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基本公卫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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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

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购买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工作,建立良好的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激励机制,实现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3】2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为目标,坚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质,按照科学规范、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注重实效的思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形成多方筹资、政府调控、激励竞争、社会参与的格局,提高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覆盖面及实施质量,建立新型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公共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公平公正,使全体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平等地参与服务提供。

(二)明晰权责,责权一致。明晰政府、服务机构、居民三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有效开展。

(三)居民参与,强化监督。建立城乡居民参与购买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保证城乡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与服务供需双方间以及社会各方的有效监督机制,保证城乡居民切实受益。

(四)规范有序,激励促进。规范购买服务的规程与操作,发挥绩效考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等激励机制的作用,以最低成本购买最有效的服务,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五)以民为本,注重实效。在购买服务的制度、规程、内容等方面充分体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民本理念,以城乡居民享受到良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根本,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质量与效果。

三、工作目标

实施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全体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障城乡居民获得最基本、最有效的公共卫生服务,缩小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使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服务项目

在全市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统一实施购买国家确定的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项目,其中: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等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卫办发【2013】208号)文件要求,实行定额补助;中医药健康管理技术服务项目补助纳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0-36个月儿童管理项目补助;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及结核病防治等7个重点人群服务项目采取以县区为单位为重点人群发放服务券,由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照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为居民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受服务的居民支付服务券的方式完成。儿童健康管理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按照原服务方式执行。

在此基础上,各县区选择3-5个村或1个建制镇,可试行由村卫生室和具备条件的、自愿为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合法个体医疗机构实行竞争,开展公共卫生服务,让居民享受到更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购买服务对象

全市户籍内的全部人口,均可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免疫接种等)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购买服务标准

县区实行采取以户为单位发放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手册和为重点人群发放服务券的方式,为城乡居民购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过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相应的经费补助。各县区要以11类项目为基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需求,做“加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随着国家政策调整、辖区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变化,可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进行调整。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购买券按人群、按项目分别确定经费数额,具体由各县区依据本县区各类人群实际确定。

六、经费拨付

1、签约医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为辖区签约的居民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服务1次,由被服务的居民支付相应的服务券,作为签约单位与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结算经费的依据。

2、每季度结束后,签约机构应及时汇总本季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情况,并汇总相应服务券,于次月的5日前报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

3、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接到签约机构汇总的服务券后,应于当月月底前对签约机构工作

情况进行考核,抽查人数不得低于服务居民的50%。抽查符合率与拨付经费相挂钩。

3、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0日前,应完成管辖签约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拨付工作,并报县区卫生计生局项目办备案。

七、监管和督导

(一)采取定期考核和日常督导。各县区卫生计生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按季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和财政局要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不定期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建立居民监督制度。各县区要适时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通过入户或发放问卷的形式测评人民群众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连续2次考核综合满意度低于80%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服务资格。

(三)成立督导组织。市卫生计生局成立督导小组每半年对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1次,对全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进行通报。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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