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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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三条奖励标准和比例(一)博士生:一年级博士奖励范围100%,每生1万元,其它年级奖励范围70%,设三个等级:1.2万元、1万元、0.6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20%、30%、50%。

(二)硕士生:一年级硕士奖励范围100%,设二个等级:0.5万元、0.2万元。

为提高我校研究生质量,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限定为推荐免试生、“985”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体名额按当年招生实际情况确定。

其它年级奖励范围60%,设三个等级:1万元、0.5万元、0.3万元,分别占获奖人数的10%、20%、70%。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五)全日制在籍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如委培生、定向生和其它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六)学位课成绩(公共学位课与专业基础课)单科均不低于60分(含重修)。

除此之处,毕业年级外语水平还要达到我校上一年级授学位时对外国语成绩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中心)每年成立一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引言为了激励学生继续努力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又为了展示学校人才培养成果,特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以表彰校内的优秀学生。

二、奖学金等级及奖金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按照一、二、三等奖学金等级设置奖金金额,具体如下:奖学金等级奖金金额一等奖学金10000元/年二等奖学金5000元/年三等奖学金3000元/年三、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正常注册在本校的本科生。

四、评定标准评定标准分为学业成绩和个人综合素质两个方面。

学业成绩1.学习成绩优秀者,满分为100分。

2.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者,获得额外10分加分。

3.科技创新竞赛获奖者,获得额外20分或30分加分。

4.社会公益活动积极者,获得额外10分或20分加分。

个人综合素质1.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体育运动员,获得额外5分加分。

2.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文艺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3.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心理辅导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4.评定优良及以上等级的人文关怀志愿者,获得额外5分加分。

以上参考加分项仅供参考,实际加分具体以选拔委员会公布的加分细则为准。

五、组织评审1.评审委员会为选拔委员会,由校内领导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

2.选拔委员会成员名单一经公布,不得调整。

3.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参与评审工作,经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

六、评审流程1.选拔委员会公布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同时公布加分、满分等有关细则。

2.学生申请参与评审工作,选拔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审人员名单,并公告评审人员名单。

3.学院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成绩单及各项证明材料,申请结束后,学院将审核后的成绩名单报送选拔委员会,由选拔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

4.选拔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按照细则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审,同时根据各加分项对学生进行加分。

5.评审完成后,提交评审结果,选拔委员会公示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向获奖者发放相关证书和奖金。

七、评奖次数每年评奖一次。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辽宁师范大学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或从轻处分: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节特别轻微;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5.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破坏安定团结的,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九条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管理细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提前毕业第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2年制除外)内提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的,可比学制年限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一)思想品德表现及综合素质良好,在申请前没有补考或重修记录;(二)前三个学期至少应修满所修读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综合素质课除外),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

第三条学生申请提前毕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按学校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后续学习计划。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学业完成情况及其后续学习计划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以下方式管理:(一)学生学籍编入上一年级。

(二)学生应在毕业年级第12教学周前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参加学校毕业审核。

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生未能达到毕业要求,学籍编回原年级。

第二章延长学习年限第五条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未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二)虽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

第六条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有毕业要求(休学期间自修的学生应当向学校申请毕业)的,经学校审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辽宁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继续修读的,可以申请退学或结业;符合结业条件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最长学习年限期满,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所获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规定学分,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第四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7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为165学分,理科为175学分,外语、艺术类专业为175学分。

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第2款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3款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修业年限与学籍第六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因患病、出国、创业、打工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3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因患病不能继续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4年。

第3款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导师和院长(系主任)同意,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4款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

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预计3年完成学业者,在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批准列入年度毕业生计划。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件,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认真安排布置,各学院及与学生工作有关的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日常安全教育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始终,在各项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等活动前适时进行。

在节假日前要专门进行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努力争取防患于未然。

第七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学校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防范。

安全教育及管理要明确责任、目标,切实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之中。

所有学生单位要有一名领导负责领导本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各单位综合治理委员会要支持、配合本单位搞好相关工作。

学生工作部、保卫处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强化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改善环境与条件,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及财物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单位求助,该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援助并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积极协助处理。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

2024 年辽宁省高等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简介作者:来源:《辽宁教育·教研版》2024年第06期1.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按月发放。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8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

3.省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申请条件、评审办法与国家奖学金相同。

4.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0 元。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

5.师范生免费教育:被录取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师范类学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六年以上,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被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或高校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学生,在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借款人(本专科学生)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6000 元。

7.學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伍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订)辽宁工大发[2008]11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高职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评优评奖工作要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凡是我校本科、高职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技学术活动、文化学术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学生,不含成人教育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奖励种类第五条学校设立以下奖项:1、国家、省政府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新生入学奖学金4、优秀学生奖学金5、学生就业奖学金6、社会奖学金二)单项奖1、学习竞赛奖2、科技学术活动奖3、文体活动竞赛奖4、特殊贡献奖5、见义勇为奖三)先进个人1、三好学生2、优秀学生干部3、文体活动标兵4、社会实践标兵5、社会工作标兵6、优秀毕业生四)先进集体1、先进班集体2、优良学风标兵班3、文明寝室第三章获奖条件、比例及奖励方式第六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两者均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具体条件、名额及奖励金额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条件、名额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新生入学奖学金学校对考入我校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成绩优异的本科学生给予奖励,颁发新生入学奖学金。

第九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评选办法:在全校本科、高职学生学期总结与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结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修订)》,开展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全部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学校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百人名次前10名之内且无不及格成绩(以第一次考试成绩为准);5.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积极向上,行为文明,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及格。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落实第六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奖励名额和预算,由学生处提出我校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按本办法的申请条件落实。

第四章评审第七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各学院在经过班级(或年级)推荐、辅导员鉴定基础上,由学院研究提出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处初审后由学校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其他类别的学生可以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并应以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辽宁师范大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及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学专家)和学生代表组成。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学生处。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者在处理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程序依次为: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做出处理。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处理:(一)学校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二)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的依据错误的;(三)认为学校原处理决定作出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申诉须采用书面形式。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模板】

《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模板】

《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起草说明辽宁师范大学副校长李雪铭(2015年4月22日)各位代表:下午好,下面我代表学校对《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作起草说明。

大学章程是对大学宗旨、架构、体制及重大问题做出全面规范的自律性基本文件,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

辽宁师范大学高度重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为总依据,按照辽宁省教育厅的总体工作部署,履行相应工作程序,形成《辽宁师范大学章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指导思想辽宁师范大学章程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依规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二、起草原则(一)依法起草。

以《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高等教育规律,遵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保证章程合法合理。

(二)民主公开。

章程制定工作坚持将民主理念贯彻始终,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学生参与章程制定的积极性,同时也注重吸纳校友和社会人士的合理意见与建议。

同时明确教职工、学生的重大事项知情权、民主管理参与权等内容,使师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合法权利有效落实。

(三)推进改革。

通过认真梳理内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找到当前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通过章程建设切实推进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

(四)彰显特色。

从实际出发,结合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历史,充分体现学校自身的办学理念与发展定位,反映学校办学特色。

三、起草过程章程制定工作分四个阶段:(一)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4年3月-2014年7月)1.2014年3月10日,学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章程制定相关工作;学校将章程制定工作列入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多次举办专题会议学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等十余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和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入学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考生档案等考生信息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向学校提交报到凭证、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应当据实填写申请事由,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保留入学资格1年。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可以向学校申请放弃入学资格并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者不得再次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于下一年(应征入伍按有关规定的年度)学校规定新生报到之日前的两周内,联系所属学院确定重新入学的报到日期,按报到日期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

辽宁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学制学制四年。

不论学生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年限长短,学制均为四年。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3—6年内浮动。

二、修业年限(一)提前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获得学士学位,同时可报考硕士研究生。

自愿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五学期向所在学院提交已取得的学习成绩和余下的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生处列入毕业计划。

(二)四年内未能修满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或虽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却未修满副(辅)修专业学分者可在第八学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延长学习年限。

(三)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辽宁师范大学关于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暂行管理办法》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三、课程设置教育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类别为必修类课程、选修类课程、实践类课程和教师教育类课程(师范专业),学生必须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各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四、学分计算四年制各专业总学分一般为170学分。

(一)学分按课程计划学时计算,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16学时为1学分。

(二)实验课、上机课和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每24学时为1学分。

五、选课学生要按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课。

(一)选课原则1.首先保证必修类课程的选课,其次是选修类课程,避免上课时间冲突;2.对同一门开出不同层次的课程,按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课。

(二)选课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学院组织学生选课。

学生选课前,应详细阅读《辽宁师范大学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查阅下一学期全校课程表,按要求选课;2.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开设;3.学生选课后必须上网查询所选课程的上课时间和地点;4.学生选课后,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退课。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辽宁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辽宁师范大学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的原则;坚持尊重事实,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1.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情节特别轻微,认错态度良好;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4.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5.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1.造成严重后果的;2.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3.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4.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或打击报复的;5.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关费用的;6.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及处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九条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一、奖项设置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是学校对于本科生培养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的一项荣誉称号,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次。

二、评选范围1. 参评人员:在校成绩合格,无违纪记录,良好的诚信品质和社会公德心。

已获得国家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本次评选。

2. 参评年级:大学本科全日制正常学制在校学生。

三、评选标准1. 学业成绩:综合成绩需要达到优秀水平,学年综合评定成绩不低于85分。

2. 学业研究:在学科科研、竞赛中表现优异,具有一定的独立研究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

3. 社会实践:在校外各种实践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发挥专业技能水平,表现出优秀的素质和才干。

4. 综合素质:参与学校举办的各类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和精神风貌。

四、评选程序1. 系(院)推荐。

各系(院)在学年结束后在学生档案袋内添加评选表,并根据细则评选出该系(院)评选推荐名单,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2. 综合评定。

各系(院)推荐名单经过学校综合评定小组初步筛选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间内,对公示结果反映情况进行审核。

3. 最终评定。

经过公示材料的最终审查、专家咨询、学校领导审批后,确定最终优秀学生名单,并根据学生获得荣誉的等次级别,进行颁发奖学金。

五、奖学金金额特等奖:每人获得3000元奖学金。

一等奖:每人获得2000元奖学金。

二等奖:每人获得1500元奖学金。

三等奖:每人获得1000元奖学金。

六、其他规定1. 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视为毕业生先河,并获得校优秀学士学位证书的同等待遇。

2. 奖学金评选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进行严格审核,对不良毕业生取消评选资格。

3. 本奖学金的发放不受其他奖项的限制,但获得该奖学金的学生须在本学年继续在校就读。

以上是大学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该细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鼓励和表彰优秀的本科生,在他们的学习和成长道路上起到一定的激励和推动作用,同时也更好地有利于本科生在自身综合素质方面的提升和发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1.09•【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1996.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尊师重教的宣传工作,为教师办实事,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风尚;并在每年的教师节期间组织开展庆祝活动,表彰先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制定教师管理工作方案;(二)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三)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和监督教师的考核工作;(五)管理教师奖惩、工资福利、职务评聘、录用调配等工作。

省、市、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教师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成建制的成人学校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中小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

第六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学期间免交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院校和非师范学校中师范专业的毕业生以及由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教师转为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应在教育教学单位至少服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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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奖励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奖励学生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民主、平等、公正、公开原则;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
(四)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辽宁师范大学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辽宁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奖励制度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奖励的类别及设置
第五条先进集体奖学金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创造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特设立先进集体奖学金,授予校“优良学风班标兵班”、“优良学风班”、“文明寝室”荣誉称号。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以下两类:(一)单项奖学金
(二)综合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参评。

特等奖学金评选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0人。

获奖学生将奖励特等奖学金1000元,同时授予“校大学生标兵”称号。

参评却未获得特等奖学金的学生,将获得一等奖学金,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评审办法:经学院推荐,全校范围内公开评选。


2、一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一等奖学金800元,同时授予“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3、二等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内获得“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同时获得其它单项奖学金;或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单项奖学金;获奖学生将奖励二等奖学金500元,同时授予“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七条优秀学生称号
(一)校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以上(含寝室长)学生干部,且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学生工作奖学金”。

(二)校优秀学生:专业成绩排名在前30%,并获得“道德风尚奖学金”。

第八条获得上述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集体与个人,学校颁发证书或奖状,发放奖金或奖品,并在全校通报表扬;学校表彰文件存入学校档案馆,学生所受各类奖励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与办法
第九条先进集体奖学金的评选由各学院根据一定比例进行评选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确定。

学习优秀奖学金按所在年级所在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自然产生;其他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实行学院评选制,由各学院公开评选,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班级学习氛围浓厚,成绩居年级前列。

2、班级干部成绩优良、凝聚力强,积极开展工作,班集体建设和管理目标明确。

3、全班学生积极进取,团结一心,遵纪守法,全班学生本学年内无违纪现象。

4、班级全体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各项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本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按时缴纳学费。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考试不及格现象。

5、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优异的学生。

评选办法:在本年级本专业内按照第一次考试的平均成绩排序(参与排名的科目由各学院确定并负责解释),专业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学习优秀奖学金;排名前10%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十三条道德风尚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在思想觉悟、道德修养、集体观念、团队协作、日常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无偿献血。

2.在校内外做好事或见义勇为且事迹突出,并被校外媒体刊载。

3.长年为孤寡老人、军人家属、老革命家庭服务。

4.经常为生活上有困难的同学服务。

5.长年参加社会义工服务或公益活动。

6.自立自强的特困学生。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优秀青年志愿者)奖学金
该项奖学金旨在奖励积极参加校内团体组织的各类社会实践并在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或根据国家《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辽宁省《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大连市《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北三市计划的通知》,经过学院、校团委推荐参加支援祖国西部、辽西北、
大连北三市建设被录用的
学生。

第十五条学生工作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学生社会工作及学生活动中有突出组织及参与表现的学生。

具有以下事迹的学生优先评比: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有高尚的道德情操。

2.担任一定学生工作,且工作主动,热情高,能力强,工作踏实,有开拓创新精神。

3.心理素质好,团结同学,模范带头作用好,集体观念强。

4.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

第十六条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学研究上有突出成就的各专业学生,具备一下条件的学生优先评选:
1.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级别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2.科研发明成果在省级以上展示评选中获得奖励。

3.成果在上述级别的其它各类鉴定会、发布会等活动中获得奖励。

4.作品获得国家级专利。

第十七条突出贡献奖学金
突出贡献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项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竞赛、比赛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在就业等方面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以及在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为其他同学做出表率的学生。

该项奖励名额根据每学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文体活动奖学金
旨在奖励在文化、艺术和体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下列情况优先推荐:
1.在国家、省、市、校等重大比赛获奖者。

2.参加重大文体活动为学校争光者。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性文体活动,如迎新晚会、毕业生晚会、大合唱比赛、舞蹈大赛、校运动
会等。

4.一个学年内,无无故旷操、旷体育课情况,且身体健康、体育成绩达到优良的。

第十九条考研奖学金。

用于奖励应届毕业生中继续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

评定条件:
被普通高等学校等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单位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毕业生(含推荐免试生)
第二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中的单项奖学金可以兼得;综合奖学金不可兼得。

附则:本管理规定从2010年9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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