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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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

金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为明确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卷宗内容、装订顺序及装订要求,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卷宗装订坚持一案一卷原则,即每件法律援助案件装订一个卷宗。

二、卷宗由封面、卷内文书材料、封底组成。

其中:1.封面、封底应采用显示法律援助的卷皮;2.卷内文书材料以白色A4打印纸或白底黑格A4纸作为标准用纸;不能或不宜采用A4纸张时,可以采用相当规格的纸张;3.书证、照片等不符合A4纸张规格的文书材料,可以用A4纸张粘贴后入卷。

三、卷内文字材料除铅印、复印的以外,使用碳素墨水书写或者打印,做到字体工整、清晰。

四、封面项目填写完整、准确,美观整洁。

五、卷内文书材料齐全,装订顺序正确。

其中:1.卷宗目录中,一份材料编为一个序号,标题、页码填写完整、准确,页码应当填写起始页码至终结页码。

2.卷内文书材料按卷宗目录次序排列,并逐页编排页码,写在文书材料每页的右上角;若文书材料背面有内容,页码写在背面的左上角。

卷内文书材料有页码重复或者缺页的,应当加以注明。

六、卷宗一律在左侧用线绳装订,做到三孔一线。

装订时,应剔除卷内金属物,案卷材料以右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

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9.指派通知书;10.送达回执;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14.证据材料;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17.庭审笔录;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2.案情简介;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16.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17.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法律援助刑事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11.委托书或指定书;12.阅卷笔录;13.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14.调查材料;15.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16.集体讨论记录;17.起诉书、上诉书;18.出庭通知书;19.辩护词或代理词;20.裁定书、判决书;21.上诉书、抗诉书;22.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23.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24.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及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档案是法律援助工作的记录和凭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法律援助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负责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七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受理登记表;(二)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三)案件审批表;(四)法律援助协议书;(五)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六)案件结案报告;(七)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第九条收集法律援助档案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档案。

第十条法律援助档案的整理应按照时间顺序、案件类型、案件编号等进行分类,并编制目录。

第四章档案归档与保管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归档应在案件结案后3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应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防潮、防虫、防霉设备;(二)档案室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温度控制在15℃至25℃之间,相对湿度控制在40%至60%之间;(三)档案的存放应按照分类、编号顺序排列,便于查阅和保管;(四)法律援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销毁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理;(二)保密、安全、方便;(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档案的利用应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社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社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社区法律援助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二)完整性原则:档案资料应全面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档案资料,确保档案安全;(四)便捷性原则:方便档案的查阅和利用。

第二章档案收集第四条社区法律援助档案收集范围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二)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证据、鉴定结论等;(三)法律援助宣传资料;(四)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五)其他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资料。

第五条档案收集要求:(一)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档案收集应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归档;(三)档案收集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档案整理与归档第六条档案整理要求:(一)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二)档案整理应采用统一的档案装订标准,确保档案的整洁、美观;(三)档案整理应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七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归档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二)档案归档应填写归档登记表,详细记录档案信息;(三)档案归档应实行专人负责,确保档案归档工作的规范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有序性;(二)档案保管应保持档案室通风、干燥,防止档案霉变、虫蛀;(三)档案保管应定期进行消毒、除虫,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登记表,详细记录查阅信息;(二)档案查阅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档案查阅工作的规范性和保密性;(三)档案查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借阅、损毁档案。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

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一)刑事卷1、法律援助通知书。

2、起诉书副本。

3、协议。

4、委托书。

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裁定书,判决书。

9、办案小结。

(二)民事卷1、指派函。

2、法律援助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

7、调查资料。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保障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坚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相统一的原则,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业务培训、严格办案程序、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案过程全程跟踪、质量评估、投诉处理、回访受援人、优秀案件评选、表彰奖励、批评教育、规范档案管理等方法加强质量管理。

第四条省司法厅根据案件数量和质量核定各地法律援助转移支付额度。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司法厅与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落实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调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的积极性。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每年应参加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的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政策水平。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推行法律援助点援制。

法律援助点援制是指法律援助受援人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法律服务人员名册中,自主选择案件承办人员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服务机构的法律服务人员范围内,在征得法律服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确定点援制法律服务人员,并根据法律服务人员的专业特点和特长,分类编制点援制法律服务人员名册。

第九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管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情况及时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以便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

第二章法律咨询(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第十二条法律援助咨询可采取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上咨询、申请人至法律援助机构当面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上门咨询等方式。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第一篇: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河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修订稿)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为了加强对案卷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可以一案多卷。

同一案件按不同阶段分别立卷。

集团诉讼案件按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同编号分别立卷。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使用司法部统一印发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立卷应当使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卷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收案日期由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其余各项由立卷人填写。

四、卷内材料内容要符合规范,字迹清晰整齐,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

入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必须填写完整,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必须加盖,需签字的应当有签字。

五、下列材料不得入卷:(一)空白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二)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存根(三)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格式文书六、卷内材料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使用铅笔),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装订前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卷面为A4纸,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八、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装订立卷,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九、案卷应按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

卷内材料根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不同类型的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如下:(一)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原件)2、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3、一审案件:起诉书4、二审案件: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5、侦察机关询问笔录6、有关证据材料7、阅卷笔录8、法律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原件,应符合制作规范,经被告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指印)9、法律援助人员出庭通知书10、庭审笔录11、辩护词12、判决书(裁定书)13、办案小结14、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原件)15、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16、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17、办案补贴发放凭证(二)公民个人申请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6、授权委托书(原件)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件)8、一审案件:起诉书(状)二审案件:一审起诉书(状)、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仲裁案件:仲裁申请书9、有关证据材料10、阅卷笔录11、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原件)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辩护词(代理词)1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16、当事人撤诉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当事人撤诉的案件)17、办案小结18、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19、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20、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21、办案补贴发放凭证(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6、授权委托书(原件)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原件)8、有关证据材料9、调解或和解协议书10、办案小结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12、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13、需要入卷归档的其他材料14、办案补贴发放凭证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需要立卷的,参照第五条规定立卷。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3篇)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3篇)

第1篇一、前言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记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和成果的重要载体,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针对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进行详细阐述,包括档案整理的原则、方法、内容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

二、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的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任何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2. 真实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真实反映案件情况,不得篡改、伪造。

3. 及时性原则: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整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4. 保密性原则: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应严格保密。

5. 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的方法1. 案件受理阶段:(1)收集案件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2)填写案件登记表:详细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如案件类型、受理时间、承办人等。

(3)归档:将收集到的案件资料和登记表归档。

2. 案件办理阶段:(1)收集案件办理过程资料:包括案件讨论记录、会见记录、调查取证材料等。

(2)填写案件办理记录表:详细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如案件进展、会见时间、沟通情况等。

(3)归档:将收集到的案件办理过程资料和记录表归档。

3. 案件终结阶段:(1)收集案件终结资料: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

(2)填写案件终结报告:总结案件办理过程,评价案件结果。

(3)归档:将收集到的案件终结资料和报告归档。

四、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整理的内容1.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类型、受理时间、承办人等。

2. 案件资料: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书、证据材料等。

3. 案件办理过程资料:包括案件讨论记录、会见记录、调查取证材料等。

4. 案件终结资料:包括判决书、调解书、和解协议等。

5. 案件办理记录表:详细记录案件办理过程,如案件进展、会见时间、沟通情况等。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

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对卷宗案卷的管理,保障律师业务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律师卷宗案卷是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集合,包括律师接待案件的卷宗、律师承办案件的卷宗等。

第三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规章适用于全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律师。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卷宗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严格保护卷宗案卷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五条律师卷宗案卷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处理或泄露卷宗案卷。

第六条律师卷宗案卷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证卷宗案卷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卷宗案卷管理员,负责卷宗案卷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开展卷宗案卷管理制度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意识,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便捷高效的卷宗案卷借阅和查询制度,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获取必要的卷宗案卷信息。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卷宗案卷的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卷宗案卷的归档管理第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卷宗案卷归档管理制度,包括卷宗案卷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程序。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案件性质、收费情况等因素,对卷宗案卷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保管清单,对卷宗案卷的数量、存放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便于统计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卷宗案卷的存放环境进行检测,保证温度、湿度、通风等各项条件符合要求,防止卷宗案卷受潮、变形等。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出借、使用记录,对借阅人员及时登记和监督,严格控制卷宗案卷的流转。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卷宗案卷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卷宗案卷进行检验,确保卷宗案卷完整无缺。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卷宗案卷的销毁程序,包括销毁前备案、申请报批、销毁记录等程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法律案件卷宗整理规范(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法律案件卷宗的整理工作,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有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在办理各类法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卷宗整理工作。

三、卷宗分类1. 立案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2. 审理卷:包括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执行文书等。

3. 执行卷:包括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执行款物清单等。

4. 档案卷:包括案件审结报告、法律文书副本、当事人材料、律师代理材料等。

四、卷宗整理要求1. 材料完整:卷宗内所有材料应当齐全,不得遗漏。

2. 材料准确:卷宗内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况。

3. 材料有序:卷宗内材料应当分类清晰,排列有序,便于查阅。

4. 材料安全:卷宗内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五、卷宗整理流程1. 收集材料: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件性质和材料要求,收集相关材料。

2. 分类整理:将收集到的材料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材料完整、准确、有序。

3. 编号登记:对整理好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登记在卷宗目录中。

4. 归档保管:将整理好的卷宗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六、卷宗整理具体要求1. 立案卷:(1)立案审批表: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案由、受理日期等。

(2)起诉状、答辩状:应当分别装订,并附上证据材料。

(3)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 审理卷:(1)证据材料:按照证据类型分类整理,并注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

(2)庭审笔录:按照庭审顺序整理,包括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等。

(3)判决书、裁定书:按照案件性质和判决结果分类整理。

3. 执行卷:(1)执行申请书:应当填写完整,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信息、执行依据、执行要求等。

(2)执行裁定书:按照执行依据和执行要求分类整理。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

浙江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指派、承办过程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档案归档和保管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案卷的管理,配备必要设施,明确案卷管理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本机构指派和承办的法律援助案卷,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案卷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章案卷分类与卷内材料第五条法律援助案卷包括援助机构业务卷(以下简称审批卷)、案件承办单位业务卷(以下简称承办卷)两大类,分别由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和案件承办单位归档。

审批卷分为申请类和通知类两种。

申请类分为刑事类、劳动仲裁类、民事类、经济仲裁类、行政类等五类,通知类分为刑事类和政府指定类两类。

第六条审批卷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的顺序排列。

案卷封面应包含:案件类型、案号、案由、受援人、指派号、承办单位、承办人和归档人等信息。

第七条审批卷内的档案材料目录及顺序:1.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材料(申请类),辩护、政府指定通知材料(通知类);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类);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类);4.申请案件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类);5.申请人申请材料目录(申请类);6.决定、指派材料;7.送达回证(签);8.据以结案的相关文书;9. 案件质量监督材料;10. 案件结案审查材料;11.备考表。

第八条承办卷应将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装在第一页,其他材料按相关业务部门规定要求装卷。

第三章立卷整理与归档第九条每份归档材料均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材料应修补。

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材料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归档。

归档材料应统一为A4纸规格。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受援人。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便民、高效、专业的原则;(三)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负责接待受援人咨询和申请。

第六条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三)经济困难证明;(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受援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

第三章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受援人申请的事项、地域、专业等因素,合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条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和受援人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二)优先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人员;(三)保证法律援助人员数量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四)尊重受援人意愿,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案件办理计划。

第四章案件办理第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案件,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二)尊重受援人意愿,不得违背受援人合法权益;(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案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一、总则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案卷的管理,保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

二、案卷管理范围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托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处和司法鉴定机构。

三、案卷管理原则1.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完整、保密和有效的原则,确保案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和规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 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内容的安全。

四、案卷管理程序1. 案卷的收集与登记(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将接受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登记,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和确认。

(2)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人员接受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案件材料等,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制作相应的案卷。

2. 案卷的存储与保管(1)法律援助案卷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库房进行存储和保管,确保案卷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法律援助委托机构应当对案卷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案卷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3. 案卷的借阅与使用(1)对于需要借阅和使用法律援助案卷的人员,应当进行身份核实和审批,并签订相关的借阅协议。

(2)借阅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复制、外传或泄露案卷内容。

五、案卷管理监督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案卷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核,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2. 法律援助领导班子应当对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指导,并对问题案卷、问题人员进行处理。

3. 对于违反案卷管理制度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案卷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附则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法律援助案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管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援助案件管理,是指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指派、承办、监督、评估、归档等环节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公开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程序、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标准等信息,便于申请人了解和申请。

第六条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二)经济困难状况说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章指派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信息库,并根据案件类型、复杂程度、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应当考虑律师的执业领域、经验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质量。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承办律师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承办与监督第十一条承办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援助规定,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定期评估。

第五章案卷归档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案卷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是本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应全面、系统地反映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三)及时性原则:档案收集应及时,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分类整理:根据法律援助业务性质、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一案一卷:每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应单独成卷,卷内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

(三)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应编制目录,明确材料内容和顺序。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毁、虫蛀、霉变等。

(二)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确保档案库房设施完善,定期进行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等检查。

第七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查阅、复制等手续。

(二)便民原则:为当事人、律师、司法机关等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服务。

(三)保密原则:在档案利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销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档案销毁手续。

(二)分类销毁:根据档案类别、保管期限等,分类进行销毁。

(三)监督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细则前言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有序的重要机制。

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高效管理和办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为此,本文将结合中国法律援助事务所的实践经验,对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细则进行论述和探讨。

立案与登记1.案件登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登记和管理系统。

在涉及法律援助案件的接待过程中,应当在案件当事人签署的法律援助申请表上进行预先登记。

2.案件立案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依据立案条件的规定进行立案。

立案条件的规定以司法、行政部门命令或规定的方式进行公示。

律师申请及遴选1.律师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指定律师,也可以委托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

律师申请时应当提出具体的申请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律师遴选在律师申请之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诉求和律师资格等方面的考虑,选择符合条件的律师。

撮合与委托1.撮合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律师遴选之后,将符合条件的律师与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相撮合。

2.委托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法、工作期限、合同报酬等方面的内容。

案件管理1.案件交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法律援助委托书转交给指定律师,并依据具体情况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2.案件审查律师接到案件委托后,应当在与当事人相遇和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审查和分析。

3.案件办理律师应当依照规定制定好案件代理方案,全力以赴开展案件办理工作。

在办理的过程中,应当积极沟通与当事人,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结案与评估1.结案在案件办结之后,律师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工作汇报、当事人的意见和意见等内容。

2.评估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或指定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表现,应当进行满意度评估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总结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和办理需要遵循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标准,而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应当注重沟通、协调和配合。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咨询、代书、和解与调解、辩护与代理、司法鉴定援助和公证援助等法律服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补贴发放及财务审计监督、法律援助宣传与成果展示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或其它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形成的各种记录,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行为。

第二章法律咨询(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第六条咨询案件档案表现为台帐记录或电子档案。

台帐记录应使用A4纸张,以100的整数倍为总数,按页码顺序装订成册。

台帐封面标注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和日期。

电子文档按平台运行软件提供的格式保存。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的所有电话咨询、信件咨询、网上咨询,及申请人至法律援助机构当面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上门咨询等,都应有台帐记录,保存有电子文档的网上咨询除外。

不同案件应分别记录,一般不共用同一页面。

法律咨询的信件应当集中保管。

第八条咨询案件台帐记录的主要内容是:(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健康状况、住所、联系电话等;(二)咨询方式(电话咨询、信件咨询、当面咨询、上门咨询、网上咨询)和日期;(三)申请事项的法律性质分类,具体为:民事(婚姻家庭、人身伤害、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其他)、刑事、行政复议或诉讼、国家赔偿、其他;(四)咨询问题摘要;(五) 解答内容摘要;(六)处理意见或建议;(七) 申请人签名;(八)接待人员签名。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司法局:现将《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云南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监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第四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一)听取工作情况汇报;(二)调阅评查案件卷宗;(三)参加庭审旁听;(四)向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征询意见和对受援人进行回访调查;(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六)聘请法律援助监督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符合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二)属于本机构管辖;(三)申请材料齐全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四)经过负责人审批;(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指派;(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诉讼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将法律援助公函送达法院,并查阅、复制案卷材料;(二)法律援助人员与受援人签订委托书,在开庭前会见受援人并制作调查、会见笔录; (三)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四)法律援助人员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帮助当事人向法院举证;(五)法律援助人员按时出庭,并做好出庭笔录;(六)法律援助人员按时提交辩护词、代理词;(七)出现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及时报告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按要求立卷归档。

二、立卷归档工作由具体承办法援业务的援助人员负责。

三、档案按年度和一卷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援助人员应在援助业务终结后领取办案补贴前立卷归档。

四、诉讼援助卷按以下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或指定函
3、受援人的身份证明
4、受援人的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援助案件审批文书
6、法律援助决定文书
7、指派通知或函(存根)
8、相关证据材料(含会见笔录)
9、辩护词或代理词
10、出庭通知书
11、法律文书
12、结案报告
五、非诉讼卷(咨询代书除外)按以下顺序归档:
1、卷内目录
2、援助申请书
3、受援人身份证明
4、经济困难证明(免审查除外)
5、审批文件
6、法援决定书
7、指派通知或函
8、相关证据材料(含询问当事人笔录)
9、结案文书(含调解书、裁决书等)
10、结案报告
六、立卷人应用钢笔填写封面及卷内目录并编页码备查,内容要整齐,字迹应工整。

七、凡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法援机构审查后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接收档案。

八、法援机构对立卷档案登记造册归入档案室保管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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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卷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
一、为加强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管理,结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进行法律援助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

具有重要的利用参考价值,保管整理好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是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任务。

三、法律援助机构和各律师事务所应安排专人负责法律援助事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四、法律援助机构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机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督促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对援助事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事务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员负责。

六、法律援助事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分立卷。

七、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在接待申请和接受援助事项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八、法律援助事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法律援助通知书。

2、起诉书副本。

3、协议。

4、委托书。

5、会见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委托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辩护词或代理词。

8、裁定书,判决书。

9、办案小结。

(二)民事卷
1、指派函。

2、法律援助协议。

3、授权委托书。

4、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记录。

7、调查资料。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

9、代理词。

10、庭审笔录。

11、出庭通知。

1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3、办案小结。

九、行政诉讼、仲裁代理、参照民事卷排列,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时间顺序排列。

十、终止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援助人员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法律援助人员应将终止委托的原因及相关材料收录卷中,排在全部文书之后。

十一、法律援助事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码,两面有字的按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在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

十二、立卷人用钢笔或毛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字迹要工整;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说明材料,应逐页填写在备考表内。

十三、承办案件的日期,以法律援助指定通知书日期为准;结案日期,按接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

十四、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并在骑缝线上加盖立卷人姓名章。

十五、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整理,整理合格后按规定办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十六、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年度顺序排列编号,十年为一断号,同时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

十七、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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