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要求规范》(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全资料
《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鲁教基发〔2015〕6号)文件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第九条尊重教师专业自主权,支持教师对国家、地方、学校课程进行整合,支持教师开发校本课程,鼓励教师承担学校特色课程教学和学生社团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尊重学生课程选择权,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高中学校扩大选修学分在学生毕业学分中的比重,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及折算标准
1、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原则上集中培训按照6学时折合1学分,非集中培训按8学时折合1学分。
2、参加由培训院校举办的属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开发指南》范围的各种长短培训,学完规定课程,课程考核不合格,不计学分。
3、参加由其他培训机构举办并经市以上教育局师资培训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可按实际听课的时数,以每小时为1学时计并折合学分。
4、经成人高考或其他进修考试录取的,教育系统举办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函授、脱产进修的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教育系统系列的自修考试提高学历的教师,学习结束,原则上按饱满学时折合学分。
如中途辍学,未能毕业均不记学分。
但上述各种类型的中小学教师均必须参加省、州、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培训,不参加者扣其总学分。
5、此前各地开展的中小学教师继教相关培训按以下项目及标准凭证登记:
WTO培训4学分
职务培训2学分
校长提高培训3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6学分
6、中小学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学时及学分计算办法如下:。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鲁教师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花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我校教师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泰安市教育局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鲁教师发〔2015〕3 号文件的通知》(泰教发〔2015〕64号)及《泰安市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规划(2016—2020年)》(泰教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登记管理组织机构组长:王彦林副组长:李浩吴利华成员:郑永郑洪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德育主任郑洪新负责,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我校此次教师学分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学分登记管理对象1.凡取得教师资格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学前教育、小学的教师,均属培训学分登记管理对象。
三、学分登记管理范围2.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批准)、培训机构(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学历提升培训,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2四、学分登记总体要求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实行分年度登记,五年一周期核定的管理制度。
教师每年培训所获学分不少于30学分,五年培训学分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其中新任教师另须参加的适应性培训不少于72学分,3年内完成。
五、学分登记管理方式4.学校对教师培训学分情况实行一培训一核实、半年一统计、一年一通报的制度,具体负责教师培训工作的布置、督促和落实工作。
5.使用全县统一的《宁阳县中小学教师培训登记证书》,《登记证书》由县教育厅监制,县教育局颁发,教师个人保存。
六、学分计算办法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注明的培训学时(未发培训结业证的凭培训通知规定的有效培训时间并核实培训笔记或听课本,由送培学校实行一培训一核查,并核发培训学时证明)每1学时计1个学分。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
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
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年度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年度校本培训计划。
关于做好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工作的通知各镇(处)教育办公室,局属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工作,规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根据《关于做好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青师训字〔〕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教育体育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教师进行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证书验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及学分数本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时间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均以培训发证时间为准。
(一)类学分校本培训。
包括全市统一开展的班主任全员性校本培训和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开展的培训两部分。
全年校本培训共登记学时,学分(类学分)。
各学校可根据教师参加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学习态度等情况评定出每位教师具体的学分。
(二)类学分.提高学历层次培训。
参加教育硕士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经成人高考或自学考试(含中小学教师助学自考)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
.骨干教师培训。
参加青岛市级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以培训证书为准,没有证书的登记标准可参照《青岛市级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见附件)。
参加胶州市级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以培训证书为准,没有证书的登记标准可参照《年胶州市级教师培训学分折算表》(见附件)。
.新课程培训。
参加年山东省暑期新课程远程研修培训的教师、指导教师和研修组长达到合格标准,登记学时学分。
.其他培训。
()参加胶州市教育发展论坛培训合格,天登记学时学分,半天登记学时学分。
()信息技术、普通话及教师职称业务考试培训。
参加人社局或全国计算机培训(考核)并取得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计学分。
参加国家心理咨询师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参加年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二级乙等以上证书的教师登记学时,学分。
()专业技能证书。
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取得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登记学时学分,高级登记学时学分。
教育局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制度
关于印发《XXX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制度》的通知各乡镇(街道)教办、区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XXX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XXXXXXX年X月X日XXX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实施幸福培训、享受培训幸福”的理念,适应教育改革发展要求,遵循教育人才成长规律,面向全员开展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全面提升校长、教师的核心素养,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团结协作的师资队伍,为办好“学生快乐、教师乐业、家长满意、社会公认”的幸福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培训目标及学分要求(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新任职中小学教师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中小学校长培训等各类培训体系,形成具有多样化、选择性特点的教师培养培训课程体系,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逐步形成具有高新区特色的教师培训品牌和培训文化。
(二)学时与学分要求以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确保中小学教师接受各级各类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省远程研修不少于180学时,市、区面对面集中培训60学时(市级集中培训10学时,区级集中培训50学时),校本培训120学时。
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五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新任职教师三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72学分(学分登记办法见附件)。
三、培训任务(一)教育管理干部培训。
校长培训。
完成对初中、小学校长的新一轮全员培训,对新任和拟任校长做好上岗前的资格培训。
选送一批有思想、素质高、有一定理论基础、办学水平高的知名校长参加国家和省级高级研修班培训。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5(000)013【摘要】<正>鲁教师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639.2【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J],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科医学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5.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远程研修
关于做好校本研修阶段若干问题的公告暑期初中教师中级教育技术能力全员远程研修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深化学习内容、迁移学习效果、提升应用能力。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规划(2013—2015年)》(鲁教师字〔2013〕1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校本研修阶段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工作思路以信息化环境下中观教学设计与实施为主题,以提高教师对学科、课程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改进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而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态,促进每个学生的健康发展为重点,把暑期的集中远程研修与秋季开学后校本研修相结合,促进教师远程研修的校本化、常态化,提升教师教育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能力。
二、研修主体参加暑期集中远程研修的全体初中学科教师。
三、研修任务与时间安排四、研修形式校本研修阶段采取“以学校为主阵地,教师研修反思、不同层级助学专家团队专业引领有机结合”的运作模式。
在指导上继续按照“省课程专家团队—市县学科指导组—研修小组—参训学员”的教学组织模式(具体详见各学科组公告)。
五、工作要求1. 各地市、各区县项目办要加强对各校校本研修的督促、指导和检查。
2.加强对三级助学团队(省级专家、指导教师、研修组长)的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职责(见附件)。
3.各级项目办通过不同层面的优秀研修成果评选,激发学员校本研修的积极性。
4.学员参加校本研修的学分按《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记入个人档案备查。
附件1:初中校本研修课时教学设计模板附件2:初中校本研修阶段助学团队工作职责细化表附件3:校本研修成果资源包结构表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远程研修项目办公室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2013年初中校本研修阶段附件22013年山东省初中教师教育技术能力中级培训校本研修阶段助学团队职责细化表注:“一课三备”:基于研修后的第一次教学设计;第一次同伴研讨,第二次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课后反思;第二次同伴研讨,第三次教学设计,设计作业及教学评价试题。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7【实施日期】2015.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管理办法
大洋中心学校学分计算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教师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教研活动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五年一周期内校本培训和教师自主研习活动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既每学年24学分(超过24学分按24学分统计,不计入下一学年),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本计算办法中1学时记1学分。
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既我校在岗在编的教职工及后勤工作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20学分)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按通知规定日期,每天按5学时计算。
(新泰市的研讨会按3学时计算)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承担的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每节课按2学时计算。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1)集体教研(包括集体备课):每学期按六学时,不参加每次扣一学时请病假扣0.5学时,公差不扣学时,以签到表和相关领导签名的假条为准。
(2)听评课:每学期听够规定的十五节课得五学时,以签到表为准。
签到表弄虚作假的,该项学时记为0,每少一节扣0.3学时。
(3)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每提供一次记二学时,每参加一次记一学时。
以相关文件证明为准。
(4)支教:除相关的支教补助外,每一节课按0.5学时计算。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按县、市、省、国分别记2、3、4、5学时。
5.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课题每学期加一次,可连续加三年。
校级的草根课题记3学时可连续加三年。
各项教学、科研获奖,按县、市、省、国分别记3、4、5、6学时。
志愿服务、拜师、带徒每学期加3学时,以相关文件和过程材料为准。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7•【字号】鲁教师字[1997]8号•【施行日期】199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山东省教委、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鲁教师字〔1997〕8号)各市地教委(教育局)、人事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的有关规定,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本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凡已取得教师任职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均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参加相应的继续教育。
现未达到国家规定学历标准的中小学在职教师,必须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
第三条继续教育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补充更新知识,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的教育。
通过继续教育使不同层次教师的素质都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提高,从而建设一支能够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品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我省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继续教育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分以下四类:(一)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对新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使其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的培训,包括对非师范专业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理论、学科教学法和教学基本功的培训;(二)职务培训:按教师现任职务要求和高一级专业职务的部分要求进行的培训;(三)骨干教师培训: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按骨干教师的要求和对现有骨干教师按学科带头人的要求进行的培训;(四)专题培训:根据需要进行的各种专题培训和对各职级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教师基本技能的培训。
2015年青州三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
青州三中2015年教师远程研修实施方案青州三中2015年7月2015年青州三中远程研修实施方案根据《2015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全员远程研修实施方案》研究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5年我省中小学教师全员远程研修以帮助教师“研究课、上好课”为目标,与我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规划及“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简称“优课”,下同)活动整合设计,按照“重心下移、分级指导、以校为本”的原则推进全员远程研修向常态化、校本化转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架构和业务指导模式,努力提升研修质量。
二、组织保障:1、领导小组:组长:崔仕友副组长:张永刚刘明玉任立俊成员:钟读威崔玉民孙群友刘安彬张建民司志林吕宏刘家军江波高建虎刘忠民2、项目办公室:组长:刘明玉任立俊副组长:江波冯波成员:处室主任级部主任研修组长马桂莲语文—李在亮侯宝琴数学—秦素红张芳英语—陈天伟张同银政治—闫文涛历史—杜军红地理—刘秀云物理—冯秀莲陈建设化学—潘绪美生物—王孔常音乐—冯骏霞体育—刘同国美术—肖玉国技术—赵美娥职责:联络、指导、督促、落实、考评3、研修技术组:组长:王心广成员:马桂莲赵美娥李东方刘洪胜张海杰孟德顺职责:负责研修数据下载、上传,机器维护等4、宣传报导组长:张俊言5、经费保障组长:孙成才6、电力、物品保障组长:刘永军交流和专题研讨;进行学习反思,学以致用。
(二)组织建设。
1、学科研修组。
分学科成立研修组,每个学科研修组以10人左右为宜。
2、学科指导小组。
高中教师远程研修以市为单位组建学科指导小组,选配组长1人,指导教师原则上按与参训教师1:50的比例遴选配备。
3、市级专家团队。
原则上每学科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负责对远程研修和“优课”活动引领和指导。
4、省级专家团队。
根据远程研修常态化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奉献精神的省级专业指导队伍。
分学段、分学科组建省级专家指导组,按与学科参训教师1:1000的比例选配指导专家,负责全省全员远程研修和“优课”活动的专业指导。
博兴县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法(草稿)
博兴县教育系统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草稿)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县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鲁教师发〔2015〕3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及登记范围: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博兴县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2.登记范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二、培训形式: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三、达标要求: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一个周期,即五年内,每位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的继续教育;一年内,每位教师应完成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分(国家、省市县组织的培训应在12-48学时范围内,其中面对面培训不少于12学时;学校组织的培训不多于24学时)。
四、记分办法: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
培训结束后,颁发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以继续教育证书上的学时认定学分;没有颁发证书的,根据学习通知中的学习时间(实际学习时间)折算学时,计算学分(1小时=1学时=1学分;1天=6学时=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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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15-06-11 【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
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
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
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
60学分。
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
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
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
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
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
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2015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