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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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贵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除农村个人建房、市区私房修建和临时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

第六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的规定执行,分区规划未覆盖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无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附表(一)《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容积率和密度指标,按有关专业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白云区、乌当区、花溪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建制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附表(一)中心环路以外的指标执行。

第十条市中心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下表控制。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筑府办函[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10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6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为适应新时期贵阳城镇化工作对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措施:第一条科学制定农房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房建设的区域,为农房的审批提供选址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科学研究建设方案,确保农村房屋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第二条农房是农业人口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用于自行居住的房屋,简称农房。

第三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要严格执行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抓好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并完善饮水、排污、供电、电信、交通、燃气、农产品市场、文化教育、卫生院、垃圾收集、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五条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土地开发时限合理划定农房建设的禁建区、限建区、可建区。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改变管理方式,将农房审批许可、认可事项依法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含农村社区),负责对农房进行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农房的批后管理工作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农房)。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2528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62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小学
6--8平方米/人
生均面积18---20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5--18)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70/千人;每班45人;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确保城市规划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当以规划计划编制、规划设计审查、规划实施和管理监督四个环节为主要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划计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坚持总体规划编制与专项规划编制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和研究城市自然、人文和社会经济基础数据,科学界定城市发展战略方向和空间布局,制定合理的城市发展目标和指标。

第七条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专业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形成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计划编制应当实行多部门协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者专门机构,加强沟通和合作,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规划设计审查第十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重点关注规划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环境效应,注重与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和一致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及时反馈审查结果,明确修正要求,并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设计审查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建立有效的实施机制,确保规划得到切实的推进和落地。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内容和设计意图。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筑府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0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了加快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规划层级监督,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建设部、中央编办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26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筑党发〔2005〕31号)文件精神和《贵阳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按市委八届23次常委会会议决定和贵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决定在贵阳市辖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区(以下简称市辖五区)设立贵阳市规划管理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贵阳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主要内容(一)调整市辖五区规划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规划分局领导干部由市规划管理局统一管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局党组征求区党委、政府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任命。

(二)成立市辖五区规划分局市辖区及市政府指定区域城市规划管理集中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垂直规划管理体制。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24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2023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1日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规划管控,协调空间布局,确保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市辖各区城镇范围内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乡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国防动员、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制定相关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用地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建筑系数;(五)建筑控制高度;(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九)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在保障安全、避免功能冲突的前提下,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资源、混合利用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兼容部分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并且在详细规划中明确各类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需配套建设的各类设施以及规划控制指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筑府办函[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经2014年第五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九届第84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2.贵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基金计提标准测算说明2014年6月12日附件1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理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保障“疏老城,建新城”顺利实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市区两级分配体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分配原则(一)坚持事权财权匹配、责权利对等原则,全面理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

(二)坚持政府性债务偿还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原则,推进“疏老城、建新城”项目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坚持“六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统一平台交易、统一出让金收缴、统一监管)原则,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净地”出让,逐步提高我市土地出让收益。

二、分配体制(一)市政府负责贵阳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主要基础设施规划、融资、建设,市区(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部属市级财政基金收入。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范围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四章规划实施第五章规划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推动城市发展与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科学规划,公正审批,有效实施,严格监督,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提高城市规划技术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突出城市特色和效益。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坚持民主参与,公开透明,多方共治,加强社会管理与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第二章规划范围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指导,包括城市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基础设施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等内容。

第七条城市详细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公园、市容环境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专项规划是贵阳市城市规划的特定领域或特定问题的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更新规划是指对老旧城区、城市功能区、棚户区等区域进行改建和提升的规划。

第十条城市设计是指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排布、功能划分、景观塑造等内容的规划。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提出初步方案后,需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正式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生效。

第十二条城市详细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详细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城市专项规划由贵阳市规划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要在编制前进行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和省级法规以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和良好的城市环境。

以下是贵阳市的一些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范围、功能定位、建设重点等,并将其作为城市发展的基本依据。

2. 规划编制:贵阳市要统一规划编制的标准和流程,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合理、系统。

3. 城市建设用地供应:贵阳市要合理安排城市的建设用地,并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用地政策进行用地供应。

4. 建筑物高度限制:贵阳市要制定建筑物高度限制规定,不同地区、不同功能的建筑物要根据规划的要求进行高度限制。

5. 绿化和景观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绿化和景观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绿地资源,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和景观效果。

6. 城市交通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交通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和交通设施,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和交通安全问题。

7. 城市水资源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水资源规划,合理规划城市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确保城市的供水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贵阳市要制定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城市环境的监测和治理,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

贵阳市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不断完善和更新的,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变化。

同时,贵阳市还要加强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和有效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3•【字号】黔府办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黔府办〔2001〕7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加快我省城镇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规划是各级政府指导和调控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

加强城市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城市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和省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布局和发展方向,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节约地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

二、大力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水平,保障城市健康有序发展(一)逐步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工作。

城镇体系规划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妥善处理城镇之间、单个或数个城镇与城镇群体之间、群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地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依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市的城市规划建设,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创新实践、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城市规划和城市发展协调性和有机统一性,推进城市美丽宜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合规、从严管理,着力提升城市规划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编制程序、规划编制内容、规划编制组织等基本要求,依法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划编制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四个层次,其中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2.1 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贵阳市的城市发展方向,规定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行政区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内容,提出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为下一步城市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2.2 区域规划第八条区域规划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因地制宜,根据区域实际情况,明确规划边界、承载能力、分区规划目标和规划重点,提出现代化区域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布局,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提供依据。

2.3 详细规划第九条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的有关规划内容落到实处的具体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明确城市各类用地、城市道路、交通、绿地、公共设施、建筑物等内容。

2.4 专项规划第十条专项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领域进行编制的规划,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审核机关应按照国家和省份的规定程序,对规划方案逐项进行审核。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规划能够科学、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境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活动,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城市用地管理、城市建设控制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各项发展方向和规模的规划、布局、设计、控制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利益至上、社会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步进行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当配齐专业人员,保证编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分析评价,确保规划方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广泛的民意和专家的建议。

第十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城市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第十二条城市用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城市用地的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和规划设计,合理划定城市用地的功能区域。

第十四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制定用地规划和计划,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管理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对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城市建设控制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控制是指对城市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确保城市建设的和谐、美观、功能完善。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控制应当加强对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一、总则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规划编制管理1. 规划编制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等各级城市规划。

2. 规划编制机构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发展布局。

3. 规划编制机构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编制重要环节的论证和评估,确保城市规划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 城市规划编制应公开透明,听取公众意见,并依法进行听证,对关键问题进行广泛征求意见,争取各方参与和支持。

三、规划实施管理1. 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 实施城市规划应注重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和防治措施。

4. 规划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划的质量和进度。

四、规划监督管理1.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2.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3. 规划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规划信息公开1. 城市规划编制机构应及时公开城市规划编制过程、规划方案和规划实施情况等信息。

2. 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城市规划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和途径。

3. 规划信息公开应充分尊重公众知情权,接纳公众意见,推动规划实施更加民主透明。

六、违规处罚1.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2. 对于故意破坏城市规划、规划实施阻碍、违规占地等情况,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正文:----------------------------------------------------------------------------------------------------------------------------------------------------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条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2014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筑府办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二)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1)条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20‎328(颁‎布时间)‎20020‎328(实‎施时间)‎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1•【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2016年7月21日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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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规划技术管理办法》文本及说明11、12《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得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得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得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得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与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与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与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得城市特色;(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与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与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得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得功能与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三)跨区域地段节点;(四)市人民政府规定得其她区域。

第六条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得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得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得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得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得材料。

第七条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得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得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与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得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得,其高度与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得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得完整性与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得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得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与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得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

建设用地得适建范围按照批准得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她不计入指标计算得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位;(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十)城市设计要求;(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她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得建筑面积比例得,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得,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得80%;(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得,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得50%。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得居住用地与居住用地兼容其她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得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得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得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得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得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应当根据批准得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一”)得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得行政办公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得公共服务设施等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筑面积得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得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得按照本规定得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得,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与容积率。

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得,建筑密度按照附表一中公共建筑得指标执行。

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得综合住宅,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得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建筑物毗邻一条城市道路修建得,±0、00标高以该城市道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修建得,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等级及城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得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得,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筑物得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得60%。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得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得原则,优先满足城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得地下建筑相衔接。

人防工程与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发展空间。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与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得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得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日照要求得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宿舍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得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时,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规范得要求: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4、其她相关规定。

基础分析参数:按照《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室、生活用房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得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满足有二分之一得活动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得要求;中、小学普通教室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得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方案,对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当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得标准。

旧城改造区开发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下得建设项目,日照分析不满足得户型户数应当控制在总户数得5%以下。

第二十三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得日照标准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住宅日照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得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为1:1、1,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当按照日照标准确定得不同方位得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以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得规定换算。

(三)山墙与山墙得间距不得小于7米;相互垂直布置得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面进深应当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除透气高窗外,山墙面不得开窗、不得挑阳台,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等于12米得山墙或者山墙开窗得,应当按照开窗面日照间距退让。

(四)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得住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得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按照开窗面对开窗面得间距要求确定,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1、0,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2、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得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3、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得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4、两幢住宅开窗面对开窗面得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按照山墙面对开窗面间距控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五)住宅布置利用南向、东向或者南偏东、南偏西30°以内得坡地高差时,视利用地形高差得具体尺寸,对间距折减,折减后得间距不得小于13米;30°以内得北向坡,视地形高差得具体尺寸,等比例加大间距。

第二十四条高层及高层以下住宅,山墙面允许设置透气高窗,窗洞尺寸不得大于0、6米×0、6米,高窗下沿距该层楼地面应当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五条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之间间距之比为1:1、0;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点式住宅与相邻住宅得间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得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得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得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2、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3、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得高层建筑与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二)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得间距:1、南北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南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2、东西向布置,高层建筑山墙面与其东西两侧居住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3、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米或者开窗(透气高窗除外)得,其间距按平行布置得建筑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得间距:1、当两幢建筑得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2、当两幢建筑得夹角大于45度小于等于9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

(四)高层建筑得山墙与高层及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得山墙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七条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以及24米以下公共建筑之间得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24米以上公共建筑之间平行布置得间距:1、南北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得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得公共建筑与南北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2、东西向布置,建筑面宽小于40米得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建筑面宽大于等于40米得公共建筑与东西两侧公共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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