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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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浙水管[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管〔2006〕36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规范和加强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我厅制定了《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十月二十日附件:浙东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的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提高海塘与水闸整体防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重点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确需加固的20年一遇以上(含20年一遇,下同)浙东标准海塘和安全类别为三类到四类的沿塘水闸。

列入市、县计划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列入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的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防洪(潮)工程的安全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行业监管。

第四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有关规定办法要求实行项目法人(项目责任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五条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塘与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海塘与水闸(以经营性为主的水闸除外)除险加固属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市政府、县、区、镇、乡)负责资金筹措,列入财政预算。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水人[2007]3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7.04.09
【实施日期】2007.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水人〔2007〕3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经研究,现将《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九日
2007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07年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水利中心工作,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事故易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切实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着重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以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农村水电等事故多发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防范安全事故。

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避免发生重特大伤。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

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知识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在水土保持调水保土效益计算时,一般对于小区上的治理措施比大面上完好,这一因素会影响治理后的减蚀模式的观测值()。

A、不变B、不确定C^偏小D、偏大参考答案:D2.根据《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理暂行办法》,县级防指应按照O的要求,每年组织基层各级防汛防台组织开展预案的全面演练或专项演练,科学评估预案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及时修订完善预案,使预案通俗、简练、有效、可操作。

A、组织健全B、责任落实C、预案实用D、预警及时参考答案:C3.《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防台抗灾的有关新闻稿必须经()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乡镇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参考答案:D4.根据《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

A、可行性研究报告B、现场鉴定C、安全鉴定D、安全评价参考答案:C5.水土保持效益中的各项治理措施数量,应采用()进行计算。

预测量B、实有保存量C、现场观测量D、调查结果参考答案:B6.《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规定:()应当在台汛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台检查,发现防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B、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D、乡镇人民政府参考答案:C7.下列洪漫区示意图属于哪种漫灌方式()?A、串联式B、并联式C>混合式D、单一式参考答案:A8.根据《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内部质量(),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A、验评制B、“三检制”C、审核制D、复检制参考答案:B9.《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m3以上水库的大坝。

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

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

浙江省行业标准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下册1999-09-05 发布1999-09-15实施浙江省水利厅发布筑塘材料要求1、海塘工程的主要材料为土、石料、应尽可能就地取材。

筑塘所用土料、砂砾料、石料、水泥、钢筋及土工织物等,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有关规定。

2、石料:必须选用强度高、质地新鲜坚硬、耐风化、具有良好抗水性的块石。

页岩、泥灰岩、粘土岩以及那些偏平细长和已经风化的块石均不得使用。

通常为形状不规则的毛石或有两个平面大致平行的平毛石,中部厚度不得小于20cm;经过加工的料石,其宽度、厚度均不宜小于20cm,长度不小于40cm,且不宜大于厚度的4倍。

单块重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石料及砌筑质量是海塘建设工程质量好坏的关键。

石质破碎的料场应采取块选办法,将合格的块石单独堆放。

3、土料:一般就近采用海涂泥,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外运山土、粘土、壤土填筑。

防渗部位的土料,应注意避免与砾石块石混杂。

4、过渡反滤料:通常用自然级配的砂砾料,应选择耐风化、水稳定性好,含泥量宜小于5%;也可采用开采块石时的石渣,人工轧制的碎石。

过渡反滤料的粒径、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土工织物时,其物理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5、混凝土:水泥、砂、石子及水等所用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范》等有关规定。

水泥一般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标号不低于425﹟;砂采用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的中粗河砂,尽量避免使用海砂;石子用人工碎石或卵砂石,人工碎石应选用坚硬、新鲜块石轧制,卵砾石和人工碎石应经筛选清洗。

石子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超径不大于5%,逊径在10%以内;拌和及养护应用淡水。

砂浆: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配合比应通过试配确定。

海塘砌体胶结材料砂浆的强度最小为M7.5。

对水泥、砂及水的要求同混凝土。

地基处理施工1、地基处理中的塘身自重预压法和镇压层法的施工比较简单。

镇压层法应注意施工程序,新筑塘的内外镇压层必须与塘身同步施工;老海塘加高时,为防止塘身超过极限高度地基失稳,必须先填筑镇压层,然后填筑塘身。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项目的复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项目的复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项目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2•【字号】浙发改函[2009]239号•【施行日期】200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项目的复函(浙发改函〔2009〕239号)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要求确认钱塘江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项目的函》(浙水计〔2009〕10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计委会同省水利厅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浙计农经〔2002〕792号),水利部太湖局出具了《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太管规计〔2003〕61号)。

国家计委、水利部于2003年已经以计投资〔2003〕296号文件将该工程列入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江河治理项目投资计划。

该工程根据1998年9月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998〕22号精神组织建设。

按照审计署上海特派办、中央新增投资第八检查组及财政部驻浙监察专员办的检查和审计意见,建设单位已经进行整改。

钱塘江海塘北岸险段续建标准塘工程所列海塘为一级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按百年一遇洪(潮)高水位加12级台风风速和最不利塘前河床冲刷条件;海塘总长14.9公里,主要建设内容为塘身加高拼宽、护面修筑、底脚防冲,以及整修加固丁坝24座、新建丁坝3座、新建旱闸4座、加固水闸1座等;建设用地497.44亩;估算工程总投资17341.6 万元;建设资金为历年下达的中央资金5500万元,并同意钱塘江北岸险段标准塘工程结余资金1603万元转结用于该工程建设,其余资金为省财政历年安排的专项资金。

工程实施单位为钱塘江管理局。

特此函复。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价费〔2008〕109号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海塘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塘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4级及以上海塘(不包括备塘)的安全鉴定,适用本办法。

二、工作职责(一)海塘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管理的海塘安全鉴定工作。

1.制定海塘安全鉴定计划并完成有关信息化平台的信息更新,落实海塘安全鉴定经费;2.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海塘鉴定机构)承担海塘安全鉴定具体工作;3.根据合同等约定,组织海塘安全鉴定成果审查或评审;4.海塘安全鉴定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化平台的资料上传和信息更新;5.落实鉴定意见与建议;6.其他有关职责。

(二)海塘鉴定机构职责。

承担海塘安全鉴定具体工作,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

1.收集整理海塘有关资料,开展现场调查;2.开展或者委托开展必要的勘察、测量、量测、检测、探测等工作并出具相应专项报告,国家有资质规定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3.按照《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DB33/T852)等技术规范开展海塘安全评价,编制评价报告;4.出具海塘安全鉴定报告书,明确海塘安全类别,提出存在问题的整改意见与建议;5.其他有关职责。

三、鉴定期限海塘建成后5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8~10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

运行中出现影响海塘安全的异常现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塘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

四、鉴定范围和内容(一)鉴定范围。

海塘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海塘、交叉建筑物、管理设施等。

海塘管理机构管理的小型水闸等穿塘建筑物(设施)应与海塘同步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等交叉建筑物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所在海塘同步开展。

(二)鉴定内容。

海塘安全评价包括防潮(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抗震安全、运行管理等评价内容。

海塘安全鉴定报告书应明确海塘安全类别的鉴定结论,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完成处理、适时进行处理的建议和海塘运行管护工作建议等鉴定意见与建议。

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管〔2008〕55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强塘固房”工程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浙江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海塘及配套水闸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塘闸加固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塘闸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

中央及省公共建设投资中安排资金的项目,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办法从其规定。

第三条塘闸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塘闸加固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省钱塘江管理局负责省直管海塘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五条塘闸加固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与管理按省财政厅、水利厅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海塘及水闸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技术人员,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制订完善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工程建后管护。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后管护的行业监管。

二、设计和审批第七条塘闸加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安全鉴定(认定)结论为基础,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固处理方案,并在设计方案中按规定配套完善有关监测与管理设施。

海塘工程的安全认定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水闸安全鉴定(认定)按照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等执行。

浙江省塘河工程考核办法

浙江省塘河工程考核办法

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海塘(含沿塘水闸,下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安全,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浙水管〔2006〕33号)、《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Ⅰ~Ⅳ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

Ⅴ级海塘工程管理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海塘工程管理考核以县(市、区)或市直管为单位,采取自评、复评、抽查和综合审查的考核方式。

钱塘江海塘、宁波海塘按本办法要求自行组织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省水利厅。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

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省级管理考核:(一)因管理问题发生海塘与沿塘水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二)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当地财政未按省下达计划足额配套海塘维修养护经费的,或未申请省级补助资金,但当地财政未按维护定额足额到位海塘维修养护经费的;(四)维修养护经费未专款专用的;(五)不提出考核申请的。

第六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组织管理。

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与责任制落实等。

(二)工程安全与保护。

包括防汛检查、防汛预案与物资储备、工程抢险、工程隐患检查与除险加固、确权划界和涉塘(闸)水行政管理等。

(三)工程管护。

包括日常管理、塘身、沿塘水闸、其他交叉建筑物、护塘地与护塘河、防汛道路与排水沟、护塘设施与塘前滩地、管理设施和工程观测等。

(四)经费管理。

包括管理经费、维修养护经费、财务管理等。

(五)管理现代化。

包括管理新模式、管理现代化等。

海塘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见表一。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自评。

每年2~3月,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逐条海塘与逐座沿塘水闸进行自查(市直管海塘由其管理单位进行自查),按海塘为单位填写评分表(详见表二),经汇总后计算自评得分,编写自评报告,并附有关依据等资料(应附资料详见表二),每年三月底前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提出复评申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浙安委办[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07]19号)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2007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现将《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在全省船舶修造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治理船舶修造企业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术和防护自救能力;提高船舶修造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技术水平,具备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力争实现船舶修造业死亡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比2006年有较大幅度下降。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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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52—2011 6.2 复核内容 复核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和越浪量。 6.3 塘顶高程复核 6.3.1 设计潮(洪)水位 应采用延长后的潮位系列资料,采用SL 435中的频率分析法进行计算复核,也可采用浙江省已公布 的设计潮位资料。对钱塘江河口的潮位,可采用批准的专题论证成果。 6.3.2 波浪要素 主要计算海塘受波浪作用方向的波浪要素。 一般取法线方向左右各45°波向, 计算时应判断海塘是 否受外海涌浪或混合浪影响,按河口、海湾海岸和开敞海岸分别计算其波浪要素。先计算深水波要素, 然后进行浅水变形计算得到塘前设计波浪要素。 深水波要素计算时, 河口、 海湾海岸宜采用风速推算波浪的方法, 一般可采用莆田海堤试验站公式; 开敞海岸可采用嵊山、大陈、南麂等三个海洋水文站长期实测波要素推算得到,也可采用其他长期实测 波资料进行频率计算得到,资料系列要求在 20 年以上。 浅水变形计算时,应计算浅水校正、波浪折射、波浪绕射、底摩阻的影响等。计算波浪折射、波浪 绕射时,可采用JTJ 213的相关方法。复杂条件下开敞海域的波浪浅水变形计算,应建立波浪传播模型 进行数值计算和分析。 6.3.3 波浪爬高值 波浪爬高按现状断面进行计算。塘前波浪要素一般可取塘脚前约1/2波长处的波浪要素,采用不同 波高累积频率计算。对特别重要或断面型式复杂的海塘宜结合模型试验确定波浪爬高值。 6.3.4 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 按现行规范的方法计算得到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 6.3.5 塘顶高程差值 根据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和现状塘顶高程计算得到塘顶高程差值, 作为判断海塘现状防潮能力的依 据。对塘顶高程差值超过30 cm的海塘,应进一步查明沉降的范围和程度,分析后续沉降问题。 6.4 越浪量复核 对现状塘顶高程低于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的海塘进行越浪量复核。 对单一斜坡海塘,可按SL 435附录F的公式计算越浪量;对直立坡海塘,可按附录B的公式计算;对 其它结构型式海塘,可概化后参照单一坡的公式计算。 7 结构稳定复核 7.1 复核要求 通过计算复核,评价现状运行工况下的结构稳定性。 7.2 复核内容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1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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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852—2011 按一定的设计防潮(洪)标准修建的海塘。 3.3 一线海塘(海堤) 修建于临海前沿、 直接防御风暴潮水和波浪对防护区危害的海塘。 若在外沿修建的海塘的防潮标准 低于原有海塘的设计防潮标准,则原有海塘仍为一线海塘。 3.4 塘顶高程差值 按设计防潮(洪)标准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与现状塘顶高程的差值。 3.5 交叉建筑物 与海塘配套、交叉、连接的水闸、泵站、旱闸、穿塘管线、码头、桥梁等建(构)筑物。 3.6 评价单元 为评价海塘工程安全类别而划分的海塘工程区段。 4 安全评价要求 4.1 评价依据 依据原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现行规范对海塘工程现状进行综合评价,并判断海塘工程的安全类别。 4.2 评价项目 包括工程质量、防潮(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项目。 4.3 资料收集 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工程现状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并应进行必 要的勘探、测量、检测和试验等。 4.4 现场安全检查 安全评价前应先开展现场安全检查, 包括检查工程外观、 结构安全、 运行管理等,查阅勘测、设计、 施工与运行管理资料。现场安全检查时必须有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工程师参加,检查完成后应编 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4.5 评价单元确定 以保护同一闭合区的海塘作为一个评价单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确定为一个评价单元: a) 原设计批复的塘段; b) 中间无大的山体间隔、属同一个单位管理的连续性海塘; c) 同一个单位管理、保护面积较小的海塘闭合区。 4.6 典型断面复核
表a1海塘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内容现场检查部位塘顶宽度塘顶高程塘顶护面结构有无破损异常变形架空积水或植物滋生现象等防浪墙结构是否完整有无开裂挤碎架空错断倾斜等情况护面结构有否损坏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有无裂缝剥落滑坡空洞隆起塌坑冲刷或植物滋生等现象有无裂缝剥落滑动隆起塌坑雨淋沟散浸冒水渗水坑等现象背水坡砌体有无松动缺失塌陷等草皮护坡植被是否完有无蚁穴兽洞等隐患镇压层镇压层结构是否完整有无明显沉陷和冲损大方脚等结构是否完好基础有无淘刷下沉消浪平台等防冲设施是否完整塘前抛石混凝土异形块和护坦沉井板桩丁坝等护塘设施是否完整有无冲损移位和填堵地基处理方式塘前护塘设施检测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变形情况耐久性能以及结构止有无被侵占浸水侵蚀塌陷破坏现象排水沟塘前滩地叉建筑物与海塘连接部位监测设施高程和宽度是否满足要求绿化是否完好有否随意挖深拓宽塘河水位是否经常浸灌骤降驳坎是否完整和稳定护塘路是否平整排水沟是否完好有无明显冲刷合部位是否完整有无出现裂缝渗漏及不均匀沉降等有无必要的监测设施监测设施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有无爆破打井挖塘打桩采石取土挖坑开沟随意抛锚系船违章停船修船建管理范围房翻挖堆物填碴垦种等危害海塘工程安全的活动有无随意破塘开缺等现象塘顶有无随意行驶机动车辆保护范围有无爆破打井挖塘采石取土建房等危害海塘工程安全的活动设施空箱框架等混凝土结构注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下面是赠送的中秋节演讲辞,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20 —中秋佳节演讲词推荐中秋,怀一颗感恩之心》老师们,同学们:秋浓了,月圆了,又一个中秋要到了!本周日,农历的八月十五,我国的传统节日——中秋节。

中秋节,处在一年秋季的中期,所以称为“中秋”,它仅仅次于春节,是我国的第二大传统节日。

—21 —中秋的月最圆,中秋的月最明,中秋的月最美,所以又被称为“团圆节”。

金桂飘香,花好月圆,在这美好的节日里,人们赏月、吃月饼、走亲访友……无论什么形式,都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的无限热爱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中秋是中华瑰宝之一,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中国人特别讲究亲情,特别珍视团圆,中秋节尤为甚。

中秋,是一个飘溢亲情的节日;中秋,是一个弥漫团圆的时节。

这个时节,感受亲情、释放亲情、增进亲情;这个时节,盼望团圆、追求团圆、享受团圆……这些,都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主旋律。

同学们,一定能背诵出许多关于中秋的千古佳句,比如“举头望明月,低头思故乡”、“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这些佳句之所以能穿透历史的时空流传至今,不正是因为我们人类有着的共同信念吗。

中秋最美是亲情。

一家人团聚在一起,讲不完的话,叙不完的情,诉说着人们同一个心声:亲情是黑暗中的灯塔,是荒漠中的甘泉,是雨后的彩虹……—22 —中秋最美是思念。

月亮最美,美不过思念;月亮最高,高不过想念。

中秋圆月会把我们的目光和思念传递给我们想念的人和我们牵挂的人,祝他们没有忧愁,永远幸福,没有烦恼,永远快乐!一、活动主题:游名校、赏名花,促交流,增感情二、活动背景:又到了阳春三月,阳光明媚,微风吹拂,正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

借春天万物复苏之际,我们全班聚集在一起,彼此多一点接触,多一点沟通,共话美好未来,与此同时,也可以缓解一下紧张的学习压力。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一)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一)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一)《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是2019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海塘安全鉴定的管理,确保海塘的安全稳定运行。

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然而,海塘建设和维护存在着很多不稳定因素,往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协调各方面力量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海塘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浙江省制定了《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所有管理单位、业主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属的所有海塘,包括海塘建设、维护、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2. 安全鉴定机构和流程根据《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每个海塘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必须为非经营性、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服务。

安全鉴定过程应该满足程序正当、方法合理、结果客观、结论科学的原则。

3. 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权威性安全鉴定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海塘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隐患,提供维护和加固的建议,并由安全鉴定机构签署和承担相关责任。

海塘管理主体应当尊重安全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三、意义和建议《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海塘建设和维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推进海洋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海塘管理的全面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各地应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实施,提高海塘管理主体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海塘的长期稳定运行。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4.05•【字号】浙水管[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0〕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高维护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经研究,决定对2009年度全省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情况进行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大中型水库工程、海塘工程、治太等重点骨干工程、重要河道堤防、水闸、排灌泵站及灌区等水利工程。

二、考核内容1、海塘工程管理考核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09〕12号)执行;河道保洁管理考核按照《浙江省河道保洁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浙水河〔2004〕12号)执行。

考核结论从其规定。

2、尚未出台具体考核办法的水利工程,要对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年度考核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及责任落实情况;2009年度各项水利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情况;2009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附相关财务报表);2010年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等。

考核结论分通过、不通过。

其中存在体制改革任务未完成、维护经费不落实、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考核弄虚作假等情况之一的,考核不予通过。

三、考核方式1、水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总结;2、县(市、区)水利局对所辖水利工程进行自评,提出自评意见;3、市水利局组织考核组,对辖区内各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复评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我厅;4、我厅在接到各市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全省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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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九年四月目录1 总则 (1)2 评价程序 (2)3 工程质量复核 (2)4 防潮标准复核 (3)5 结构稳定复核 (4)6 渗流安全复核 (5)7 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复核 (5)8 运行管理评价 (5)9 总体安全评价 (6)附录:海塘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内容 (9)条文说明 (10)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技术大纲(试行)1 总则1.1 为做好全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规范安全鉴定的工作内容、方法及评价标准,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水利部《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2008,以下简称《设计规范》)、《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浙水管〔1999〕56 号,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浙江省海塘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大纲。

1.2 本大纲适用于全省已建设计重现期(下同)20 年一遇以上的一线海塘工程。

20 年一遇以下的海塘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主要是对海塘工程现状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进行复核,并判别工程安全类别。

复核时要突出重点,因塘而异。

1.4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项目包括工程质量、防潮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

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5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除应符合本大纲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12评价程序2.1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按评价单元开展。

评价单元可按以下原则之一确定:1、以原设计批复的塘段划分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2、对中间无大的山体间隔、属同一个单位管理的连续性海塘可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3、同一个单位管理、保护面积较小的海塘闭合区可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2.2 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维修加固和工程地质、潮位系列、塘顶高程、塘前滩涂及保护区社会经济等资料,并开展必要的勘探、测量、检测和试验工作。

2.3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应先进行现场检查,选取典型断面,从工程质量、防潮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分项进行复核,综合形成评价单元的总体安全评价意见。

2.4 典型断面应选取相对不利断面,选取时综合考虑结构型式、地质条件、塘顶沉降、塘前滩涂、海塘走向等因素。

2.5 对一个评价单元,典型断面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 个,每隔500~1000 米应选取一个典型断面。

3工程质量复核3.1 工程质量复核主要是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2要求。

3.2 工程质量复核一般通过现场检查进行,辅以必要的勘探、检测和试验。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详见附录。

3.3 检查重点是塘前消浪防冲设施,迎潮面、塘顶、背水坡等护面结构,塘身填筑材料、防渗土体等主要材料,镇压层、护塘地等护塘设施,以及交叉建筑物与海塘结合部位等,对工程存在的变形、裂缝和架空等严重质量隐患进行安全影响分析。

4防潮标准复核4.1 防潮标准复核主要是评价工程现状防潮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4.2 复核主要内容包括塘顶高程和越浪量。

4.3 设计潮位。

原则上应利用延长后的潮位系列资料,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

4.4 波浪要素。

深水波要素和塘前波要素按《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有关要求进行计算。

如工程附近设有测波站,应根据实测资料统计分析求得深水波要素。

4.5 波浪爬高。

根据塘前波要素,按《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现状断面进行波浪爬高计算。

对位置重要或断面型式复杂的海塘可结合模型试验确定波浪爬高。

4.6 塘顶高程复核。

根据复核后的设计潮位、波浪爬高等,按设计时确定塘顶高程的方法计算塘顶高程,并与原设计塘顶高3程对比,取二者大值为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

4.7 越浪量复核。

对现状塘顶高程低于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的海塘,需进行越浪量复核。

越浪量可按《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计算,重要海塘可通过模型试验复核。

4.8 塘顶高程差值计算。

要求达到的塘顶高程与现状塘顶高程的差值即为塘顶高程差值,以此判断海塘现状防潮能力。

对塘顶高程差值超过30 厘米的海塘,应进一步查明沉降的范围和程度。

5结构稳定复核5.1 结构稳定复核主要评价现状运行工况下工程结构是否稳定。

5.2 复核主要内容包括整体稳定、消浪防冲和塘身结构,对已暴露出的问题或出现的异常情况应作重点复核。

5.3 整体稳定复核。

按《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根据复核后的设计潮位值和现状运行工况进行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复核,复核时应根据海塘工程现状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等取用有关参数。

5.4 消浪防冲复核。

计算护面结构的稳定性,复查塘前冲刷情况,以及消浪防冲、保(防)护设施完好情况。

5.5 塘身结构复核。

主要对防护墙、防浪墙、基础、框架等结构的稳定和地基承载力进行复核。

必要时进行应力应变分析。

46渗流安全复核6.1 渗流安全复核主要评价海塘工程的现状防渗结构是否满足正常运行要求。

6.2 复核主要内容包括经历高潮位的运行工况调查,防渗土体和反滤结构复核。

对位于粉砂地基的海塘应进行渗透稳定计算。

6.3 经历高潮位的运行工况调查。

重点调查经历过高潮位的海塘内坡、塘脚、连接部位等是否存在渗水、松软隆起或塌陷等现象。

对海塘施工合垅、修复堵口和险工险段等应作重点调查。

6.4 防渗土体复核。

重点复核设计断面现状防渗土体的高程和厚度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6.5 防渗反滤结构复核。

根据现场检查,复核反滤结构的完整性。

7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复核7.1 交叉建筑物主要指海塘配套的水闸、泵站、旱闸、穿塘管线、码头、桥梁等。

7.2 复核主要内容包括交叉建筑物与海塘的连接部位是否存在开裂、脱空、移位、渗漏等安全隐患,与海塘建设标准是否一致。

对交叉建筑物自身的安全评价按相应规定进行。

8运行管理评价8.1 运行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海塘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5护和安全监测等。

对海塘工程经历的高潮位运行情况应专门评述,并可参照年度海塘管理考核成果进行评价。

8.2 日常运行管理评价。

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评分标准进行评价。

8.3 维修养护评价。

按照《浙东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定(试行)》(浙水管〔2006〕33 号)、《钱塘江海塘工程维修养护技术规程》(DB33/T 596­2006)等要求进行评价。

对进行过大修或加固的海塘工程应进行加固效果评价。

8.4 安全监测评价。

主要评价安全监测设施是否配备齐全,日常监测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等。

9总体安全评价9.1 在分项复核的基础上,提出海塘安全综合评价意见,并对海塘工程进行安全分类。

海塘工程安全类别分为三类:一类塘: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二类塘: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三类塘: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9.2 同时满足下列情形的,鉴定为一类塘:1、运行中未暴露出明显的质量问题。

62、各典型断面的整体稳定安全系数满足设计要求,消浪防冲设施和塘身结构稳定均满足要求。

3、塘身沉降均匀,无明显变形,沿线塘顶高程差值均小于30厘米,越浪量满足设计要求。

4、运行中渗流状态正常,粉砂地基海塘计算复核渗流状态正常,淤泥质地基海塘防渗土体的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5、交叉建筑物与海塘的连接部位无明显缺陷,且二者的建设标准配套。

6、海塘维护良好、运管正常。

9.3 整体稳定满足设计要求、维护良好的海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为二类塘。

1、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一定的质量缺陷但尚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

2、平均塘顶高程差值小于30 厘米,且最大的高程差值未超过允许部分越浪设计要求的安全加高值;塘顶高程差值虽均未超过30 厘米但越浪量超过允许值。

3、塘身存在局部渗漏现象,粉砂地基海塘出口防渗反滤结构基本完整,淤泥质地基海塘防渗土体的设置基本满足规定要求。

4、交叉建筑物自身安全,但与海塘的连接部位存在开裂、移位现象,或交叉建筑物建设标准低于海塘建设标准。

9.4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为三类塘。

1、工程运行中已暴露出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问题。

72、整体稳定安全系数不满足设计要求,或消浪防冲设施、塘身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要求。

3、平均塘顶高程差值超过30 厘米,或局部塘顶高程差值超过允许部分越浪设计要求的安全加高值。

4、海塘存在严重渗漏现象,淤泥质地基海塘防渗土体的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粉砂地基海塘出口防渗反滤结构不完整,或渗流稳定计算复核成果不满足要求。

5、交叉建筑物与海塘连接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交叉建筑物自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9.5 对评价为二、三类的海塘,应提出加固处理的意见和措施。

8附录:海塘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内容注:附属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内容需另附。

9条文说明1 总则1.1 为提高防御台风暴潮能力,我省沿海各地按照《技术规定》兴建了大量的标准海塘,发挥了显著的防台减灾效益。

按照《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目前大多海塘已到鉴定年限,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海塘、堤防安全评估的办法,为指导各地规范海塘安全鉴定工作,合理评价工程安全状况,结合我省海塘实际情况和加固前期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大纲是十分必要。

1.2 全省海塘共2200 多公里,其中100 年一遇海塘270 公里,50 年一遇海塘900 公里,20 年一遇海塘400 公里,10 年一遇及非标准海塘630 公里。

为较全面掌握海塘的安全状况,大纲适用范围为20 年(含)一遇以上的一线标准海塘,包括专用海塘。

1.3~1.4 我省《技术规定》与水利部《设计规范》在海塘结构、塘顶高程等方面的计算方法上是基本一致的,在大纲中进行了必要的衔接;但在防潮标准与工程等级、塘顶高程的确定等方面,二者存在一定差异,在鉴定阶段,差异之处以《技术规定》为主要评价依据,但在海塘加固设计中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海塘工程安全评价的内容有工程质量、防潮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由于海塘结构型式、地质条件、运行工况等方面存在差异,评价重点应突出结构10稳定、防潮标准、工程质量等内容,对不涉及的项目内容可予简略。

1.5 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主要指结构计算、桩基处理、渗流计算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2评价程序2.1 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以保护同一闭合区的海塘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考虑到河口两岸海塘大多连续、长度长,也可能分属不同的管理单位和行政区域,以及岛屿海塘保护面积较小且较分散等情况,为统一安全鉴定成果,提高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符合条文中三种情况之一的海塘均可作为一个评价单元。

2.2 资料收集是开展安全评价的基础工作,必须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验证和分析,特别是塘顶高程、塘前滩涂高程、基础地质、工程质量等主要现状资料,应通过测量、勘探、探查、检测和试验等手段进行收集,以保证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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