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专项 资金 的使用效益 , 更好地 资金控制额度。 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 田水利建设 , 财政
中央财 政补助 资金可用 于中央补
民主决策通过。
( ) 二 因地制宜的原则 。 根据 当地水
小型农田水平 专项资金“ J 『 以奖代补” 机制 , (1 6- 0 5年 ) , 21 - 2 1 ) ' )- 》 坚持 水源 、 干工 骨 通过“ 民力公助” 增加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建 程 和田问工程配套建设 , 水利措施要与 设专项资金的方式,x-, ,] j 型农田水利工程 农业措施相结合 ,确保工程建成后 , J 充
部、 水利部结合一年来《 办法》 的实施 情 助项 目的论 证审 在 、 划编制 、 规 工程设 资源条件 、 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 , 况, 对其部分 内容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 计 , 技术 咨询和信息 服务支 出 , 但最 高 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 和形式 , 订后的《 中央财政小型农 田水利工程建 比例不 超过 中央 补助 资金 总额 的 3 % 做 到经济上合 理 , 技术上可行 , 杜绝重 设补助专项 资金管 理办法( 试行)印发 ( 》 其中 中央 提取安排 比例 不超过 1 , 复投 资和形象工程。 %) 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建设补助专项 资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0 5 1 ) 2 0 ] 号 的精 神 , 中央财 政设 立 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本》《 、小型农 田水利项 目 可行性研究报
( ) 三 村组集体。
第七条
包括:
告》 进行审查, 并对项目审查结论负责。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9〕13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实施日期】1999.05.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定额_附件
附件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
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
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面是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阅读参考。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
其中:(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作业费;(四)日常维修养护费;(五)其他费用。
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
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建设。
分配因素及权重是:(一)耕地面积(权重3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二)粮食产量(权重4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三)绩效因素(权重10%),以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为准;(四)地区倾斜(权重15%),根据全国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等政策性因素确定。
第六条财政部、水利部每年根据中央“三农”工作部署,确定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的项目类型与重点,根据预算规模按因素法测算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章征收规定第五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六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依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其占地面积计征。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计征;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对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废弃土、石、渣,未运至专门存放地而随意倾倒的,按照倾倒量计征。
第三章计征方式第八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征占地面积、扰动地表植被情况、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面积、弃土弃渣量等因素计算征收。
第九条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前一次性缴纳。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农业部发布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农业部最近发布了新的《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的影响。
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良好的水利设施可以提高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保证农作物的水分供应和排除涝水,为农民带来丰收。
然而,在过去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不到位、维护不及时等,给农业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农业部发布了《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提高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水平,推动农业持续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二、主要内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体制和责任该办法明确了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农田水利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求相关责任人要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并对未按时履职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2. 设施建设和维护《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的不同类型和功能,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也对设施的维护保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巡查、维修、更新等方面。
3. 资金保障和支持政策为了保证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该办法还规定了资金保障和支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相关经费到位;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鼓励农民积极参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影响与展望《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具有积极的影响。
首先,该办法将有助于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水平,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这将提高农田的灌溉和排水能力,保证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1.29•【文号】财综[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1月29日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
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第九条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中型以上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当年安排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应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完成审查批复。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因素,分省切块下达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清单。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收到下达中央资金文件30日内,将中央资金、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项目县,资金分解时应向水土流失严重的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1996.08.21•【字号】京财农[1996]1244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1996)1244号1996年8月21日)郊区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区(县)财政、水利部门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以下简称“农村水利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水利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农村水利建设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
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郊区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水利专项基金,稳定农村水利投资渠道。
第四条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逐级签订合同,明确职责。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农[2016]6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68号)各设区市、县(区)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水利厅2016年8月18日福建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4号)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5〕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收到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补助资金后,由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水利厅、财政厅双方协商, 30日内将补助资金分解并下达到具体部门或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拨付、监管,省水利厅负责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检查监督。
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
财 农[ 1] 号 2 24 0 5
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支 持专项工程建 设的 ,重 点支持高效 节 五 单列市财政 厅 ( 、水利 ( )厅 办法 》 ( 局) 务 财农 f 01 5 ,以下简称 水 灌 溉 、 山丘 区 “ 小水 利 ” 工程 建 2 93 号 0 3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 《 局) 办法》)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
局:
一
设 、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主要包括 :
“ ( )小型水 源工程 :包括塘 坝 一
、
将 《 办法》 第九 条修改 为 :
根据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 “ 小农 水 专项 资 金 用 于重 点 县 建设 的 , ( 容积 小于 1 万 m ) 0 、引水堰 闸 ( 量 流 m/ 、小型灌溉泵站 ( s 装机小于 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 1 1 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 小于 1 ) 2 1 号) 01 00 、灌溉机 电井 、雨水集蓄利 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政策 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 ,因 10 千瓦) 容积小于 50 0m )等; 支持体系,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对 《 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 用工程 ( 中 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 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
平。
年4 月底前,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总 部门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 目查勘、
二是建章立制阶段 (02 1 月 结材料报送工作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 规划、申报审核、实施 、验收、监督检 21 年 1 底之前完成) 。要全面梳理现有制度办 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法,对照上级要求和基层实践需要,及 时查漏补缺 ,堵塞漏洞。对现有管理制 度办法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理的 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办法。 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施步骤具体分为 四个阶段: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设中,每一场重大水利建设的成功背后都有着水利专项资金的强力支撑。
下文是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管理范围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矿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水土保持管理要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规划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管理机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四条水土保持规划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包括水土保持区划、水土保持措施规划、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内容,并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和效果。
第三章水土保持措施第七条水土保持措施包括植被恢复、水源涵养、土壤保育、径流调蓄等各种技术手段。
第八条在农业用地上,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推行水稻返青期灌溉制度,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加强旱地农作物保护。
第九条在林业用地上,应当加强人工造林和天然山林保护,推行森林抚育、林下耕作等措施。
第十条在建设用地上,应当合理规划和布局,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保护地表覆盖,减少露天土地面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由水利、林业、农业、土地等部门协同进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督查制度,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加强水土保持技术指导,开展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表格、水土保持规划示意图。
注释:⒈水土保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⒉农田水利设施:指农田水土保持工作中的水利工程设施,如灌溉渠道、水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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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
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
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
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
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第八条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
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
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
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