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财评[2018]5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基金投资管理工作,提高基金投资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基金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基金投资风险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金投资主体责任本通知所称基金投资,是指省属企业出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参股(认购)基金(份额)以及基金开展的投资等经济活动(不包括公募基金投资相关经济活动)。
省属企业本级及其授权的下属企业,是基金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
开展基金投资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要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完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预案,设立隔离措施,防止发生重大风险;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企业转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基金投资管理人才队伍,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设立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企业要切实维护国有权益,防范基金投资风险。
除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外,企业开展基金投资活动须遵循如下负面清单规定:(一)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基金投资。
主业是指由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业。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现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月5日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的服务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用于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资发〔200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全面预算行为,使全面预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组织、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预算是指省属企业通过货币形式表现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等各方面的总体计划,并按管理层的要求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而形成的一整套预计的财务报表、附表及编制说明书。
全面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经营效益、资本运营、现金流量等重要事项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省属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科学管理;(二)目标控制,分级实施;(三)注重效益,防范风险;(四)责权对等,总量平衡。
第五条省属企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确保企业预算年度内目标利润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强化资本、人本、成本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的有效工具。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调整与监督(控制)工作,完善全面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省国资委监督管理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浙财企[2011]157号•【施行日期】201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157号)各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在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大力培养和造就适应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科学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特制定《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资委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发展规划精神,切实提高省属国资监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激励人才为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作出贡献,根据《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精神,以及省委大力实施海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人才资助项目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在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资助经费按年度直接资助给省属国资监管企业,由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专门用于引进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不含省属国资监管企业下属学校),不得用于管理费用等其他支出。
(简体)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
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境内外股权投资
(含新设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等)以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
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
财、金融衍生业务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各级全资、控股或其它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所属企业)。
第四条省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土地、环保等有关政策法规;。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浙国资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国资发〔2008〕3号)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出资人委派监事会成员的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监事。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二章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条职工监事代表职工参加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监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监事会成员按照《公司法》、《条例》、《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履行职务,职工监事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在会议上充分反映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二)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公司情况,并客观、真实地提出意见、建议;(三)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职工监事应加强业务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熟悉公司业务,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第八条职工监事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监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和考核。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对《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在第一条中的“提高投资效益”后增加“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删去第四款中的“监察”,在“国有资产”后增加“人防”。
(四)第五条第一项“城乡公用设施”后增加“人防工程”。
将第三项中的“欠发达”修改为“加快发展”。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五)将第十二条中的“500万元”修改为“2000万元”。
(六)删去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的“符合资质的”。
(七)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
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国资发[2006]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
(浙国资发〔2006〕11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国资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授权,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市国资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二)坚持各市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尊重市国资监管部门的出资人代表权益,鼓励市国资监管部门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形式;
(三)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依法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能,完善指导和监督方式;
(四)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各市的下列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国。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浙财企[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我省节能减排实际和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8日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加强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节能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组织机构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含省级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支持范围(一)节能和工业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及其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投资及对外担保行为,规避投资担保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指出资企业对外投资(指设立子公司、国内外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已投资项目追加投入)、固定资产投资(指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金融投资(指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担保,指出资企业以保证、质押等形式为出资企业之外的企业出具对外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和对外担保。
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六条出资企业是投资和对外担保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和对外担保决策并承担风险;(四)组织好投资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效益进行评价分析。
第七条出资企业投资和对外担保必须经过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和对外担保方案由出资企业相关部门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最后由出资企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讨论决定。
董事会对投资和对外担保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条省国资委派驻出资企业的监事会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出资企业投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省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和对外担保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参与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三)审核出资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实施备案管理;(四)建立出资企业投资报告制度;(五)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3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梳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浙江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的事项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及时完成本地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的调整。
行政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定委托清单之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材料。
申请人有能力自行完成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可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
二、各地要加快推行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代码制度,全面应用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深度融合。
三、各地要深化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改革创新,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多评合一、联合评价制度,鼓励开展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网上竞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区域、行业和部门间违规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探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本次公布的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与《关于公XXX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6〕373号)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的内容要求为准。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73号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省发改委(二○○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今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筲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没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八条按照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或省以下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报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并附项目所在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发改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我委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章项目核准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项目变更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浙江省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方式和权限第三条浙江省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核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浙政办发[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关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各类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六条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审投[2014]45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审投〔2014〕45号)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已经2014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2014年5月5日浙江省审计厅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业务分配操作规程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审计工作,防范廉政风险,确保审计业务分配的公正、公平和效率,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规章精神,结合厅本级组织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组织审计定义。
本规程中的组织审计是指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审单位”)或专业人员依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和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的行为。
第二条业务分配原则。
审计业务项目分配坚持“质量优先、专业适配、集体决策、审计回避”的分配原则。
(一)兼顾公平的条件下挂钩业绩考核。
各协审单位全年的业务分配与其上年度考核等级紧密挂钩,原则上每家协审单位每年各分配一个审计业务项目,上年度考核名次靠前的协审单位对多余项目有分配的优先权。
(二)充分考虑审计业务专业特点。
根据拟分配审计业务项目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对协审单位进行调查、征询、评估,按照专业适配的要求确定协审单位。
(三)业务项目分配坚持集体讨论。
对拟分配审计业务项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提交处务会议,由处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协审单位会议上公布分配结果。
(四)切实履行审计回避制度。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农业、水利、交通、海洋、卫生、教育、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五)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浙江省政府令第328号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正文:----------------------------------------------------------------------------------------------------------------------------------------------------浙江省政府令第328号《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和完善政府服务,建立健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时纠正、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并将相关测评与监测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浙国资发﹝2014﹞3号 2014-03-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四)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六)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省属企业本级);(七)省属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为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投资活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三)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
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22
【摘要】<正>浙政发〔2015〕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浙江省省属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
【总页数】8页(P18-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浙江省机关效能投诉回访督查办法》的通知 [J], ;;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J], ;
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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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省企业境外投资,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商务厅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
第五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按规定报商务部核准:(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省商务厅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前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第六条我省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报省商务厅核准:(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省商务厅核准能源、矿产及需在国内招商类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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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出资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新设权属企业、非控股式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合资合作、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四)符合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的第三级(含省属企业本级); (七)省属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以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为优先原则。
第五条省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对省属企业投资活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优化产业布局;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本级是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投资活动; (二)制定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三)编制、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四)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 (五)组织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等管理工作; (六)向省国资委报送有关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材料;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代表负责在对本企业投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贯彻出资人意图,并向出资人报告投资管理情况。
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和职责; (三)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内部控制指标; (四)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台帐管理以及项目的实施与过程管理等规定;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后评价规定; (六)非主业投资的控制原则、措施和指标; (七)投资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八)责任追究制度。
省属企业本级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经省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属企业投资决策主体是董事会。
应当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机构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工作,在征求法律、财务等职能部门意见后,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议; (二)省属企业董事会对投资方案应当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决议。
董事应当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名。
第十条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投资决策程序重新决策: (一)投资额超过原概算10%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省属企业应当明确规定所属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所属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要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控制体系,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
(一)严格限制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禁止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投资,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二)严格规范金融投资资金来源,不得融资进行金融投资,不得挪用专项资金进行金融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进行金融投资; (四)开展金融投资,应审核确定金融投资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限额以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业务权限等内容,并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操作。
第十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
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价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省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开展非主业投资。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省属企业应当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省属国企本级及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分为主业投资计划和非主业投资计划, 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其中,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七条省属企业应当将年度投资计划列入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管理,并按季分析投资预算完成进度,加强投资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八条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在每年末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年度预计投资计划,并在下年度2月底前正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简况; (二)《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表》(另行发布); (三)董事会决议; (四)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
对主业投资计划实行备案制,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实行核准制。
备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决议后,主业投资计划以报告的形式,非主业投资计划以请示的形式,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二)省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对主业投资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备案,对非主业投资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复;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省国资委中止备案、核准工作,由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到再次上报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核准所需工作时间。
第二十条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偏离幅度超过20%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省属企业本级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备案制度。
省属企业本级应当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季度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每年四季度末向省国资委预报全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情况,并填写《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另行发布);次年2月底前正式报送上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
其中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的时间规定上报。
年度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投资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原因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
第五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核准制: (一)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主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对发生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三)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非主业投资项目(含境外设立办事机构)实行核准制。
第二十三条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核准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资项目经省属企业本级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 (二)省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对备案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备案,对核准投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核准的批复; (三)需要补充材料的,省国资委中止备案、核准工作,由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到再次上报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核准所需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请示或报告; (二)项目论证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及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说明等; (三)董事会决议; (四)境外投资项目需一并提交具备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项目法律意见;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属企业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未超过5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属企业本级负责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情况于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表》(见附件)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投资项目在资料的完备性、内部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和投资方向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本级应当在上报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第六章 投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属企业不得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关联方企业投资。
第二十八条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不得违反本办法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省属企业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重组等投资行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省属企业投资涉及股权收购、增资扩股以及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省国资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相关后评价报告应当在报告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后评价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抽查。
第三十二条省属企业重要物资设备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应建立招投标制度,并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