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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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浙河管[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浙河管〔2007〕1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开展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站成立了技术指导组,负责划界技术标准的制订、现场指导、测量成果验收、界桩、告示牌等埋设验收及成果汇总。

技术指导组设在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现将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一)及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标准开展划界工作,并接受技术指导组指导和验收。

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二: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二○○七年六月一日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一、划界范围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

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

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三、划界标准(1)河道1:2000带状地形图测量。

(2)在带状地形图上标出四线,即岸线、堤线、管理线和保护线。

(3)将划界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同意。

(4)制作统一的公里桩、界桩并进行现场放样埋设。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浙水河[2003]2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已列入省“五大百亿”工程实施计划,是创建生态省、打造“绿色浙江”的重要项目之一,为加强全省河道整治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明确有关程序,确保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目标任务的工程项目,未列入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按建设项目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一类项目:指列入基本建设项目或其它基建项目配套的河道建设项目;二类项目:未列入基本建设项目,由乡镇村(含街道)、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并负责实施的河道建设项目;三类项目:以农村劳动力投劳为主建设的河道建设项目。

一类项目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管理,二类项目简化有关程序参照基建程序管理,三类项目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有关政策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四条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应的审查、审批,分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及年度计划的下达等环节。

第五条河道整治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应按有关规定由丙级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涉及城建、环保、交通、电力、文物保护等行业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条河道整治必须在区域或流域水利综合和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及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结合城镇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现代化新都市、新农村及水利现代化的要求,针对河道存在的问题全面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河道整治规划原则上以市(本级)、县(市)为单元编制,跨县(市)河流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跨市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

各地编制的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河道整治规划由所在地的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浙江地方标准

浙江地方标准

浙江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规范》宣贯教材条文说明浙江省水利厅2016.12条文说明前言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水平得到提升,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原《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具体说明。

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河道堤防、护岸、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堰坝等工程,不包括在河道上修建交通桥、水闸、泵站、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

对河口区的海塘建设,以《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为主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河道规划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其最新版本;——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

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 河道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

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河岸为山体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上下游邻近河段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对应的洪水位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

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则1.1为规范我省万里清水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实现我省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建设和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河道建设应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现状和发展趋势,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

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3河道整治规划应按照《浙江省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编制。

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资源规划、航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在实施中应注重和其它行业部门的协调与衔接。

1.4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我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是河道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工程评价的推荐性技术要求。

除本技术要求外,河道建设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

河道类别、功能及布局1.5按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按河道建设要求,宜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从河道流经地域,可细分为城市(镇)河段、乡村河段和一般河段。

1.6河道功能包括: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等。

河道建设应根据每条河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城乡建设及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及其相应的主导功能,确定河道两侧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1.7河道整治应维持或完善河网水系原有的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网水系平面格局和河道的平面形态,应进行科学论证,按照“先补后占、就近补偿”原则,提出水域占补平衡措施。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制定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发掘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城市河道的具体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东苕溪、浦阳江等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城市河道中的航道和通航水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水上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河道沿河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绿化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保护、科学管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则。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保障河道防汛排涝的功能,保护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植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以及沿岸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
浙江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着丰富的水资源和发达的水运
交通,河道建设一直是该省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

为了规范和提高河道建设的质量,浙江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河道建设标准,以确保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好。

首先,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明确了河道的设计要求。

根据当地的地质、水文和
气候条件,对河道的宽度、深度、流速等参数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河道在各种自然条件下都能正常运行。

同时,还对河道的弯曲程度、河床和岸坡的稳定性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河道在长期使用中不会出现塌方、淤积等问题。

其次,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对河道的工程建设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河道的开挖、疏浚、堤防修筑等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对河道的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提出了要求,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尽量减少对河道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另外,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还对河道的管理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相关
部门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制度,加强对河道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河道问题。

同时,还要求对河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修复,确保河道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河道的安全、通畅和环境友
好起到了重要作用。

这些标准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河道的运行效率,也保护了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希望在今后的河道建设中,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共同致力于打造更加安全、美丽的河道环境。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doc
GB50286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CJJ50-19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JTJ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
SL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13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河道
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13.2
河段
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13.3
河道功能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16.3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15
15.1
规划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时间安排如下:2011年12月15日之前,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辖区内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初评,并将初评结果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12月22日之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所属县(市、区)申报示范工程的考核复评,并将考核复评符合申报省示范工程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厅;12月底之前,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示范工程进行考核,完成全省2011年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工作。

附件:1、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评分标准(略)2、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调查表(略)3、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评分表(略)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河道生态建设全面深入开展,保护河流生态,维持河流健康,促进人水和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组织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要求申报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

第三条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是指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河道岸坡生态防护、水质净化、生物友好、亲水设施、景观美化等措施进行河道建设,并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省河道建设起到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工程。

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审定日期(公章)审定日期年月日浙江省水利厅制申请和填表须知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摘抄(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制提出申请,填报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二)涉河建设项目为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健康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6)涉及水事活动利害关系方的承诺书;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请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

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8•【字号】浙政办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河道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水域保护规划修编的审批权限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调整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

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报原组织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原组织编制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有关部门修改水域保护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修改水域保护规划,不得减少原规划确定的水面率。

二、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动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设区市直管河道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0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DB33—1038—2007河道生态建设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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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河 道管 理 总站
浙 江 省 水 利 水 电 阜科 学 校
主要 起 草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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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齐斌
应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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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利萍
何 文学
韩 l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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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道水环 境 丅
本 规 范 山浙 江 省 建 设 厅 丄浙 江 省水 利 厅 共 同 负 贞管 理 山 1 编 单位 负 责技 术 内容 的 解 释 丅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需 要 修 改 或 补充 之 处 话将意 见 或 有 关 资 料 寄 送 浙 江 省 河 道 管 理 总 站 (地 址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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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广 泛征 求 意 见 丄 反 复 讨 论和 修 改
本规范 共 9 章
河 道 建 设防 洪 标准
主 要 技 术 内容 有 河道断面
般规 定
河道绿
河道疏浚
堤防 ' j 护岸
化与景 观
上 石 填 筑 的挡 水 建筑 物 叫 堤
用块 石 混 凝 土 砌筑 的叫 防 洪 端 为防 止 水 流 冲 刷 引 起 堤岸 ( 堤 ) 及 保 持 河 岸 稳 定建 设的挡 土 护 土 建 筑 物 叫 护 岸 单 的 堤 ( 防洪 埔 ) 和 既 有护 岸 又 有堤 ( 防洪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河管[2007]1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关于印发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浙河管〔2007〕1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指导各地开展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站成立了技术指导组,负责划界技术标准的制订、现场指导、测量成果验收、界桩、告示牌等埋设验收及成果汇总。

技术指导组设在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现将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一)及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标准开展划界工作,并接受技术指导组指导和验收。

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附件二: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指导组人员名单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二○○七年六月一日附件一:省、市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一、划界范围全省所有的省级河道,市级河道。

2007年完成钱塘江、东西苕溪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2008年完成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省级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其它流域以市级河道为主。

2009年开始县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

二、划界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4)水利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5)各流域防洪规划、各城市防洪规划及总体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或堤线规划等。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河道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标准、方法、划分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的河道等级划分。

2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2,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2.3流域面积河道所在流域周围分水线与河道某个断面之间所包围的面积,习惯指地表水的集水面积。

2.4河道范围指河道跨越行政区域的情况,即跨界方式,跨界方式包括上下游、左右岸。

2.5平均河宽平原河网河道指正常水位相应的水面宽度。

2.6河道行洪能力指河道排泄洪水的能力,本标准中行洪能力特指山丘区河道承担水库溢洪道泄洪任务的能力。

2.7河道引排能力指河道排泄洪水、引水供水的能力。

2.8控制对象河道在行洪排涝和水量调蓄等方面影响到的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交通、工矿企业等。

3总则3.1河道等级划分方案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四个等级。

3.2河道等级划分原则河道等级划分应遵循事权明晰、合理划分、符合省情、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实用可行、有效衔接、力求协调、立足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4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指标4.1划分依据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河道的自然属性、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4.2等级划分属性指标选用的总体要求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应根据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三者实际情况分别选用。

4.2.1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不考虑管理属性。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行洪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交通和工矿企业。

4.2.2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管理属性指标为河道范围。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引排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和工矿企业4.2.3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和平均河宽。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12.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现发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对河道内航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市级、县级河段和其他河段。

钱塘江、东西苕溪、曹娥江、甬江、灵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为省级河段,省级河段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市级、县级河段由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各级河段的管理分工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城市内已由城建部门管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由城建部门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设第七条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第八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水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

浙江省河道等级划分技术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等级划分的术语和定义,提出河道等级划分的原则、依据、标准、方法、划分程序和权限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的河道等级划分。

2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2,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2.3流域面积河道所在流域周围分水线与河道某个断面之间所包围的面积,习惯指地表水的集水面积。

2.4河道范围指河道跨越行政区域的情况,即跨界方式,跨界方式包括上下游、左右岸。

2.5平均河宽平原河网河道指正常水位相应的水面宽度。

2.6河道行洪能力指河道排泄洪水的能力,本标准中行洪能力特指山丘区河道承担水库溢洪道泄洪任务的能力。

2.7河道引排能力指河道排泄洪水、引水供水的能力。

2.8控制对象河道在行洪排涝和水量调蓄等方面影响到的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交通、工矿企业等。

3总则3.1河道等级划分方案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县级河道、乡级河道四个等级。

3.2河道等级划分原则河道等级划分应遵循事权明晰、合理划分、符合省情、因地制宜、便于操作、实用可行、有效衔接、力求协调、立足现状、面向未来的原则。

4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指标4.1划分依据河道等级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河道的自然属性、管理属性和功能属性。

4.2等级划分属性指标选用的总体要求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应根据山丘区河道、平原河网区河道和滨海岛屿区河道三者实际情况分别选用。

4.2.1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不考虑管理属性。

山丘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行洪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交通和工矿企业。

4.2.2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平原河网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平均河宽。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管理属性指标为河道范围。

平原河网河道等级划分的功能属性指标为引排能力和控制对象,控制对象包括城市(或人口)、区域面积和工矿企业4.2.3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属性指标滨海岛屿区河道等级划分的自然属性指标为流域面积和平均河宽。

河道建设规范

河道建设规范
根据河段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平均河宽,按表 1 确定河道等级。
3
DB33/T 614—2016
表1 河道等级划分表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集水面积(km2) 平均河宽 a(m)
≥10000 ≥70
<10000, 且≥1000
<70,且≥50源自a 平均河宽只适用于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等级划分。
三级
<1000, 且≥100 <50,且≥30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与原标准 DB33/T 614-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 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河道建设规范”; ――删除了“河道环境流量”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河道生态需水”、“河岸带”、“堤防”、“护岸”、 “圩区”、“水生态”、“水文化”的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河道等级划分、河网水面率的要求; ――删除了堤防级别划分; ――增加了河道建设中对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建设方面的要求; ――增加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在河道建设技术上的应用要求; ——删除工程建设管理,增加管理设施建设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陈永明、郑重、王卫标、刘立军、韩玉玲、吕娟、周启宏、赵聚国、叶建华、潘海 平、李梅凤、陈晧、胡玲、刘圣尧、俞飚、吴文华、梁彬。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为:DB33/T 614-2006,本次为首次修订。
5.9.2 在确定堤线或岸线、布置河道整治工程时,应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5.10 河道整治工程
应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制订河道综合整治方案。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增强杭州市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挖掘和爱惜城市历史文化,增进城市生态文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城市河道的计划、建设、爱惜和治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之内的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水域、河槽、堤防、护堤地、沿河绿地、防汛配水泵站、船闸水闸和连接上下游河道的管涵等。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建设和治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信。

京杭运河、钱塘江、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杭甬运河、浦阳江等的建设和治理依照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体原那么)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遵循统一计划、综合爱惜、科学治理、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共享开放的原那么。

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爱惜水体水面、景观绿化、野生动物、植被土壤、地形地貌等自然生态环境和特色建筑、文物、历史遗迹等人文历史风貌,和沿岸民风风俗、民间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杭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第四条(治理体制)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标准,实行市、区人民政府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治理。

城市河道分级建设和分级治理的范围及建设资金配比,别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及年度打算,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鼓舞社会各界捐赠城市河道的建设和治理资金,依法多渠道筹集城市河道建设和治理资金。

浙江省河道生态绿化技术规程试行

浙江省河道生态绿化技术规程试行

浙江省河道生态绿化技术规程(试行)1 范围1.1为规范我省河道生态绿化,确保河道绿化成效,根据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生态绿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33/T 614-2006 河道建设标准GB/T 15776-2006 造林技术规程DB33/T 176-2005 林木种子质量等级DB33/177-2005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DB33/178-2005 林木种子检验方法GB6142-1985 禾本科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 河道生态绿化:充分利用植被的生态功能,以乡土树种为主要绿化树种,乔、灌、草立体配置,形成近自然、植物多样性丰富、功能完备的植物群落,使河道绿化与景观美化、污染治理有机结合,达到改善河道生态环境的目的。

3.3 常水位:在江河、湖泊的某一地点,经过长时期对水位的观测后,得出的,在一年或若干年中,有50%的水位等于或超过该水位的高程值。

3.4 洪水位:汛期内河流超过滩地或主槽两岸地面时急剧上升的水位。

也有依据历年观测资料确定某一历时的水位作为下限,超过此限的水位即称洪水位。

3.5 河道类型:按照流经的地域,河道划分为山区河道、平原河道、沿海(海涂)河道;按照河道流经的区域将河段分为城市河道、农村河道。

3.6 客土:由于栽植地点缺乏土壤或土壤不适合植物生长而从外地搬运来的优质土壤。

4 规划设计4.1 指导思想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多树种草种的合理配置,提高河道生物多样性,改善河道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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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河道和不同河段的功能,并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15.7
河道规划应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和人居环境要求,进行河道和河段分类,确定本地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一般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城市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道路建设等确需调整原有河道平面格局时,应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并考虑河道水生态环境的维持和改善。
乡村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岸坡宜采用梯级分层、路堤结合的方式。
城市(镇)河段的人工河道断面型式选择,应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和体现不同城市的特色风貌,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兼顾市民休闲、近水亲水,与城市沿岸景观相融合。
16.3
一般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潮水控制的河段,防洪标准、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堤顶高程的确定、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可以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的有关技术规定。
对洪、枯季节流量变幅较大、常水位与两岸地面高差较大、河滩开阔的河段,应保持原有的边滩与江心洲,滩地和河流主槽过水断面面积应与流量变幅相适应。
人工河道断面
人工河道断面可分为复式、梯形、矩形、双层和混合型断面。采用人工河道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调整时,应在满足河道的主导功能前提下,结合土地利用和其他需要,选择合适的河道断面型式,确定断面设计的基本参数,包括主槽河底高程、滩地高程、不同设计水位对应的河宽、水深和过水断面面积等。
人工护坡应可尽量使用具有良好反滤和垫层结构的堆石、多孔混凝土构件、土工合成材料和自然材质制成的柔性结构,尽可能避免使用如混凝土、浆砌块石等的硬质不透水材料,为植物生长及鱼类、两栖类动物和昆虫的栖息与繁殖创造条件。对于圬工护岸,宜在常水位以下设置人工鱼巢。
复合式堤防
城市(镇)河段的堤防宜采用复合式堤防,应结合市政园林建设,采取水土保持和植物措施,做到河道堤防与周围自然环境和谐。
护岸
河道护岸形式按结构形式可以分为坡式护岸、坝式护岸、墙式护岸和其它形式的护岸。
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分为自然土质岸坡和人工护坡。人工护坡包括:植物护坡、人工粘土护坡、砂砾护坡、卵石护坡、干砌(堆砌、抛填)块石护坡、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多孔混凝土护坡、土工合成材料护坡等。
在平原河网地区,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
护岸顶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0.2m~0.5m超高确定。通航河道的护岸顶高程不宜低于最高通航水位加0.8倍~1.5倍船行波高。
护岸工程应按照河道水动力特点,按照有利于岸滩稳定、易于维护和加固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应避免形成结构薄弱点,并与邻近地区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进行。易冲刷地基上的护岸,应采取护底措施,护底范围应根据波浪、水流、冲刷强度和床质条件确定。护底宜采用块石、软体排和石笼等结构。
14.2
4.2.1规划领先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
4.2.2满足功能原则
河道建设应该满足河道承载的多种功能要求。
4.2.3因地制宜原则
河道建设应按照河道主导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建设方式,尽可能降低建设投资和管理维护成本。
4.2.4和谐安全原则
河道建设尽可能维持天然状态下的河流形态,实现人水和谐,河道建设工程应留有必要的安全余度。
15.12
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所确定的河道水质保护目标,对河道水质进行控制。规划阶段应确定河道的环境流量,并提出维持河道环境流量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对有河网湿地的区域,应明确本地区河网湿地范围,提出河网湿地保护措施。
加强河道水域生态保护,根据河道生态保护目标,提出河道生态保护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13.4
河网水面率
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13.5
河道环境流量
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14
14.1
恢复和强化河道行洪、排涝、输水、航运等综合功能,稳定河势,改善水环境,适应河道的自然性、安全性、生态性、观赏性、亲水性的要求,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水理念,实现河道水清、流畅、岸绿、景美。
15.3
入湖入海水系的河道,按照河段上游控制断面的集水面积或年径流总量,确定河道建设等级(见表1)。如两者的等级不同,宜取用较高等级。
表1入海入湖水系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集水面积(km2)
≥10000
<10000,且≥1000
<1000,且≥100
<100,且≥10
<10
年径流量(亿m3)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应按照GB50286的规定执行。
其它设计规定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照GB50201和CJJ50-1992执行,同时应考虑工程范围内规划的涉水建设工程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应按照堤防与护岸的防洪标准并兼顾河道等级按表3确定。
护岸形式选择应结合水文、地质、地形、河床形态、建筑材料、施工条件、工程造价、运行管理、生态、周围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人工护坡应优先考虑植物护坡。
坡式护岸下部的护脚部分的结构形式应根据岸坡情况、水流条件和材料来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河道护岸工程应兼顾河道水环境改善、防止水土流失,为水生植物的生长、水生动物的繁育、两栖动物的栖息繁衍创造条件。
15
15.1
规划
河道规划应按照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代水利和环境水利的要求,贯彻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步实施、强化管理,恢复和强化河道综合功能,改善水质,美化环境,适应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规划原则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工程建设应注重保护和恢复河道及其河道周边的生态环境。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道,宜进行工程范围内的生态系统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生物群落的历史与现状,生物群落与水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并对工程生态环境效益进行评估。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的河道,应设有便于陆地野生动物亲水便道。
河道工程建设应对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主要外部性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1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河道建设标准
11
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堤防型式
河道堤防断面型式有:直立式、斜坡式、复合式。
堤防断面型式选择应分析地形地质、土地利用、交通、环境、工程造价和运行管理等因素。
在进行堤型选择时,应首先选用生态自然的堤型。应采用生态保护技术或生态修复技术,尽量采用当地材料,创造有利于植被生长的条件。
堤身断面必须满足抗滑稳定和渗透稳定要求、防冲抗浪要求,保证河势稳定和岸滩稳定。
≥90
<90,且≥10
<10,且≥1.0
<1.0,且≥0.10
<0.10
平原河网地区的河道按照河宽,分为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和五级河道(见表2)。
表2河网地区的河道建设等级
河道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平均河宽(m)
≥50
<50,且≥30
<30,且≥15
<15,且≥5
<5
15.4
河道规划应对规划河道进行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1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规划内容
河道规划应明确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水平年;确定河道防洪、排涝、通航、灌溉等标准;确定河道等级,明确河道功能;确定规划工程;进行工程经济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河道管理要求。
15.2
河道规划应确定所有规划河道起讫位置和名称,并与相应的图件名称对应。
大型
中型
中型
小型
注:1、如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与所在河道等级相差二个级别以上(含二个级别),则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可以提高或降低一级。2、对于防护人口超过150万的,堤防、护岸工程的防洪重现期应在200年以上。3、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对地下水超采区,在确定堤顶高程时应考虑地面沉降的影响。
对达到设计洪水位时仍有通航要求的河道,其堤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船行波的影响。
表3 设计高水位由洪水控制的河段堤防与护岸工程的级别
堤防护岸工程级别
1
2
3
4
5
防洪标准
≥100
<100,且≥50
<50,且≥30
<30,且≥20
<20,且≥10
防护对象
城镇人口
50万以上
20~50万
10~20万
10万以下
农村人口
150万以上
50~150万
20~50万
10~20万
10万以下
工矿企业
特大型
16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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