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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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
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
1、服从市,区市容环卫局和余泥管理部门的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局、所的各项市容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3、严格遵守市环卫局的,做好工地监督工作。
4、监督员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对工地及运输车辆的管理规定,按“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原则,做到文明监督、从严把关。
5、工地监督员在上岗后应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填写一份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次日下午2时至3时前必须将工作日志交回所(逢星期五必须上午12时前交回),然后汇总由专人输入电脑。
6、工地监督员在上岗后应履行工作职责,如实填写一份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没有填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市处巡查工地时发现并扣分的则作解雇处理。
7、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否则经教育仍不改进者,则作解雇处理。
8、严格履行职责,对工地的违章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如有发现对违章行为不制止、不汇报者则作解雇处理。
9.工地监督员在工地,不管工地是否开工,都必须穿反光衣,不穿反光衣作扣分处罚。
10.监督员上班期间不得串岗,不可以擅自离岗。
11.工地监督员发现开工工地有污染的,必须等到工地清洗干净才能下班。
12.运输车辆进入工地必须收取准运证,发现有超装或洗不干净的现象,而工地监督员又不管理的,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
13、廉洁自律,不得接收与工作单位(个人)有关的礼物、吃喝和金钱。如发现一次(或投诉)经核查后情况属实的,罚款300元并作解雇处理。
14,凡安排被负责监督的工地都应做到文明监督,从严管理,如发现工地有违章行为不汇报不处理(其中包括洗车不净,工地及车辆证件不全,工地路口严重污染)等,被群众投诉、曝光或扣分的由负责该工地的监督员承担一切责任,除处300元罚款外另作解雇处理。
15、上岗时间规定上半夜从18时至凌晨1时,下半夜凌晨1时至早上8时,如擅自离岗经检查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16、不按时上班每次迟到一小时罚款50元,超过一小时至三小时罚
款100元,超过三小时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20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作解雇处理;并按旷工每天200元计算给予处罚。
17、凡工地监督员工作日志没有按时交回的每次罚款30元,隔日交回的则罚款50元(特殊情况除外)
18、请假规定:凡有事需向单位领导请假的,要有书面请假条说明原因、注明请假时间,请假期间临工每天扣除38.46元,职工扣除62.50元,超假按旷工处理。
19、余泥所配备的自行车只作上下班使用,都应保管好,保养好,如有损坏自费修理,如有遗失按购买价格320元赔偿,凡在单位表现差被解雇的,应交回自行车及监督员服装。
20、根据服务中心管理规定,凡在服务中心住宿的临工都自行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
21、建立工地监督员的学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
(1)每月第一周安排半天时间学习省市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规定及区局、所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把好廉政关。
(2)每月第三周安排半天时间让每位监督员对近一个月的工作做一小结,提出自已的意见和建议。
(3)提高整体素质树立好监督员队伍的形象,规范填写工作日志。
(4)建立每月进行出勤考核上岗登记,要求文明监控。按时上班严格把关,每季度对监督员进行一次业务知识及工作态度、作风的全面考核,由区局市容科会同门前三包监督员一起考核(或余泥所自行组织考核),并将考试成绩予以公布。年终对每个监督员的考核成绩进行累总,对成绩排名最后的给予辞退(一个)。
2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地监督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