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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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

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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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发展建议近两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对传统金融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态产生了巨大影响,其跨界特征及创新性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挑战。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探索与实践。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互联网金融监管”专题,邀请人民银行及部分专家从不同视角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

互联网征信主要是经过采集个人或企业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各类服务过程中留下的信息数据,并结合线下渠道采集的信息数据,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用评估的活动。作为传统征信的有益补充,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将极大扩展征信体系的数据范畴,带来全新的服务理念和先进的信息处理方式,推动传统信用评分模式的转变,进而对完善中国征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互联网征信发展现状

第一,互联网征信活动日益频繁。一是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对用户在网上交易的行为数据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给阿里小贷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再经过深度挖掘和评估,形成对客户的风险定价,并用于信贷审批决策。二是以

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的P2P网贷平台自建客户信用系统,并用于自身平台业务。三是以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NFCS)、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为代表的同业信息数据库经过采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信息,向加入该数据库的P2P等机构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互联网征信平台初具规模。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控股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开发的网络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截至 7月25日,上海资信旗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共接入P2P平台203家,日均查询量达到次。二是北京安融惠众征信有限公司创立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于 3月正式上线。截至 9月15日,MSP征信平台会员机构已经达到405家,会员间信用信息共享查询量已达日均9000余次,有信用交易信息记录的自然人信息主体数量突破100万人。另外,阿里巴巴、腾讯、平安集团等正在积极申请征信牌照。

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的主要区别

从表面上看,互联网征信和传统征信似乎只是数据的获取渠道不同,前者主要来自于互联网,后者主要来自于传统线下渠道,可是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在数据范畴和内涵方面,传统征信数据来自于借贷领域并主要应用于借贷领域,而互联网征信获取的主要是信息主体在线上的行为数据,包括网上的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以及其它互联网服务使用中产生的行为数据等,而互联网的行为轨迹和细节更多反映人的性格、心理等更加本质的信息,能够用来对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推断。

第二,在信用评价思路方面,传统征信的思路是用昨天的信用记录来判断今天的信用。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昨天信用记录不好的人今天是否依然是一个高风险者;二是对于过去没有发生过信用记录的人,如何判断其信用状况。对于第一个问题,互联网征信所获取的数据能够实时地反映个人的行为轨迹,并以此推断个人相对稳定的性格、心理状态和经济状况,进而推断其未来的履约能力。第二个问题则引出了两者的第三个差异。

第三,在覆盖人群方面,截至底,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中有征信记录的约3.2亿人,约占总人口数的23.7%,远低于美国征信体系85%的覆盖率。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征信数据范围和来源渠道日益广泛,同时互联网技术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数据采集成本。因此,互联网征信能够覆盖到过去没有信用记录的人,利用她们在互联网留下的信息数据作出信用判断。

第四,在应用领域方面,互联网征信因为数据来源、数据内涵、模型思路的不同,信用评价更趋于对人的一些本性的判断,能够运用于借贷以外更广的场景,生活化、日常化的程度更高,比如应用于租房、租车、预订酒店需要支付押金或预授权等现实中非常常见的各种履约场景。

互联网征信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信息标准和共享机制有待建立。一是当前个人和企业网络信息采集标准、信用报告格式规范、征信服务标准等缺乏,制约了互联网征信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信息采集、加工和应用的效率。同时,缺少相应的接口交换标准来打通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互联网征信条件下的信息共享问题尤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的数据库由于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利益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大多不愿意共享。

第二,合法合规风险凸现。当前,互联网征信活动存在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管理法规的法律风险。如,网络社交平台或电商平台等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采集和使用用户数据或提供给第三方征信机构;又如,互联网征信机构可能有意或无意地采集并使用了用户的敏感数据,甚至存在采集法律规定不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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