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灭火放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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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锅炉灭火放炮

3.1.1 原因

3.1.1.1 锅炉灭火原因

a) 煤质过于低劣或煤种突然变化,挥发份减少,灰分和水份增加,对燃烧和一、二次风未及时调整。

b) 锅炉负荷过低,未投油枪助燃,负荷波动时操作调整不当。

c) 炉膛温度低,燃烧室负压过大或一次风速过高。

d) 制粉系统故障,致使进入炉膛煤量突然减少。

e) 二次风或点火源突然失去,造成瞬间灭火。

f) 水冷壁爆管严重吹灭火焰。

g) 锅炉塌焦严重,火焰被压灭。

h) 磨煤机在低负荷运行时,风/煤比太高,致使煤粉自燃烧能力较低。

3.1.1.2 锅炉放炮原因

a) 锅炉点火前炉膛没有完全吹扫。

b) b) 在锅炉闷炉期间有燃料进入炉膛。

c) 锅炉熄火后,由于下列原因,燃料未被及时切断:

1)火焰检测逻辑未投用。 2)火焰检测器没有正确起作用。 3) MFT动作后,相关功能动作不正常。

d) 锅炉低负荷运行时,炉膛吹灰不当。

e) 锅炉低负荷运行时,没有投入点火油枪助燃。

f) 锅炉启动点火时,油枪雾化不良,有未燃烬的油滴积存在受热面上,引起炉内爆燃。

g) 锅炉长时间低负荷或空气不足情况下运行,在灰斗和烟道死区滞积有阴燃的燃料,当这些燃料被突然增大的通风或吹灰扰动时,引起爆燃。

3.1.2 预防

3.1.2.1 锅炉灭火预防

a) 严格控制入炉煤的质量,控制燃煤热值和挥发份;当燃煤品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风,必要时应进行煤种适应性试验。

b) 当煤种发生改变时,值长应及时通知各机组人员,做好调整燃烧的应变措施。

c) 根据燃用煤种及时调整磨煤机出口风温和风量。燃煤挥发份<25%时,磨煤机出口温度应大于75℃,燃煤挥发份>30%时,磨出口温度不宜高于70℃,一次风量与煤量的比值应小于2.8。

d) 当制粉系统故障或跳闸等原因引起燃烧不稳或进行对锅炉燃烧工况扰动较大的操作时,投入对应层的点火油枪进行助燃。

e) 当机组负荷低于500MW时,为防止低负荷燃烧不稳定,必须投油助燃。 f) 在机组负荷小于500MW时,不得进行炉膛吹灰。

g) 锅炉主汽流量在1500t/h以下,当磨煤机启动或停止时,磨煤机吹扫程序执行过程中风量增大对一次风母管和炉膛压力的冲击。

h) 应做好防止锅炉严重结焦的工作。

i) 锅炉燃烧的二次风量积磨煤机运行的一次风量供给,必须按规定的氧量曲线控制。 j) 执行油枪定期试点火制度,确保雾化良好,以便能在低负荷稳燃、燃烧不稳或磨煤机启停时发挥助燃作用。

3.1.2.2 防止灭火后放炮的措施

a) 在MFT复归前,按照系统安全逻辑设计对炉膛和烟气通道进行充分吹扫,在点火前不允

许旁路炉膛吹扫和燃油泄漏试验联锁。

b) 在锅炉跳闸停运后,确保所有燃烧器不再有燃料进入炉膛:

1)确保一次风机立即跳闸停运,磨煤机出口挡板、进口冷、热风隔离挡板快速关闭。

2)确保点火油跳闸阀和低负荷油跳闸阀、各油枪油控制阀立即关闭。

3)在锅炉停运时,燃油泵运行且炉前处于油循环状态时,必须确保每支点火油枪和低负荷油枪的油控制阀关闭严密,不漏油。

4)当炉膛已经灭火或已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时,严禁投助燃油枪;当锅炉灭火后要立即停止燃料燃料供给,严禁用爆燃法恢复燃烧。

c) 不要旁路火焰检测器。

d) 定期对火焰检测器进行检查,校对。

e) 启停磨煤机时一定要满足磨煤机点火能源要求,严禁采用强制点火能源启动磨煤机,启动第一台磨煤机时,在满足磨煤机点火能源的条件下,同时必须满足炉膛有足够高的温度,控制二次风温在180℃左右时,才允许启动磨煤机。

f) 当发现锅炉熄火,而锅炉熄火保护拒动时,应立即手动MFT。

g) 启动和停止磨煤机时,应具有足够的风量和时间以保证充分的暖磨和吹扫,防止煤粉积存在磨煤机内或管道内而引起锅炉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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