,不属老区的地方不得分配使用。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条老区资金主要用于解决“五难”和扶持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其比例为七成用于扶持解决“五难”问题的公益福利项目,三成用于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项目。

第四条扶持公益福利项目的资金,主要是补助扶持与老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饮水、照明、修建通往管理区和村庄的公路(桥)等项目。

第五条扶持发展集体经济生产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有利于增加老区集体收入的“三高”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资源型工矿企业和第三产业等项目;提高老区群众种养技术的科技培训费用;老区集体生产项目向银行信贷规模内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老区资金不得用于乡镇行政费用开支,不得用于弥补乡镇企业的亏损和偿还乡镇、管理区的银行贷款,不得用于生活救济。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省每年安排的老区资金是财政预算内资金,省财政厅依照国家预算内资金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老区资金预算分配计划,对老区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监督老区资金专款专用。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5.31
•【字号】粤财预〔2019〕102号
•【施行日期】201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专
项补助增量资金的通知
粤财预〔2019〕102号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19〕63号)有关要求,现按规定安排你市、县(市)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财力性补助资金(金额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补助收入列入2019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收入(1100228)”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科目。

此项资金以后年度每年固定安排,不再另行发文。

二、请你市、县(市)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我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县(市、区),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请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分配下达情况报送省财政厅(预算处)。

附件:2019年省级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财力性补助增量资金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5月31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24•【字号】粤财预〔2019〕128号•【施行日期】2019.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粤财预〔2019〕128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提高预算编制完整性,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2020年度“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1100202)”科目。

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其中,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基数,每年固定安排。

省级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在年度执行中据实清算。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请尽快将本次提前下达资金分配拨付至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

地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本级预算,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二、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好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广东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办〔2014〕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9〕131号)的有关要求,科学管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将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保工资、保运转和保基本民生”,切实兜牢“三保”底线,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严禁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及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附件:提前下达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表.xls广东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4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粤财农〔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的通知粤财农〔2020〕93号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报送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公益事业和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资金)安排及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和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资金收回计划的函》(粤农农计〔2020〕34号),现将2020年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第3批)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科目、金额等详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各地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结合全域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要求,与省级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及时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其中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107号)要求,适度集中使用,并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台账。

二、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含粤财农〔2019〕210号文、粤财农〔2020〕48号文已下达资金)绩效目标一并下达(附件2)。

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结合省级涉农资金及其他可统筹的相关资金,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同时,请各地参照省级做法,将各地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2.2020年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广东省财政厅2020年8月6日。

东莞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东莞市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革命老区建设的工作意见》(东委办发〔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革命老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快扶持次发达老区发展,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补助对象经省、市认定的革命老区村(社区)和村小组(以下简称:老区村),均属补助对象。

其中,重点扶持市级经济次发达老区村。

第四条补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一)基础设施建设。

村庄道路硬底化建设、群众生活供水管道修缮、村庄生活排水排污整治、河堤修建、农田生产设施整治修复等。

(二)社会公共事业。

修建群众办事服务中心、老人活动中心、革命文物陈列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村民阅览室、垃圾收集站等。

(三)社会公益设施。

道路路灯、小公园、篮球场、文化广场等。

第五条补助标准(一)补助额度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老区村自身经济基础情况,将补助资金额度划分为三档,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

具体补助安排如下:1. 属于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8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80万元且小于10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2. 属于非市级次发达村的老区村,每个项目申请市财政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其中,项目申报概算总额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为60万元;概算总额大于40万元且不超过80万元的,补助资金额度为40万元。

(二)补助内容专项资金补助内容包括老区村申报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建设费,以及工程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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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革命老区各项社会民生事业发展,规范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粤发〔2019〕11号),参照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主要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对象为粤发〔2019〕11号文规定的纳入老区苏区振兴发展政策支持范围的革命老区。

第四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省财政根据中央下达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数额,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省级财政统一分配到市县财政。

第六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包括定额补助和因素法补助两部分。

定额补助部分按照粤发〔2019〕11号文规定,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每年每县安排4000万元,对44个其他老区县每年每县安排1000万元,后续视省级财力情况适当增加。

乳源瑶族自治县享受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政策。

因素法补助对24个重点老区苏区县,按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人口、国土面积等因素分配。

用公式表示为:
某县获得因素法补助=因素法补助总额×综合系数占比
综合系数=人均财力系数×20%+人均支出系数×20%+人口系数×30%+国土面积系数×30%
其中,人口系数按照户籍人口、常住人口、财政供养人口数据综合确定;人均财力系数按财供人口人均可支配财力计算;人均支出按照常住人口人均公共预算支出计算。

第七条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市县财政;当年11月30日前,提前向市县财政下达下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计数。

第八条市县财政应将省财政提前下达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列入年度预算。

市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监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将有关情况报省级财政备案。

第十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在优先落实中央及省规定用途后,可由当地统筹使用。

规定用途包括以下方面:
(一)革命老区专门事务。

包括革命遗址保护、革命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烈士陵园的维护和改造、老红军及军烈属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等。

(二)革命老区民生事务。

主要包括乡村道路、饮水安全等设施的建设维护,以及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等民生事务。

第十一条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通过市场化行为筹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的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总结上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市县财政可按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4〕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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