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从刘强东婚前财产问题,看互联网金融法律方案的设计
从刘强东婚前财产问题,看互联网金融法律方案的设计导语: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让我们通过“刘强东婚前财产事件”看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方案该怎么设计。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让我们通过“刘强东婚前财产事件”看看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方案该怎么设计。
一、刘强东怕离婚分身家,设计了期权方案?网传,刘强东为了避免离婚后被奶茶妹妹分身家,于是,在结婚前通过期权方案,使自己以后每年只领一元工资。
这样,一旦离婚就避免了分家析财。
朋友圈在盛传该事故的最后,还配上了一句话:“看身边有个律师朋友的重要性”。
律师朋友确实重要,但是这个律师朋友设计的法律方案,必须要符合你的实际情况,必须直接有效,而且必须要能顾及到多个法律维度。
回到东哥的这一期权方案我们来看:如果东哥确实出于离婚时的“身家”考虑,那么,就不应如此操作。
为何?其一,网传的这个期权方案事实上是很难达到“离婚保身家”的目的的,这很可能只是京东激励CEO尽心尽力工作的一个法律方案。
对此持不同意见的读者,可自行移步知乎""问题下补脑,里面有从法律规定分析到案例评判的详细解释。
其二,如果东哥真的是为了保住离婚后的身家,那就直接作婚前财产公证即可。
这样既直接又有效,时间和成本相比期权的法律设计,好到“离谱”。
所以,如果东哥真的是出于离婚时的“身家”考虑,去做婚前财产公证应是明智之举。
这也就是耿某在前文所说的,律师朋友重要,但是这个律师朋友一定要能为你设计出一个直接有效的法律方案。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方案设计应直接有效那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什么是直接有效的法律方案呢?直接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方案就是:能一招致敌的,绝不费第二招的力气。
能直接几百块的婚前公证就搞定的,绝不会去设计一个“看上去很美”,但并不实用的期权法律方案。
举个例子说明。
P2P网贷投资人的资金有的来源于员工集资款,或者来源于P2P平台,或者来源于第三方法人企业。
那么,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继续这样操作可能会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冲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高检诉〔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2017年6月1日)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相互融合形成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部分机构、业态偏离了正确方向,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16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办理进入检察环节的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高检院公诉厅先后在昆明、上海、福州召开座谈会,对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追诉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纪要如下:一、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要求促进和保障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当充分认识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预防、依法惩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01.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
要依据现有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依法准确判断各类金融活动、金融业态的法律性质,准确界定金融创新和金融违法犯罪的界限。
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
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在日益发达的网络状况下。
互联网占据了我们生活的绝大部分。
渐渐有些企业看到了此种营销手段,故在网络上建立一些盈利企业。
下面就由我为大家整理有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涉及的法律的相关资料。
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
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
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
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第三方网络平台目前涉及的法律和规律有哪些?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
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
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评析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评析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数据隐私问题日益备受关注。
在这个高度数字化的时代,随着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数字信息的处理,对数据安全的关注也越来越高。
本文拟从法规层面来谈论互联网金融行业数据隐私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现状从法规角度来看,我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从不同层面对数据隐私进行了保护。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虽然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却从提高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规范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保护、明确个人信息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信息处理的主体,网贷平台等数字化金融机构,尤其是平台客户与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基于这一点,我们发现,金融机构自身也在积极落实相关的数据隐私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防控措施。
近年来,大型的P2P网贷平台、支付机构等金融企业纷纷建立了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的立体化预防。
但可惜的是,现有的法规仍未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相关数据隐私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立法,法律鸿沟仍需进一步加强补充。
二、问题与对策首先,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数据的价值越来越高。
因此,用于支付、借贷、投资等金融行为的数据也就越来越受到关注。
这样的一来,可能就会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属性存在,包括个人信息的泄露、篡改等。
尤其在大数据应用场景下,金融机构需要考虑到的不仅是数据的量和价值,还要兼顾数据的安全、可靠、透明,以及隐私尊重等因素。
因此,作为一个新兴行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首先要考虑数据安全问题,并落实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同时,在完善原有机制的同时,企业应该强化自身的内部监管机制,当然也有必要加强同类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
对于数据安全方面的问题,还需要相应的技术研究和集体规范。
另外,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虽然已经存在,但这一条文尚未具备实际效力,而其他的条款在实施情况上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互联网金融与风险管理练习题
互联网金融与风险管理练习题一、单选题1、互联网金融中,以下哪种风险不属于信用风险?()A 借款人违约B 网络诈骗C 信用评级不准确D 贷款逾期2、以下哪个不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A 全面性原则B 独立性原则C 效益性原则D 滞后性原则3、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降低信用风险,通常会采用哪种措施?()A 提高贷款利率B 简化贷款流程C 加强信用评估D 减少贷款额度4、以下哪种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应用最广泛?()A 大数据分析B 人工智能C 区块链D 云计算5、互联网金融中的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A 系统故障B 市场波动C 政策变化D 竞争对手二、多选题1、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包括()A 信用风险B 市场风险C 操作风险D 法律风险E 声誉风险2、以下哪些是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特征?()A 传染性强B 数据量大C 隐蔽性高D 评估难度大E 损失严重3、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流程包括()A 风险识别B 风险评估C 风险控制D 风险监测E 风险处置4、以下哪些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A 完善内部控制制度B 加强员工培训C 定期进行系统维护D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E 引入第三方审计5、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有()A 法律法规不完善B 交易合同不规范C 监管政策不明确D 侵权行为E 洗钱风险三、判断题1、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比传统金融更高。
()2、大数据分析可以完全消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
()3、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投入,就可以避免操作风险。
()4、声誉风险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影响不大。
()5、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需要考虑法律风险。
()四、简答题1、简述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
答: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
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性使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严重,借款方可能隐瞒真实信息,导致信用评估不准确。
其次,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众多且分散,难以进行有效的信用跟踪和管理。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现代商贸工业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信贷风险的法律规制张荣(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 合肥230036)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小额贷款公司迅速占据市场,为满足人们的贷款需求提供广泛渠道°与此同时,大量信用数据透明化,资金流转更具隐蔽性,传统金融监管手段滞后等问题引人担忧°本文立足于2020年底银保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拟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这一金融改革背景下,通过对网络办理信贷业务所存在潜在风险的思考,提出从政府、市场、个人等角度进行综合防控并进行分析和评价°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额信贷;法律风险;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5.0520引言在我国早期,小额信贷的作用体现在以贫困农民和低收入群众的信用为担保解决他们融资难问题。
从扶贫的角度来看,相比与技术创新,国家扶持小额信贷的社会公益理念更突出。
其实在1993年,小额信贷减贫模式就已经作为一项“舶来品”,从孟加拉乡村银行移植到中国本土。
2004年,国家在全国各个试点陆续推出支持小额信贷的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在探索中蓬勃发展,造福了许多贫困人口。
随着政府的监管覆盖和政策推动,小额信贷逐步从边缘走向主流,甚至成为普惠金融体系的核心部分。
但自2015年开始,小额信贷业务在面临经济萎缩和金融市场乱象的压力下逐渐下滑。
2020年是“国际小额信贷年”第十五个年头,中国进入了经济发展的新时期,预计未来在年轻化消费主体的带动下市场对小额信贷服务的需求会更大。
但近期,蚂蚁IPO被叫停,国家四部委同时约谈蚂蚁集团领导层的新闻备受人们关注。
金融科技时代,小额信贷风险如何通过法律规制更好地适应动态市场的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思考。
1互联网时代小额信贷特征1.1放贷流程网络化跟踪随着互联网加人工识别,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手段的引入,小额贷款跳脱实体店束缚,个人、创业者和小企业主不用再为金融服务而四处奔波,线上实现用户贷款申请、自动审核、定额放贷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汇总前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正式步入了轨道。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已深入渗透到金融模式中,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
互联网因其强大的信息搜集、公开等优点,极大的降低了资金通融的交易成本和加快了信息处理能力,缓解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6种,具体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人移动支付同意;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等等。
互联网与金融的高度结合模式且整治政策多发多变,正日益成为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因此金融监管团队也在搜集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做出此法规汇编,本书集工具性和应用性虽大特色于一体,给广大读者作为有效地参考和补充。
我们团队也将对部分法规做出相应的评论与解读专栏。
主编孙海波,上海法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金融监管研究院”微信号(原微信号“金融监管”)创办人。
长期从事金融监管政策研究。
AHan,律师,金融监管研究院资深研究员目录如下(目前尚在实时更新)一综合(一)基本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9.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10.国务院印发普惠金融发展规划,鼓励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金服务11.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倡议书1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13.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模式(二)整治政策合集1)总方针1.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反洗钱工作的通知4.法询金融专栏:详解一行三会近期最严整顿、列举10部监管文件2)非银行支付机构1.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3.非银行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通知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评估实施办法5.非银行支付机构个人支付帐户实名比例核查工作要求6.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开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7.务专项核查的通知8.法询金融专栏:网络支付实名制3) P2P网络借贷机构1.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3.杭州市网络借贷机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4.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方案5.关于加强北京市网贷行业自律管理的通知4)与互联网企业合作从事金融活动(涉及非法集资) 1.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关于请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监管的函 3.关于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5.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发言材料5)股权众筹1.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9号)2.关于征求《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3.法询金融专栏-股权众筹6)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1.深圳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2.湖南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进行业务合作的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3.上海证监局关于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4.关于北京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5.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摸底排查工作底稿6.法询金融专栏--各地证监集合清理互金门户:投顾行为、网上开户、参股P2P平台、私募线上发行等皆重点整治7) 互联网保险1.关于印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四个分领域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开展上海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各主要地区和城市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构建现代金融服务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5.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20年)的通知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8.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行动方案(2014-2016 ) 9.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1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1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1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1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16.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节选)17.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67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2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吉林省“互联网+ ” 行动的实施意见2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互联网+”行动计划(2016 — 2018年)的通知2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通知26.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黄浦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28.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9.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3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31.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3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三专项法律法规(一)支付机构类1.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支付清算综合服务平台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5.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7.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8.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10.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11.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12.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14.支付结算执法检查规定15.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6.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17.支付结算办法18.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19.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1.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22.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23.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2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25.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26.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27.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28.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29.国务院新规:申请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将减少2步骤(二)P2P网络借贷1. 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法询金融专栏---P2P 网络借贷机构3.法询金融专栏-我国P2P借贷业务各个环节的细分4.上海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信息披露指引(试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白七十六条、第一白九十二条6.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8.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9.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2.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13.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15.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6.法询金融专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17.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1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节选)20.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小额贷款类/征信1.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2.重庆市局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3.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4.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7.征信业管理条例8.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关于征求《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意见的通知9.参考牌照大全-法询金融专栏:关于个人征信(四)众筹(17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四部委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节选)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4.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15.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16.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17.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五)虚拟货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节选)2.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4.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5.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 6.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7.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9.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六)互联网保险 1.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3.关于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5.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7.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8.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9.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10.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1.法询金融专栏:互联网保险牌照介绍(七)网络基金销售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4.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7.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8.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9.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1.公开昴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2.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电子签名合同操作指引(试行)1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18.资产管理行业“互联网+”行动计场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1.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5.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6.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九)其他1.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3.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5.网络交易管理办法6.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对策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由此互联网金融也得以迅速发展。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本文主要通过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所带来的变革的分析,由此来研究互联网金融现在所要面临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情况,由此来提出研究对策。
互联网金融是当今时下的一个热点话题,自谢平教授在2012年首次在我国提出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我国就开始掀起了一波互联网金融的热潮。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及时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一个产物,主要是依靠于大数据以及云计算,是属于一种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的金融业类的功能及服务体系。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的网络平台体系有: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产品体系等有关金融的互联网体系。
其金融模式和传统的金融模式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的金融模式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还有信息金融等。
互联网金融在2012年被提出,2013年发展到一定程度,2014年其相关的监管体系机制被建立。
虽然说我国在这方面的起步相对于其他的国家来说都较晚,但是由于我国在互联网金融这块的监管体系较为宽松,所以即便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其他国际相差不大。
其中一些信息科技企业和传统的商业银行也都开始渗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当中去。
互联网的崛起,进一步加速推快了我国的利润市场化和普惠金融的发展。
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面前,我们也要留意到它所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一般来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一般有:第三方支付、P2P小额贷款以及电商小贷等互联网网络服务平台。
这些模式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见证,下面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看一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支持交易的平台。
一般来说,我们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类两类,一类是互联网支付企业,另一个是金融型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的主要代表企业有支付宝、财付通等;而金融型支付企业的典型企业主要有快钱、汇付等。
互联网金融概论(2021下)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互联网金融概论(2021下)学习通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请问下列者不是支付宝APP虚实场景营销功能?参考答案:信用卡办理2.商业银行要以利润需求为导向,及时根据利润需求改进附着在互联网上的金融产品,创新商业模式,构建自身独特的价值链。
参考答案:错3.金融互联网就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把产品搬到网上,个人和金融机构在网银开立存款或证券登记账户;现金、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支付、转移均通过互联网进行;支付清算均实现电子化,替代现钞流通。
也就是说,金融互联网是金融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引用,是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并没有引起商业模式的实质性转变。
参考答案:对4.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策略包括哪些?参考答案:建设智能网点,提升客户价值###优化操作界面,提供尝鲜体验###简化业务流程,整合优势产品###重视小微企业诉求,搭建服务平台5.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策略转变方向,整合平台包括哪些?参考答案:发挥信用中介功能###突出电子银行功能###整合有限资源,提供全程服务6.平板电脑、手机使用越来越便捷,其随时上网、携带方便、易于操作的特点,使用户可以随时随地享用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转账、证券交易、支付等金融功能的实现越来越快捷及时,只需在手机等终端按下按键即可。
同时,当下的移动网络大多具有推送功能,更能让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
是金融互联网的哪项特点?参考答案:及时性7.()不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内在机理?()参考答案:增加运营交易成本,拓展客户边际成本趋近零8.()不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撑呢?()参考答案:话术进步9.()不是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支撑?()参考答案:人工费用便宜10.请问Q币不属于( )。
( )参考答案:货币11.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策略为善用人情、人脉、人性特色销售。
参考答案:错12.供应链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梳理国内产业链发展国内供应链融资业务以外,平安银行还特别关注国际贸易、国际分工背景下的国际业务、离岸业务。
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信息安全法规
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信息安全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
本文将探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并分析其对行业的影响。
一、网络信息安全法规的背景和意义网络信息安全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的安全挑战。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和用户的信息安全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威胁。
黑客攻击、数据泄露等问题频频发生,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加强网络信息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交易的安全至关重要。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在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法》、《金融科技(Fintech)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指引》等。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首个全面规范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其中涉及了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要求。
《金融科技(Fintech)创新监管试点工作指引》则是为了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同时保障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
三、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影响网络信息安全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制度和流程。
互联网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系统和数据的保护,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其次,网络信息安全法规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金融机构需要明确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并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此外,网络信息安全法规还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对金融交易的监管,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
四、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信息安全法规的挑战和应对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网络信息安全法规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快,技术更新换代迅速,网络信息安全法规需要不断地跟进和完善。
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复杂性使得网络信息安全法规的执行难度加大。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
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金融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迅速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如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
然而,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监管问题,如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手段滞后、监管协调难度大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也给投资者和消费者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重要任务。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适用性不足。
例如,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部分平台游走在法律边缘,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二)监管手段滞后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强、业务模式多样、交易速度快等特点,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难以适应其发展需求。
监管部门在信息收集、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等方面存在技术短板,难以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实时交易和风险状况进行有效监控。
此外,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认知和理解不够深入,导致监管措施的出台往往滞后于业务创新,无法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监管协调难度大互联网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
由于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存在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的现象,导致监管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下。
例如,对于跨市场、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如互联网金融理财,可能同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缺失的情况。
(四)信息安全风险突出互联网金融依赖于网络信息技术,信息安全风险成为其面临的重要挑战。
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数据保护、系统安全、网络防护等方面存在漏洞,容易导致客户信息泄露、交易数据被篡改、资金被盗取等问题。
蚂蚁金服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是中国最大的金融科技公司之一,原名支付宝,成立于2004年。
蚂蚁金服旗下拥有支付宝、余额宝、芝麻信用等多个知名金融产品和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蚂蚁金服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涉及支付、信贷、保险、投资等多个领域。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蚂蚁金服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和挑战。
二、案例概述本案涉及蚂蚁金服在支付业务领域的一起法律纠纷。
2019年,消费者李某在使用蚂蚁金服的支付服务时,遭遇了资金被盗用的情况。
李某发现后,立即向蚂蚁金服报案,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蚂蚁金服认为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遂将蚂蚁金服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争议焦点1. 蚂蚁金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3. 如何界定蚂蚁金服的赔偿责任范围?四、法律分析1. 蚂蚁金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蚂蚁金服作为支付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李某之间存在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约定,蚂蚁金服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资金安全。
然而,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遭遇资金被盗用,说明蚂蚁金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密码,导致他人非法获取并使用其支付账户,从而造成资金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在使用支付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如何界定蚂蚁金服的赔偿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互联网金融基础(习题答案)
《互联网金融基础》习题答案项目一互联网金融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A (2)B二、多项选择题(1)ABC (2)ABCD三、简答与论述题(1)简述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答: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主要包括虚拟性、风险性、普惠性、经济性、跨界经营和先发优势。
(2)简述互联网金融的作用。
答:互联网金融的作用主要包括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支付清算、拓展财富管理功能、明确价格信息和提供经济、高效、便捷的服务。
项目二第三方支付一、单项选择题(1)D (2)A (3)B (4)C二、多项选择题(1)AB (2)ABCD三、简答与论述题(1)简述第三方支付的流程。
答:第三方支付的流程如下:①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商家)选购商品,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②消费者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交易中介,用借记卡或信用卡将货款划入第三方账户,并设定发货期限。
③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消费者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④商家收到付款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并在网站上做出相应的记录,消费者可在网站上查看自己所购买商品的状态。
若商家没有按时发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会通知消费者交易失败,并询问是将货款划回其账户,还是暂存在第三方账户。
⑤消费者收到商品并确认满意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货款划入商家账户,则交易完成;若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并要求退货,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确认商家收到退货后,便会将货款划回消费者账户,或暂存在第三方账户,等待消费者下一次交易时使用。
(2)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答:第三方支付风险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制定行业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②完善监管机制;③加强国民信用体系建设;④提高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
项目三网络借贷一、单项选择题(1)B (2)C二、多项选择题(1)CD (2)AC三、简答与论述题(1)网贷平台的收入有哪些?答:网贷平台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利息收入。
网贷平台向借款人提供资金,会按照约定利率收取一定的利息。
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法律监管研究
互联网时代下的金融法律监管研究薛春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摘要:互联网金融是重大金融创新,是金融和互联网相互融合的统称,随着新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发展,并改变着现有的金融市场。
金融法律理论是一种研究范式,是司法规则与私法规则和金融层面的内在关系,可以解决空间限制和融资的问题,同时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互联网金融安全性和特殊性,是一种全新的挑战,风险是推动监管者强化监管的动力,也是监管者快速全面整治和专项整治必须的步骤,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现实挑战,金融互联网的监管非常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穿透式管理;发展互联网的时代发展,互联网金融APP逐渐的融入到互联网,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正在融入人们的生活,增加了传统金融很多功能,是一种互联网和传统金融之间的融合,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形式,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新的安全隐患。
金融制度的缺少让人十分恐慌,因此,加大网络金融管理的工作度势在必行,至此穿透式管理面世。
一、互联网金融在发展遇到的问题在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暂时没有出现相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在发展阶段,对于金融业务存在局限性,但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
(一)问题互联网金融不是一种实体借贷,是通过网上的一种借贷平台进行借贷,相比于实体金融,稳定性差、实用型不强,这对贷款双方的信用问题尤为重要,比如:P2P模式他就是一种银行和网贷公式进行协议,资金规模小流量小,稳定性差,会导致银行和贷款公司很难达到最终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风险。
(二)监管的问题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型的行业,发展周期过短,金融监管权的定位是在和法律政府部门进行确定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权作为现代金融市场政府管理的一种法律形式,并非一种过渡性,与传统的管理方式不同,是一种具有直接性、调整内容的法定性、调整领域的特定性。
监管部门是非常有必要的,是法律法规的监管,是金融管理权作为代替市场机制的途径。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与一般性及其监管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与一般性及其监管探讨作者:徐金喜来源:《商业经济研究》2017年第09期内容摘要: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务与市场形成强烈冲击,但其颠覆、规范、监管等问题也引发了业界与理论研究的重视。
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开放、普惠、民主等特殊性以及金融本质、风险、监管等一般性的分析,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功能不同而采取相应的监管方式。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本质普惠金融功能监管近年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移动支付、银行系电商、直销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风生水起。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与作用得到普遍认可,但在互联网金融是否是“打擦边球”、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如何平衡创新与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争论。
这就需要对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特殊性与一般性进行分析,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从而实现有效的规范与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一)创新性从阿里支付宝到微信红包,再到京东白条,互联网企业与电商以其庞大的客户、数据以及技术基础,不仅满足甚至创造了消费者的金融需求。
这些企业向金融领域跨界的创新,引发了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在方便快捷的支付、提高存款收益、满足信贷需求等方面巨大作用的认识,甚至被看作是对传统金融的颠覆。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产品成本、收益、便捷性、消费与投资主体、流程与要求等方面的优势,强化了相关企业与产品的社会影响,使得许多普通人士甚至学者将其看作是与传统金融完全不同的新金融模式,甚至因为多样化的创新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看作是代表腐朽势力与新生力量的对立双方,两者间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只有传统金融的退出、互联网金融占据主体地位才能推动社会进步,以此突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影响。
(二)开放性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突破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对时间、地点的限制,从而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资源和金融服务。
互联网的开放特性使得服务的时间和空间得到了极大扩展,尤其是一些平台,如网贷、销售、理财等平台以及互联网金融门户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可以搜索与比较金融产品信息、方便快捷地进行支付结算、获取金融服务等,增加了金融功能的宽度、广度与深度,实现了为绝大多数消费者提供成本更低、更便捷金融服务的途径。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问题和对策
一、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平台的中介作用,实现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企业的借贷活动。
它的源头可以追溯到2005年3月英国Zopa 网站的成立。
随后,美国在2006年也出现了第一家P2P 平台Prosper,同年我国成立第一家P2P 网络借贷公司宜信,2007年LendingClub 平台成立,同年我国第一家P2P 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
2011年开始,我国P2P 行业增长迅速,平均年增长率为500%。
成交额方面,2013年更是达到了2000亿元。
2015年6月末,我国已经成立2000多家P2P 平台。
但目前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依然处于监管真空之中。
2014年4月,国务院表态将P2P 监管问题归属到银监会;2014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给出了P2P 平台中介性质的“四条红线”;2014年8月,银监会又提出了P2P 监管的“五方面内容”。
自从P2P 网络借贷行业得到政府层的重视之后,社会学者,商界都对该行业进行了激烈的分析论证。
尽管如此,P2P 行业的监管与其发展速度相比,仍显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P2P 网络借贷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二、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存在的监管问题近年来,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不断爆出平台诈骗,跑路等问题。
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新出现的问题平台为152家,相当于2014年9月末平台总数的10.57%。
这种现象背后是我国监管制度的缺失,本文认为我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P2P 网络借贷从本质上说,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但是对于我国民间借贷行为,目前尚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
一方面,涉及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完备,只零星见于《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若干法律条文中。
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条文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互联网金融:走好监管和创新“平衡木”
应该接受同样的监管。以信用卡业务为例,在目前的线 下业务中,银行对申请信用卡的用户要进行“亲访、亲 签、亲核”,而“虚拟信用卡”的网络化发卡流程,突 破了现有的基本管理要求。央行相关负责
人表示,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本质上省略了防范风险 的关键环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 大冲击。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的 办卡意愿,极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险,关键是要判断非系统性风险的量级究竟有多高,这 需要对风险作出量化评价,要有可靠的统计数据和可信 的材料作为根据。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数量很多,各 家公司的风控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必然不
同,其风险大小也就需要有差异化的评估。“行业监管 不是‘一刀切’。”郭田勇说,当在线支付涉及金融数 据安全时,应该对潜在的风险及早作出评估,对相关企 业的职业操守及时作出规范,这将有利于
从央行暂停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到监管层与 一些支付机构就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点对点” 沟通;从携程网爆出“支付漏洞”事故,到4大商业银行 纷纷下调第三方快捷支付限额……近
期,互联网金融监管防范风险问题再次受到各方关注。 监管机构是否还会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如何看待其带 来的风险、监管标准该如何确定?针对这些问题,央行 有关负责人和业内专家回应社会关切。回
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内容中并不多见。本次国务院常务 会议提出,要依靠改革创新,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向,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这既有利于拓宽企业和居民 投融资渠道、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也对
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和公司治理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分析人 士表示,在对资本市场的未来部署中,有五大内容是强 调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所提及的不同投资者群体的多样化债券品种, 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记者注意到,这一表态属 于“规范发展债券市场”的具体措施,在
有关网贷的法规有哪些
有关⽹贷的法规有哪些现在不仅具有多种的贷款⽅式,还有⽹上的贷款,那么对于⽹上贷款是否存在⼀定的风险,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有关⽹贷的法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家如果有在⽹上借贷的话,可以对这⽅⾯进⾏详细了解。
⽹贷的法律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及依据]为规范⽹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及相关当事⼈合法权益,促进⽹络借贷⾏业健康发展,更好满⾜中⼩微企业和个⼈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范围和释义]在中国境内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个体包含⾃然⼈、法⼈及其他组织。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专门从事⽹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融信息中介企业。
该类机构以互联⽹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与出借⼈(即贷款⼈)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民政府承担地⽅⾦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基本原则]⽹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和出借⼈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与借款⼈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资⾦池,不得⾮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与出借⼈遵循“借贷⾃愿、诚实守信、责任⾃负、风险⾃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及时进⾏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管理机制]按照“⿎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管理责任。
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融监管部门做好⽹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作。
关于金融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金融诈骗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领域违法犯罪案件。
涉案公司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
该公司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金额巨大,受害者众多。
二、案件背景1. 金融环境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逐渐兴起,为民众提供了更多投资渠道。
然而,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
2. 公司经营状况:XX公司自成立以来,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公司并未将资金用于真实的借贷业务,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虚假宣传、支付高额回报以及非法经营。
三、犯罪事实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XX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借款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据统计,XX公司共吸收存款金额达数十亿元。
2. 虚构项目、隐瞒风险:XX公司虚构借款项目,隐瞒项目真实情况,使投资者误以为投资的是低风险、高收益的产品。
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存在,资金去向不明。
3. 虚构交易、虚增资产:XX公司通过虚构交易,虚增公司资产,制造公司经营良好的假象,进一步吸引投资者。
4. 非法集资:XX公司通过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四、法律分析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集资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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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第一,身份认证
《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签名成为国家认可的签名方式,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数字签名,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是绝对可靠的。
但是,在平台融资业务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可能不愿意与电子认证机构进行合作。
此种情况下,要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验证,需要采取相关的补救措施:第一,银行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机构不断完善其内部网络的安全性。
第二,银行可以在平台协议中设置必要条款,如:“本人确认交易中心网络环境具备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网络中输入用户名(交易账号)及登录密码,为本人可靠的电子签名,代表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第二,协议效力
为确保协议效力,银行应对缔约主体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鉴于银行具有明显的缔约优势,为确保缔约意思的真实性,银行在协议的内容上应注意对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使协议符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第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该规定在诉讼法上被称为“持有推定规则”,持有推定规则的正当性在于,当一方妨碍了对方举证时,由妨碍者来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
在平台融资业务中,银行应注意保存电子合同等相关证据,否则,如客户提出银行持有某项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或拒绝提出时,法院有可能做出对银行不利的推定。
第四,通知送达
在平台融资合同中明确通知与送达规则的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银行与其他缔约主体之间进行顺畅的沟通,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信息沟通不顺畅,产生误解或发生纠纷;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法律行为自通知达到对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确的通知和送达规则有利于银行行使单方的解除权或撤销权,维护银行利益。
第五,信息保密
银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担泄露客户信息的责任:第一,由客户出具授权书,明确银行占有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权限;第二,在与客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的例外;第三,在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中明确交易对手负有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员工培训,避免员工道德风险。
第六,客户告知
客户告知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充分的信息沟通,使客户明确业务的性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使缔约行为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并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冲突和争议。
客户告知的关键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七,客户授权
为确保业务的顺利开展,银行应确保授权具备足够的广度,包括信息使用、财务监督、资金划转、征信查询、信息保留等。
在授权的深度方面,应明确授权的不可撤销性,即由客户确认,在平台融资业务终止前,本授权书持续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销或解除。
第八,系统安全
系统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客户关注的焦点,安全性是决定平台融资业务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银行可以通过明确合作方的系统安全保障义务、建立大型的网络银行数据库、建立共同的不良借款人“黑名单”等措施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第九,客户投诉
对于银行来说,客户投诉既是风险,也是解决纠纷的机会。
为此,银行应建立投诉的处理机制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使客户投诉能够得到迅速的回应和处理。
此外,银行应在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例如,因技术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导致业务失败或被叫停,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
第十,贷款催收
首先,银行应注重财产信息的收集:对于事前的信息收集,银行可以通过设定借款人或数据平台方提供财产信息义务的方式予以实现;对于事后的信息收集,银行应自行查询或委托他人查询。
其次,银行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
再次,银行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性地采取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等。
银行在必要时还可将贷款催收的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