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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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

正确把握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关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解读之一

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将其掌握的信息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它既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也包括行政权力及其运行过程的公开。政务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基本表现形式,通过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要准确理解《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把《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就要正确把握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关系。

政务公开是政务服务的基本前提。当前,政务公开已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政府的施政理念、施政方式、施政行为都要向社会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行政权力正确行使。政务服务作为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也应当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这在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因为假如没有政务公开,人民群众就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政务服务,不知道按何程序、需要什么材料向政府部门提交申请,也无法判断政府提供的政务服务是否到位。

这就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性,为权力行使留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让群众无法对权力运行的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务服务应以公开为前提,让群众广泛知晓政务服务的办理主体、依据、流程、条件和办理结果、监督渠道等,以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推进政务服务的公开,是政务公开深化的重要领域和内容。

政务公开也是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公开透明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目标,巩固和深化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群众加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政务服务建设。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务公开是政务服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表现方式,公开就是一种服务。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越来越重要。这就需要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尽责、提供传统政务服务的基础上,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群众关注的各类政府信息,为群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一方面把政府的方针政策等公之于群众,征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另一方面为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监督政府行为创造良好条件。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密不可分,统一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总体框架之内。实践的发展已作出了生动证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一些地方探索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以行政审批为主要内容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公开促进群众实际问题的解决,产生了良好效果。服务中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毕竟是地方政府创新管理方式的一种有益尝试,在全国层面对服务中心的定位尚无明确规范。为此,《意见》明确提出,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服务中心的性质、职责、运行模式、服务规范、机构编制等作出规定,解决了政务服务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实践表明,通过深化政务公开,把公开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使公开与服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是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十分有效的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意见》过程中,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做到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意见》的各项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增强公务人员的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能力。要总结归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成功做法,整合各种公开和服务的资源,统筹各种公开和服务的手段,通过推广制度+ 科

技、权力阳光运行等典型经验,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阳光施政。要认真抓好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落实。通过一年左右的努力,使大部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在县本级能够依托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公开、提供服务,并且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解决县级政府公开什么内容、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防止权力滥用。要研究制定检查评估办法,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努力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要求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业务管理的各个流程,以工作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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