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体系改造学术争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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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我国刑法界近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的学术争鸣摘要:文章从四个方面对理论体系展开了考察:首先,初步介绍了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外国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的概况。其次,指出外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引入使得我国刑法界对本土化的理论体系产生了质疑,理论界纷纷提出改造的方略。最后,本人在领悟犯罪体系精髓的基础上,在这里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重构展开了浅薄探索。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成要件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和常见范畴,它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不少刑法学者受到国外德日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的影响对我国传统理论进行了质疑,并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思想的改造意见。借鉴这些意见,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重构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与国外主要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犯罪构成是指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要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基本特征:首先,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次,决定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要件成立犯罪构成所必要。第三,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由总则和分则共同实现。

(2)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外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构成、大陆法系平面型犯罪构成以及英美法系双层次犯罪构成。

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主要存在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该理论主要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是一种递进式逻辑结构。判断成立犯罪要件该当性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主观要素主要指犯罪故意,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这些要素,构成要件中的客观要素以行为为中心,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状况、行为本身、行为结果等要素,第二个要件是违法性。是指行为具有刑法上规定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该行为不属于犯罪。这种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事由和自救行为、义务冲突等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第三个要件是有责性。指由于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而能够对改行为人进行道义上的谴责。有责性的判断也属于消极判断主要包括责任能力、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期待可能性等要素。

二、现阶段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改造的主要思想流派

随着西方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引入,我国通说的犯罪构成理论体

系也发生了动摇。通说认为犯罪构成作为认定行为犯罪构成的规格和标准,是一个由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要方面序排而形成的有机整体。理论界围绕着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改造的路径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本质上讲,主要的理论流派的代表有: 流派一,以赵秉志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四要件平行模

式有其存在的深厚理论和实践生命力,但也有不足之处,[3]赵教授认为我国的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是按照犯罪构成主体--犯罪构成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的顺序排列。原因有四点:首先,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成立的逻辑前提;其次,犯罪主体要件具备后,还必须依次具备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再次,犯罪行为是犯罪主体的罪过心理的外化,因而在犯罪主观要件下面依次是犯罪客观要件;最后,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客体,因而犯罪客体依次是犯罪构成的最后一个要件。

流派二,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刑法学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缺乏内在逻辑性,很难与国外的刑法理论进行沟通,犯罪构成理论和整个刑法理论已逐渐显示出不相适应的迹象。[4]陈教授提出犯罪构成应是一种定罪的思维方法,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对疑难的复杂案件的认定就会存在问题。以正当防卫为例,按四要件理论,它既然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那就应该属于犯罪,这样的推理显然不正确。因此只好认为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认为不是犯罪,只在理论上有内在的冲突,在实践认定中也容易将正当防卫与犯罪相混淆。大陆法系的三要件理论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先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解决违法性问题,考查是否具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有违法性阻却事由,那么定罪活动就会中止,行为就会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果没有违法阻却事由,就意味着行为具有违法性,进而考察行为人的责任,如果没有责任,犯罪仍然不能成立,只有三个要件都具备了,犯罪才成立。

至于挑战传统观点的所谓二要件说、三要件说、五要件说等不同主张也只是对传统四要件理论的及其具体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已,并无任何突出的创新,所以在这里就一笔带过。

三、本人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一些改造建议

我国的犯罪构成无论是在犯罪成立的认识观上还是在判断的方法论上都有待重整。首先需要将理论体系塑造成罪刑法定原则的载体,其实罪刑法定原则的蕴含不仅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务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也包括着限制并防止国家司法权滥用和对公民权益的关怀,进行了有罪和无罪的双向评价。[9]其次,在犯罪成立体系性中确立了刑法兼抑原则,从价值上对我国的犯罪成立体系进行修正。目前情况下,我国的犯罪构成可以从结构上进行一下的调整:

(1)将犯罪构成这一四要件体系融入到犯罪概念之中,为犯罪概念注入可供判断犯罪成立的实质要素,使犯罪概念整合为可展现犯罪成立评价全过程的新型系统。将犯罪构成注入犯罪概念中,是前者成为犯罪概念第二性特征”形式违法性”的实质内容,摆脱原有刑事违法性”的空洞性,当运用犯罪构成对某行为进行四要件分析时,就在犯罪概念中形式违法性的范畴中完成的。

(2)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这三大犯罪成立阻却事由独立加以规定,并同样植入犯罪概念之中,成为犯罪概念第三特征”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内容,并且是从例外性的消极否定的角度进行是否可以出罪化的判断,即一行为经过犯罪构成分析判断后,

再在”应受刑罚处罚性”层面进行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事由的判断,使整个犯罪构成体系判断一行为是否犯罪的过程在结构上更完善,逻辑上更连贯,同时也进一步充实犯罪概念的实质性内涵,进一步激活其在犯罪构成中发挥的作用。

(3)将犯罪构成由原来的四要件减为三要件,而且在三要件的排列顺序上,犯罪主体是其他犯罪构成的逻辑前提,因为离开了行为人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主体的一定罪过内容。犯罪主观要件下面是一定罪过的内容。即将该三要件按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加以排列,这也合符人们回溯判断行为的通常认识过程。

综上所述,这一体系认定犯罪成立的过程便是:首先,只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为才能纳入这一体系之中,启动犯罪成立评价体系。其次,在刑事违法性第二环节中,运用三要件的犯罪构成分析行为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这也体现出犯罪概念中刑事违法性的特征。最后,在应受刑罚处罚的第三环节中进行逆向的既是否具犯罪立阻却事由的出罪化评价。

参考文献:

[1]童伟华. 犯罪构成原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出版社1998:246

[3]赵秉志犯罪构成理论不宜动摇--解析犯罪构成体系及要素之争[n]。检察日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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