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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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优秀7篇)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入学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

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

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doc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安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开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立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安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追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到达安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存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那么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存入学资料、保存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否那么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效率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的身份信息、学业情况、学习成绩和行为评价等进行登记、记录、维护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学院(系)、班级也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立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应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学生学籍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体制,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学生学籍的建立第八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生学籍的建立需要学生本人及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教务部门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十条学生学籍的建立应包括学生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

第四章学生学籍的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的变更包括个人信息的变更、年级和班级的变动等。

第十二条学生个人信息的变更应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年级和班级的变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进行,学生本人无权私自要求变动。

第五章学生学籍的挂失与补办第十四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及时向学校教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件的挂失应遵循并实施学校相关制度,包括办理挂失手续、重新补办学生学籍证件等。

第六章学生学籍的保管与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学校教务部门应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的查询应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规定,确保查询权利的合法性。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学学籍是记载和管理学生在中学学习中的重要依据,是学生发展和评价的基础。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注重学生发展,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结合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二章学生的注册和转入第六条学生的注册和转入应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办理,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生注册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到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入时,应提供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并进行相关报到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入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测试或面试,确定学生的入学年级和适应程度。

第十条学生注册和转入的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归档、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综合评价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更新和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五条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学生或相关机构,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件。

第四章学生成绩和评价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成绩是对学生学习和表现的评价,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七条学生成绩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评价制度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定和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学生成绩应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提供有关的成绩查询和复议渠道。

第十九条学校应定期公布学生的成绩排名和综合评价结果,促进学生间的比较与激励。

第二十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评价应作为学生发展和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及时调整教学和学习方法。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个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毕业、调动、休学、退学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公平、有序、规范进行。

第四条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部门、学生社团和学生组织应积极配合,并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五条学生入学报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学生入学按照学校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名单及时公示,并通知入选学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等。

第八条入学的外籍学生应提供有效的签证和居留许可证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入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新生须知宣讲会和新生入学教育培训。

第十条入学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和课程安排进行学习。

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注册时,学生应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社保证明等。

第十三条注册学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如学费、保险费等。

第十四条注册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年级班级调配,按照规定班级进行学习和管理。

第十五条注册学生如需申请转专业或调班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毕业管理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毕业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答辩和学位论文评审,须按照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和实践报告。

第十八条毕业学生如需延期毕业,应提前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毕业学生须办理毕业手续,包括缴清所有费用、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第二十条毕业学生如需申请学籍档案保留或借阅,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4篇)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行为,维护学校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校园教育机构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和学习记录。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办学。

以学生为本,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实现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参与。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管理以学生档案为依据,学籍管理以学籍档案为核心。

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做到便捷、高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二章拟录取和录取第八条学生录取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第九条学校通过公开招生、面试、测试等方式进行选拔录取,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学科、特长和潜能等因素进行分流。

第十条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发放学籍证明。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下列情况:(一)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家庭住址等;(二)学生文化程度提高或降低;(三)学生转学等。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变动的手续包括:(一)学生个人信息变动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二)学生服从调整后,需进行新的学籍注册手续;(三)学生转学时,需提供转学证明、原学校的出具的学业成绩和奖惩情况等。

第十四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办理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档案。

第四章学籍使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证明是学生的有效身份证明,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学籍证明。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证明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学生报考各类考试时,作为学生身份的证明;(二)学生报名参加社会实践、竞赛等活动时,作为相关单位查验学生身份的依据;(三)学生申请奖学金、助学金时,作为申请资格的证明;(四)其他需要学生身份证明的场合。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细则模板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细则模板第1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1 目的: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个人信息和学籍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1.2 原则:学籍管理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重视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密性。

第2条学生信息登记2.1 学生报到:学生入学时,需供应以下基本信息并填写入学登记表:—学生姓名;—性别;—降生日期;—家庭住址;—父母(或监护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就读学校名称。

2.2 学生证件审核:学生报到时,需要审核以下证件并留存复印件:—降生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3 学生信息更新:学生信息如有更改,家长(或监护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登记处供应最新信息,并供应相关证明文件。

2.4 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含个人信息和学业发展记录等,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第3条学籍更改管理3.1 转学备案:学生转学时,家长(或监护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校登记处申请转学,并供应相关证明料子,学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籍档案转送至新学校。

3.2 休学申请: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家长(或监护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学校应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妥当保管学籍档案。

3.3 退学手续: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家长(或监护人)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登记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退学申请表,学校应办理退学手续,注销学籍并返还相关学籍档案。

3.4 入学复查:转学生或复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学籍档案进行核查,并与原学校联系确认学籍信息的真实性。

第4条学籍档案管理4.1 保密措施:学生个人信息和学籍档案应严格保密,学校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存储体系,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4.2 电子化存档:学校应将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电子化存储,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性。

4.3 学生档案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有权查询和复制学生个人档案信息,学校应供应便利条件和必需的引导。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7月修订)时间:2005-09-05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考试合格或免试保送的学生,经我校录取,方能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凭浙江大学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有关信息与身份证上的必须相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实行四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冬、春、夏4个学期。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后方予注册。

每学年注册2次,分别在秋学期和春学期。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细则范文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敬重学生个体差别,突出教育平等和个性发展。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四条学籍档案的建立1. 学生入学时,家长或监护人需供应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降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由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

2. 学籍档案包含以下内容:•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形及过敏史;•家庭背景及联系方式;•入学申请资料;•学业发展情况记录;•社会实践活动记录;•任课老师评语和家长看法;•学生表现、奖惩情况记录。

3. 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妥当保管学生档案,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五条学籍档案的使用与传递1. 学校老师和管理人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需依据学生学籍档案的信息,科学合理地开展工作。

2. 学籍档案不得随便传递、外借或泄露,仅限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或法律授权的人员查阅。

3. 学生转学或毕业时,学籍档案应按规定程序传递给接收学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完整准确。

第六条学籍档案的保管期限学籍档案应依照国家规定和学校要求进行保管,不少于学生入学后10年。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籍注册1. 每学年开始时,学生需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注册包含完成学历班级转升手续、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相关协议和声明等。

3. 学籍注册完毕后,学生方可正式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学籍更改管理1. 学生的个人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学校办理更改手续,经核实后更新学籍档案。

2. 个人信息更改包含但不限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监护人更改等。

3. 学生转学或毕业的,应按规定办理学籍更改手续,并将学籍档案及时移交给接收学校。

第九条学籍信息管理1. 学校应保障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记录。

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精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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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一、学籍的取得与保持1、根据地方政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学校招收常住户籍在本辖区内达到小学毕业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适龄儿童。

2、新招收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按规定程序完清报名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周。

3、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取得相应的一个由教育局下达的全区统一编排的学籍编号。

4、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

不请假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而无故逾期四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实施义务教育,凡辍学学生经动员仍不入学,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或单位发出《限期复学通知书》,敦促学生复学。

学生自动离校,经动员仍不能复学者,学籍注销。

6、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能同时在其他学校取得学籍。

二、转学、借读7、学生因常住户口随家长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在本校就读有困难的,可向学校申请转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1)学生或学生家长持《转学申请书》(需经班主任签字)、变更后的《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填写《初中学生转学联系表》,并转教务处主任和校长签署意见。

(3)将《中学生转学联系表》报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批。

(4)持经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转学联系表与户口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在征得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原校开具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报到注册,插入适当的班级学习。

(5)转出学生需向原校交回接受学校出具的入学证明材料。

(6)对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8、凡因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离开自己户口所在地到异地借读,且借读地又有亲友能履行监护人责任的,经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家长书面申请,并持接收借读学校证明,经同意后,学校可办理借读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

学籍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学生的招生、注册、学习、考核、毕业和学位等事项提出了具体管理规定。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生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按规完成注册、报到、选课、考试等学籍管理环节,如实提供必要的学籍变动或信息变动,服从学校管理。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五条学校依法招生,实行公平竞争,引导和选拔优秀学生。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第六条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后,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入学手续,完成学籍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新生入学报道的时限、地点、程序、材料及报道期间的事项,应当由学校制定进一步落实。

新生入学期间,学校应当安排学业辅导员对新生进行引导、服务和教育。

第三章注册与学籍管理第八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进行注册,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准确材料。

对于无故不按要求注册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九条学生在学校注册管理改变本人户籍地、学籍、专业、姓名、性别等信息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及申请书,经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学年学期注册、重新注册及网上选课等环节,完成学籍管理所需手续。

不按时如实注册者,学校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有关学生的挂科、退学、延毕等学籍管理事项,学校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给学生提供合理的教务服务。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教学计划,选修课程,按时完成学业要求,须按规定学分毕业。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校实行课程考试安排制度,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类考试,并如实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的权益,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本细则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入学、学籍档案、学籍变动、学籍奖励和学籍处分等方面的事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中心,服务于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信息准确,运作高效。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与学生发展规划、综合素质评价、德育教育等密切结合,相互促进,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提高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学校领导班子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入学第八条学校按照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明确招生条件和程序,公开招生计划和报名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学校在招生时应有专人负责接收报名材料,并按时进行审核和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进行初审后,通过面试或笔试等方式进行招生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录取新生后,应及时通知录取结果,并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三条学校在录取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周内,新生必须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期间,学校应组织新生家长参加入学教育活动,向其介绍学校情况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转学生,学校应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通知原学校。

第十六条对于成绩优秀的生源,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并根据需要进行培养计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对入学程序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第三章学籍档案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系统,对每个学生建立一份完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存档质量。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目录1. 引言2. 学籍管理的目标与原则3. 学籍管理的组织与运行4.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5. 学籍变更与调整6.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7. 学籍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办法8. 结论第一章引言学籍管理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个体的成长和学校教育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籍管理工作,明确学籍管理的目标、组织方式和运行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目标与原则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权益,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并为学校教育提供管理数据。

学籍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组织与运行学籍管理由学校的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学籍管理办公室和班主任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章学籍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的重要身份证明,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籍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更新学籍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第五章学籍变更与调整学籍变更和调整是指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的操作。

例如,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都需要进行学籍变更和调整。

第六章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学籍管理应受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监督与评估。

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自我评估机制。

第七章学籍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办法学籍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信息不准确、数据管理不规范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应加强培训和监督,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八章结论学籍管理是中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都具有关键意义。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运行,促进中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 《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X教育出版社,20XX年。

2. XX,XX,XX(20XX)。

学籍管理探析与实践。

教育科学论坛,(11),XX-XX。

3. XX,XX,XX(20XX)。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全省中小学生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电子化学籍系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督查各地和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设省级中小学生数据库和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管理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和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各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副校长是主管责任人,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

学校应有分管校领导及职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学籍管理员,规模较大学校可设多名学籍管理员分别管理。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实施学分制管理,根据《东华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报到与注册第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受学业警告的学生还需交回学业警告通知回执)在规定时间,至所在学院报到,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后方注册有效。

第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前,应先缴纳该学年应缴学费,学生报到时,学院核对财务处下发的学生学费清单,在已缴学费者的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予以注册;因故暂未缴纳学费的同学,按《东华大学学生学费缴纳办法》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经学校审核,区别情况予以按时注册或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二、选课第三条根据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学分制教学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选择课程、课程规格、上课时间、授课教师。

导师要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学习能力,恰当地决定每学期的修读学分数,均衡每学期的课业负担,避免出现过重或过轻的情况。

第四条学生选课的依据是学分制教学计划。

学生在选课前,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了解相关专业的学习内容、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要求、各门课程的先修后继关系、实践环节的安排等。

同时,在选课中心的网页上查看下一学期开设课程及课程介绍和任课教师的基本情况。

有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应修读先修课程,特殊情况,与导师商定后也可以同时修读。

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必修课必须修读取得全部学分,选修课要修读取得各类别选修课规定的学分数,各类别选修课学分均不能相互抵冲。

“通识教育”中“文化素质类”课程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且必须修读2个学分“艺术类”课程。

“学科基础”选修课要修读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主要选修本专业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扎实掌握本专业基础知识,学有余力也可以选修少量其他专业的学科基础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课),以拓宽知识结构。

第五条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按教务处安排的课表进行学习,只可对部分课程(英语类、计算机类和数学类)进行选课。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指学校在管理中学生的学籍时所需遵循的具体规定和步骤。

下面是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1. 录取与报名:学校按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录取,学生本人或家长需要提供必要的报名资料。

2. 学籍登记:学校将录取的学生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3.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成绩、课程表、奖惩记录等。

档案应妥善保存,并提供必要的保密措施。

4. 课程安排:学校根据学校课程设置和学生个别情况,为学生安排合适的课程和学习内容。

5. 学籍变动:学生在入学后,如有学籍变动,如转班、休学、复学等,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告知学校。

6. 学业考试:学校按照相关考试安排学生的学业考试,学生需严格遵守考试规定,学校按照考试成绩评定学生的学业水平。

7. 奖惩管理: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习和行为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包括表彰、奖金或奖状等,惩罚可包括批评、警告、体罚等。

8. 评价与反馈: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评价,包括学习情况、品德表现等。

学校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和家长,以促进学生的进步。

9. 学籍证明: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应提供相应的学籍证明,以方便学生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或就业。

以上是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学校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根据《____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____〕____号)和____省教育厅《____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____》(湘教通[____]____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籍与注册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范文根据中学生管理的需要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中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引导,健全中学生的学籍管理机制,促进中学生全面、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学生学籍管理是指对中学生个体及其学业、行为等全面管理和记录的工作,是促进中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的基础工作。

第二条各中学校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合理设置、完善中学学籍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确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的教育方向,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关注学生个体差异,提高学生教育管理水平,促进中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五条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当注重与学生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教育合力。

第二章中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学生考勤管理、学生成绩管理、学生评价管理、学生行为管理、学生处分管理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管理是指对学生个体基本情况、教育经历、学业情况、奖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归档和记录,保障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八条学生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信息的登记、更新、整理、存储和查询,及时修订和补充学生档案。

第九条学生考勤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监控和统计,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参与和安全。

第十条学生考勤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课堂考勤、校外活动考勤、请假管理、缺勤追踪等。

第十一条学生成绩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和查询,评价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学业发展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成绩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成绩记录、成绩分析、成绩通知和成绩异动处理等。

第十三条学生评价管理是指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进行评价和记录,促进学生全面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第十四条学生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学生评语的填写、学生评价结果的公示和学生评价报告的编写等。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未来的发展方向
信息化、智能 化
学生学籍管理将逐 步向信息化、智能 化方向发展,提高 管理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
教育事业的持 续发展
学生学籍管理的完 善有助于推动教育 事业的持续发展, 为学生成长提供更 好的环境和保障。
国家政策的引 导
学生学籍管理的发 展需要与国家政策 相结合,紧跟国家 教育改革的步伐,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遇和挑战。
谢谢观续发 展,为学生成长提供更好 的环境和保障。
未来发展的关键因素
政策导向
需要与国家政策相结合 紧跟国家教育改革的步伐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社会需求
应当与社会需求相契合 满足社会对教育管理的需求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技术支持
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确保学生信息安全和合法利用
人才培养
培养专业的教育管理人才 提升学校管理水平 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结语
学校管理工作 重要性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 校管理工作中的重 要组成部分,需要 高度重视和不断完
善。
教育事业的发 展
学生学籍管理的完 善有助于推动教育 事业的持续发展, 为学生成长提供更 好的环境和保障。
新的机遇和挑 战
希望学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的制定和 执行能够为学校管 理工作带来新的机
学生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公平
确保每位学生平等 对待
公开
信息透明
便利
方便学生查询和使 用
公正
依法管理学籍
学生学籍管理的目标
实现学生信息 化管理
提高管理效率
保障教育质量
确保学生信息准确 性
学生学籍管理的内容
01 学籍档案管理 02 学籍核查管理 03 学生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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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档Implementation details of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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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程序,保证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文化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在入学环节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附属医院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本人申请,附属医院签署意见,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学生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理,发现患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疾病并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核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校申请,并经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注册,凭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取得有关证明,向教务处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凡休学、停学、保留入学资料、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3、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先到校财务处按规定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凭缴费收据及本人学生证到教务处报到注册,否则不能取得新学期学籍,所修课程无效。

第二章选课与学分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每个学生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第六条各专业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1、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所设的课程列为必修课程。

它包括普通课、技术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程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的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并取得规定学分。

2、限选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能力结构,专业课可按专业培养方向分若干组开设,学生可选其中一组。

有些专业也可按学科知识领域将课程分组,学生可在每组课程内分别选读。

学生必需选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限选课学分。

3、任选课。

这类课程为调整、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发展特长和爱好,扩大知识视野和拓宽知识面的课程。

凡学校开出的校级、院部级选修课,每个学生应根据个人兴趣和基础进行选读,并取得规定学分。

每个学生还必须选修若干门人文科学类课程。

文科类学生应选修二门自然科学选修课。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

各门课程的学分是根据该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确定的,可按课内外学时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减。

2、原则上,以上课16学时为1学分,即:某课程的学期周学时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跨学期开设的课程,则分学业期计算学分。

学分数最小单位为0.5学分。

体育课不少于4个学分。

单独设课的实验、上机、习题课按26学时1学分计。

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26学时计1学分。

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每位学生必须参加,考核及格者计1学分。

学分绩点制是评定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学分绩点、学分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按成绩等级规定绩点:A(优秀):90——100分定为4个绩点;B(良好):80——89分定为3个绩点C(中等):70——79分定为2个绩点D(及格):60——69定为1个绩点E(不及格):不足60分,绩点为0;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给予学分,其绩点均为零。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一学期内的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专业总学分绩点=该专业所有课程学分绩点之和一学期平均绩点=该学期全部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学分之和专业总学分平均绩点=专业总学分绩点/专业学分总学分平均绩点取至小数点后两位1、学生选课必须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进行选课。

2、首先必须保证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的学习,再选读限选课和任选课。

有严格先修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所选课程在上课时间不得发生冲突。

3、对分档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相近专业“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

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课程。

4、同一课程(主要是指选修课)在同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开课时,学生可按照“选课办法”和“课程表”及教师讲课风格选择课堂。

5、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潜力的学生,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多选课程。

6、学生所选读的校级任选课由教务处认定,院部级选修课由院部确定。

凡经认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听课、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等,成绩合格者方取得学分;不参加听课和考试者,以“旷课”、“旷考”论处。

凡未经认定而参加考试的课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和学分。

7、凡经批准选修的限选课和任选课程,如要退换、改选,须经学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批准,在开课后两周内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并由院部教务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8、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

1、每个学生必须修读所在系开设的必修课。

每学期倒数第三周为选课(主要是限选课和任选课)时间,由教务处和各院部公布校级和院部级选修课及开课计划和课程表。

2、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指导下,按照选修课开课计划和课程表,在学期开始前选定自己所修课程。

3、学生选课完毕,应按各班必修课课程表和选修课课程表按时听课、考勤、完成作业、参加考核;教务处或各院部发给任课教师学生成绩登记表,供任课教师记载学生考勤、作业、实验情况和期末考核成绩。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十一条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选课局部冲突时要向院部说明情况,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所修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成绩及格者,即可取得规定学分。

学分、考试成绩同时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补考,只允许重修,重修次数不作规定,当学生所取得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学分数未达到学校的基本要求时,不得重修并按本条例第七章中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理论课程考核均为百分制,军训、劳动教育课、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及任意选修课,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应记为A、B、C、D、E)评定成绩。

百分制和五级制换算标准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五级制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第十五条理论课程期末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法。

考试课成绩的评定:期末考试成绩比例占70%,实验、作业、测验等平时成绩占30%;课程设计(含大作业)、毕业设计等可以答辩评阅的成绩视同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则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若比例有较大变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劳动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事先要经批准。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或合班课点名三次未到、单班课点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意“无故旷课”。

该课程须重修。

迟到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论。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课程规定的全部作业和实验等教学环节,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1/3者均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

如果在期末考试前补齐所缺作业或补做实验,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院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生可参加考核。

过时不再办理申请,取消考试资格,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作业”或“缺实验”。

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八条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无故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按时交试卷者,即为旷考。

考试后补办的病休证明无效,按旷考论处。

登记成绩时,注意“旷考”字样,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九条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

如有作弊行为,则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字样。

并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协同作弊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第二十条大学英语课程按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学大纲实行分级教学,一至三级为必修课,任何一级成绩不及格,均按一门必修课不及格处理,该一级须重修。

我校高职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水平考试,其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劳动教育课成绩依考勤、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完成工作质量及劳动小结等综合评定。

劳动教育课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进行。

军训、社会实践的考核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因旷课取消考试资格、旷考、考试舞弊、考核不及格、课外锻炼活动(早锻炼)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附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康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的,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课程考核后三天内成绩由任课教师(或集体)评定后,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用圆珠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交课程所在院部办公室教务管理人员,其中一份由教务管理人员输入计算机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保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任课教师自己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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