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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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法的渊源含义。不同的学者是有分歧
的,我们这里理解的渊源是国际法所形成 的方式或程序。 • 1.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 般法律原则 • 2. 辅助资料(间接渊源):司法判例、 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
• 1.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争取
三、政府的承认 政府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 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并愿意与新政府 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承认是发生在一个现存国家内 部经过了社会变革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 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产生新政权(即新政 府)。新政府全然改变了旧政府内部统治秩 序和国际关系。只要新政府不是外来侵略造 成并且能对它的国家实行了有效统治。现存 国家就可以承认。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承认就是对新政府的承认。 对新政府的承认产生的法律效果与对新国 家的承认基本相同。
第四章 国际人权法
一、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联合国宪章》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人权问题做出原 则性的规定。 (二)《世界人权宣言》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联合国宪章》 所称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做出了系 统而详细的阐释。 (三)两个人权公约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两公约进一步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形式对《世界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予以确认和发 展,这标志着普遍人权法的开始形成。
第三节 国家继承
一、国家继承的概念 国家继承是指的由于国家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国 家领土责任的转移。实际上是与转移领土相关的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随着领土转移而转移给受转领 土的国家。国家领土的变更原因有国家的合并、分 离、解体、殖民地独立、领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 二、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 对这个问题我们了解一下关于条约、财产、档案和 债务继承的原则和规则。 三、政府继承
二、庇护 1.庇护的概念和对象 庇护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 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予的保护行为。 庇护的对象一般都属于被保护国认定为政 治犯。但这种认定不得违反国际法的规定。 例如不得将犯有恐怖罪行或战争罪行认定 为政治犯罪。 2.庇护的处所 国家行使庇护权是只能在自己的领土内, 不得在驻外的使、领馆及其他享有特权与 豁免的机构庇护外国人。 3、受庇护人的地位
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性质 1、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 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 行为。 2、国家承认的性质 (1)构成说 (2)宣告说 (二)新国家产生的情势和获得承认的条件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或附属国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 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三)承认的方式、范围和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承认了新 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承认新国家 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承认新国家在承 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一般都是各国国内法 规定外国人入出境和居留的条件及应办的手续。 二、外国人的待遇及其原则 1.外国人待遇的含义 所谓外国人的待遇也就是他们在所在国的权利和义务,例 如他们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律诉讼权等。外国人不享有 选举与被选举等政治权利。外国人行使权利也要履行相应义 务。同时,外国人还有对所在国尽忠义务,如维护所在国安 全和公共秩序,不应作出有损所在国的行为。但不要求外国 人尽兵役义务。 2.外国人待遇原则 根据国际实践确定外国人待遇的原则一般有三项: ①国民待遇,即外国人享有与本国人基本相同的待遇。② 最惠国待遇,即一国根据条约规定给予另一国国民不低于它 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国民的待遇。③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 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优惠待遇。
3.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这个问题在学术界是有不同的学派之争的,除了学派之争以外还有 阶段区别,即传统的国际法时代和现代的国际法时代。国际法从历史发 展上看有明显的飞跃,就是两次世界大战,也有学者认为是三次飞跃。 无论是两次还是三次飞跃其中很重要的分野就是两次世界大战,在此之 前是传统的国际法时期,在此之后我们称为现代国际法时期。二次大战 以后,国际法的飞跃非常的明显,最重要的就是把战争这个国家获得国 际权益的手段,明确的规定为非法,特别是侵略战争。而再此之前战争 是合法的,无论是侵略战争还是非侵略战争。另外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 际法出现了新的分支,海洋法、外层空间法、人权法等等,在这之前都 是空白。另外原有的分支也充实了内容。所以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 对比有较大的飞跃。 需要同学们掌握的是传统国际法时期和现代国际法时期学术界所形 成的几个学派,要知道传统国际法时期有三个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 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现代国际法时期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派和新实在 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里主要两个学说,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派。 新实在法学派里包括权力政治说和政策定向说。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 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 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 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 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 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 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 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 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主要四大项内容:一是国籍,二是外国人的 法律地位,三是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四是难 民。这四项内容首先是概念都很重要。引渡和庇 护的概念在国际法上是非常重要的。除了概念外, 国籍中要掌握国籍的取得方式,外国人法律地位 的一般原则和外国人待遇的原则要了解。外交保 护以及外交保护的条件要了解。引渡和庇护除了 概念外,引渡的依据和条件是一定要知道的,至 于说引渡的程序和效果大家看一下即可。关于庇 护主要掌握庇护的对象,中国关于引渡和庇护的 实践要看一下。关于这章的中国的立场和实践大 家要了解。难民这一节大家自己看一下就可以了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二、国籍的立法 三、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个人国籍的取得是依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国法律赋 予个人国籍一般都基于个人出生或归化的事实。 就个人出生国籍的决定,各国可依据血统主义或出 生地主义,也可采用二者相结合的原则决定个人国籍。 归化国籍可因个人的申请入籍、婚姻、被收养、认 知等事实而取得。 个人国籍的丧失也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可以依个人 退籍或国家依法剥夺而丧失。 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外国的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保护。 二、外交保护的条件 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 ①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所在国的非法侵 害;②受害人自受害之日起到抗议或求偿结束 应连续具有保护国国籍;③受害者应用尽所在 国的救济办法。
二、国际人权法保护的人权 (一)个人人权 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 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 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 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 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 罢工和健康权等。 (二)集体人权 1.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 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和 文化发展的权利。 2.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 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 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 灭它们的特征。
民族独立的解放组织
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3.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虽然各国实践不
同,但总体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采纳和 转化。关于采纳和转化的相关实践教材中 介绍的很详细,大家可以看一下。
三、国家行为非法性的排除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就排除的国家责任。那些情况可 排除国家行动的非法性呢?①同意,即国家实施的行动 是在得到关系国的同意情况下作出的。②针对他国的违 法行动而采取的对抗行动。③国家出现的不可抗力和偶 然事件。④危难,指国家代表或受其监护的人为了逃避 极端危难的状况而实施的行为。⑤国家遇到特别紧急的 状况,如遇到外国侵略的情况下实施的行动。⑥国家的 自卫行动。 四、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对此,大家要掌握实施违法行动的国家对它的违法行动 承担什么义务和用什么形式补救。一是要停止违法行为 并保证不重犯。二是对受害国的损害给予补救。如:恢 复事物原状、赔偿、道歉即精神满足。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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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的历史,需要同学把握历史上几 个非常重要的事件。 1.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和 会的召开、威斯特伐里亚合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2.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几个具体表现 3.我国与国际法的关系。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首先把国际法介绍到中国 来:即将英国人惠顿所著的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译成《万国公法》。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 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 为。 2.引渡的条件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 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 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 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 3.引渡的效果 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 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 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
国际公法
陈冰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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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的称谓 通过对国际法称谓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国际法在历史发展中的地 位、作用、调整对象发生了变化。最早因为没有专门调整国家关系的 法律,于是用万民法来称呼国际法。万民法作为罗马法的一个组成部 分,调整的其实是平等的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我们说公 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以万民法作为称谓来讲并不是很确 切,但是之所以用它来代表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的称呼就是因为当时 并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基本上都是习惯法在进行支配国家之 间的交往。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不是很清的,所以当时就这样称呼了。 后来到了18世纪末,提出了新的称谓“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和国家 之间的法律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理论上的研究也逐渐深入,所 以才有了固定的称谓。 2.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调整关系。 国际法的制订主要是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国家之间的一个协议。 国际法的执行只能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措施。
第四节 国家责任
一、概念 本章所讲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上要求国家对其 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的国际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国 家,性质是国际违法责任。 二、国家责任构成的要素 构成国家责任有两个要素:一个是存在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用什么标准衡量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国家 行为,那就是看一个行为是否代表国旨意。《国家 责任条文草案》列了八种行为属于归国于国家的行 动(参见教科书第87页)。 另一个要素是国家行为违反国际义务,无论国家 实施了违约行为,还是实施了国际犯罪行为,或是 其他违法行动,均是违反国际义务行动。 满足了这两个要素的条件就构成了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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