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个人消费贷款审查1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管理,实现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经营,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审贷分离机制和集约化管理要求设置的,集中审查、审批辖内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中心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审贷分离、分别考核”的运作模式。
“分散受理”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包括支行,二级支行,金融超市等,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理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申请,并按规定进行贷前调查;“集中审批”是指中心对经办机构调查后提交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进行规范、专业的审查与审批;“审贷分离”是指经办机构的贷前调查与中心审查实行岗位分离,中心内部的审查与审批实行岗位分离;“分别考核”是指对中心、中心人员以及中心所辖经办机构业务办理情况分别进行考核。
按照“谁受理、谁经营”的原则,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的发放、账务处理和经营效益等在经办机构反映,中心不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章中心的设立第四条中心原则上设在二级分行,可挂靠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或个人业务部门。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二级分行可设立多个中心,按照区域或业务品种分别集中审查、审批所辖范围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量较大的经济强县支行,经总行批准,可酌情设立一个中心,集中审查、审批所辖区域内的个人消费类信贷业务。
第五条中心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二级分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一级分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总行备案。
(二)支行设立中心的审批程序。
由二级分行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说明设立中心的必要性、管辖范围、岗位设置、人员配备、考核管理等。
农行个人消费贷款
农行个人消费贷款1. 简介农行个人消费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一种贷款产品,旨在满足个人消费需求。
个人消费贷款是一种灵活的贷款方式,可以帮助客户在购买消费品、支付旅游费用、装修房屋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2. 申请条件2.1 年龄要求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年满18周岁。
年龄限制可以根据不同的贷款产品有所变化,具体信息可以咨询农行贷款专员。
2.2 收入要求借款人需要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以确保能够按时还款。
收入来源可以是工资、经营收入、租金收入等。
农行会对借款人的收入进行评估和审核,以确定借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2.3 信用记录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是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重要因素之一。
农行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进行评估,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欠款不还的情况,可能会影响贷款的批准。
2.4 抵押物要求农行个人消费贷款通常是无需提供抵押物或担保的,这意味着借款人无需担心提供额外的资产作为担保。
这使得个人消费贷款更加方便和灵活。
3. 贷款额度农行个人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个人情况和需求而定。
通常,贷款额度可以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具体的贷款额度由农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来确定。
4. 贷款利率个人消费贷款的利率是根据市场情况和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确定的。
农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收入情况,以及不同的贷款产品设定了相应的贷款利率。
5. 还款方式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需要按时按月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6. 申请流程6.1 咨询和准备材料借款人可以咨询农行分行或网点的贷款专员,了解个人消费贷款的具体信息和申请流程。
在申请贷款之前,借款人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相关材料。
6.2 填写申请表格借款人需要填写农行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借款人需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和贷款需求。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 中国农业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民银⾏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民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个⼈消费贷款管理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各分⽀机构向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等学校在校学⽣发放的⼈民币贷款;⼀般助学贷款是指对⾼等学校在校学⽣和新录取学⽣发放的⽆贴息的⼈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常规贷款管理。
其中,对⾼等学校新录取⼊校前的学⽣发放⽆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2000〕500号)和《关于进⼀步做好2000年⼤学⽣⾦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贷款只能⽤于学⽣的学杂费、⽣活费。
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次申请、⼀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是指正在⾼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
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财政贴息规定的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
⼀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制本、专科学⽣、研究⽣及攻读第⼆学⼠学位的学⽣,也可以是学⽣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共5篇)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6]8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4月16日发布农银发[199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快农业银行“两个转变”步伐,确保总行党组确定的三年实现全行财务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行在总结近年来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对《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银行加快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与基本要求农业银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以业务经营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以优化负债结构和提高资产质量为手段,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经营管理,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财务行为,激发和调动各级行的经营积极性,逐步建立与完善农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实现向商业银行和集约化经营转变。
经营目标责任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行性的工作,必须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项指标必须横向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纵向落实到各级行,直至个人,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项指标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以真实、完整反映业务经营成果;必须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切实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和奖优罚劣原则,落实各项考核奖惩措施,以真正做到经营成果与经济利益挂钩,达到预定的经营责任制目标。
农行消费贷 申请 条件
农行消费贷申请条件
农行消费贷是农业银行为满足客户日常消费和个人资金需求而推出的一种贷款产品。
申请农行消费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农行消费贷。
申请人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
2. 申请人需要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能够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
常见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流水、纳税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
3. 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逾期还款记录。
农行将通过个人征信报告等渠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4. 申请人需要有稳定的居住地,如拥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
稳定的居住地可以提高申请人的信用评级。
5.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消费用途和金额,以及还款能力的证明。
农行将根据申请人的用途和还款能力进行贷款额度的审批。
6.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房产或车辆等资产作为担保等。
7. 申请人需要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消费用途证明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协议。
农行消费贷的申请条件相对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年龄、收入、信用记录、居住地等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且可能需要提供担保人或担保措施。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申请人才有可能获得农行消费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0.25•【文号】农银发[2002]15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59号2002年10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属的境内各级经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它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经营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信贷管理,化解经营风险;(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要坚持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分工负责、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和基本特征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正常贷款核心定义: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农银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7日农银发〔19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第四条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
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之一,作为国有企业,其主要职责是发展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同时向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服务以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
为了更好地管理其贷款业务,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了贷款管理通则,以确保其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贷款人资格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贷款人资格是最重要的要求之一。
所有准备申请贷款的个人和企业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评估过程,以评估其资格和信用历史状况。
贷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 个人必须年满18岁,并具有法律签署贷款合同的能力。
2.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且拥有操作资格。
3. 贷款人必须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4. 贷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历史记录,并有良好的信用评级。
二、贷款种类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多种类型的贷款产品,以满足不同贷款人的需求。
贷款种类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屋贷款、农业贷款等。
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贷款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和合同,确保知道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和还款义务。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是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另一个重要的要求。
每种贷款都有其最高和最低的借款额度,贷款人必须确保所申请的贷款金额符合银行的要求和自己的需求。
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银行将会根据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种类和其他因素来决定贷款额度。
四、利率和期限利率和期限是贷款人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每种贷款都有自己的利率和期限。
贷款人应该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和期限,并合理规划自己的还款计划。
贷款人还应该遵守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以避免产生滞纳金或逾期罚款。
五、还款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中,还款方式也是十分重要的。
贷款人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进行还款。
此外,贷款人还可以选择提前还款,减少还款期限和支付利息的总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还提供自动转账和网上银行支付等方便的还款方式。
六、风险控制贷款业务无法完全排除风险,为了降低风险,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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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
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9]6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05.12
【实施日期】1999.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
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试点机构名单、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要报总行备案。
六、各行在执行该试行办法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
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
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
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
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
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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