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与制衡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
分权制衡名词解释分权制衡是指政府采用宪政制度,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分立,并将它们之间分别进行制衡,以保证政府运行机制的正常和有效运行。
宪政制度是指政府对其他政府机构和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制定的一种政治体制,它是政治体制的精髓,也是政府权力的分配和制衡的内容。
宪政制度的宗旨体现在几个方面:1.贯彻政治中立和政治多元化;2.尊重宪法和法律体系;3.建立一个民主的政府,遵守民主原则;4.保障民主国家所赖以生存的制衡机制。
宪政制度的核心在于实施分权制衡,也就是主张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
谓三权分立,即分离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特定的功能,根据每一功能的特殊性,尊重其独立性和平衡性,使得政府工作有条不紊。
三权分立的意义在于防止政府自身的独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制衡,以确保宪法的贯彻执行。
三权分立一方面确立了政府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确立了各种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由立法权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的行为;在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检查行政权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而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则由司法权来审查立法权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宪政制度中,每一权力之间都存在着分权、制衡和协调的关系。
政府在采取措施之前,必须考虑分权制衡的原则,以保证各权力之间的互补和平衡。
首先,政府行政权之间必须实行分权制衡,使之达到互斥及严格职责分工的目的。
其次,政府在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应当采取分权制衡的措施,使行政权能够在立法权的遏制下,规定行政行为;另一方面,行政权也能够负责执行立法权和司法权所制定的行政行为。
此外,政府还要实行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司法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使司法权能够更好地执行宪法,在执法过程中对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进行审查。
宪政制度的三权分立,对政府机构的分离与独立有利,促进政治的多元化和民主制度的发展,保障宪法的实施,保证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行,同时也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打下坚实的基础。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权力制衡自古以来就是民主政治的必要组成部分,当今社会是民主与法制的社会,民主政治的建设必然离不开权力制衡。
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一直是现代民主政治建设中受到人们重视和关注的部分,因此,对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下的权力制衡的分析与揣摩,以及比较当今社会的三权分立也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权力制衡与分权权力制衡指国家各种主要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巩固代开始就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机制之一。
没有制衡的权力即绝对权力就是独裁专制,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才能实行真正的权力制衡。
权力制衡的前提是权力分立,即国家的主要权力的分立。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即三权分立。
三权互不隶属,互不代替,互不合并,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的国家机关即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和行使,这三类政治设施之间,在机构、人事、职能上相互区分,以实现三种权力的独立性。
三权分立的基础上三权实行互相制约,每一种权力和其余两种权利都存在相互牵制和约束关系,彼此平衡,同时互相补充,防止某个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人民权利,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使国家达于安定、协调的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原则和政治制度,是当今西方国家权力分配的基本模式。
这种权力结构最初是阶级之间的权力分配,由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封建阶级分享国家权力。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彻底胜利后,成为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制度。
时至今日,实践中的分权制衡已与这种制度的最初设计有所不同。
例如,行政权力日益扩大和加强,引起三权之间关系的变化,对三权之间的平衡状态发生着影响。
①但分权的政治实践始自古代希腊奴隶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以雅典为代表的一批政治城邦。
二、分权制衡在古代雅典民主政治中的实行古代雅典处于奴隶社会,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特点是奴隶主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并完全占有作为生产者的奴隶。
奴隶主对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一方面使他们具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地位,形成了共同的阶级利益,从而为其聚集政治力量提供了共同利益基础。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旨在确保公司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同时确保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600字描述:1. 组织结构:公司应设立一个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分工明确、协作顺畅。
各部门应具备足够的权力以完成其职责,同时受到适当的监督和制衡,以防止权力滥用或决策失误。
2. 分权体系:公司应建立一套分权体系,将决策权分配给不同层次和部门,以减少决策延误和决策失误。
具体而言,公司应设立高层管理团队、中层管理团队和基层团队,分别负责战略决策、运营管理和执行决策,以及日常操作。
各部门应具备足够的决策权以应对各自领域的问题,同时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和制衡。
3.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公司应设立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代表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的战略和运营决策进行监督。
董事会应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以确保其决策不受管理层干扰。
同时,股东大会应定期召开,确保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4. 委员会制度:公司应设立各种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以实现内部制衡。
这些委员会应独立于管理层,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决策过程,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评估管理层的绩效和薪酬,并提出改进建议。
5. 沟通与反馈: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和反馈机制。
管理层应定期与员工、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以不断改进公司的运营和决策。
6. 考核与激励:公司应建立一套考核和激励机制,以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同时防止权力滥用。
考核应基于客观指标和数据,激励措施应与员工的贡献和能力相匹配。
通过以上措施,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可以确保公司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平衡和协调,提高决策效率和执行力,同时保护股东的利益。
“分权与制衡”的教材分析
“分权与制衡”的教材分析本目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1787年宪法的制定;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分权与制衡”──1787年宪法的原则;地方“自治”与中央政权的和谐一致。
1.1787年宪法的制定:时间、地点与制宪会议的召开。
2.1787年宪法的理论来源: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分权与制衡”的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等,美国人把思想、理论转变为行动、实践。
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
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
使权力为公众福利和正义的目的有效形式其管理职能,同时又保持对权力的优良控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管理与控权的动态平衡,是分权和制约的归宿。
通过分权、制约最终达到平衡,是宪政的最终目标。
3.1787年宪法的原则:“分权与制衡”(1)立法权归于国会①国会实行两院制;②参议院、众议院的选举规则;③立法权归于国会,法律的实施经总统批准;④国会拥有宣战权;⑤参议院对总统任命权、缔结条约的审批权;⑥在职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于总统美国的总统权利使联邦的行政权保持强有力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美国政治制度被称为总统共和制,简称总统制。
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他的权力由宪法赋予,归结起来为:“保卫美国联邦宪法及执行国会制定的法律。
”美国总统主管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一个有几百万人的庞大组织。
而且,美国总统在立法和司法事务方面也有很大权力。
美国总统权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现为: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
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外交事务方面,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
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
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
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自由,即在政府中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权力,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关系。
当代西方国家宪政思想认为:从古至今的历史证明,人民最容易受到专制统治者的愚弄,他们缺乏了解事物的能力;同时,人民又无权独自进行决策。
因此,必须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全国性的代议机构向人民负责,并受人民的监督。
同时,为防止少数专制的君主滥用权力,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约。
这就是“分权”的思想。
而“分权”的实质在于把本来应该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职权,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作为对这种“分权”思想的完善和发展,出现了一种政府结构形式——“有限政府”。
一般说来,有限政府指的是依据宪法的规定,在法律限度内保留某些不必由人民或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而将某些应由人民行使的权力转移给政府所掌握的政府形式。
通常有以下三层涵义:(1)“有限政府”的概念是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的,政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侵犯公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其他主体的权利,更不能借政府的手违反法律。
“有限政府”的第二个含义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不仅意味着政府行政的合法性,而且要求行政主体运用法律的手段去管理和规范经济和社会事务。
“有限政府”的第三个含义是“适度集权”。
它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政府机构设置适度集权。
即保持较高层次政府的绝对集权地位,即便如此,也只能局限在那些主要服务于宏观调控的领域,诸如财政税收、经济计划、社会事务管理、外交安全等,不能干涉微观经济事务。
另一层是政府职能适度集权。
即政府行使本来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职权。
政府的目标不是做好事,而是不做坏事,除非是国防、外交等重大的特定事务,才允许由人民直接决定并授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有限政府”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建立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政府,是在坚持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对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创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
分权与制衡是一种组织机构设计的原则,可以帮助实现权力的平衡和控制。
在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中,权力被分散到不同的部门和层级中,以防止某个部门或个人滥用权力。
在公司的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中,可以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要素:
1. 部门和职能分工:公司将各种职能和业务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负责特定的工作内容。
这样可以确保每个部门有自己的权力范围,并能够独立地进行决策和执行。
2. 上下层次关系:公司的组织结构需要明确上下级关系,确定各个职位的权力和责任。
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目标,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员工负责执行任务。
3. 监管机制: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监督各个部门和层级的工作表现。
例如,可以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合规性和高效性。
4. 决策流程:公司的决策流程需要清晰明确,确保决策能够经过相关部门和层级的讨论和审批。
这样可以避免个别部门或个人的独断独行,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5. 提供反馈机制: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让员工和管理层可以相互交流和反馈。
通过员工的反馈,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机会,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分权与制衡的组织机构可以帮助公司实现权力的平衡和控制,使各个部门和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履行工作,同时也能相互制约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运营顺利和稳定。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
分权与制衡思想的历史沿革一、定义:分权:是指国家权力不集中于国家机构的某个部门或一部分人,而应当合理地分割成若干部分,由宪法授予不同的国家机构(部门)和不同的人们所执掌。
制衡:分立为不同部分的权力之间形成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任何一部分权力都不能独占优势。
历史作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中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就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由。
限制王权是革命的主要内容。
限制王权两种途径:一种是暴力革命,如法国;一种是通过分权来架空君主的权力,如英国。
洛克的分权学说即是为英国资产阶级服务的。
二、洛克之前的分权思想波利比阿,(公元前208-公元前126年)古希腊历史学家。
古希腊麦加罗城邦人,出身名门,年轻时就献身城邦的政治事务。
希腊在与罗马的毕德纳战役战败后,被迫派1000名著名的公民到罗马做人质,波利比阿是其中的一位。
(公元前168-151)客居罗马,他以希腊学者特有的理智思考了一个关键的问题:罗马人怎样和借助于什么特殊的政治制度,在短短不到53年的时间里,几乎征服和统治了全世界?由此,写下了不朽的历史著作《历史》。
在这部著作中,他阐述了他的分权制衡思想。
他认为罗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在于它是一种混合政体,是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
这种“混合政体集三者的优点于一身,又不使其中的任何一个过分的膨胀,任何一个都不能压倒和超过其它力量”。
他阐述了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
“每个部分钳制其他部分,又与之合作,在所有紧急的状况下,他们的联合又是非常适当的”。
混合政体的思想在古希腊的思想家已有体现,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设计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混合的整体形式,亚里士多德也把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相混合的政体作为理想政体,但是其混合政体主要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之间的混合与平衡,而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概念不仅包括这种平衡,还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因此,他的学说已经不仅是一种混合政体而是一种分权学说。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的概念
分权制衡是被西方国家普遍运用在政治体制和其他国家管理活动中的重要法理。
分权制衡学说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机关掌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
在民主革命后,分权制衡学说演变为“三权分立”制度,被各个资本主义国家所广泛采用。
分权制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部分:
1.分权:即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由三个
相互独立、互不隶属的机关分别掌握和行使这三种权力。
2.制衡: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
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分权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制和滥用权力。
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化,导致滥用权力,因此,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不仅要分开,而且必须互相牵制以达到三权均衡。
不能使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力膨胀到超乎其他权力之上,否则就会发展成专制,危及政治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存在。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分权制衡的概念,建议阅读政治哲学相关书籍或请教政治学专家。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在商业世界的舞台上,公司就像是一艘航行在波涛汹涌大海中的巨轮,而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则是保证这艘巨轮能够平稳前行、不偏离航道的关键“导航系统”。
想象一下,有这么一家公司,姑且叫它“远航公司”。
起初,远航公司的老板老王,大权独揽,从产品研发、生产到销售,事事都要亲自过问。
这可把老王累得够呛,每天忙得像个不停转的陀螺。
员工们呢,只能眼巴巴地等着老板发号施令,没有一点自主决策的权力。
结果呢,公司效率低下,产品研发跟不上市场需求,销售业绩也是一塌糊涂。
这就是典型的没有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模式所带来的恶果。
老王一个人再厉害,也不可能样样精通啊。
这时候,老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进行改革。
他开始把权力下放,成立了研发部门、生产部门和销售部门,每个部门都有专门的负责人。
研发部门负责研究市场趋势,开发出新颖实用的产品;生产部门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产量;销售部门则想方设法把产品卖出去。
可这权力下放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
由于没有有效的制衡机制,各个部门开始各自为政。
研发部门为了追求创新,不顾生产成本和实际销售情况,设计出一些过于复杂、成本高昂的产品;生产部门为了赶产量,忽视了产品质量;销售部门为了完成业绩,不惜夸大产品的功效,欺骗消费者。
这下可好,公司的口碑越来越差,客户大量流失。
老王又着急了,他开始思考如何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他首先制定了明确的绩效考核制度,每个部门的业绩不仅要看自身的工作成果,还要考虑对其他部门的影响。
比如,研发部门的奖金不仅取决于新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要看生产部门的成本控制和销售部门的销售情况。
同时,他还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或者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就会进行严厉的处罚。
此外,老王还加强了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
每周都要开一次跨部门的会议,让大家交流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共同解决难题。
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远航公司终于走上了正轨。
初中公开课教案的分权与制衡
初中公开课教案的分权与制衡一、引言在教育领域中,教案是教师备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课堂教学的开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公开课教案的编写不仅需要符合教学要求,还需要注重分权与制衡的原则,以确保教学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本文将探讨初中公开课教案的分权与制衡,并提出相关的方法和建议。
二、分权原则的重要性分权是指在教案编写过程中,教师将一定的决策权限和操作自由度分配给学生,以提升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自主性。
分权原则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分权,学生可以参与到教案的制定与实施中,增加了他们的主体意识和积极性,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
2. 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分权可以让学生在教案中发挥更大的自主性,培养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他们的学习效果和创造力。
3. 促进师生互动:通过分权,师生之间的关系由传统的单向传授转变为互动合作,师生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可以更好地实现,增进了师生之间的紧密联系。
三、制衡原则的实施方法制衡是指在教案编写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分权进行适度的约束和控制,以确保教学的目标的达成。
以下是制衡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定明确的学习目标:教师应该在教案中明确规定学生需要达到的学习目标,确保学生在分权的同时,能够按照既定目标进行学习。
2. 提供必要的指导与辅助:尽管给予学生一定的分权,但教师仍需提供必要的指导与辅助,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偏离目标,发挥出最佳的学习效果。
3. 加强评价与反馈:教案中应该包含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与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进展,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与指导,确保学生学习的有效性。
四、分权与制衡的实践案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分权与制衡原则,下面以一堂初中数学公开课为例进行说明。
本课是一堂关于代数方程的教学,教师首先明确学习目标,然后设计了一系列的学习任务。
在任务的设计中,教师给予学生一定的分权,例如让学生选择解方程的方法和思路,自主完成问题的解答。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
公司的分权与制衡1、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转的制度安排与实现,是以对公司各种权力合理分配、相互制衡为出发点而进行配置的结果。
分权制衡会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是公司运作的精髓。
2、分权制衡原则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里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公司监督检查权由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行使。
公司的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构独立行使,不受非法干预,形成内在的约束。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执行董事)之间、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制衡关系,为不同有权机构采取制衡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公司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第二,《公司法》还明确要求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公司立法者要利用公司外部因素对公司进行制约。
这类规定在事实上也属于对权力的分配,也是对主要代表股东倾向的公司恣意在一定程度上的制衡措施。
3、目前,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对经营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股东不再参与经营而选举自己的代表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管理公司并由其聘任经理具体经营,管理层形成,实现了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再次分离。
5、管理层职业化后,其实际经营公司甚至完成控制公司,出现了内部人控制问题,原本最大权利者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与监督一步步开始弱化,相比管理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样,公司的运转情况与大量员工的命运息息相关,但员工没有决策权、经营权,只能投入自身的劳动,其利益一直处于股东、管理层控制之中,也处于劣势。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指在一个组织或社会中,各种权力力量之间既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又能够相互协调,达到平衡和稳定运行的状态。
这种制约和协调通常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机制来实现的。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1. 分权与制衡: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的部门、组织或个体,并建立相应的制衡机制,以防止某个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例如,在政府中,通过设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相互制衡,以确保各权力不会过度扩张。
2. 监督与问责:建立监督机构和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约束,并对不当行为进行问责。
例如,在政府中,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反腐败机构,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3. 选举与民主:通过选举和民主程序来选择和监督权力的行使者,确保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并实施制度和政策的决策。
例如,在民主国家中,通过定期选举来选择政府领导人和议会代表。
4. 合作与协商:在权力分散的基础上,各个权力力量之间通过合作与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达成共识,并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则。
例如,在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多方利益协商,以达成共同的社会发展目标。
5. 透明与公开:通过建立透明和公开的程序和机制,确保权力行使过程的公正和公正,并使公众能够知情和参与。
例如,在政府决策中,应开展公众听证、征求意见或举行公开会议,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
这些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平衡和保护,从而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一些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等不同的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
分权思想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划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但并未论及制约原则。
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
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可以说这是制衡原则的雏形。
现代意义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是由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完成。
浅析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对中国反腐败的借鉴意义
浅析分权与制衡原则及其对中国反腐败的借鉴意义刘洪霞(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分权和制衡学说的核心理论价值就是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
虽然它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具有很多缺陷。
但是本文通过对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及其缺陷的介绍,对我国反腐败权力滥用不无借鉴意义。
Abstract:Power must be restricted is the core theory value of division and balance of power.It has many defects because it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ed of capitalism.But maybe it has some benefit points for china's anti-corruption.关键词:分权与制衡中国权力滥用反腐败Key words:Division and Balance of powers China Abuse of power Anti-corruption作者简介:刘洪霞(1985—),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政治理论及国际政治经济学【中图分类号】D63【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10)-12-0043-02权力易于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这是英国阿克顿对腐败与权力关系的概括。
要研究中国反腐败权力滥用的对策,有必要反思西方国家的分权与制衡理论。
无论其缺陷有多大,里面的精髓值得我们学习。
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及缺陷(一)分权与制衡的理论价值分权与制衡原则,被誉为“西方立宪主义全部格局的核心”。
[1]从现代意义上说,分权是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职能分工。
制衡是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权力的制约,以达到权力平衡与协调。
分权与制衡就是国家权力按性质与作用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并使之相互制约,相互平衡。
孟德斯鸠的权利分立与制衡思想对我们的启示
孟德斯鸠的权利分立与制衡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孟德斯鸠面对当时的社会现实,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2]17,这是他的理论所追求的现实目标。
孟德斯鸠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善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治自由和社会进步到了近代,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和制衡的主张,其成为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直接理论来源(二)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所取得的成就。
列宁曾指出: 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8]220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其优越之处笔者在此仅介绍如下三个方面:1.孟德斯鸠在理论上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原则,从而把洛克的两权分立论!发展为三权分立论!。
在洛克的思想中, 司法独立!的概念模糊且不彻底,认为司法权是执行权的一部分。
这实质上是权力的混合!,并没有分立,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则明确、彻底的多。
孟德斯鸠强调: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
![2]156可以看出,其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司法权(指审判权),应该是完全独立的,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它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差不多载入了所有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9]60。
2.孟德斯鸠首先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所谓权力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约,保持平衡。
他认为只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才可以避免和防止政府的祸害作用,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在现代社会中,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是确保政治体系的健康发展和公正运行的重要机制。
权力的分配和控制必须得到合理的安排,以防止滥用和不正当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权力平衡与制衡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并介绍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一原则的应用。
一、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概述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是一种政治管理原则,旨在确保不同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相互制约,并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它的基本理念是将权力分散给多个机构和个人,通过相互制约和平衡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并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三个基本要素:分权、制衡和监督。
分权是指将权力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将其分配给不同的部门或个人。
制衡是指通过设立一些反权力滥用的机制和规则,使各部门或个人相互制约。
监督是指对权力行使进行监察和评估,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权力的平衡与制衡的重要性权力的平衡与制衡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
首先,它有助于防止权力集中和滥用。
当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部门或个人手中时,很容易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的问题。
通过分权和制衡,可以限制某个部门或个人的权力,从而减少滥用的可能性。
其次,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助于推动合理的决策和政策制定。
如果权力过于集中,决策往往会偏袒某个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人。
而通过权力分散和制衡,各个部门和机构可以共同参与决策过程,从不同角度提供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最后,权力的平衡与制衡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法治。
当权力过于集中时,社会往往容易出现不平等和不稳定的情况。
通过分散和制衡权力,可以确保公众利益得到平衡考虑,法律得到有效执行,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三、权力平衡与制衡的具体实践1.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在现代民主国家中,常见的权力平衡和制衡机制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
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行政机构负责执行法律,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个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是权力平衡和制衡的重要力量。
浅析分权及制衡理论
浅析分权与制衡理论姓名XXX学号XXX院系XXX专业XXX班级XXX2014年12月20日摘要自人类政权建立以来,分权与制衡的问题与国家兴衰息息相关。
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政治的重要容,它源于古代西方政治思想,直至近代才作为重要的政治原则得以确立和完善。
那么,究竟怎样的权力划分模式更有利于管理的同时又能保障公利呢?本文将通过西欧典型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分析,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对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作了若干思考。
关键词:分权制衡;政权;制度目录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1(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1(二)古罗马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2(三)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分权制衡思想3二、典型国家分全模式分析5(一)英国——君主立宪制51.英国的中央行政组织52.英国地方行政组织6(二)美国——总统制61.美国联邦行政组织62.美国州行政组织63.美国的地方行政组织7 (三)法国——半总统制71.法国中央行政组织72.法国地方行政组织8 三、中国政治制度的问题及策略9(一)中国政治制度概况91.中央机构92.地方行政组织9(二)中国政治制度问题9 四、结论11参考文献12一、分权与制衡理论发展过程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学者们就提出了分权制衡理论。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时分权制衡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提出了一整套实行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设计。
(一)古希腊时期的分权制衡思想古希腊是孕育人类文明的源头之一。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将人分为三个等级:最好的一种是用金子做成的,次好的是用银子作成的,而普通群众则是用铜和铁作成的。
用金子作成的人适于作卫国者;用银子作成的人应该是兵士;而其余的人则从事体力劳动。
正义就在于人人都做自己的工作而不要作一个多管闲事的人:当商人、辅助者和卫国者各做自己的工作而不干涉别的阶级的工作时,整个城邦就是正义的。
川教版-历史-九年级下册-1.2“分权与制衡”
“分权与制衡”1.宪法的颁布与构成1787年,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上,来自各州的代表经过互相争论与妥协,最终通过了一部联邦宪法,即1787年宪法。
它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序言阐述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宗旨,即“为了建立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规划共同国防”;正文是对联邦政府权力的具体规定,还提到了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修正案的制定等问题。
2.联邦政府的基本结构联邦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这是对三权分立学说的第一次伟大实践。
知识拓展三权分立学说的形成与发展: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最先提出分权学说,主张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权分属议会和君主。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中发展了洛克的分权学说,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
认为立法权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则只享有行政权。
三者之间以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为核心,互相独立、互相监督。
(1)立法权归国会。
①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部分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任期两年。
②黑人和奴隶计算在内,使得南方各州种植园主取得较多席位,而议席增多的同时,直接税税额也增多,所以按3/5人口计算。
这样宪法又协调了南方各州与北方各州之间的矛盾。
③国会拥有批准法律权、征税权、贸易权、征兵调兵权、单独拥有对外宣战权等大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总统权力,如总统任命的官员、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方可生效等。
宪法还规定在职联邦政府官员不得成为国会议员。
(2)行政权归总统。
①总统的选举:美国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
各州先选出与本州出席国会议员人数相等的选举人,再由他们组成选举团,选举总统。
总统和内阁不经国会选出,不向国会负责。
②总统的权力:总统既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有时还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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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第二次作业——分权与制衡一分权与制衡的含义分权即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权力不能集中于国家的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一部分人),而应该合理地分割开来,交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或人民来执掌,并由此而形成一定的相互牵制和相互制约,从而达到国家权力的平衡状态,以防止专制和独裁。
分权与制衡作为宪政的经典原理,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在狭义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分立与制衡,而在广义上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与社会的分权与制衡。
二分权和制衡的理论基础分权与制衡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在近代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从理论和时间上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部分:1 阶级分权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初步阐述和表明了他的分权思想及其理论。
从这部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关于国家政治的思想的影响,但是他又做出了很多不同于他们的创新。
他在书中研究和比较了希腊的150多个城邦的政治制度,并对政体做出了区分,提出了政体的分类思想。
他的这一分类思想主要有两个标准,一个是统治者的人数,一个是国家的目的。
按照前者,政体可以分为个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的贵族政体和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政体。
而按照后者,则可以分为正当的和“变态”的政体。
根据这两个不同标准的组合,他把政体区分为六类,分别是谋求公共利益的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以及他们的变体——谋求个人利益的僭住制、寡头制和民主制。
亚里士多德不赞成希腊的直接民主制,而是亲睐于综合性的混合政体,它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者的因素与一身,故名混合政体。
而他的分权思想也正是通过他对混合政体的推崇来体现的。
他认为,如果政治权力为一部分人所控制,那么就存在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要对他们的权力进行限制和约束,而实行这种控制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另一部分人拥有可与之相抗衡的权力。
在此基础上,他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并认为权力活动应当普遍地、严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从而就形成了分权的思想,但这只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模式。
在古罗马时期,波利比乌斯和西塞罗继承并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混合政体理论和分权思想,特别是西塞罗,在研究古罗马政体的基础上,提出权力应由法律确定,认为执政官、元老院和平民大会的权力和地位应该由法律来确定。
从表面来看,这是一种以机构为主体的分权思想,但是这些机构又都由不同的阶级来掌握,所以它仍然是一种阶级分权的思想。
2 职能分权思想——近代以来近代分权与制衡思想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是资产阶级不断发展壮大和对政治权力追求的产物。
其首创者是洛克,他开始以科学的态度和思维来研究权力的制约关系,从而形成了他的二元分权思想。
他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即国家是由人民通过一种契约关系创造出来的,国家的权力源于人民权力的委托,国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人民有权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如果国家严重危害人民的利益,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建立。
人民将权力委托给国家后,就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对这部分权力进行划分,将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分别由议会和君主来行使,这就是二元分权理论。
但是他却没有提及司法权,并且在权力关系上确立了等级,认为人民有最高的权力,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立法权,这样就很难达到真正的制约平衡,也不能保证这个体系良好运行。
孟德斯鸠是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并认为其核心是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分,并对它们作了明确的界定,让其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构来执掌,以达到相互制约与平衡的目的。
孟洛二人的分权理论都属于职能分权的思想,其核心在于“控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与个体自由,从而使国家权力完全抽象化与公共化,并保持职能性分立与制衡。
”美国独立革命之后,联邦党人,如麦迪逊,汉密尔顿等吸收了孟洛二人的分权思想并将其进一步完善和付诸实施,从而形成了美国的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立体制。
具体来说,他们以洛克的二元分权理论为基础,并加进去了人民主权学说,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的,因而是有限的;同时他们确立了联邦制,并从纵向上将国家权力分为联邦的权力和各个州的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中央和地方的纵向制约与平衡;此外,他们还借鉴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从整个国家中,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确立了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的体制,并在以后的实践中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使得司法权真正地可以和立法权与行政权相抗衡。
从美国三权分立的理论和实践中我们都可以看出,这种体制是对职能分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和实践,并逐渐成为了一种关于国家权力划分的范式,在世界范围了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3 社会契约论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广义上还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划分,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搞清楚社会与国家之间的权力关系。
关于此二者的关系,主要是关于社会契约论方面的一些观点和思考,其代表人物主要有卢梭和霍布斯。
卢梭在其著作《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中对此作了阐述和探讨,他与洛克一样,认为社会契约创造国家,国家是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权利。
如果人民对国家的行为感到不满甚至不能忍受,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推翻它,并重新建立一个人民满意的政府。
换句话说就是,人民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国家是按照人民的共同意志而设立的保护人民权利的机构,其正当性来自于人民对他们固有权利的让渡,目的是为了从自然自由向契约自由转变。
霍布斯也是一位社会契约论者。
他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们之间要建立契约关系的原因以及这种契约的好处。
他认为,人生来就是有欲望的和利己的,人从本性上总是趋利避害,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之间会因为争夺利益而陷入冲突的境地,这样必然会导致“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并且这种战争状态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人们又对这种相互对抗和斗争的状态表示不满和恐惧,所以,人们就需要通过契约关系来建立一种联盟,要靠人的理性战胜激情从而避免征战。
这样,人们就必须得通过自然法来限制自然权利,但是人性是自私的,因此要通过缔结契约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来建立一个公共权力或公共权威,否则自然法就不能够得到保障,战争就又会来临。
而这个公共权威就是国家——利维坦。
霍布斯把国家分为三种形式,君主制、民主制和贵族制,但是他却认为君主制是最好的国家形式,人民在建立契约后不得改变,否则就成了违背契约和违反正义,而君主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然而,这个利维坦实在是太强大了,它在保障人的权利和维护秩序的同时,也会对人进行压迫和限制,所以就有了把利维坦关进笼子的说法,这也就从广义上成为了分权与制衡思想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和制衡。
三分权与制衡思想在各国宪法文本中的体现和他们的特色(一)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美国1787年宪法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执掌,形成了横向分权。
(1)国会美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并在后面各条各项项特别是第八项中规定了国会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财政税收权、宣战权、审议权、批准权、监督权以及决定选举总统的权力等等。
(2)总统美国宪法第二天明确规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其职权主要有:任免权、军事外交权、赦免权和有关立法方面的权力等等。
(3)联邦法院美国宪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之低级法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判权、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等。
2°纵向分权美国独立后建立了联邦制,将国家权力从纵向上划分为联邦权力和各州的权力,二者享有各自的权力,不存在替代包揽或从属的关系,从而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分权体制。
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及其机构,并享有独立的财政税收等权力。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
2 制衡1°国会与总统国会对总统的任免命令和签署的协议条约等具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并且可以对总统进行弹劾,有权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权;同时总统也可以对国会的法案实行一定的否决权。
2°国会与法院国会对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批准或否决的权力,也可以对其进行弹劾;而最高法院也具有司法审查权,可以对国会的立法法案进行合宪性审查。
3°总统与法院最高法院可通过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对总统的命令进行审查;而总统也可以提名和任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
(二)俄罗斯的总统制俄罗斯1993年举行全民公投,通过了新宪法,这部宪法确立了俄罗斯的总统制联邦体制,其分权与制衡思想体现如下:1 分权1°横向分权根据联邦宪法,俄罗斯的国家权力分为三个部分,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联邦会议、总统和联邦政府、联邦法院来执掌和行使,形成了横向分权。
(1)联邦会议俄罗斯宪法第五章第94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会议为俄罗斯联邦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上院)和国家杜马(下院)两院组成,同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了它的职权。
联邦委员会管辖的范围是:批准联邦法律、批准总统的有关命令、决定境外用兵事宜、确定总统选举及罢免、任免法官及检察长等职权;国家杜马的管辖范围是:起草和制定联邦法律、同意总统对总理的任命并决定对总统的信任、任免权、宣布大赦权等职权。
(2)联邦总统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四章地80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联邦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其职权主要有: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任免总理、副总理及联邦部长、提出相关人选和解除职务的建议、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并统帅国家武装力量、颁布法律、赦免、授予荣誉、解散议会等权力;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六章第110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的执行权力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副总理和部长组成。
其职权有:制定并执行联邦预算、管理联邦财产、保障实行统一的相关国家政策、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等。
俄罗斯将联邦行政权称为执行权,并由联邦总统和联邦政府共同分享和执行,这是其分权中的一大特色。
(3)联邦法院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第118条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其法院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三部分组成,法官实行终身制。
法院的主要职权有:裁决权、解决争端权、审判权和宪法解释与部分司法审查权等等。
2°纵向分权俄罗斯联邦实行有限的纵向分权,即中央和地方的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