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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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储备林核查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查目的与任务

核查目的: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储备林建设任务实施情况,客观评价实施效果,为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核查任务:对划定质量进行核查,掌握各地国家储备林划定落实情况,对划定工作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划定质量;对国家基建投资的国家储备林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进行核查,确保改培和新造林质量与效果。

第二条核查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

(四)《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林规发〔20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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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

(六)《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林丰管字〔2013〕9号);

(七)《国家林业局速丰办关于下发2014年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的通知》(林丰管字〔2014〕4号);

(八)《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办贷字〔2013〕160号);

(九)《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

(十)《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15);

(十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2010);

(十二)《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办资字〔2014〕42号);

(十三)各省国家储备林划定成果材料,现有林改培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新造林设计与验收等资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与核查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由各省划定的国家储备林核查和利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国家储备林基地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核查对象包括:

(一)各省按照《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国家储备林;

(二)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按照《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开展的现有林改培林分;

(三)在《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3-2020年)》范围内,使用国家基建投资开展的新造林。

第四条核查内容与时间

(一)划定质量核查

储备林划定质量核查在划定后适时开展。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管理:包括领导机构、划定单位资质、人员组织、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信息上报、主要做法和保障措施等情况。

2、划定资料:包括编制划定方案、操作细则、使用基础数据资料、图纸资料、小班调查资料、划定报告、档案建立与管理等情况。

3、成果质量:包括任务完成、划定规模与集中连片、集体林场和林业专业组织划定面积占比、实地小班核查结果合格等情况。

(二)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

现有林改培和新造林核查在改培和营造工作结束后适时开展。改培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改培设计、改培面积、改培方式、改培作业质量等;新造林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档案管理、核实面积、合格面积、抚育面积等。

第五条核查组织

核查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速丰办”)组织实施,局直属有关调查规划(勘察)设计院具体承担完成。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上报面积

上报面积包括划定上报面积、改培上报面积、新造林上报面积。

划定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储备林划定办法(试行)》标准划定的,并通过国家储备林划定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的面积。

改培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开展改培后上报的实施面积。

新造林上报面积:指各地根据国家下达项目计划任务,开展新造林后上报的实施面积。

第七条划定合格面积

指划定面积中符合划入条件的实际面积。

第八条划定面积合格率

指合格面积与划定面积的比率。

第九条权属

(一)林地权属:分国有、集体。

(二)林木权属:分国有、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个体(农户自营、农户联营、合资、合作、合股、民营林场、民营公司等)。

第十条坡位、起源、龄组

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GB/T 26424-2010)的划分标准。其中:坡位划分为脊部、上部、中部、下部、谷地、平地、全坡;起源划分为天然林、人工林;龄组划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技术规定中未列出的树种和短轮伐期用材林树种的龄组划分标准执行各省制定标准。

第十一条划定质量评价指标和标准

根据核查内容设置18项评价指标对划定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各项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二条现有林改培

现有林指国家储备林基地范围内,未能充分发挥所在立地生产潜力的林分。改培指对现有林采取综合技术措施,改善林木生长条件,调整林分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生长量的森林经营活动。

改培对象主要包括:未能适地适树或经营不当,林木生长质量明显低于同等立地条件相同林分平均水平的林分;林木生长良好,但通过采取综合性技术措施,林分质量和生长量能进一步提高的林分。

改培方式:包括大强度择伐、间伐、林冠下造林、补植、割灌、施肥、修枝等。

第十三条核实面积

指经核查核实确认的实施面积。

第十四条改培作业质量合格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班为合格小班:

(一)具有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现有林改培年度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二)改培对象与改培方式相符,符合《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

(三)林冠下造林、补植补造成活率≥85%或者达到保存年限的保存率≥80%;

(四)林木采伐有经批准的采伐证,并严格按采伐证规定的范围进行采伐;

(五)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作业设计实施,作业强度不超过作业设计规定;

(六)改培作业中清除的带病虫源的林木、枝桠,应及时就近隔离处理。

第十五条新造林合格标准、保存标准、成林标准

合格标准:造林成活率≥85%。

保存标准:达到成林标准或株数保存率≥80%。

成林标准:郁闭度≥0.2。

第十六条新造林合格面积、保存面积、成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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