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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

学校信息公开依申请制度一、总则1.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系)、直属单位和其他学校所属机构。

3.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1. 学校基本信息:包括学校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代表等。

2.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章程、各项管理规定、办事指南等。

3. 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4. 教育教学信息:包括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学质量、学术研究等。

5. 学生工作信息:包括招生政策、奖助学金、学生活动、就业信息等。

6. 财务信息:包括学校经费来源、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

7. 人事信息:包括教职工招聘、职称评定、培训进修等。

8. 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1. 学校应当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开信息。

2. 学校应当设立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

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公开信息。

四、信息公开的程序1.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说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2.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不属于学校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3.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精美word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5.02•【字号】浙质办〔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浙质办〔2017〕4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5月2日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获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

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一)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传真左下角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邮编:310013)。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2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2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机关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制定本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操作。

二、工作目标1. 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权。

通过信息公开,提供公民合法获取有关机关、事务的信息的途径,增强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能力。

2. 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

通过信息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3. 提高政府管理效能。

通过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对外部信息的接收和对内部管理的监督,提高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三、工作职责1. 领导责任(1)明确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及督促全员参与。

上级领导及各级领导要认识到信息公开对机关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制定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和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档案。

2. 监督责任(1)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监督部门要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

(2)受理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监督部门要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信息公开申请,确保公民合法的知情权。

3. 部门责任(1)做好信息公开材料的准备与整理。

各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公开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信息公开的宣传与推广。

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信息公开工作的便利性和重要性,提高公民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知晓度。

四、工作流程1. 信息公开申请(1)申请人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需以书面形式向监督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确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目的。

(2)监督部门接收申请并进行审查。

监督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审查申请材料,验证申请人身份及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信息公开处理(1)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索取相关材料。

监督部门收到申请后,按照程序向相关部门索取相关的信息材料。

(2)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材料。

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被申请信息的原始材料或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

司法局依申请公开制度篇一:1-3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XX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机构应当即时登记。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城区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背景政务公开是一种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行政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在国家治理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中国政府制定的一项政策,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有效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申请范围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资料等信息。

申请方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或在线途径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务公开申请。

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申请的文件或资料名称、申请的方式(复制、查阅或提供复印件等)等内容。

申请条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务公开信息时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权利,并且要求的信息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范围。

申请的审核和答复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务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核和答复。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免费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免费提供政务公开信息,但是,行政机关收取复制、查阅和发送等相关费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拒绝公开行政机关对政务公开申请的答复有三种方式:同意公开、不予公开和部分不予公开。

拒绝公开的理由包括: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职权。

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在拒绝公开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的申请权利复查、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

实施效果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推动政府透明化、规范行政管理、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公信力,使得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工作,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

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还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促进行政机关规范行使权力,切实维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总结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政府透明化、优化行政服务、维护公民权益和促进民主政治建设而推出的一项政策。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的行政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主动或者根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原则行政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公开内容行政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规则、决策程序等信息;(二)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公开方式行政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二)政府公报;(三)新闻发布会;(四)公共查阅室、档案馆;(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六条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规则、决策程序等信息;(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的信息;(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九条申请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条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三)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所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不得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申请信息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者补充。

(完整word版)依申请公开制度

(完整word版)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中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除外)。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1)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政府机关代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2)申请人主要提供如下信息: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申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2.政府机关受理申请,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4)政府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政府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政府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6)政府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7)政府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8)依法不属于本政府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本县国有土地招牌挂情况;(二)本机关发布的与被调查单位、个人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三)本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四)本机关招考、录用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及其依据;(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桑植国土资源局信息公众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信息进行加工或者其他处理。

信息公开工作规程.doc

信息公开工作规程.doc

信息公开工作规程.doc信息公开工作规程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中的信息公开工作所遵循的一系列规程和程序。

这些规程和程序旨在促进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公信力,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参与能力。

一、信息公开的原则和范围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以及为民服务、依法行政的宗旨。

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依法明确,并包括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所产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二、信息公开的程序1. 接受申请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或部门,接受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

应当采取书面申请的方式,并确保申请人可以方便地获得申请表格和提交申请。

2. 审核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杜绝以任何形式干涉、压制、篡改和滞后信息公开的行为。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限期公开信息公开申请获批后,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

特殊情况下无法按时公开的,应当给出合理的解释,并说明延期的理由和期限。

4. 归档管理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归档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材料可以被妥善保存,并便于查询和利用。

归档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

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1. 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负有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明确。

2. 申请人有权利得到明确、准确的申请结果,拥有对错误决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当及时处理申诉,并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3. 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掌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同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意识和参与度。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价1. 监督机制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指政府、组织或机构向公众提供信息的一种制度。

它旨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是依法、规范地公开政府信息,以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促进公共事务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有权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具体政策和执行情况。

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增强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其次,信息公开制度是促进政府透明度的重要机制。

政府信息的公开可以避免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产生。

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和监督,可以压制官员的任性行为,增加政府的责任感和自律性,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再次,信息公开制度是发展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关键一环。

公开透明的政府行动可以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公众如果对政府有信任感,将更愿意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工作,提高政府决策的实施力度。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首先,政府必须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发布的完善机制。

政府应当主动收集和整理政府信息,并建立统一的存储和发布平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其次,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要有意愿和态度。

政府应当将信息公开视为一种义务和责任,并愿意接受公众的监督。

政府官员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成就观,不把信息公开视为自身形象或利益的威胁。

再次,政府必须建立信息公开的规则和标准。

政府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规范政府信息的公开行为。

政府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信息的全面、及时和真实。

最后,政府需要加强对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政府应当向公众宣传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公众的信息意识和参与意识。

政府还应当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信息公开意识和技能,确保信息公开制度的顺利实施。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挑战和困难。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本模板】

依申请公开制度【范本模板】

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中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中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中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书面申请,依法获取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其他公共性质的组织制作的文件、资料、信息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申请获取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文件、资料、信息。

申请人需要明确申请的文件、资料、信息的名称、类型等,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中依申请公开制度的主要步骤如下:
1. 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明确申请的文件、资料、信息的名称、类型等,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受理:相关机构接收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具备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资格。

3. 处理:相关机构依法对申请进行处理,包括查找、整理、复制等操作,确保申请人获取到所需的文件、资料、信息。

4. 通知:相关机构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人获取文件、资料、信息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5. 提供:相关机构按照申请结果向申请人提供文件、资料、信息。

在申请过程中,相关机构有权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文件、资料、信息进行限制或者不予公开,如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商业秘
密等。

申请人对相关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或者申请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

一中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的透明度,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的能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利。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升政府公信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的原则,即按照真实、准确、全面、及时的原则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七条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程序分为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两种形式。

第八条申请公开的程序如下:1.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2. 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3. 经过审查合法合规后,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程序如下:1.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平台,定期更新公开信息;2. 相关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本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保守信息的机密性,严禁泄露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对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处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本单位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由内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本单位定期对信息公开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有监督权,可以提出投诉和建议,本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负责人所有。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高效进行,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政策解读、重要决策、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如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等。

(二)被动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信息属性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信息申请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电子邮件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三)申请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收到申请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三)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原本决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四)对于决定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五)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机关信息公开向纵深发展,提高政务公开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公开、便民公开原则,做到公开内容充分、形式多样、效果显著。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并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工作部门和岗位职责;2.组织机构、人员设置;3.领导班子成员及其联系方式;4.重大决策、政策措施;5.重要活动、会议记录;6.财务收支、经济运行情况;7.政务信息、行政审批事项;8.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发事件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根据信息公开的需要和公众的关注度,及时调整公开内容,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精准性。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公开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信息公开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公开申请、公开审批、公开发布、公开回应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的信息内容和目的。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对符合公开条件的信息,本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公开发布,并及时向公众公示。

第十三条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本单位应当积极回应公众关切、提供信息服务,提供公众意见的反馈渠道。

第四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机制,组织公开信息的监督与评估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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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依法申请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保护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1 、本制度所称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相关行政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了解不公开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根据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便利、担保权。

三、以下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被认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

如果他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他可以委托他人申请
五、公民应根据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要求。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申请提交时间。

六、每个行政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格式文本。

它还可以为申请人根据申请通过互联网直接下载政府信息公开表创造条件。

七、各行政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如能当场答复,应当场答复;如果您不能当场回复,您应在注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方法。

(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向行政机关公开或者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八、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提供与其特殊需求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生产、生活、科研;如果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答复。

九、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申请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公开场所,供申请人当场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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