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 外业调查技术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主要树种龄级与 龄组划分》标准;
• 基础资料: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 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资料
第一章 总则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 • 适用范围:国家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和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国家储备
第二章 技术标准
七、现有林改培 现有林改培:是指对林分采取更换树种、间伐、林冠下造林、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
综合技术措施,改善林木生长条件,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生长量和生态功 能的森林经营活动。 改培对象:(1)立地质量较好,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不当,通过改培能达到预期培育目标 的林分;(2)立地质量较好,林木生长良好,但通过采取综合性技术措施,林分质量 和生长量能进一步提高的林分。 改培方式:包括更换树种、间伐、林冠下造林、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
• 1、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 头汇水区的林地;
•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 • 3、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 • 4、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林地; • 5、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
第三章 国家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方法
七、坡度测定:采用常规方法(坡度尺、坡度仪、DEM模型等)。 八、立地指数(或地位级):根据平均高和平均年龄,采用查表法获
国储林验收标准
国储林验收标准国储林验收标准是指对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国家储备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林业安全、生态安全和经济安全而储备的一定面积的林地资源。
国储林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国储林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土地选择和规划要求:国储林的选择应考虑到土地的质量、地形、水土保持等自然条件,并根据国家林业规划和国土规划进行科学的规划布局。
2. 林木品种和结构要求:国储林的林木品种应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和气候条件选择合适的树种,同时要考虑到林木的生长速度、经济价值和生态效益。
国储林的结构应达到一定的多样性,包括乔木、灌木、草本等不同层次的植被。
3. 林地治理和造林要求:国储林的林地治理应包括土地改良、水土保持、退化地修复等措施,确保林地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能力。
造林要求要根据土壤条件和林木品种选择合适的造林技术和方法,确保林木的成活率和生长质量。
4. 林业管理和保护要求:国储林的管理要求包括定期的林木抚育和管理、病虫害防治、林地巡护等措施,确保林地的健康和稳定。
林地的保护要求包括禁止非法砍伐、林火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确保林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5. 林产品采收和利用要求:国储林的林产品采收应符合林木生长周期和采伐原则,确保林木的可持续利用。
林产品的利用要求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确保林产品的质量和环保性。
国储林验收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需要林业从业人员的积极配合和遵守。
国储林的建设和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国储林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总结起来,国储林验收标准是对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的评估和检查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土地选择和规划、林木品种和结构、林地治理和造林、林业管理和保护、林产品采收和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国储林验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国家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4.09.30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推进国家储备林高质量发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办法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反馈。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邮编:10071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
附件:《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9月30日。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国储林验收标准
国储林验收标准
一、林地权属
1.林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关证件齐全。
2.林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二、造林质量
1.造林成活率达到国家标准,幼林长势良好。
2.树种选择符合适地适树原则,合理搭配乔灌草本植物。
3.造林密度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的缺株少苗现象。
三、树种选择
1.树种选择应符合国储林建设规划和当地生态需求,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2.树种配置应考虑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合理搭配乔、灌、草本植物。
四、经营管理
1.经营管理计划科学合理,具有可持续性。
2.经营管理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3.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五、档案管理
1.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国储林建设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
2.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分类清晰,便于查询和使用。
六、配套设施
1.配套设施完备,满足国储林建设和管理需要。
2.设施布局合理,使用方便,不影响林木生长和生态环境。
七、安全生产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环境保护
1.国储林建设应遵循生态优先原则,尽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3.控制污染源,保护生态环境质量。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储备林划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和《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储备林划定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类型多样、权责明晰、主体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二章划定范围第六条国家储备林应在自然条件优越、交通便利、现有林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定。
第七条国家储备林的划定以技术力量雄厚、具有珍稀树种和大径级材培育经验的国有林场为主,纳入财政预算及承担国际贷款项目的国有林场优先。
第八条申请划定国家储备林的集体林场及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本省(区、市)划定面积的20%。
第三章划定条件和标准第九条资源数据:以最新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确定承储主体森林资源状况,科学划定国家储备林。
第十条储备树种:选择纳于《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的珍稀或具有培育大径级材潜力的树种。
第十一条规模要求:单个承储主体划入国家储备林的总面积不低于3000亩。
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第十二条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35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林地。
第十三条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
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
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五)组织人员培训、研究、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五)组织人员培训、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管理与监督,提升基地建设质量和成效,确保基地建设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实现基地建设的目标,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四级对参加基地建设的各类实施单位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县级全查、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和国家级核查的四级检查验收形式。
第二章检查验收技术标准和内容第四条检查验收依据和引用标准(一)检查验收依据1.《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2.《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3.《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年度施工作业设计管理办法》4.《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种苗管理办法》5.《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档案管理办法》6.《主要树种技术规程》7.《全国木材战略储备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8. 经国家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二)引用标准1.《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2.《森林抚育技术规程》(GB/T 15781-2009)3.《低产用材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560-1999)4.《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5.《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6.《容器育苗技术》(LY/T1000-2013)7.《造林施工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第五条基地培育模式根据培育方式不同,基地建设采用以下三种培育模式:(一)集约人工林栽培:选择水热条件好、立地指数高的荒山荒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采用良种壮苗,采取科学措施集约经营,建成优质高效储备林基地。
(二)中幼林抚育:对有培育前途、木材增产潜力较大的中、幼林,采取除草割灌、修枝、间伐、施肥等抚育活动,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密度,改善林分状况,以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和蓄积。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附件2: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号);1(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号);(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号);(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号);(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二)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按照《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开展的现有林改培林分;(三)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新造林。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 林地选择:选择立地指数≥14 或地位级中等以上,坡度 35 度以下,立地条件优良的 林地。
第十三条 林分选择:以人工林为主,林分结构稳定、郁闭度≥0.6。优先划定混交林,其中目 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 60%。
符合条件的天然次生林可划定为国家储备林。 第十四条 林龄选择:中龄林、近熟林及成熟林。 第十五条 生长量要求: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六条 后备林划定:承储主体应按标准划定不少于国家储备林面积 10%的后备林,符合条件 的幼龄林也可划入后备林。
第四章 划定职责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划定工作,下达划定任务,指导省级划定方案编 制,制定技术要求,组织技术培训,审定划定成果。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制定划定实施细则和储备方案,开 展技术培训,指导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划定工作,审查汇总划定成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部门根据市、县提报的划定成果,按比例组织外业抽查。国家林业局组织核查。对划定质量不合 格的,责成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划定;对在划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和有关规 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效果不明显的,调减 承储任务,直至取消承储资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列入《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由国家统一收储、动用及 轮换,具有一定规模和培育潜力的珍稀树种及大径级活立木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后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储备林总量动态平衡,在国家储备林动用后,轮入 的活立木资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 合作组织等。
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21 〕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消费建立兵团林业局,各方案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1 〕25号〕建立国家储藏林制度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储藏林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储藏林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储藏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国家储藏林建立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家木材平安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林业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要工作。
国家储藏林制度是全面保护天然林的重要配套制度,是发挥财政金交融力、创新投融资形式的根底保障制度,也是大型营造林工程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管理的样板先行制度,对加强国家储藏林基地建立,维护国家生态平安和木材平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中央指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我局启动施行了国家储藏林建立试点,同时根据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建立储藏林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根本原那么、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这是保障和推进国家储藏林建立的重大步骤和关键举措,各地各单位务必进一步进步认识,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做好国家储藏林建立。
二、科学编制?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我局正在组织编制?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明确东南沿海地区、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淮海地区、西南适宜地区、京津冀地区及东北地区六大区域的国家储藏林建立目的和任务。
请各地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规划工作,并抓紧编制本省〔区、市〕国家储藏林建立规划或施行方案。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doc
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林管理,建设可查、可调、可控的国家储备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储备林,是指为增加我国林木储备,保障木材供给安全,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速生丰产、珍稀和大径级用材林等多功能森林。
第三条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契约管理、持续经营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储用结合、总量平衡的国家储备林管理制度。
第四条根据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的建设范围、建设布局和重点工程,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
第五条国家储备林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依法依约代储代管国家储备林,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作经济组织。
经营绩效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营造林公司或林草业合作经济组织,优先安排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扶贫攻坚、造林合作社.第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国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制定发展规划、相关管理办法、树种目录、技术规程和建设标准;(二)制定扶持政策,下达年度计划任务和中央投资资金;指导、技术审核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贷款项目,全面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三)组织划定国家储备林,组织指导签订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合同;(四)组织国家储备林监测核查和绩效评价,开展数据调度、统计和信息化管理;(五)组织人员培训、研究、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家储备林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一)组织制定省级国家储备林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细则;(二)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资金,分解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建设资金,组织上报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三)落实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开展国家储备林监督检查和省级绩效评价;(四)统筹项目储备和在建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储备林数据调度、信息报送;(五)组织人员培训、宣传和技术推广等。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
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及核查办法(2004年修订)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4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核查对象 (1)第二章技术标准 (1)第三条地类划分 (1)第四条核查小班(地块)区划原则 (1)第五条管理类指标标准 (2)第六条人工造林(更新) (2)一、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评定标准 (2)二、人工造林(更新)小班(地块)保存标准 (3)三、造林密度标准 (3)第七条飞播造林 (3)一、飞播造林出苗合格标准 (4)二、飞播造林成效合格标准 (4)三、播区成效等级标准 (5)第八条封山育林 (5)一、封山育林实绩小班合格标准 (5)二、封山育林成效小班合格标准 (6)第三章调查方法 (7)第九条资料收集 (7)第十条核查单位的抽取 (7)第十一条核查面积的认定 (7)第十二条面积核查 (8)第十三条郁闭度调查 (8)第十四条人工造林(更新) (8)第十五条飞播造林 (10)第十六条封山育林 (12)第四章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13)第十七条基本评价指标计算 (13)第十八条人工造林(更新) (13)第十九条飞播造林 (14)第二十条封山育林 (17)第五章核查成果 (18)第二十一条提交成果 (18)第六章质量管理 (18)附件1:各类调查表及其填写说明 (20)一、重复上报、虚报登记表 (20)二、人工造林更新实绩、退耕还林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0)三、2000年度人工造林更新原合格面积保存状况小班调查表 (22)四、封山育林实绩核查小班调查表 (23)五、封山育林成效核查小班调查表 (24)六、封山育林实绩核查样圆记录表 (25)七、封山育林成效调查样圆记录表 (25)八、飞播造林出苗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6)九、飞播造林成效调查播区因子记载表 (28)十、飞播造林小班调查表(出苗) (30)十一、飞播造林成效小班调查表 (31)十二、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出苗) (32)十三、飞播造林样圆调查表(成效) (33)附件2:地类划分及地类代码 (34)附件3:树(草)种(组)及其代码 (35)附件4:国家I、Ⅱ级保护野生树种名录 (36)I级保护野生树种 (36)II级保护野生树种 (36)附件5:重点工程认定条件 (37)附件6:各工程所需增加的内容 (38)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核查技术细则 (38)二、退耕还林工程 (42)附件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 .. 44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 (44)附件8:密度标准 (47)一、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表 (47)二、生态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48)三、名特优经济林基地建设主要经济林树种造林密度表 (49)附件9:“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 (50)附件10: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工程人工造林初植密度标准的通知(林造发〔2004〕9号) (53)附件11:国发明电〔2004〕1号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 (54)附件12 GPS坐标系统转换参数(WGS84→BJ54) (56)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工作规范(试行) (57)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核查、检查工作十项纪律 (7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以立足林业大局、服务六大工程、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核查经费、减轻基层压力为目的,对人工造林(更新)核查(实绩核查、保存状况调查)、飞播造林核查(出苗情况核查、成效核查)和封山育林核查(实绩核查、成效核查)进行综合,监测和评价全国营造林及重点林业工程建设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PPT课件
(一)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 注:要正确把握相对集中连片的判断,不是要求1个小班 达到500亩,也不是要求小班绝对连续连片面积达到500亩, 相对是允许小班间有一定的间隔距离,只要小班间隔距离 不是太大(一般在1000米以内),可以认为是相对集中连 片。
➢ 八、核实面积 经核查核实确认的实施面积。
➢ 九、改培作业质量合格标准 (一)具有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现有林改培年度实施方案和
作业设计; (二)改培对象与改培方式相符,符合《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的规定; (三)苗木质量达到Ⅰ级苗标准,林冠下造林、补植补造成活率或者达到保存年限的保存
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 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二、国家储备林 是指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 对优质木材的需要,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 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 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和培育的工业原 料林、乡土树种、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
第三章 国家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方法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2018年12月 ·
核查办法共七章、45条、11个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三章 国家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方法 ➢第四章 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方法 ➢第五章 核查成果 ➢第六章 质量管理和工作要求 ➢第七章 附则
附件:11个,主要是调查表、代码表和统计表等。
第一章 总则
接涉及到评分,有的涉及到 外业调查。 (一)省级资料收集与查阅 1、国家储备林划定方案和细则(涉及省直接
➢四、核查内容与时间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共11条,主要涉及五个 方面的标准。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二)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
读(二)
1. 背景介绍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家储备林的建设和管理。
- 储备林是指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划定、保护、管理的森林资源。
-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林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2. 储备林的划定和保护
- 储备林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林木种类、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
- 储备林的保护应当加强对林区的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保障储备林的完整性和生态功能。
3. 储备林的建设和利用
- 储备林的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林区的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
- 储备林的利用应当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 储备林的管理和监督
- 储备林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林区的巡查监测和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林区的动态变化。
- 储备林的监督应当加强对储备林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障储备林的合法权益。
5. 储备林的保险和补偿
- 储备林的保险应当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为储备林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储备林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 储备林的补偿应当加强对林区生态效益的评估和补偿,为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经济支持。
6. 结语
-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各级林业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加强对储备林的保护和管理,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 查技术规程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1.引言1.1 概述在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编写过程中,引言部分是整篇文章的开篇之处,旨在对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概况进行介绍。
本文主要旨在探讨全国范围内营造林工作中的综合核查技术规程,以提高我国林业事业的范围、效率和质量,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贡献力量。
首先,本文将对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林业事业的发展,全国范围内的营造林工作亟待加强和规范。
而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其次,本文将对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架构和内容进行介绍。
该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对营造林项目的规划与设计、苗木生产与供应、造林与管护等环节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核查要求和技术指导。
通过对这些环节的规范和标准化,可以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有效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最后,本文还将对未来关于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相关政策的完善,全国范围内的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将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为实现林业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而在未来,我们还可以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进一步提升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精确度和便捷性。
综上所述,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概述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意义,以及技术规程的架构、内容和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撰写和研究,将为全国范围内的植树造林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为了让读者对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内容有一个清晰的概念。
本文主要通过引言、正文和结论来呈现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相关内容。
2. 正文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两个要点。
这两个要点将会详细介绍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背景、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案等相关内容。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关于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15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3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批准《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林业行业标准(目录见附件),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现予公布。
附件:《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101项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15日附件
《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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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核查依据(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号);1(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号);(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号);(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号);(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二)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按照《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开展的现有林改培林分;(三)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新造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与时间(一)划定质量核查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在划定后适时开展。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管理:包括领导机构、划定单位资质、人员组织、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信息上报、主要做法和保障措施等情况。
2、划定资料:包括编制划定方案、操作细则、使用基础数据资料、图纸资料、小班调查资料、划定报告、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情况。
3、成果质量:包括任务完成、划定规模与集中连片、集体林场和林业专业组织划定面积占比、实地小班核查结果合格等情况。
(二)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在改培和营造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
改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培设计、改培面积、改培方式、改培作业质量等;新造林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档案管理、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抚育面积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速丰办”)组织实施,局直属有关调查规划(勘察)设计院具体承担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上报面积上报面积包括划定上报面积、改培上报面积、新造林上报面积。
划定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面积。
改培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开展改培后上报的实施面积。
新造林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开展新造林后上报的实施面积。
第七条划定合格面积指划定面积中符合划入条件的实际面积。
第八条划定面积合格率指合格面积与划定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权属(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个体(农户自营、农户联营、合资、合作、合股、民营林场、民营公司等)。
第十条坡位、起源、龄组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的划分标准。
其中:坡位划分为脊部、上部、中部、下部、谷地、平地、全坡;起源划分为天然林、人工林;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技术规定中未列出的树种和短轮伐期用材林树种的龄组划分标准执行各省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划定质量评价指标和标准根据核查内容设置18项评价指标对划定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现有林改培现有林指国家储备林基地范围内,未能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生产潜力的林分。
改培指对现有林采取综合技术措施,改善林木生长条件,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的森林经营活动。
改培对象主要包括: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不当,林木生长质量明显低于同等立地条件相同林分平均水平的林分;林木生长良好,但通过采取综合性技术措施,林分质量和生长量能进一步提高的林分。
改培方式:包括大强度择伐、间伐、林冠下造林、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
第十三条核实面积指经核查核实确认的实施面积。
第十四条改培作业质量合格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班为合格小班:(一)具有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现有林改培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二)改培对象与改培方式相符,符合《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三)林冠下造林、补植补造成活率≥85%或者达到保存年限的保存率≥80%;(四)林木采伐有经批准的采伐证,并严格按采伐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采伐;(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实施,作业强度不超过作业设计规定;(六)改培作业中清除的带病虫源的林木、枝桠,应及时就近隔离处理。
第十五条新造林合格标准、保存标准、成林标准合格标准:造林成活率≥85%。
保存标准:达到成林标准或株数保存率≥80%。
成林标准:郁闭度≥0.2。
第十六条新造林合格面积、保存面积、成林面积合格面积:指造林后未满三年的小班中成活率达到合格标准的面积。
保存面积:指造林满三年的小班中达到成林标准或株数保存率达到保存标准的面积。
成林面积:指小班中达到成林标准的面积。
第三章国家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方法第十七条承储主体承储主体是指承担国家储备林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
其中集体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划定总面积不超过全省划定总面积的20%。
第十八条国家储备林国家储备林是指在自然条件适宜地区,通过人工林集约栽培、现有林改培、抚育及补植补造等措施,营造的工业原料林、珍稀树种和大径级用材林等优质高效多功能森林。
划入国家储备林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以小班为基础,相对集中连片面积不低于500亩;(二)立地指数≥14或地位级中等以上或土层厚度级为中厚层土(土层厚度级标准参照GB/T 26424-2010相关规定);(三)郁闭度≥0.6;(四)混交林中目的树种(组)比例不低于60%;(五)龄组为中龄林、近熟林或成熟林;(六)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第十九条资料收集与查阅(一)省级资料收集与查阅1、国家储备林划定方案和细则;2、省分解下达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3、全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报告和统计报表;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督查检查报告;5、划定成果和小班数据库,并按附件1的表格要求规范收集全省有关数据;6、立地指数或地位级表;7、龄组划分标准、各类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8、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二)承储主体资料收集与查阅1、划定任务完成情况;2、组织管理情况,包括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划定单位资质、人员组织、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信息上报、主要做法和保障措施等情况;3、划定资料情况,包括使用基础数据资料、1:10000地形图、划定小班调查资料、划定报告、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等;4、其他相关材料,如公益林区划界定材料、当地的立地指数和地位级表、划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条核查样本抽取(一)核查比例以省为单位,每个省抽查10%的承储主体(最多10个、最少3个)、5%的面积进行核查。
抽中承储主体抽查面积根据其上报面积比例及全省应抽查面积进行加权确定。
某承储主体应查面积=(全省划定总面积×5%)×(某承储主体划定面积/∑抽中承储主体划定面积)(二)核查单位抽取1、各省抽查的承储主体由国家林业局速丰办根据其上报情况随机抽取,或根据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报告》、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情况有重点地抽取。
2、承储主体二级单位(分场或林班)由核查工组抽取,抽取方法如下:首先将二级单位划定面积按从大到小顺序进行排列形成闭合环,然后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数(由速丰办确定)机械抽取,如闭合环中循环抽取重复时,按顺序加1继续抽取,当其达到相应应查面积要求(±10%范围内)时,抽中单位即为核查单位,抽中核查单位划定面积全查。
若排序抽样不满足应查面积要求,最后一个抽取单位可按面积最接近的原则调整,若调整仍无法满足要求时,在最后一个抽取单位中随机抽取小班。
具体抽样表和抽取说明见附件11。
第二十一条面积核查(一)面积测量在原划定小班基础上,以小班为单位测量面积,可视情况和条件分别采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1∶10000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GIS或GPS定位等技术进行现地核对和面积测算。
符合划定范围、小班界线基本一致,面积相差±5%以内的,认可该小班原上报面积,否则以重新测算面积为准。
(二)合格面积认定划定面积中符合《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要求的面积认定为合格面积,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面积认定为不合格面积:承储主体不符、虚报、面积测量不准、划入一级保护的国家级公益林、集中连片面积在500亩以下、立地指数小于14(或地位级在中等以下或土层厚度级为薄层土)、郁闭度<0.6、混交林中目的树种(组)比例<60%、储备林龄组为幼龄林或过熟林、林分年均蓄积生长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不合格面积达到1亩以上的均需调查扣除。
第二十二条坡度测定坡度以小班为单位按等高线垂直方向测定小班的平均坡度,可采用地形图坡度尺量取、坡度仪现地测量等方法测定。
第二十三条立地指数(或地位级)立地指数根据小班优势木平均高和平均年龄查当地地位指数表获得;地位级根据优势树种平均高和平均年龄查当地地位级表获得。
第二十四条森林类别和保护等级根据最新二类调查成果和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确定森林类别,并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 214号)和地方公益区划界定办法确定保护等级。
第二十五条林龄和龄组调查根据最新二类调查成果及其变更材料确定林龄,根据林龄和龄组划分标准确定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