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全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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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名词解释(照书整理)

法理名词解释(照书整理)

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势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和不成文法。

4、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基于违法行为而形成的,需要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才能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

是关涉实体性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实现程序的原则,如司法独立原则、回避原则、诉讼申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会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程序法:通常是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

3、从权利:以主权力的存在为前提,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的权利是从权利。

4、抽象法律行为:是正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是关于评定善和恶、是和非、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荣誉和耻辱、文明和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2、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驶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以及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3、动因:是指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是基于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之类的作用形成的。

4、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这种权利可以对抗所有其他人。

5、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共同发展规律和共性问题的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其体系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调整是通过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使其纳入一定秩序中的必要手段。

惯是人们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行为规范,其维护有效的重要力量包括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方式,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方式。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同时也是指引人们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律运行的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地区。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该法系主要分布在英语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

15、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现象。

(完整版)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完整版)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说明:1 本解释参考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2重点掌握解释1,3,4,8,9,13,16,29,31,32,35,37,38,39,40,50, 54,56,63,66,78,793 本解释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翟辉汇编,禁止冒名发表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边缘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

3.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6.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7.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

8.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9.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0.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11.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12.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也称后果终结。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4.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

1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一般人指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指法律及其引起的相关社会现象。

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法律和法律现象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法律后果是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

10.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4.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也称为法源或法律渊源。

1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部门规章是XXX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7.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XXX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huìzǒng)1法学(fǎx ué):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发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wěi dà)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3法律(fǎlǜ)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yīn g dān g)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4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5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6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理学: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我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渊源:由资源,进路,和动因三项基本要素所构成的综合事物。

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分类:以一定的标准,讲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种类是多样化的。

从法的效力渊源说,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的效力之分;从法的效力等级说,有的法的效力等级有高有低;从法的效力对象、时间和范围说,又可将法的效力区分为一般法的效力与具体法的效力两种。

法理学所称的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

后者指法的功能和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和状态。

影响和制约法的效力的直接因素是法的创制主体、时间和法的种类、深层因素。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

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
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2、法制: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
其构成看,起码包括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志。

3、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
理和准则。

4、法律解释:对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法律规范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
术语等的理解和说明。

5、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6、法规清理: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
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7、法律调整: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
手段(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法的活动等),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8、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
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9、法律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0、法律移植: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
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法理学所有名词解释 Microsoft Word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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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所的名词解释1、法学的专业分析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它解决法学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

2、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枝学科的专门学问。

3、法: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的标准,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体现执政意志并最终决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4、法律原则:是指称法中所存在的,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那些综合性、指导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价值准则。

5、法的价值:就是法这种主体对社会客体的关系和这种关系中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

6、正义:就是对主体精神和行为都给以调整的,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体现应然性的,以诸多美德为主要内容的,规格和境界最高的伦理规范。

7、法律正义:是一种正义,但不是一般的正义,而是基本正义,是以形成的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有形正义,兼有理性强制和国家强制双重强制属性的正义。

8、法的功能:是法固有的可以对社会生活有影响的功用和性能。

9、法的调整功能:是法具有的以法律形式来规范社会关系和功用和性能,是法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调整功能为基础。

10、法的保障功能:是法这个事物具有的对一定社会主体和利益和一定社会关系给以保护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11、法系:主要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和源流关系的差异,以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接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12、民法法系:是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不(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世界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13、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各国和地区法的统称。

14、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的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15、法的移植:是指在不同的空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制度的相互吸纳和融合。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整理by刘瑶瑶)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即研究法律的科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它是以法律现象的根本问题和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

3、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5、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中的各种有关事物进行概括总结形成的状语。

6、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7、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原理和综合性准则。

8、法的历史类型:以法律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不同,对人类社会上的法律进行分类。

9、法律传统:一个国家或民族长期流传,世代继承的法律思想、观念或制度。

10、法律意识: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心态、思想的总和。

11、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

由于法律内容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法律生活的特征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以法律文化就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行为模式、情感模式的总和。

12、法系:是西方法学著作经常使用的概念,通常指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或指某一类具体的法律。

13、民法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指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其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总称。

15、法制:概括的说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和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执行的状态。

16、法治:法的统治,民主被多数人统治。

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完整word版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完整word版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6、试述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志的内容是有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条件决定的,)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1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遍、稳定的秩序。

映的社会关系不同。

原始社会的习惯确认、保护和总称。

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没有阶级的社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生活秩序。

因此,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点: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会关系,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3、试述法的外部特征: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累;(1 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映了阶级社)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的法学家阶层。

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它是评价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级法学的原则区别:(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阶级基础2的意志不同。

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是指引人1()指导思想不同。

(们的行为、不同。

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反行为的依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志;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据。

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2 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20、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主要分为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社会主义法系等。
21、民法体系:又称大陆法体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2、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13、法律术语:是指具有法律性质或专门法律意义的用语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的特点。
14、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55、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
56、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包括形式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具有规范性、意志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
7、法的形式:就是指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包括法条、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大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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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1.法律:法律是指政府机关以法令形式制定的有约束力的规范指令,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

2.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务,并产生约束力于当事人的过程,确立法律知识和法律权力的过程。

3.民法:民法是指以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涉及婚姻、继承、买卖、租赁、合同等各种民事行为。

4.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行为,并规定加以惩罚的法律,其内容包括犯罪定罪、犯罪处罚等。

5.行政法:行政法是指以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其内容主要涉及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权、行政管理等。

6.国际法:国际法是指各国之间的国际关系,以及国家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涉及国家关系、外交关系、战争约束、人道主义等问题。

7.司法裁判:司法裁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判决案件的行为,包括审判、裁决和判决等正式裁判程序。

8.司法程序: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司法程序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以调查、审查和裁决案件的正式程序。

9.法理学:法理学是指研究和解释法律规定的理论科学,包括法律原理、法律关系、法律性质、法律逻辑等。

10.法理学原则:法理学原则是指法理学研究中遵循的一些基本
原则,主要包括确定性、归纳性、相关性、联系性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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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笔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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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
来源:帅帅,zhou
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
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
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
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
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
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
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
指较权威的法学着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
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
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
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18、法律推理:
是推理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中的运用。

19、法的实施:
是指法律在社会实践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20、法的实效:
是指法律规范在实际上被执行、运用和遵守的效果。

21、法的实现:
是指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立法意图,通过法的实施转化为社会现实;抽象的、概括的、应然的法转化为已然性的现实具体的社会关系和主体的行为。

22、政策性原则:
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23、公理性原则:
是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24、确认性规则:
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确认并调整相关行为的规则。

25、相对确定性规则:
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规。

26、命令性规则:
也叫”积极义务规则“。

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27、禁止性规则:
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

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8、构成性规则:
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规。

29、强制性规则:
明确了主体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表现执行法律的规定。

30、任意性规则:
允许当事人(主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其自有意志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31、授权性规则:
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32、确定性规则:
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地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法、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规。

33、第一性法律关系:
是在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34、第二性法律关系:
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35、具体法律关系:
只法律关系模式被实际化的、具体化的法律模式。

36、抽象法律关系:
是以法律设定、宣告的模式形态存在的法律关系。

其中的主体是法律角色,权利义务没有人格化。

37、专门法律原则:
由法律本身的性质、特点和规律所产生出来的原则。

38、法的价值:
是在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39、习惯法(不成文法):
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规。

40、成文法(制定法):
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

41、法律:
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并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42、法的社会原则:
是指各个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原则。

并不是法律性的专门的原则。

43、执法:
既法的执行。

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的活动。

44、司法: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45、法的制定:
也称“立法”。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46、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7、地方性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48、法的溯击力:
称为法律溯击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49、法律监督:
即“法制监督”。

狭义上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上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50、判例法:
表现为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

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51、要式行为:
是法律要求表现具备特定形式或表现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52、事实行为:
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其法律效果出于行为者的期望。

53、抽象行为:
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做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54、法的效力:
即“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作为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

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且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55、法系:
指法律的系谱,即法的形式传统。

把具有相同形式传统或系统法律系谱的法归结为法系。

56、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法律义务。

57、法律事实:
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58、法学: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59、委任性规则:
是相对确定性规则的一种。

即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那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

60、法的功能:又称法律职能,指法本身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用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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