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体系改造学术争鸣论文
试论我国犯法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试论我国犯法组成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摘要]犯法组成理论是定罪判刑的理论依据。
厘清犯法组成的相关理论,对司法实践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犯法客体是我国刑法犯法组成理论不可缺少的一部份,犯法组成理论的重构应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不该当照搬。
[论文关键词]犯法组成理论;犯法客体;犯法组成事实一、犯法组成相关理论问题思辩最近几年来,改革并完善我国犯法组成理论的呼声日趋高涨,传统犯法组成理论的地位受到前所未有的震撼和动摇,构建新的犯法组成理论体系成为当前刑法学界的迫切任务。
(一)关于犯法组成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法组成与组成要件尽管常常混用,但二者并非相同。
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具有犯法组成事实,仅是犯法组成要件之一——组成要件的该当性”。
因此犯法论体系是德日体系的一个概念,是关于犯法论的知识体系,是成立犯法的充分必要条件,由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它直接反映了判定犯法成立与否的动态熟悉进程。
现代大陆法系组成理论在经历了古典派的犯法组成论到新古典派的犯法组成论,再到目的主义的犯法组成论的历史演进进程中,其体系日趋繁琐的缺点也随之加倍明显,表现为对同一要素的重复评判。
如故意和过失既是依据该犯法组成理论进行第一次挑选的组成要件的要素,也是第三次挑选——有责性判定的责任要素,如此的重复评判容易显现紊乱的结果。
第二可操作性不强。
大陆法系的犯法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要件各自所包括的要素体系庞杂,之间的区分不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刑法理论是对大陆法系犯法论体系进行改造以后形成的,将犯法成立条件的学说称为犯法组成理论。
犯法组成之下再分:犯法客体、犯法客观方面、犯法主体和犯法主观四个要件,改造以后的犯法组成体系尽管有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地址,可是却存在着内在逻辑上的某些缺点。
能够说,20世纪50年代,我国刑法学者引入前苏联犯法组成理论,尽管在其中揉人了我国国情成份,但在框架体系上大体上是照搬。
_2这也成为我国犯法组成理论的特点,这种一体论的犯法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依照,犯法构本钱身确实是犯法成立的条件,二者同一化,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个罪的犯法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法。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摘要:犯罪构成理论被学者们誉为刑法学王冠上的宝石。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进行一些局部的调适和修正。
关键词: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缺陷合理出路一、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一)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目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具体如下:1.构成要件符合性即犯罪首先必须是符合刑法典各本条及其他刑罚法规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2.违法性即犯罪应当具备违法性。
由于构成要件是反社会的侵害行为的类型化,故在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但是,一些违法性组却事由虽然也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却不违反法秩序,因而不成立犯罪。
3.有责性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即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反行为对行为人加以非难。
(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诞生较晚,但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
1938年出版的《刑法总则》教科书,全面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并强调指出:“为了要认定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对其犯罪行为负担刑事责任,仅仅查明犯罪行为由该人实施是不够的,还需查明该人实施这种犯罪时有无罪过。
”这里实际上已经明确提出犯罪必须是主客观因素的统一的观点。
1946年特拉伊宁教授的《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一书出版,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构成的概念、意义和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结构。
(三)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移植前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老一代刑法学者即通过翻译、介绍等方式引入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并开始对这一理论进行研究。
1957年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犯罪构成理论成为法学中的“禁区”。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
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犯罪构成理论研究在占领了整个刑法学几乎半壁江山的犯罪论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因此它对于以实现刑法公正价值为其使命之一的整个刑法学研究具有的举足轻重的意义。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犯罪构成论文篇1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摘要: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
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
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征,可以进行多种类的划分。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大的意义。
刑法以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犯罪是刑罚的必要前提,因此,犯罪问题在刑法规范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犯罪构成与刑法中的其它问题都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所以,它成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关注的重点,犯罪构成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法犯罪构成罪行法定主义近二十几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的理论探索,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是恢复阶段,即重新恢复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二个是探索阶段,即对引进的前苏联犯罪构成学说进行理论上的评判,并在犯罪构成理论的某些问题上有了突破,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见解。
犯罪构成理论论文
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分析及其与德国相关理论之比较摘要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形成了比较科学的体系。
同时在自身逻辑结构和实践运用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与德国相关理论比时.后者显示出一定的优越性。
但是我们不能照搬德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应该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吸收德国理论中的有利因素,从而使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更加完善。
关键词犯罪构成;法益;期待可能性一、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自直接从苏联引进以后,经过学者们多年的研究和探索,形成了理论界现在的通说。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其具体的内容包括:1.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唯一根据。
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即成犯罪,不具备则不构成犯罪。
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以外,成立犯罪不需要其他的条件,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却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各种犯罪行为外,还规定了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这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与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它们是刑法所允许甚至提倡的事由,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2.犯罪构成要件是社会危害性的体现。
只要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可能符合犯罪构成。
不可能存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却不具社会危害性的情况,反之亦然。
3.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有机整体,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客体指的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客观方面指的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的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主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主观方面指的是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里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这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一个有机整体,任何割裂的分析这四个要件的做法都是不科学的,容易导致主观归罪或是客观归罪。
谈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论文关键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行政性控辩审三方辩护权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传统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说明这种四要件理论的行政性太大,行政的宗旨是效率,而不是司法所追求的正义,所以四要件理论需要改进,从而得出犯罪构成即定罪的过程应该是在控辩审三方的共同参与下,在程序性的互动过程中达成的结论,并通过保留被告人的辩护权来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引言对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认识和评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建议采用二要件论(即去掉客体、主体和主观合并成主观构成要件),也有人建议采用大陆法系的三阶层论,还有人认为还是四要件论比较适合我国的国情。
对于以上各家之言,笔者都不作多的评论,只想从当前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论来阐述我国现在采用的四要件对于人权保障、社会保护和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括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三)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过失以及目的。
中国刑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如何进行逻辑排列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笔者认为各有其正确性,本文只是想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所以它们的逻辑排列顺序不作过多分析。
中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初创的社会条件下反映了一定的客观规律,并不是一无是处,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就有了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带有很强的国家本位色彩在里面,它是从行政人员,这里指公检法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什么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
刑法学结课论文 我国犯罪构成分析
内容摘要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中非常有活力的一个命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辩论,这些思考与辩论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完善,通过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对比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及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
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关键词:犯罪构成三阶层理论缺陷四要件学说完善一、问题的提出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刑法理论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
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对是否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激烈的论辩。
论辩的结果是,主张全盘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或参照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来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似乎占据了上风。
上述学者对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不能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排除; 2、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排列杂乱无序,有从主观认定犯罪之危险。
其实,不论是全盘引进德日的三阶层犯罪体系还是以此为根据进行改造,都涉及“法律移植”的问题。
撇开法律移植的恰当性探讨,同时去除自身文化优越性、狭隘的民族自尊心考量,单就某一法律体系是否应当被移植或作为改造的样本而言,其自身是否具有合理性是进行上述法律活动的前提。
对此,将我国和国外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劣,是应该引进、重构,还是完善,就一目了然了。
二、对不同犯罪构成体系的比较与分析(一) 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认定犯罪时采用的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理论,即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随着对刑法理论的不断探索,三阶层犯罪构成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中又以古典的犯罪构成理论和目的主义的犯罪构成理论为代表。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
法学专业论文: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引言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它对于确定犯罪行为的要件、主体和客体等因素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促进我国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适应性。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特点我国现行犯罪构成体系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法律主导原则: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以合法性为准绳。
犯罪构成体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确定性。
2.基于行为实体: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主要关注的是犯罪行为实体,即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的是犯罪人,客体指的是受害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分级分类: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按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分类。
主要分为犯罪、轻罪和非刑事违法三个层次。
这种分级分类能够使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科学和合理。
4.犯罪结构复杂: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由各种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组成,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条文。
这使得犯罪构成体系更加细致和复杂,需要法学专业人士进行专门研究和解读。
二、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实际需要,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目前对于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界定尚不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例如,对于“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合法性”的确定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2.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不协调: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专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够协调,存在一些冲突和重叠。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刑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统一和协调。
3.社会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冲击: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对犯罪构成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例如,互联网犯罪和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使得现有的犯罪构成体系难以适应和规范。
三、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概念界定的明确和规范:对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概念进行明确和规范,通过刑法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相关概念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犯罪构成体系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论文摘要】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就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几乎是等同的概念。
但是,随着新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该原则不仅具有“入罪”的一面,其在“出罪”的一面更应引起学界的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这样有着重刑传统的国家。
笔者不惴浅陋,力图在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出罪功能之欠缺,提出自己的初步初步看法,借以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成立;构成体系;入罪;出罪引言“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也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及时、有效、灵活和便利的。
”…这一点可以轻易从中外刑罚发展史得以印证,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刑法?这是因为,刑法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
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定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内容,更是其观念蕴涵。
本文试图在此平台上展开。
一、现有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的问题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从语义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犯罪构成应该是判断犯罪成立与否的基础和依据。
但是,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抑或刑法研究,均存在着一系列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给我国刑法界在犯罪成立的判断问题上造成重重矛盾,试分析如下。
1、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同义反复有学者指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上存在逻辑混乱的现象。
”事实上,该理论在形式与内容、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上也存在着逻辑上的混乱。
在理论逻辑上,犯了同义反复的错误。
该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决定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社会危害性只能通过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得以体现。
在此,社会危害性是被决定的;但在论述犯罪的特征时,却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刑法论文(1)_犯罪构成事实研究刑法论文(1)
内容提要:现代犯罪构成理论是在行为事实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但是,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犯罪构成事实却没有受到太多的关注,而在理论上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和犯罪事实甚至和犯罪构成本身混淆在一起。
本文试图划清犯罪构成事实的界限,以及讨论它在犯罪构成乃至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赞成犯罪构成事实是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观点,同时提出犯罪构成事实是定罪量刑之间逻辑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对刑事司法裁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法保护和保障两个机能的统合点。
认为在刑事司法裁量中只有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清楚,才能保证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核心理论,而犯罪构成这一概念也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概念。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对这一定义的说明,学者之间并没有太多的不同。
[1]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沿袭前苏联刑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标准。
这大大不同于西方大陆法国家刑法理论中的构成要件论。
与犯罪构成概念相关的还有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构成要件要素等概念。
它们分别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占有一定的地位。
但对于同属于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犯罪构成事实的研究却是不够的,或者说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以及其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似乎为学者们所重视。
在学说上,又常常把犯罪构成事实和犯罪构成混淆,把犯罪构成认为是刑事责任折唯一的根据,以及判断犯罪形态的标准。
传统的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的权威理论,影响着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
针对以上的情况,笔者拟从犯罪构成事实这一概念的分析展开,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含义、作用以及进其与定罪量刑的关系行讨论,以期起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犯罪构成事实的界定犯罪构成事实,有的学者认为,是指一种客观的存在,是以行为为核心的现实状态的综合,其中必然存在同犯罪构成要件相互对应的评价因素。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论述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采用了一系列具体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刑法的适用准确、公正。
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理论、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三个方面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展开论述。
一、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理论是指对犯罪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解释。
在我国,我们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主要是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和主客观结合的理论。
行为与结果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需同时具备行为和结果两个要素。
行为要素是指犯罪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而结果要素是指这种行动导致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
例如,在盗窃罪中,行为要素是指盗窃行为的实施,而结果要素是指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要求有外在的犯罪行为和结果,还要求犯罪主体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进行犯罪行为时,具有实现犯罪目的的主观意图;而过失是指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存在过于轻忽或过于粗心的态度。
主客观结合的理论使得我国刑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认定犯罪行为时能够更加准确和全面。
二、构成要件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具有一系列的构成要件,即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构成要件是衡量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准,也是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依法办案过程中的准绳。
在具体犯罪中,不同罪名会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以盗窃罪为例,其构成要件包括物品所有权、非法侵占和使用犯罪工具等。
当这些构成要件同时满足时,盗窃罪才成立。
构成要件的确立,不仅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和限制,还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紧密相关。
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确立要兼顾法益保护和社会现实的需要,确保犯罪的定性准确和法律的公正适用。
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是判别犯罪是否成立的准绳,也是依法办案中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工作者进行犯罪认定的重要依据。
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有一系列的认定标准,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和证明标准等。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
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一)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近年刑法理论研究非常活跃的一块领地。
针对有关这一理论的批判和争议众多。
本文从我国犯罪理论现状与渊源及犯罪构成重建之争议两方面,浅析我国现行四要件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无重建之必要,指出四要件论这样的犯罪构成理论符合我国国情。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四要件论重建犯罪构成理论是当代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是刑法理论水平的重要标志。
但是关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学界近年来出现了不少的争论,这些批判和争议有可能引起相关理解歧义乃至执法困惑。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有必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统一认识,才能减少无谓的争论,使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现状及渊源我国现行主流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四要件”论。
在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在此基础上,认为犯罪构成具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有学者认为这四要件之间是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关系。
也有学者认为是”齐合填充”的关系。
应该说,这两种说法都形象的概括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特色。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总的讲,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引进、吸收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教授认为,犯罪构成是指苏维埃刑法所规定的说明危害行为特征的诸要件的总和,并认为犯罪构成是事实的要件的总和,这些要件分别属于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任何犯罪都是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统一,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基础。
这一理论强调犯罪构成要件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并将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演绎为犯罪客体的内容。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足一脉相承的。
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则是通过对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得来的。
浅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
浅议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摘要】近年来,理论界就“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展开了复杂交错的争论和对话,主要体现在重构论、维持论和改良论之间的批评与反批评。
本文在梳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争议的基础,认为我们应当抛开三阶层还是四要件的桎梏,立足于中国本土,真正从解决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出发研究适合中国国情的犯罪构成体系。
【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争议的梳理随着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英美双层次犯罪论体系被介绍到我国,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表达自己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维持论、改良论和重构论。
学者之间还就“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展开复杂交错的争论和对话,不断进行批评与反驳。
在此,笔者将对维持论、改良论和重构论之间有关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争议进行简单的梳理。
(一)重构论对我国现行犯罪论体系的批判以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重构论者,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没有构成要件、没有出罪事由、没有归责和没有阶层的犯罪构成。
①首先,四要件在确定犯罪时,先要根据刑法分则中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入罪,再依据总则中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出罪,分割了犯罪构成的罪与非罪的评价标准,造成认定标准混乱。
其次,耦合式排列的四要件,判断过程缺乏层次性,容易陷入先主观后客观、先价值后事实的错误思维中。
②第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前就已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未赋予被告人充分的辩护空间,造成封闭式的犯罪构成,无法体现控诉与辩护的统一。
第四,将客体作为犯罪成立的首要要件,即首先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客观归罪,不利于保障人权。
③(二)维持论对批判的回应及反批判以高铭暄教授为代表的维持论者则认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学习苏联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由中国第一代刑法学家集体研讨决定的,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已深深扎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而重构论则强行切断了新中国刑法理论的历史连续,既要“去苏俄化”,又要“德国化”,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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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的学术争鸣摘要:文章从四个方面对理论体系展开了考察:首先,初步介绍了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外国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的概况。
其次,指出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引入使得我国刑法界对本土化的理论体系产生了质疑,理论界纷纷提出改造的方略。
最后,本人在领悟犯罪体系精髓的基础上,在这里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展开了浅薄探索。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和常见范畴,它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受到国外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的影响对我国传统理论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思想的改造意见。
借鉴这些意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其次,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要件成立犯罪构成所必要。
第三,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
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
(2)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大陆法系平面型犯罪构成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
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主要存在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该理论主要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这三个要件是一种递进式逻辑结构。
判断成立犯罪要件该当性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第二个要件是违法性。
是指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
这种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三个要件是有责性。
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改行为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
有责性的判断也属于消极判断主要包括责任能力、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期待可能性等要素。
二、现阶段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的主要思想流派
随着西方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引入,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也发生了动摇。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作为认定行为犯罪构成的规格和标准,是一个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要方面序排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理论界围绕着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改造的路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本质上讲,主要的理论流派的代表有: 流派一,以赵秉志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四要件平行模
式有其存在的深厚理论和实践生命力,但也有不足之处,[3]赵教授认为我国的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是按照犯罪构成主体--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的顺序排列。
原因有四点:首先,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其次,犯罪主体要件具备后,还必须依次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再次,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依次是犯罪客观要件;最后,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依次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
流派二,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缺乏内在逻辑性,很难与国外的刑法理论进行沟通,犯罪构成理论和整个刑法理论已逐渐显示出不相适应的迹象。
[4]陈教授提出犯罪构成应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对疑难的复杂案件的认定就会存在问题。
以正当防卫为例,按四要件理论,它既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那就应该属于犯罪,这样的推理显然不正确。
因此只好认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认为不是犯罪,只在理论上有内在的冲突,在实践认定中也容易将正当防卫与犯罪相混淆。
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解决违法性问题,考查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定罪活动就会中止,行为就会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就意味着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考察行为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个要件都具备了,犯罪才成立。
至于挑战传统观点的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等不同主张也只是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及其具体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已,并无任何突出的创新,所以在这里就一笔带过。
三、本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一些改造建议
我国的犯罪构成无论是在犯罪成立的认识观上还是在判断的方法论上都有待重整。
首先需要将理论体系塑造成罪刑法定原则的载体,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的蕴含不仅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也包括着限制并防止国家司法权滥用和对公民权益的关怀,进行了有罪和无罪的双向评价。
[9]其次,在犯罪成立体系性中确立了刑法兼抑原则,从价值上对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进行修正。
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犯罪构成可以从结构上进行一下的调整:
(1)将犯罪构成这一四要件体系融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为犯罪概念注入可供判断犯罪成立的实质要素,使犯罪概念整合为可展现犯罪成立评价全过程的新型系统。
将犯罪构成注入犯罪概念中,是前者成为犯罪概念第二性特征”形式违法性”的实质内容,摆脱原有刑事违法性”的空洞性,当运用犯罪构成对某行为进行四要件分析时,就在犯罪概念中形式违法性的范畴中完成的。
(2)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三大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独立加以规定,并同样植入犯罪概念之中,成为犯罪概念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内容,并且是从例外性的消极否定的角度进行是否可以出罪化的判断,即一行为经过犯罪构成分析判断后,
再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进行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事由的判断,使整个犯罪构成体系判断一行为是否犯罪的过程在结构上更完善,逻辑上更连贯,同时也进一步充实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内涵,进一步激活其在犯罪构成中发挥的作用。
(3)将犯罪构成由原来的四要件减为三要件,而且在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上,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的逻辑前提,因为离开了行为人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
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一定罪过的内容。
即将该三要件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加以排列,这也合符人们回溯判断行为的通常认识过程。
综上所述,这一体系认定犯罪成立的过程便是:首先,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为才能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启动犯罪成立评价体系。
其次,在刑事违法性第二环节中,运用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分析行为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这也体现出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的特征。
最后,在应受刑罚处罚的第三环节中进行逆向的既是否具犯罪立阻却事由的出罪化评价。
参考文献:
[1]童伟华. 犯罪构成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出版社1998:246
[3]赵秉志犯罪构成理论不宜动摇--解析犯罪构成体系及要素之争[n]。
检察日报,2004。
[4]宁杰.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构--访陈兴良教授[n].人民法院出版报,2004.
[5]许发民.二层次四要件犯罪构成论[j].武汉:法律科
学,2007.
[6]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观,2001.
作者简介:曹鹏飞(1984.9-),女,西北政法大学0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