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3、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管理,规范专家的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专家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的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年度考评和续聘考评的具体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家日常考评工作。
第六条日常考评累计扣分周期为12个月,从专家证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分数自动清零。
日常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
考评结果应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公示期届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
交易结果公示期内有异议、质疑或者投诉的,考评结果录入时间为异议、质疑、投诉事项处理完毕2个工作日内。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以内;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存放通讯工具;3.不能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参加评标、评审活动,迟到半个小时(含)以上;2.已接受评标、评审邀请的专家,不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又不及时请假;3.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4.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标、评审职责的行为。
(三)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5分。
1.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2.不配合对评标、评审结果的异议、质疑、投诉等事项答复;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4.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数据信息带离评标评审区域;5.评标、评审结论被复议且发现有明显失误。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doc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是非常重要的,每个细节的处理都经过深思熟虑,这样才能在之后的实际工作中达到最好的要求。
下面就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考评办法和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背景评标专家是评审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陈述的质量、性能、价格及交付时间等方面的声明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的关键人员。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质量,评标专家履职行为需严格规范管理。
本文旨在制定一份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以便评标专家履行自身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
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清单评标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准确。
以下是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1.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性,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工作中获取的信息用于非评标工作之用。
2. 精通招标文件评标专家应事先研读招标文件,认真了解评标标准及注意事项,确保能够做出公正、准确、客观的评估。
3. 独立、公正、客观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执行评审程序,不得受任何利益干扰,评标意见应基于评审的事实和数据,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4. 全面评价评标专家应当全面评价投标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等信息,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合理、科学。
5. 紧扣评审程序评标专家应按照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流程、标准、指南等要求执行评审工作。
6. 符合技术、质量要求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7. 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意见评标专家应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意见,不得迟延或有其他不当行为。
8. 参赞和留底评标专家应当参见评标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及文书,并保留自己的披露和意见。
9. 遵守法律法规评标专家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评标规则、评标纪律等规定。
结论评标专家的履职行为清单是评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专家应按照此清单严格履行职责,从而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和质量。
同时,评标专家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提高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利益。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办法通知抄报: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6年1月12日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评标专家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皖政办【2016】56号)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切实提高评标质量,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准则。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当遵守准则。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己被抽取并确认参加某项目评标的专家,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无法参加己承诺顿的评标活动的,应当事先及时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
第四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应当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
第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的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
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独立出具意见。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
不得违规接触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
第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并记录在案。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抄录或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条评标专家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并在评标报告中据实记载。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相违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准则由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
评标专家库是指由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以及丰富经验的评标专家组成的人才库,旨在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进行。
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有助于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各类工程项目的评标提供了有力的专业支持和保障。
一、引言评标工作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它涉及到工程项目的质量、时间、成本等方面的决策和判断。
为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各地纷纷建立评标专家库,安徽省也不例外。
二、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背景随着深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工程项目在安徽省广泛进行。
然而,由于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评标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安徽省决定建立评标专家库,集中优化评标资源,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目的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旨在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科学和高效进行。
通过集中优化评标资源,选择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评标专家,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安徽省各类工程项目的评标提供有力的专业支持和保障。
四、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组成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业领域:评标专家库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以满足安徽省各类工程项目评标的需求。
2.专业知识和经验:评标专家库的成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评标标准:评标专家库按照相关的评标标准和准则进行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权威性。
五、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机制安徽省评标专家库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评标专家的选拔和录用:评标专家由相关单位推荐,经过资格审查和专业技术测试后录用为评标专家。
2.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标专家需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以保持专业素质的提升和更新。
3.评标工作的委托和监督:评标工作由相关单位委托给评标专家库,同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标工作的规范和科学进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非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评标专家提倡从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建立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1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且同一专业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由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组建。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组建专家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退出、抽取和评标、评审行为规范。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依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所称评审专家,是指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标准专业分类目录》,纳入专家库管理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遵循原则】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组建,资格互认,分类管理,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1】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工2】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抽取活动的监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本辖区专家的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信用管理。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六条【建设规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专家分类标准进行,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专家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连接,并推动跨区域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专家资格1】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承担评标工作,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不良评标行为记录;(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格认定与培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加强对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有特别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六)部分专业申报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四条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http://zjk。
)或“安徽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
/)的“评标专家在线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后,打印《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安徽省评标专家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所在工作单位公章;2。
两寸彩色免冠近照4张;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4.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5.申请人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6。
申请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
其它证明具备所申报评标专业能力的相关材料;(三)资格初审。
市级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专家资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于七日内将评标专家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运维中心;(四)资格复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专家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专家情况按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应急专家等予以分类。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高效、专业,提高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一)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1.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2. 评标评审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划分,并根据评标评审需求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评委小组。
3. 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主要包括专家资格审核、专家招募、培训考核等环节。
(二)专家资格审核1. 评标评审专家应符合国家、省关于评标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对申请成为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由省级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3. 初审合格者需参加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
4. 经面试合格后,申请人按照专业领域分组,列为评标评审专家备选人员。
(三)专家招募1. 评标评审专家的招募包括正式招募和临时招募两种方式。
2. 正式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省级相关部门将通过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并接受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
3. 临时招募评标评审专家时,可以根据具体项目需要,从备选人员中抽取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
(四)专家培训考核1. 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后,应参加由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接受评标评审相关知识和规范的培训。
2. 培训合格后,专家需进行定期的考核,以评估其评标评审能力和水平。
3. 经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专家资格,不合格者将被移出评标评审专家库。
三、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和权力(一)评标评审专家的职责1. 参与评标评审,依法、公正、客观、正确地进行评标评审工作。
2. 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3. 积极参与专家群体讨论,提出合理的评标评审意见和建议。
4. 保守评标评审工作中所知悉的项目信息和商业秘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二)评标评审专家的权力1. 评标评审专家有权获取评标评审相关的项目文件和资料。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项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之一,其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公正、公平和可控性。
为确保评标专家履职行为规范、公正、严谨,建立一份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十分必要。
以下是一份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履职行为清单:一、诚信守法评标专家需具备诚信守法的基本道德修养,维护个人诚信形象。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采购项目相关人员及其家属的请托、礼品等。
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泄露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独立客观评标专家必须在宣誓前签署保密协议,承诺评审过程中绝不泄露任何与本次评审相关的信息和数据。
评标专家需完全独立于潜在供应商、采购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不得有任何特殊的偏见和当事人利益关系。
三、保持机密评标专家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对评标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文件等保守机密,绝不以任何形式泄露、传播、透露给任何个人、组织或商业竞争对手。
四、认真审查评标专家需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做出合理的评判。
评标专家应认真审查投标文件,了解投标人的资质、技术、管理和信誉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评审意见。
五、独立评审评标专家需独立评审,不受任何个人、组织或单位的压力或影响,按照要求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
评标专家应当综合考虑评价指标和评审标准,不偏袒任何投标人。
六、公正评分评标专家对每个评审环节都应公正、公平、严谨地打分,评审成绩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
评标专家不得给予任何非技术性或不合理的评分,不得刻意降低或提高任何一个投标人的分数。
七、准时评审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计划表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招标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审工作,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确保评审流程的正常运行。
八、及时报告评标专家需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工作的进展,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提出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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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行为准则(守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安徽省评标专家队伍的管理和建设,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准则。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遵守本准则。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结论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条被抽取为某项目并且已确认参加评审项目的专家,要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不得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无法参加已承诺的评标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缺席。
不得请他人代为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区后不得使用任何通信工具,自觉服从评标区的具体管理要求。
第五条评标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独立完成所有的评标工作,不得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专家的评标结果。
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意见施加影响。
第七条评标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的信息。
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收受财物和其他好处。
第八条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应当及时向招标人出具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拒绝出具和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应当主动归还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资料等材料,不得私自带离评标现场。
第十条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并在评标报告中具实记载。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不得有违反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准则由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