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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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ppt课件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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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述初步同意; 2)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 3)一旦签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赞 同条约; 4)签署以后,还负有善意的、不损害条约 目的的义务。 5)但签署并不意味着有义务批准条约。 6)近年来,在通过所有重要多边条约时都 不再需要签署。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 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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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 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 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 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 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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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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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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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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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编辑版pppt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 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 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 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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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PPT完整版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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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门性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如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分别负责处理 特定领域的国际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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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感谢观看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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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方法
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和 调查等,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基本、
最常用的方法。
法律方法
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法律 程序解决争端,具有强制性和终
局性。
第三方介入
包括国际组织介入和第三方调解 等,通过第三方的参与和协助,
推动争端的和平解决。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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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争端解决方法——反报、报复和平时封锁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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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
2024/1/26
外交保护的概念和条件
介绍外交保护的定义、适用条件和程序,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和作用。
人权保护的概念和内容
阐述人权保护的定义、内容和标准,以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
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分析外交保护与人权保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在实践中如何运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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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要素与类型
2024/1/26
国家的要素
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和独立的主权。
国家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家可分为不同类型,如单一国与复合国 、独立国与附属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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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卫权和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 条约的解决:当条约出现争议或冲突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协商和谈判解 决;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裁决或判决解决。在解决条约争 议时,应尊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维护国际法的权威和尊严。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教学课件 国际公法--李寿平

• B. names of treaties • a. treaty • b. convention • c. agreement • d. protocol •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 f. exchange of notes • g. declaration •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
• 英国国际法学者斯达克认为:个人的国籍是主权国家与其 国民之间持续不断的法律关系。
(A man’s nationality is a continuing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overeign state on the one hand and the citizen on the other)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3、国籍冲突的产生与解决
• (1)冲突产生的原因
• 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即双重或多重国籍
的情况为国籍的积极抵触; •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属国籍的消极抵触
• 所有取得国籍的原因,如出生、申请入籍、婚姻、收养、 认领等,都可能产生国籍的积极抵触或消极冲突。
交保护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第一节 国 籍 (nationality)
• 2、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 依各国关于国籍的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由 于某种事实的出现或存在而使个人具有了某个国 家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取得。因某种事实出 现而使个人失去了某国的国民身份,称为国籍的 丧失。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课件
法律源泉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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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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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

《国际公法》课件(导修导学)苏州电大陈晓娟E-mail:ssx0191@Tel:68624210(周三下午)小灵通:67896909第一章导论学习要求:一、了解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和类型,以及国际公法的编纂。

二、理解国际公法的定义、特征和效力根据,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三、掌握国际公法的渊源和辅助资料;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各项基本原则。

学习内容:一、国际公法的概念(一)国际公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公法效力根据二、国际公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公法的主体(一)国际公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公法主体的类型四、国际公法的渊源(一)国际公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公法的各类渊源和辅助资料五、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公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公法基本原则形成的历史六、国际公法的编纂(一)国际公法编纂的意义、形式和目的(二)国际公法编纂的历史七、国际公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公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第二章国家学习要求:一、了解关于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等的承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和继承的实践二、理解国家继承的概念和规则;国家管辖豁免。

三、掌握国家的要素、类型、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承认的概念、性质、条件、形式和法律效果;国家责任的概念、性质、构成、形式和履行。

学习内容:一、国家的概述(一)国家的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二、国家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及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方式和法律效果(四)政府和其他事态的承认三、国家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规则四、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二)国家责任的构成(三)国家责任的形式(四)国家责任的履行第三章国家领土学习要求:一、了解边境制度、中国边界。

二、理解租借、国际地役和共管;边界的概念和边界的确定。

三、掌握领土的概念、地位、取得与变更方式;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国际公法第三章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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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问题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1、国籍的取得 根据各国的国籍立法和实践,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 生而取得国籍;另一种是国加入而取得国籍。国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又称原 始国籍,是主要取得国籍的方法,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出生而取得一国国 籍。但各国在依出生而取得国籍所适用的立法原则并不一定是相同的,主要 有三种: A、依血统,这种规定是说国籍根据血统而取得,根据此原则,凡是在国 人所生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不论其出生在何地,称为血统主义。血统 主义又分成单系血系与双系血统主义,前者主要是指国籍的取得随父之国籍, 如过去的中国和日本;后者则是指国籍的取得随双亲决定,现在大多数的国 家趋向于采取双系血统原则。如法国和现在的中国等。 B、依出生地,根据出生地原则,在哪里出生,就取得哪里的国籍,不问 其父母属于哪国国籍,称为出生地主义。采取此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为了吸收 外来人口。不过这些拉丁美洲国家现在改变了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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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二节、外国人的待遇
三、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1、入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什么条件下 允许外国人入境,是其自由裁量的事项。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同 时国家有权要求办理签证手续,国家为了自身安全和公共利益,有权拒绝下列 几类外国人入境: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刑事罪犯和从事不正当职业者。 2、居留:是否允许外国人居留,也是一国自行决定的事。任何国家不能 主张其国民有在他国领土土居住的权利,任何外国人也没有要求接受国必须准 予其居留权利。外国人合法进入一国内后,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 约,在该国短期、长期或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居留国的权利和义务由该国法律 规定。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国际公法第五章 PPT

三、领海的界限 领海基线是领海与内水之间和陆地与领海之间的界限,领海的外 部界限则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最近之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1、平行线法。在领海基线为低潮线时,由海岸各点按领海宽度的 距离向与海岸大致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得领海外部界线与海 岸线曲折情况平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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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海的界限 2、交圆方法。在领海基线是低潮线时,以基线上某些点为中心, 以领海宽度为半径,向外划出一系列相交的半圆,各交点之间的一系 列相连的弧就形成领海的外部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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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海、内水、毗连区
二、领海基线 领海的基线是一国的领海与海岸或内水(内海)之间的 界线。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以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 区域及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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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海的基线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1、正常基线。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迟的那一条线,即低潮浅。正 常 基线是一条循着海岸线的曲线。 2、直线基线。在陆地上向外突生的地方和一些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基 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的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 海岸的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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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发展及编纂
3、海洋法的概念。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发展,有关这方 面的国际法规也日益增多。这些法规现已发展成为国际法相 当完整和独立的新部门—海洋法或国际海洋法。海洋法就是 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 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目前,它包括有关内海、领海、 毗连区、经济区、渔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以及用于 国际航行海峡等海域的一系列制度。内容包括:A、各种海 域的法律地位制度。B、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C、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 的原则和方法。(见图1)

国际公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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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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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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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保护措施和监督机制
(一)国内保护措施 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国 家权力侵犯人权,还要积极地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 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 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 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 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 (二)国际监督机制 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 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 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②控诉 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 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用 法律方法进行解决。③处理个人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国际公法》课件——第六章 领土法
第六章 领土法
第一节 国家领土概述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意义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 (二)国家领土的意义
二、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陆 (二)领水 (三)领空 (四)底土
三、领土主权及其限制
(一)国家领土主权的内容
1.所有权(Ownership)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 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永久权利。
二、边界争端的解决
三、边境制度
(一)边界标志的维护英国的国家实践
(二)边境地区的利用
1.对于河水的利用。 2.对于边境陆地领土的利用。
(三)边境居民往来 (四)边境争端的处理
第五节 南极和北极
一、南极地区及其法律制度
(一)地理概况 (二)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三)南极条约体系
1.1959年《南极条约》 2.关于南极生物资源保护的条约 3.有关南极矿物资源活动的条约
(五)征服
❖传统国际法认为征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征服者必须具有征服的主观意思;
(2)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必须要放弃收复该失 地的明确意思表示; (3)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战败国及其盟国的一切反抗 必须完全停止。
二、现代国际法承认的领土变更 方式
(一)全民投票 (二)民族自决 (三)交换领土 (四)收复失地
三、国内运河和通洋运河
(一)苏伊士运河 (二)巴拿马运河 (三)基尔运河
四、内湖、界湖及国际湖泊
(一)内湖 (二)界湖 (三)国际湖泊
第三节 国家领土的变更来自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先占
❖ 根据传统国际法,先占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 3.先占必须是有效的占领 4.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司法考试课件:国际公法PPT
三二 一 、、 、 国国 国 际际 际 法法 法 的的 的 基渊 性 本源 质 原和 和 则编 基
纂础
国际公法
01 02 03 04
一、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01
02
国际法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 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 是国家间关系)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际社会成 员。(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
国际法 的渊源
02
国际法 的编纂
二、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6
国际法的渊源
7
外交会议
02
国际联盟
联合国
国际法的编纂
8
01 概说
0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03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9
01
概念
02
构成要件
概说
01 互相尊重
领土主权
02 互不侵犯
05
和平共处
03 互不干涉 04 平等互惠
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 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 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
03
词源
万民法 万国法 国际法
国际法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
04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习惯
05
06
04
Step
4
01一元论
二元论
02
04
各国 的实践
国际法和国内法
内在 联系论
03
5
01Biblioteka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2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05 Sample 善 意 履 行 国 际 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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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出版社
Higher Education Press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纂有了新的突破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主体的数量急剧增加,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由单一趋 向多元 国际法客体和领域不断扩展,纯属国家主权管辖的范围相 对缩小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促使国际法的制定从分散的状态朝 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 国际法更具有时代的进步性,更符合国际社会整体的利益 和需要 国际法的强制力进一步加强,国际法的遵守机制更趋完善
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到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整个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极其有限而且大都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20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治事业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梁西著
不平等的条件下予以适用
三、中国与20世纪上半叶的国际法
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从形式上进入了国际社会 中国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作出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彻底瓦解
四、新中国对现在国际法的贡献
(一)一贯主张和坚持公平、正义和进步的国际法发展方向 (二)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不遗余力地促进世界范围内的和平、发展、人权和法 治事业 (四)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当代国际法体系变革与完善 (五)全面参与国际立法和国际决策 (六)积极参加国际条约和适用国际法 (七)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创造性地解决香港、 澳门回归祖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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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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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人权问题做出原 则性的规定。 (二)《世界人权宣言》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 所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做出了系 统而详细的阐释。 (三)两个人权公约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两公约进一步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世界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予以确认和发 展,这标志着普遍人权法的开始形成。
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 (一)个人人权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 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 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 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 罢工和健康权等。 (二)集体人权 1.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 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 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 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 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不同的学派之争的,除了学派之争以外还有 阶段区别,即传统的国际法时代和现代的国际法时代。国际法从历史发 展上看有明显的飞跃,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也有学者认为是三次飞跃。 无论是两次还是三次飞跃其中很重要的分野就是两次世界大战,在此之 前是传统的国际法时期,在此之后我们称为现代国际法时期。二次大战 以后,国际法的飞跃非常的明显,最重要的就是把战争这个国家获得国 际权益的手段,明确的规定为非法,特别是侵略战争。而再此之前战争 是合法的,无论是侵略战争还是非侵略战争。另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 际法出现了新的分支,海洋法、外层空间法、人权法等等,在这之前都 是空白。另外原有的分支也充实了内容。所以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 对比有较大的飞跃。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第四节 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 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 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 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 责任条文草案》列了八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 动(参见教科书第87页)。 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 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 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 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三)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 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 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 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国际公法
陈冰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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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称谓 通过对国际法称谓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国际法在历史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最早因为没有专门调整国家关系的 法律,于是用万民法来称呼国际法。万民法作为罗马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调整的其实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我们说公 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万民法作为称谓来讲并不是很确 切,但是之所以用它来代表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的称呼就是因为当时 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习惯法在进行支配国家之 间的交往。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是很清的,所以当时就这样称呼了。 后来到了18世纪末,提出了新的称谓“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和国家 之间的法律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理论上的研究也逐渐深入,所 以才有了固定的称谓。 2.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调整关系。 国际法的制订主要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一个协议。 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措施。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 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 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 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 自卫行动。 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违法行动 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 并保证不重犯。二是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如:恢 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2.引渡的条件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 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 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 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3.引渡的效果 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 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 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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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历史,需要同学把握历史上几 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1.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和 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合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几个具体表现 3.我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首先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 来:即将英国人惠顿所著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主要四大项内容:一是国籍,二是外国人的 法律地位,三是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四是难 民。这四项内容首先是概念都很重要。引渡和庇 护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概念外, 国籍中要掌握国籍的取得方式,外国人法律地位 的一般原则和外国人待遇的原则要了解。外交保 护以及外交保护的条件要了解。引渡和庇护除了 概念外,引渡的依据和条件是一定要知道的,至 于说引渡的程序和效果大家看一下即可。关于庇 护主要掌握庇护的对象,中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 实践要看一下。关于这章的中国的立场和实践大 家要了解。难民这一节大家自己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 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 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 1.外国人待遇的含义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 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 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 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 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 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 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 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 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籍的立法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 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 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 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 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 知等事实而取得。 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 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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