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4、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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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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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 产的条件;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二、清算组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 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1.接管破产企业;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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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3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 • • • 一、破产宣告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 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 法院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 配债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新编经济法教程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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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时.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经济法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企业破产法是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它的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解读企业破产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的作用1.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企业破产法的出现为企业破产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和程序,使得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和有序。

在破产程序中,各债权人享有平等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保护了合法债权人的权益,防止了拖欠债务者的恶意逃避责任和逃废债务,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 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企业破产法鼓励企业在经营困难时及时申请破产,促进企业及时化解困境,降低企业债务负担。

对于那些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破产法提供了清算程序,迅速清算企业资产,解除企业经济负担,为新的经济主体的诞生创造条件,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破产不仅影响企业主和债权人,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和权益。

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劳动者优先受偿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破产程序中,劳动者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有效地减轻了劳动者的损失,提高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合法维权能力。

二、企业破产法的意义1. 完善法制和市场经济建设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不仅提供了企业破产的具体规则和程序,更加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框架。

它维护了公正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性和诚信度。

同时,它对于国家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使得那些低效、过剩或者亏损企业能够及时退出市场,有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重新配置。

通过破产程序,优质资源能够更快被其他竞争者或者新兴企业吸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经济的长远发展。

3.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企业破产法的规范作用不仅体现在国内市场,也有助于国际经济合作和对外交流。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破产法的一致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保护外国债权人的信心有着重要意义。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经济法 第八章 破产法

•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破产费用:
•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 费用
– 共益债务:
•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务 •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个人担任管理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 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 ★管理人的回避
二、管理人的指定
《指定管理人规定》设置了管理人名册制度
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2009年考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 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 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 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答案:ACD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 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 请 – 企业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2/3以上 多数同意)—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破产案件的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 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八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 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 制度。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24、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或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25、合同保全:指在合同履行中,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的实现收到危害,设置的保全债权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26、合同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达成的协议,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行为。
27、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包括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俩种形式。
18、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
19、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20、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4、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5、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经营活动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6、封闭式公司:指公司股票不能在交易所挂牌,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7、公司法:调整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8、退伙: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身份
9、自愿退伙: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火。
10、当然退货: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火
10、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和解后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达成的协议。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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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③个人独资企业
④合伙企业
⑤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二、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一般取回权
取回途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取回时间:权利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拒绝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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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概述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 定:依照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
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 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序“。
的财产发生效力。
第4 页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 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 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 应当以后者为准。
(1)破产是一种执行程序。
(4)破产的宗旨在于公 平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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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指调整各方当事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仅指破产清算程序
广义的破产法则包括破产还债程 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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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二)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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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 地区、地级市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 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济法
经济法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进行债务清理或者和解整 顿的法律制度。破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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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以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基本前提。
(3)破产是对债务人全 部法律关系的彻底清算。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2.地域适用范围
根据《破产企业法》第2条的规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法律问题。

为了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而企业破产法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主要用于处理企业倒闭、破产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企业破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商业活动的影响。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理经济法是研究经济行为、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科学。

它确立了私人财产权利的法律地位,规定了经济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原则,即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经济法对企业的影响1. 企业经营的合法性经济法规定了企业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秩序,不得实施价格垄断、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济法的规范意义在于保障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合法地位,推动企业以诚信为本进行经营活动。

2. 企业合同权益的保护经济活动中,企业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方式。

经济法保护了企业与其它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权益,例如,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与规范。

同时,经济法也明确了合同违约时的救济措施,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对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和竞争优势。

经济法规定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这些措施保护了企业的研发成果和商业机密,鼓励企业进行科研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三、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债权人平等原则企业破产法强调债权人的平等原则,即在企业破产时,各债权人应按照其债权比例来分配破产财产。

这一原则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分享破产财产。

2. 救助和重整原则企业破产法提倡通过救助和重整手段来解决企业破产问题。

救助是指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采用财务重组、资产转让等手段来避免企业破产。

重整则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式和债务状况,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

破产法

破产法

二、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的立法有两种体例,即申请主义和职权 主义。申请主义,即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的申请而开始破 产程序,这体现了民法上“不告不理”的原则;职权主义, 即法院在无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根据其职权开始破产程序, 这体现了公力救济主义特点。早期破产制度一般采用职权 主义;近现代破产法大多以申请主义为原则,而以职权主 义为例外。
现代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 1)事实上的破产:可以指债务人丧失了继续经营事业的财产承受能 力,也可以指债务人发生了债务清偿不能的财务危机。 2)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 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 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
法院
第三节
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的管 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地处分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并且负责清理、保管、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 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管理人的权利 四、管理人的义务 五、债务人的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固定 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等,无论是通过国家财政拨 款、企业积累、银行贷款,追缴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 全缴纳的出资,还是通过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形成的, 均构成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 的财产。主要是指在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上作为债权或预 期收益加以反映,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并未实际 取得,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长城公司的破产申请, 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公司的财产时,将下列 财产归入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一,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两个月后取得的 一笔货款; 第二,该公司租借的其他公司的一套设备; 第三,该公司对某公路未来20年的收费 权; 第四,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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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1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
的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第五节破产清算
幻灯片2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欠的债务,并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清算程序。

幻灯片3
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2)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3)以公平清偿为宗旨:集体受偿机制
(4)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实施;
(5)具有强制执行程序的特征。

幻灯片4
二、我国破产法的制定与修订
1、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2、1991年《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特殊规范:《商业银行法》
4、域外效力:对债务人的域外财产发生效力,承认外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判决
幻灯片5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是指破产的原因和根据。

特定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商业银行法》: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幻灯片6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

债权人提出申请
债务人提出申请
管辖: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幻灯片7
破产申请应提供的材料:
债权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务人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债权发生的事实及证据
●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企业财产状况说明书
●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和证据
●其他资料
幻灯片8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概念
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幻灯片9
(二)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主体的资格审查
●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审查
●管辖权审查
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实质审查
审查破产原因
幻灯片10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
●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
不得行使优先权
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

在财产分配完毕前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幻灯片11
3、对其他人的约束
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
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
财产保全的中止
幻灯片12
(四)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由法院指定,可以由清算组或中介机构担任。

管理人的职责
幻灯片13
(五)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其他财产权
幻灯片14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依法申报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它是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一种临时性的组织形式,也是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的最高决策机构。

幻灯片15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第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第三,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第四,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幻灯片16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第一,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幻灯片17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监督权
3、通过和解协议
4、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6、通过重整计划
幻灯片18
四、决议方式
●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涉及全体债权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幻灯片19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
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总成员不超过9人。

●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主要履行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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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重整是面临破产但仍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破产清算程序,给予其恢复生机的机会的程序。

幻灯片21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按债权性质分组,各组均应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所代表的债权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重整计划通过。

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则重整计划生效。

特殊情况下,也可不需经全部债权组通过,而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

幻灯片22
二、和解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仍有挽救希望,为避免其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相互间达成的解决债务问题的一揽子谅解协议,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法律程序。

幻灯片23
2、和解的过程: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就债务的延期,分期偿付或免除而成立的合同。

4、和解的效力
5、和解的终结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请求,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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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主要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程序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破产事实的法律认定。

一经宣告,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即消灭,进入清算程序。

破产宣告的情形: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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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一)破产财产
是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归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向债权人分配的破产人全部财产的总和。

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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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由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管理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2、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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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是法院受理后发生的下述费用:
诉讼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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