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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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行不良资产的管理,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是指按照五级分类列为不良的资产和其他不良资产。

包括:1.风险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2.逾期欠息超过90天以上的信贷资产;3.账销案存资产;4.抵债资产;5.已转让并受托清收的资产;6.经资产监控部认定,经营单位主动移交的未逾欠或逾欠不足90天、预计逾欠三个月内无法清收的问题资产;7.经总行认定应由理债业务部进行集中管理、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专业化原则。

符合移交标准的不良资产,全部移交理债业务部集中管理,分行给予协助。

(二)依法合规性原则。

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及本行的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禁止违法、违规处置不良资产,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

充分利用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快处置速度,进一步提高回收率。

选择与运用资产管理方式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和风险控制匹配的原则,合理分析,综合比较,择优选用可行的处置方式,力争达到处置效益最大化。

防止盲目地将风险后移,防止简单地清收而放弃优良资产,防止清收转化不良资产后产生新的风险。

(四)尽早介入原则。

不良资产质量会随着时间推延而恶化、减值,变现也越来越困难,因此专业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介入,快速清收处置,保全银行资产。

(五)统一协调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业务要建立总分行及各部门之间形成互相联动、横向配合、纵向延伸、集中优势、点面结合、重点突破的管理体系。

(六)创新性原则。

积极探索和借鉴先进的不良资产运营管理经验,创新和丰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不良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章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理债业务部为我行不良资产的集中管理部门,主要工作包括:(一)制定全行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的战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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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年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2•【文号】银保监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协会:为抑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有效防控企业杠杆率上升引发的信用风险,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联合授信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联合授信的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合授信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企业杠杆率要求,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联合授信机制对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整体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以及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试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组织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政策内涵和工作要求。

二、切实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各银监局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细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

各银监局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各银监局要指导辖内银行业协会做好会员单位的协调组织工作,加快完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各项配套工作机制;要加强与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和配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办法》要求,针对试点企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政策、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督促指导分支机构按照属地银监局要求,积极参加试点工作。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需要,强化对本行不良资产的规范管理,提高对不良资产的清收化解效率,保持本行资产业务健康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本行资产在五级分类中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拆借、不良投资和各项不良应收账款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置,包括对不良资产的五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检查、责任追究、清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处置减损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把好处置关,严格执行处置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分类结果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按规定及时处置与消化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不良资产的损失,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防止新增不良资产。

第五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资产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不良资产(含抵债资产、已核销资产以及其它特殊资产)的管理、经营处置。

第六条按照资产风险拨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按规定足额计提专项准备。

第二章不良资产分类调整第七条各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要根据不良资产的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分类调整,按月统计、汇总上报总行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各经营单位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因不良资产风险加大,应及时进行风险分类调整,对正常类资产(正常类、关注类)调整到不良类资产(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对不良类资产内部分类级别迁徙,由次级类调整到可疑类或次级、可疑类调整到损失类,应逐级上报总行有权人审核认定。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积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一)坚持“事实清晰、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行长担任组长,副行长任副组长,信贷部、综合部、纪检监察部、安保部和各营业网点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本办法合用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者客户经理) 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部汇总,经信贷部审核后提交稽核安保部进行尽职评价。

尽职调查。

稽核安保部尽职调查中心收到信贷部提交的不良贷款情况统计表后,组织人员采取内审外核的方式,对调查、复查、审查、审批等岗位的履职情况进行责任认定,对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进行调查、取证、评价,并提出责任追究与认定的建议(含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资产保全部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区联社”)不良资产管理,规范不良资产处置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促进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按照市区联社规定的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及时识别不良资产存在的风险,真实反映不良资产的风险形态;(二)及时拨备。

根据财政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风险资产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三)积极化解。

主动采取清收、盘活、保全等有效措施,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四)合规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联社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防范道德风险;(五)定期监测。

对不良资产要定期监测和跟踪检查,及时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和风险变化趋势,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六)问责追究。

对形成不良资产或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要严格问责追究。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四条市区联社设立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负责审议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案。

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主任由市区联社理事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区联社其他班子成员张军、刘勇、蒋桂珍担任,成员由其他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资产处置方案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授权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条资产接收处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保全部,集中经营管理全辖指定范围内的不良资产。

第六条其他相关机构及其职责:(一)信贷管理部:负责对全辖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和动态迁徙工作;负责对全辖信用风险日常管理,组织、指导各基层社的贷后管理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等指标的监测和考核,贷款到期风险的提示和预警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不良资产管理处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测及分析。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确保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保持全行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银行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银行零售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及•银行诉讼仲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包含信贷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系指按照信贷及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类及以下分类级次的资产。

第三条不良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最佳处臵,包括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预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及时处臵原则。

不良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臵,把好处臵关,严格执行处臵程序,实现不良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臵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臵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职责分为不良贷款(含垫款)管理和非信贷不良资产管理两个部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工作职责(一)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日常管理,是不良贷款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1、负责收集、上报借款人的行业、经营财务、收入、用途、担保等方面资料及信息,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解决问题的管理意见;2、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初评和债项质量进行初分,并依据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变化及时发起级次调整;3、负责按照我行制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XXX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XXX 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第四条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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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表内外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指从授信资产被认定为不良之日起到结清前的过程管理。

授信结清包括本息全部结清、通过法院裁决或双方和解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谁受理、谁负责”原则。

由经办单位负责客户关系管理和维护,发生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风险控制、损失最小”原则。

以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为原则,努力实现净回收现值的最大化。

(三)“审慎处置、成本效益”原则。

在合理分析、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处置方式。

(四)专业化管理原则。

本行不良授信资产由总行资产保全部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和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清收管理原则。

以清收为管理的最主要手段,防范风险,保全资产。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清收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不当利益。

第二章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组织框架第五条总行设立不良授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xx农村商业银行行长,成员由分管信贷、计划财务、合规与风险、稽核、资产保全等部门的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总体规划、统筹全行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经营单位成立以经营单位负责人、分管营销领导和客户部(个人部、公司部)主任/授信专员为成员的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机构不良授信资产的清收、管理、审批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是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保全、法律诉讼和呆坏帐核销审查的专业部门。

负责制订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指导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有效进行;监管和统计全行不良授信资产清收的清收进度,对清收过程中形成的贷款重组、资产抵债、资产转让等项目予以审核并报总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呆帐核销的审查。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湖北银行系统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根据湖北《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和《银行“微贷款”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贷款”是指按《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银行“微贷款”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放的贷款。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本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程序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的不良类信贷资产,以及风险分类虽不属于不良类、但经总行确定需比照不良类信贷资产进行管理的其他信贷资产。

第三条“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以下简称“责任认定”)是指对具体授信业务全流程所涉及的各岗位人员是否合规、尽职地履行岗位职责进行评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进行确认和界定。

第四条责任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尽职免责”的原则。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者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责任认定后被确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或者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经责任认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不良贷款的最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责任认定职责权限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简称“中心” ) “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由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风险管理部直接开展,并对各经营单位的“小微贷款”不良信贷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实行直接监督管理。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一)风险管理部:履行小微贷不良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与责任事实确认职责,或者授权小微贷业务部门先进行事实认定再报风险管理部;履行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秘书处职责,向经营单位责任评议委员会提交责任事实确认报告,整理会议记录,形成责任认定报告;监督、检查问责处理决议的执行。

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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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村镇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全行授信资产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授信资产是指按《xxx村镇银行信贷资产十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分类标准认定为次级1、次级2、可疑、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第三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是根据不良授信资产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授信资产实行全面管理与价值最大化处置,包括对不良授信资产进行分类认定、调查评估、方案管理、方案实施、监测报告、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授信资产分类、认定、调查、估价、问责等工作情况。

(二)快速处置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形成后,应通过调查和完善手续等手段,防止不良授信资产价值贬损,并及时清收、转化和处置,严格把好处置关,实现不良授信资产价值回收最大化。

(三)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授信资产管理与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总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四)损失补偿原则。

要按照损失程度对不良授信资产提取风险拨备,并及时处理与消化处置损失。

(五)责任追究原则。

对形成的不良授信资产,要严格责任认定,执行责任追究制度,总结经验教训。

第五条本办法中提到的;“业务部门”系指本行的经营支行、总行有经营职能的部门等。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合规部为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组织、推动、协调、监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制度,修订完善管理流程,并组织、指导分支行贯彻实施;二、负责牵头组织全行不良授信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和调整工作;三、负责拟订全行年度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工作目标和压降计划,并将经审核的目标和计划分解到业务部门落实,监督、评价业务部门不良授信资产处置情况;四、负责全行不良授信资产诉讼、仲裁案件提供法律指导、业务协助,进行监督和评价等工作;五、负责对权限内不良授信资产的责任认定,按照问责制度,如适用简易程序,由条线部门报行办会;如适用标准程序,由问责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问责委员会审议。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置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置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置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置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置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置。

合理把握处置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置时机的选择、处置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置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置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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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进度,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防控,结合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不良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形:(一)已逾期或欠息且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含承兑和贸易融资敞口,下同);(二)2015年及以后年度核销(打包)的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二章管理团队及职责第三条领导小组总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及运营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合规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负责人为组员的大额不良贷款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信贷管理部,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行大额不良贷款处置方案的确定。

第四条管理团队的组成按户组成大额不良贷款管理团队,组成人员至少应包括支行长、管贷客户经理、总行联系部室负责人及联系领导各一名。

不良贷款涉及两家以上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的,相关支行的支行长(营业部总经理)(以下简称支行长)均需纳入同一管理团队。

如属二级支行的大额不良贷款,二级支行长也应纳入管理团队。

第五条各支行行长为管理团队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管理团队的职责管理团队负责按户制定大额不良贷款的处置方案并落实处置进度。

具体如下:(一)支行长应指定专人逐户向管理办公室上报处置方案,方案包括欠贷欠息情况、处置措施、处置时间节点、建议管理团队名单等具体内容,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如在处置过程中确需变更处置方案的,支行应及时上报拟变更的处置方案,经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后变更方案。

(二)联系部室负责人每月至少1次参与管理团队会议,就如何抓好大额不良处置工作进行讨论,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对于涉及两家(含)以上支行的不良贷款,在不良贷款发生后1个月内,联系部室负责人应至少牵头组织召开1次协调会,并在OA协同办公系统的每日工作交流中做好记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不良资产督导清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加大不良资产的督查和清收力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实行有效的跟踪管理与监控~并实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特制订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制订本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化操作~防止债权丢失~落实任务~建立责任制~逐户研究分析制订清收方案~统一协调部门关系~由清收部门、信贷部门、法律顾问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集中力量做好清收工作~从而促进不良资产的“双降”。

第三条本社对不良资产管理建立督导、考评、例会等制度~及时掌握不良资产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通报~实行跟踪管理和监控~并适时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二章专业清收部门管理办法第四条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本社专业清收部门~经营管理呆坏账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挖掘清收潜力~促进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

第五条建立不良贷款清收比例收益机制~为专业清收部门运作提供政策空间。

本着“早收回~早受益,多盘活~多收益”的原则~根据不良贷款清收难度~分别确定收益系数~难度越高~收益相应增加~清收越多~收益越高。

第六条实行公开招标~确定最低化解额度。

对清收部门人员本着“自愿、公开、透明、双赢”的原则~向本社员工进行公开竞聘~在确定保底清收任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在本社授权范围内~对不良资产进行运作。

第七条对不良资产处置、运作方式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银办发[2000]170号,要求办理。

第八条清收部门不良资产管理范围为2000年从信贷部门分离资产,详见附件一,及经过批准从信贷部门新增移交不良资产。

第九条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书面向主任办公会汇报清收情况、进度、债务落实情况~以便本社及时进一步采取措施。

第十条为防止债权丢失~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季应对管理的不良资产的诉讼、担保时效进行清查~列明到期时效~并填制《不良资产清收情况表》,附件二,报本社。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不良信贷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我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我行有关授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指表内、外信贷业务形成的,以五级分类方法认定的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垫款)。

第二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职责第三条各部门管理职责业务经营单位负责辖内不良贷款的跟踪管理和清收盘活,对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不良贷款负有配合清收责任。

公司金融业务部、个人金融业务部、小企业信贷部负责预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预警贷款的跟踪管理。

授信评审部负责不良贷款的分类、认定。

资产保全部负责指导、协助业务经营单位做好清收盘活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我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政策及管理办法,负责对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汇总、分析、监测,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工作的督导、考核,牵头负责对不良贷款进行尽职评价和责任认定。

第三章逾期贷款的管理第四条业务经营单位在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实施贷后跟踪管理,按规定动态关注,做到一户一策、全面覆盖。

严格执行我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和信贷资产风险预警处置管理等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五条对预计可能形成风险的贷款及非全额保证金表外业务到期前一个月,应将到期预计风险状况书面上报至信贷业务管理部门。

同时督促借款人制定周密完善、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重新评估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须关注借款人的资产状况,防止借款人将有效资产转移。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协助制定切实可行的催收方案,对逾期贷款管理进行指导,立即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一旦出现逾期,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贷款逾期成因及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协同业务经营单位制定逾期贷款清收计划,采取措施,为集中清收做好充分准备。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编号:版次号:A/0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3)第三章监测管理 (5)第四章处置管理 (8)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10)第六章责任追究 (11)第七章附则 (13)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分为表内不良信贷资产和表外不良信贷资产。

(一)表内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信贷资产,具体包括各类不良贷款、汇票承兑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信用证垫款和对外提供信用担保的垫款。

(二)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央行票据兑付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央行对三峡库区支行专项借款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和XX商业银行筹建发起人出资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

(三)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不良贷款向下迁徙是指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类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三条不良信贷资产实行分级监测、管理和处置。

支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机构职责:(一)负责逐笔监测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进行成因分析,拟定化解不良信贷资产的对策和方案;(二)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分类认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档案管理等;(三)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催收,具体承办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保全、以资抵债、诉讼等处置工作。

第五条支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分级监测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并对辖内监测情况进行分析;(二)负责辖内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为基层经营机构清收和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和法律援助;(三)负责上收支行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集中清收、诉讼和处置;(四)负责支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任务的下达及考核工作。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银行文件关于印发《***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辖属各机构:现将《***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行2013年8月9日***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资产责任追究是指授信资产逾期超过三个月或五级分类列入不良贷款而对相关违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

责任人包括办理授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直至收回等各个环节的违规信贷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规指信贷从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规章制度以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敷衍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授信出现的不良资产。

2013年1月1日之前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银行风险资产处置工作实施意见》、《***银行2013年风险资产处置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岗位变动后出现的不良资产,根据属于发放责任还是管理责任来具体认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责任划分第五条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根据授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审核、贷后管理等信贷流程中各岗位经办人违规情况和责任大小来认定。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涉及多个业务环节或岗位的责任认定时,可先按照业务流程的主要风险发生环节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再按照同一风险发生环节的主要发生岗位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办行行长(主持工作副行长)应承担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一)越权、变相越权、拆分或随意降低授信条件进行审批的;(二)审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授信业务的;(三)缺程序、逆程序审批授信业务的;(四)发放抵(质)押物价值不足或担保人明显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授信业务的。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办法(试行)5.1

XX银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授信业务行为,加强风险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认定机制,有效促进授信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开展,切实保障信贷资产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是指不良资产形成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的行为。

本条款所称相关人员是指调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信贷手续经办人员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不良资产〞是指按照本行风险评定相关制度被认定为后三类〔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资产〔包括各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资产〕。

第四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违规必究、尽职免责〞的原那么。

第二章部门分工及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称“认定工作小组〞〕,由行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行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提出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初步审查意见,报董事会审批,监事会对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成员由财务、法律、内审、合规等相关岗位人员组成,负责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认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一〕收集、整理全行不良资产相关资料;〔二〕实时监测全行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三〕发起并组织全行不良资产的责任认定工作;〔四〕汇总、分析全行不良资产责任认定情况;〔五〕其他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工作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根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损失程度,将责任认定结果分为客观免责、轻度主观、中度主观、严重主观。

第九条客观免责是指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资产,且相关人员已尽职。

以下情形,可作为客观免责:〔一〕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突然死亡、或发生重大意外事故;〔二〕借款人〔或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三〕借款人受国家产业、行业、财政、货币、税收等宏观政策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四〕其他类似客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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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授信资产管理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不良授信资产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评估结果认定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授信资产。

不良授信资产包括不良贷款及其他不良授信(以下统称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管理是从不良贷款发生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管理,具体包括认定、催收、保全、处置和问责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有利于我行根本利益的原则,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净回收现值最大化。

第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行风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贷款处置中应当回避。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条不良贷款管理的组织实施
各经营行、总/分行风险管理部、总/分行计划财务部、总/分行法律合规部、总/分行审计部等部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切实做好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一)不良贷款的管理和处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经营行
负责人作为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积极参与及配合不良贷款的管理与处置工作等职责;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是不良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总/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经营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材料;
2.指导总/分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
3.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
4.对不良贷款的处置进行审核;
5.对总/分行不良贷款进行台账管理;
6.对经营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
(三)总/分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对不良贷款诉讼等的审批;
(四)总/分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变现等的账务处理;
(五)总/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
(六)总/分行审计部负责对不良贷款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集中化管理:
(一)总行风险管理部下设资产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实施不良贷款的预警、清收、处置、重组和盘活;
(二)资产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
1.探索开展不良资产市场化、商业化、规模化处置活动,建立相关不良资产信息库,对全行不良资产的处置信息进行每月跟踪;
2.参与并监督高风险或高金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500万以上的保证类贷款、1000万以上其他类贷款、资产
重组类客户等,并审核各经营行制定的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方案,形成审核意见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或分管行领导审批;
3.负责对到逾期贷款进行动态管理和提前预警,对不良贷款实施定期及不定期的监控;
4.负责对信贷资产适时分类与监测,协助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工作。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按照《贷款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中贷款风险程度划分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一)次级类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类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类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分类标准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不良贷款由我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认定,由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进行管理与处置。

第四章催收和保全
第十一条各经营行应根据本行实际,制定不良贷款清收计划,明确清收重点和清收责任,落实清收措施。

第十二条经营行对到期没有归还的贷款及其他授信资产(以下统称贷款),应尽快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到期通知书进行催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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