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各地停车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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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行为,提高停车场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停车场的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以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停车楼和露天停车场为主要形式。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履行停车场管理职责,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有序和高效运营。

第五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停车位信息采集和发布机制,方便车主了解停车位的情况,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制度,公示收费标准,合理制定停车费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用先进的停车设备和技术,提高停车场运营效率,提供便捷的停车体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建设第九条停车场规划要根据停车需求、地区交通情况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充分考虑停车位的数量、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与周边交通设施衔接,方便车辆进出,避免交通拥堵。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保证停车场结构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汽车停车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车主的需求。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停车位大小,确保各类车型都能够顺利进出停车位。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均衡的照明设施和防火设施,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识和指示标志,指导车辆进出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位指示系统,告知车辆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电子缴费设备,方便车主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设置专用通道或停车位,方便残疾人和孕妇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监控设备,及时发现和解决停车场内的安全问题。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和车主的权利和义务。

停车场管理法规

停车场管理法规

停车场管理法规停车场管理法规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市)用于停放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应当按照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二)引言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与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车位作为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停车管理、交通秩序和公共空间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陆续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秩序。

本文将从5个大点入手,对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详细阐述。

一、车位使用管理1.《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2.《车位分配办法》:明确定义了车位的优先分配原则、分配程序以及保障公平合理分配。

二、车位使用费用1.《车位使用收费管理条例》:规定了停车费用的收取标准、计费方式以及收费管理要求。

2.《停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明确了对于违规停车的行为的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

三、车位管理责任和义务1.《城市停车场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确立了停车场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设施维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2.《停车场经营者责任条例》:明确了停车场经营者对车位秩序、车辆安全和服务质量的责任要求。

四、车位使用权和争议解决1.《车位租赁合同范本》:规定了车位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和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车位纠纷解决办法》:指导各类车位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五、车位建设与规划1.《城市车位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车位建设的规划、布局、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2.《车位配建与共享办法》:详细规定了配建车位和共享车位的管理要求和操作指南。

总结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主要涵盖了车位使用管理、车位使用费用、车位管理责任和义务、车位使用权和争议解决以及车位建设与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条文为车位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维护了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规范了车位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为了确保车位相关法规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车位管理的监督与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促进良好的交通秩序的形成。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4年物业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停车场管理,保障停车场使用者的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停车场管理,具体执行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三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的目标第四条:停车场管理的目标是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停车效率。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机构第五条: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停车指引、收费管理等。

第六条:停车场设置管理人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四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八条:停车场的设计应当合理,通行和泊车设施应当齐全。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适的道路标志和交通管理设施,确保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五章停车场的使用第十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一条:车辆离开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违法行为,如超速行驶、鸣笛、追逐竞驶等。

第十三条:在停车场内禁止进行非法活动和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第六章停车费用的收取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停车费用进行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公正,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七章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备,保障停车场的安全。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扫,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防火设施,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应对。

第八章违规处理和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有权对停车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拖车、罚款等。

第二十二条:对于停车场管理存在问题的,使用者有权向物业公司进行投诉,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停车场使用者,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暂停使用、禁止使用等措施,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报案。

停车场承包法律规定(3篇)

停车场承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停车场作为缓解这一问题的有效手段,其建设和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

停车场承包作为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涉及到多方利益,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停车场承包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一、停车场承包的概念与特征停车场承包,是指停车场所有权人将停车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由承包人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经营,实现停车场的合理利用和经济效益。

停车场承包具有以下特征:1. 主体特定性:停车场承包的主体包括停车场所有权人、承包人和使用人。

停车场所有权人通常为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筑物所有权人;承包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人则是指停车场的消费者。

2. 期限明确性:停车场承包的期限应当明确约定,通常为5年至30年不等。

3. 权利义务对等性:停车场承包中,停车场所有权人将管理权和经营权转让给承包人,承包人则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和经营风险。

4. 经营性:停车场承包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停车场的经济效益,因此,承包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停车场承包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停车场承包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停车场承包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停车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为停车场承包提供了法律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与停车场承包密切相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了停车场的安全管理、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内容,对停车场承包的安全运营具有指导意义。

5. 《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停车场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停车场承包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各地停车场法律规定

各地停车场法律规定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 结合停车场管理的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停车场车辆管理, 包括公共停车场、私人停车场等各类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车辆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安全、有序、公平的原则, 保障车主、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停车场的设立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划要求;(二)有适当的土地面积和停车位数量, 满足停车需求;(三)设有标明停车场名称和停车位数量的明显标识;(四)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保障车辆安全和便捷停车。

第五条停车场必须设置在地面道路上, 不得占用人行道和非停车场专用道路。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置1小时以下、1小时至3小时、3小时以上的停车计时区域, 并合理划分停车位, 确保车辆有序停放。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管理岗位, 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停车管理员,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非法停车、滞留等现象的发生。

对于非法停车的车辆, 停车管理员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扣留车辆、贴罚单等。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对停车场内的车辆和相关活动进行监控。

监控设备要保证正常运行, 录像资料要妥善保存, 便于事后查证。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设置车辆出入口处的道闸或者其他防护设备, 确保车辆出入的安全性。

车主和驾驶员在停车场内行驶时应遵守交通规则, 注意安全。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合理收取停车费用, 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当明码标价, 车主和驾驶员要求提供开票的, 停车场应当按规定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收费设备, 并采用便利的移动支付方式, 方便车主和驾驶员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计费时段。

在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白天和夜间, 停车费用应有所区别。

第五章泊位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合理划分停车位, 不得随意改变或占用车位。

2023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3年停车场管理规定

2023年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 维护停车秩序, 保障城市交通有序进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科技创新,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推动智能停车场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 加强与其他交通设施的联动, 共同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确保停车场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第八条停车场的位置应当便于车辆进出, 并与周边道路交通有关联。

第九条停车场的布局应当合理, 设置合理数量和大小的车位, 满足停车需求。

第十条停车场的建设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 包括视频监控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等。

第三章停车场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统一的管理机构, 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和运营。

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高, 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指导。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充电桩等配套设施, 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合理收费, 明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及时公示。

第十六条停车场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包括停车APP、在线支付等。

第四章停车场秩序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向车主提供规范的停车指引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监控, 禁止乱停乱放和无证停车。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合理的出入口, 确保车辆的进出顺畅。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演练,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当设置停车位地面标线, 保持停车位的整洁和有序。

地面停车场权属法律规定(3篇)

地面停车场权属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地面停车场作为重要的公共设施,其权属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对地面停车场的权属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地面停车场的定义地面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通行、维修等用途的地面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公共停车场: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如城市道路两侧的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等。

2. 单位停车场:供本单位职工或特定人群使用的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

3. 专用停车场:供特定用途的停车场,如医院停车场、学校停车场等。

三、地面停车场权属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他项权利。

”2. 权属划分(1)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属于公共设施,其权属由国家所有。

但具体到某一公共停车场,其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2)单位停车场单位停车场的权属由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将停车场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3)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权属由专用单位所有。

专用单位可以依法将停车场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3. 权属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利应当依法登记。

因此,地面停车场的权属也应当依法登记。

(1)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的权属登记由国家负责。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国家申请登记。

(2)单位停车场单位停车场的权属登记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权属登记由专用单位负责。

专用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四、地面停车场权属争议的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地面停车场权属争议时,可以首先尝试协商解决。

停车费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停车费收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随之而来的是停车难、停车费高昂等问题。

为了规范停车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停车费收取。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停车费收取的法律规定。

一、停车费收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车辆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区域内的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规定了停车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包括停车费用的确定、支付方式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的权属和使用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规定了停车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二、停车费收取的原则1. 合理合法:停车费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公开透明:停车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便于车主查询和监督。

3. 公平公正:停车费收取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4. 自愿原则:车主有权选择是否停车,停车费收取应当尊重车主的意愿。

三、停车费收取的范围1. 公共停车场: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等。

2. 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停车场。

3. 单位内部停车场: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内部设置的停车场。

4. 临时停车:包括道路两侧、临时占道等非固定停车场所。

四、停车费收取的标准1. 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制定。

3. 单位内部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4.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停车费收取的方式1. 现金支付:车主可以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停车费。

停车相关法律规定(3篇)

停车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难、乱停车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秩序和居民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停车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停车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停车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1. 《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 51149-2016)该规范明确了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编制原则、内容和方法,要求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相协调,满足城市交通需求。

2.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5号)该办法规定了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审批程序、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停车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停车收费管理1. 《关于规范城市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4号)该通知明确了城市停车收费管理的原则和标准,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实行差别化收费。

2. 《关于规范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53号)该通知规定了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管理办法,要求各地按照“政府定价、市场调节”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停车秩序管理1. 《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罚款。

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处罚的种类、标准和程序等。

3. 《城市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该规定明确了城市道路停车管理的范围、职责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道路停车进行管理。

五、特殊区域停车管理1. 《机场区域停车管理规定》(民航局令第252号)该规定针对机场区域停车管理,明确了机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收费和管理等内容。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各地关于地下车库的权属是如何确定的地下车库的权属是指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于哪个单位或个人。

不同地区对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将从法律、规划和合同方面来探讨各地关于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方法。

一、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权属的确定首先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权属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归属问题。

根据该法,建筑物和土地属于不同权利主体的,依照合同、协议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因此,如果在地下停车场建设之前就已经明确约定了权属,可以根据约定来处理。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需要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

2.《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调整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筑物设置的要求和条件。

因此,在城市规划中对地下车库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划要求和条件,有助于确定地下车库的权属。

3.地方性法规:不同地区还可能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用于处理地下车库权属问题,比如一些地方出台了关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办法,对地下车库的权属和管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规划和审批程序地下车库的权属在规划和审批程序中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的程序可能存在差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项目规划:在项目规划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功能等进行审核。

2.项目审批:在项目审批阶段,需要申请相关建设手续,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审批部门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要求对地下车库的设置和权属进行审批。

3.建设合同:在进行地下车库建设时,业主和开发商之间会签订建设合同。

建设合同中会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属,以及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三、具体合同约定在购买或租赁地下车库时,买卖双方或出租双方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地下车库的权属。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2024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引言概述: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是指关于车位管理和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车位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保障车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车位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将依次介绍车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车位分配条文、车位管理条文、车位使用条文和车位争议处理条文,以帮助读者更全面了解相关法规。

正文:1. 车位概述条文- 《车位管理法》第一条:明确定义了车位的概念和分类,包括室内车位、室外车位、临时车位等。

-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城市停车场的管理范围和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提出了对车位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2. 车位分配条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小区内私人车位的分配原则和办法,包括面积占比、居住人数等指标。

- 《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停车场车位的分配方式,如有权单位优先、居民合理分配等。

3. 车位管理条文-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包括设置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规定等。

- 《交通临时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交通临时停车场应设立管理人员,负责车位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4. 车位使用条文- 《机动车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如停车位的正确使用、禁止占用他人车位等。

- 《单位停车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单位停车场的使用进行规范,包括员工车辆的停放、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5. 车位争议处理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车辆停放纠纷的处理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对不按规定停车或超时停车的处理办法,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总结: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涵盖了车位概述、车位分配、车位管理、车位使用和车位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能够帮助车主合法维权、促进社会车位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减少车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使交通更加有序和安全。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提高城市交通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停车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依法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和道德规范,不得占用非法停车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位数量符合当地需求,规划合理、布局科学。

第六条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标识和导向系统,提供便捷的停车信息,方便车主停车。

第七条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清晰的停车位标线,保证停车位使用的公平和秩序。

第八条停车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服务人员,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

第九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完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章公共道路停车管理规定第十条机动车驶入公共道路停车应当在指定停车位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交通工具通道。

第十一条具备优惠停车条件的车辆(如电动车、残疾人车辆等),应当在指定的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普通停车位。

第十二条公共道路上禁止违法占用停车位、占用非法停车位,如发现占用非法停车位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和明细。

第十四条停车收费单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存在虚假收费和乱收费行为。

第十五条车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并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

第五章停车管理与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一)警告: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口头警告,教育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

(二)罚款:对停车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拖车:对占用非法停车位、严重妨碍交通秩序的车辆,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拖移车辆。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行为,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保障市民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停车设施的停放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活动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并严禁妨碍交通、占用消防通道、挡住紧急出口、阻碍行人通行等行为。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合理布局停车场和停车泊位,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活动的监管,提供相关的停车管理服务,优化城市停车环境。

第二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第七条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设计,确保泊位数量充足。

第八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标识,确保停车泊位的可辨识性,方便车主停放和寻找车位。

第九条停车场内应当有清晰的车辆行驶通道,保证车辆有序进出停车场。

第十条停车场应当合理设置出口通道和缴费收费设施,方便车主支付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维修,并做好临时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停车场设立应当符合消防要求,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防止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四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电子支付、移动支付等方式支付,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停车费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乱收费、过高收费等现象。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应当合理计费,不得存在虚报、独立计费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停车费用应当提供电子发票或者纸质发票,并能够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第十八条停车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公示停车费用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机动车停放行为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停放应当以停车场、停车泊位为主,禁止在禁停区域和非机动车道停放。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应当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路面。

停车场规划法律规定(3篇)

停车场规划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城市停车难、停车乱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秩序,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对停车场规划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停车场规划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停车场规划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 停车场规划原则(1)以人为本:停车场规划应充分考虑人车流线,确保车辆通行顺畅,行人安全。

(2)节约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3)功能分区:合理划分停车场功能区域,满足不同车型、不同使用需求。

(4)可持续发展:停车场规划应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能源利用。

三、停车场规划法律规定内容1. 停车场分类根据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服务对象、规模等,可将停车场分为以下几类:(1)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2)专用停车场:为特定单位或个人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

(3)临时停车场:为临时需要停车服务的车辆提供停车场所。

2. 停车场规划指标(1)停车位数量:根据停车需求预测,确定停车场所需停车位数量。

(2)停车设施配置:包括停车设施、道路、绿化、照明等。

(3)停车场面积:根据停车位数量、设施配置等因素确定。

(4)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位置、规模等因素确定。

3. 停车场布局(1)城市公共停车场布局:根据城市交通规划,合理布局城市公共停车场,确保城市交通畅通。

(2)住宅区停车场布局:结合住宅区规划,合理布局住宅区停车场,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3)商业区停车场布局:根据商业区规划,合理布局商业区停车场,满足商业活动需求。

4. 停车场建设要求(1)停车场设计:停车场设计应满足车辆通行、停放、安全、环保等要求。

(2)停车场设施:停车场设施应包括停车位、道路、照明、排水、消防等。

商场停车位按法律规定(3篇)

商场停车位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场作为城市商业活动的中心,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随着商场数量的增多,停车位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商场的运营效率和顾客的购物体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商场停车位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商场停车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商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停放,不得妨碍交通;(二)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四)不得在紧急情况下占用应急车道停车;(五)不得在消防通道、救护通道、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等禁止停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

业主共同享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二、商场停车位的设置1. 规划要求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商场停车位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根据商场的规模和客流量,合理设置停车位数。

(2)停车场地应满足消防、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

(3)停车场地应与商场出入口保持适当距离,便于车辆进出。

2. 设置方式商场停车位的设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地下停车场:适用于大型商场,可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停车场管理规定(5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5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公(交管)字90号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

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停车场租金收益法律规定(3篇)

停车场租金收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的建设成为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的重要途径。

停车场租金收益作为停车场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规定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停车场租金收益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停车场租金收益概述停车场租金收益是指停车场经营者通过提供停车服务,向停车用户收取的费用。

停车场租金收益是停车场经营者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来源,也是停车场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停车场租金收益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该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拥有的停车场享有收益权。

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停车场租金收益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根据该规定,停车场租金收益的计算方法应遵循合同约定,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市场价格或者政府定价执行。

3. 《城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城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向公众公示。

”该规定明确了停车场租金收益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原则,并要求公示收费标准。

4. 《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要求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提高停车费用,侵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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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位的数量。

第九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区(点)、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街区、贸易市场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停车位。

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位或者配建停车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位。

按照本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位时,应当为残疾人停放车辆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建设下列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一)配建的停车位超过二百个的;(二)建设工程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三)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

在其他区(市),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进行施工。

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但停车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停车场验收合格证明。

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应当投入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规定标准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备案后领取《青岛市经营性停车场登记证》。

停车场泊位数量发生变化的,其管理者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配备相应的停车场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内容和监督电话;(二)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三)对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五)场内发生火警、盗窃、抢劫及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七)执行停车场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待建土地、单位自用场地可以用于设立临时停车场。

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

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临时停车场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停车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申领《青岛市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场地证明;(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设立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应当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专用停车场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一)停车场属建设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停车场属业主共有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管理人;(三)停车场属业主个人所有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停车场,应当遵守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和设备;(三)做好车辆防盗的安全措施;(四)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费用。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停车场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的予以指出并指导纠正。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状况和区域停车场设置情况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九条在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使用。

下列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一)占用消防通道的;(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的;(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规定使用时间;城市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八米的,不得在道路两侧同时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十二条道路停车泊位拟收取费用的,应当报价格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拟定的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是否收费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道路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明显标志予以告知。

第三十四条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部门根据使用时间和所在区域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收取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的,应当明示标志。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投入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停车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闲置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毁损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部门审批设立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设置、撤除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五百元罚款。

擅自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影响使用泊位的数量,每个泊位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有关处罚按照规定应当相对集中行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和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3-08-07 10:35 阅读次数:(2003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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