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我方提供以上证据,就是为了证明原告 田永在我校的学籍早已被取消了,没有 学籍当然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所以我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 的。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田永的诉 讼请求。
•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 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 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 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 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 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 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 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田永的诉讼请求。
• 我方(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 交的证据有: •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 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 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
•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 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 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 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焦点
实,我们组的小组成员都非常赞同 这一观点。
• 但是法院则坚定地站在第二种观点的立场 上。来看一下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学 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 律、法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 责的教育机构,它与受教育者因行使法律 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而发生的关系,不 是一般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 关系,二者之间因行政管理行为而发生的 争议,也应该看成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 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认为北京科技
•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 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 ;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处理结果: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参考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 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 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 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 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 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 作的初步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 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 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 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 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 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 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 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 学士学位。
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等法定职 责。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 一、为其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二、及时有效地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三、赔偿经济损失三千元; 四、在校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 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 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 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 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 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原告田永是北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末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科大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94)第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末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在此后约二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
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
1998年6月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于是田永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母校为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要求母校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终田永胜诉。
该案曾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北大学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为行政诉讼被告案。
2000年,几百名北大学生在海淀区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胜诉,两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北大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
刘燕文得知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
案例一: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处理结果: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习学业证书制度” 习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 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 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 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 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原告 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北京科技 大学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 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 法予以解决。
总结: 1.考试作弊=开除学籍?学校自行设立退学权未 适用于法律保留原则,逾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2.无视相对人的受教育权、申诉权、知情权。惩 处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北京科技大学校规抵触 了法律法规,忽视了受教育者的权利它是不受法 律保护的。 3.学校内部秩序管理混乱,学校在具体管理行为 实施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4.高校退学权是具有可诉性的。 5.司法审查介入高校对高校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 要性。
案情争议的焦点: 案情争议的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田永颁发毕 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 2.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某的处分有无 法律依据,田永是否具有北京科技 大学的学籍?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 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 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 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 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 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 本案的关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
【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基本案情】原告田永于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取得本科生的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电磁学课程的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考试中,去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其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严肃考场纪律的指示精神,于1994年制定了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简称第068号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考试作弊的学生一律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被告据此于1996年3月5日认定田永的行为属作弊行为,并作出退学处理决定。
同年4月10日,被告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退学处理决定和变更学籍的通知未直接向田永宣布、送达,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9月,被告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之后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由其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被告对原告在该校的四年学习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为全班第九名的事实无争议。
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被告报送田永所在班级授予学士学位表时,被告有关部门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备北京科技大学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书,进而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田永的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院系认为原告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当时原告因毕业问题正在与学校交涉,故暂时未在授予学位表中签字,待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
被告因此未将原告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名单交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释 明确规定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在我国现有的 法律规定和法制传统下, 学校尚不能推定为行政诉 讼的被告, 学校的相关管理职权也不能被武断地推 定为行政职权。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关问题之思考
1、侵犯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侵犯教育权的案件 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他相关的教育法律、 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就应当给予其法律 上的救济,对侵犯教育权的行政行为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目的解释说:如果认为因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权财产权范围而导致适 用前项规定存在障碍,那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法院受理此案也可 寻找到一定的法律支持。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权益”,因而就行政诉讼 法的立法目的看,它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 动中受到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而不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 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出现在总则一章中,而不是受 案范围一章,所以,第二章才是关于受案范围的惟一的和全部的规定。 依此理解,本案适用第2条来确定受案范围亦有困难。 但是《教育法》第42条规定的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中有一项是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 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将 这里的“等合法权益”解释为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还包括受教育权 等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亦包括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案的受案 范围问题也可解决。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 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认为:田永的“夹带”处理没有依据;退学处理决定未直接 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允许田提出 申辩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退学处理决定 没有实际执行,被告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 “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处理决定, 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力。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 条规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 分”
❖ 《教育法》28、43条规定,学校有权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有权对受教育者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
二、法理研习
1、对于被告作退学处理的实体决定 应当如何认定?
❖ (一)退学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 (二)退学处理的决定是否合理? ❖ (三)法院能否依据合理性原则
❖ (一) 正当程序原则及其运用 ❖ (二)法官能否造法?
3、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允许 原告继续学习,并补办学生证等行
为,其法律后果为何? ❖ (一)不执行=不生效?
❖ (二)信赖保护原则及其运用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 学拒绝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案
一、案情简介
❖ 1994年,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携带 写 有公式的纸条。北京科技大学于 同年3 月,按学校相关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 处理。但学校没有直接向田宣布处分决 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办理 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参加正常学 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被驳回。
二、相关条文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判决书
附件五行政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委托担任此案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就此案所争议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1996年2月29日,原告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并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我的委托人并于同年3月5日按照《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并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
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
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
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
我院部分教师曾经也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我校,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一、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身份自1996年4月10日起填发学籍变动通知之日起,原告学籍已被取消,没有学籍就达不到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
二、原告作弊是不争的事实,所做决定是有无可厚非的原告在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不是作弊,是什么,说明其有作弊动机,所以我的委托人所做退学决定是正确的,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
故学院所做决定是有理有据的,毋庸置疑的三、自食恶果,何谈伤害、何谈损失原告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知道诚信之重要,应该懂得规章制度,况学校多次三令五申不得作弊,可原告却偏偏要以身试法,现在发生不愉快的事,也不是学校所愿意的,更不是他父母和自己愿意的,都来自于自己,更何况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
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科技大学生田永北大学生刘燕文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原告田永是北科大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
田永中途去厕所,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
监考老师虽末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科大以田永违反该校制定的(94)第068号文件——《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为由,决定对田永作出勒令退学的处理。
但是该退学处理决定并未得到实际执行,即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末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在此后约二年中,原告田永继续在该校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参加学校的学期注册,交纳学费。
继续享受学校补助金和使用学校各项设施,包括校医院、图书馆、教室。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各科的考试,修完了所有学分并参加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先后领取了英语、计算机毕业设计等成绩的合格证书。
1998年6月临近毕业,北京科技大学以原告田永已作退学处理,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等,也没有将田永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于是田永把母校告上了行政法庭,要求母校为他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要求母校向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最终田永胜诉。
该案曾引起法学界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北大学生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为行政诉讼被告案。
2000年,几百名北大学生在海淀区法院鼓掌欢呼,庆祝刘燕文为学位状告母校一审胜诉,两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在北大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
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表决时到会16人,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
北大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发给其博士结业证书。
行政案例分析之一田永案
二、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法 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 织是被告。” 公立高等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 是法律赋予其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教育法》D21“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 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自然正义理念 (1)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2)公正地听取利益受到不利决定影响的当 事人的意见。 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修正案》五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自由或财产; 《宪法修正案》十四 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信赖保护原则:
1、含义及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精神,以诚实信用的方 法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合理信 赖利益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
教育行政类案件
相关案例: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 诉讼案 ; 刘燕文不服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案等; 法律问题: 1、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高等学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3、法院审查强度(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审查之间 的关系) 4、对该类案件处理的反思
一、能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公民受教育权遭受侵犯能否获得行政诉 讼的救济?
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 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和规定方式
第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开除决定等是否为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类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 D12“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 受案范围”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例分析[优质PPT]
•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学校属于法律、法 规授权的履行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学校在依法履行教 育行政管理职权的活动中,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因此,北 京科技大学可以作为本案的适格被告。
•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起诉状.doc
(二)法院判决
• 一审法院判决: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 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 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 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 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 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 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 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 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 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 《行政诉讼法》第25条也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 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从本案情况看,根据《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 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属于法律直接授权的教育机构,负有履行颁发学历 或其他学业证书的法定职责。
田勇诉科技大学完整版
田勇诉科技大学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案情经过:1994年9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1998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
田勇将北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处理结果: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情简介】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无机专业1994级学生。
1996年2月29日,田永参加电磁学补考。
当时,田永没有把口袋里抄有公式的纸片放回书包。
考试进行了约1个小时后,田永想上卫生间,请示监考老师,监考老师同意其去卫生间。
田永走出教室回首掩门时,纸片从裤子口袋掉下来。
等田永返回教室,监考老师问纸条是否是他的,田永看后,承认是自己的。
监考老师随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让其离开教室,然后根据学校要求立即上报教务处。
3月1日至4日,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对事情的经过和细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后认为,田永的行为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尚不构成作弊行为,并拟成书面材料,准备上报学校。
3月4日,两位监考老师也出具了证明:“在令田永离开考场之前,并未发现他查看这张纸条,实际上纸条中也查不到考题可以直接套用的公式。
从一小时内完成的卷面情况看,成绩是50分,继续做下去,是完全可能及格的,这表明该考生在考试前做了认真的复习准备。
”但3月5日,在这些情况未及上报学校之前,学校依据本校1994年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以“期末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发出通报,对田永的行为按作弊处理,决定给予退学处分,通报张贴在学校布告栏内。
此前,田永曾两次就此事写了检讨书,并通过辅导员上报学校。
物理化学系在得知学校对田永的处理情况后,于3月7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田永一事,并向学校领导递交了系里对田永的处理意见:“经查实,田永同学是将与考题内容无关的纸条放在了身上,情况应属违反考场纪律而不属考试作弊。
该生平时学习努力,为人正派,同学关系好,学习成绩名列前茅,是个很有培养前途的学生。
鉴于以上情况,经我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建议给田永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3月10日,田永的班主任和辅导员也向学校递交了证明材料。
但学校收到以上两份材料后,始终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一案
问题: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何才能认 定一种权利或职能是公共性质的? 法官在普遍意义上承认:某些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 权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 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结合田永诉北京 科技大学案提出,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应属于 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理由有四。第一,该项权力专属 于国家,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权 力,只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 第二,该项权力行使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三,该项权力的行使是单方行为,无需征求相对人的意见, 更不能与相对人协商,颁发“两证”的主体与获取“两证” 的主体之间不是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 关系;第四,该项权力行使的主体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 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我国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庞大, 颁发“两证”的工作不可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完成。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主体说”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在于两类规则所约束的主体不同,公法规则约束的主体 必有一方是政府机关。 由于政府机关的一些行为和职能 是受制于私法规则的,因此,单纯的机构标准 (institutional criterion)无法充分予以解释,功能标准 (functional criterion)作为机构标准的补充应运而生, 即公法规则约束的主体是执行统治职能或公共职能的政 府机关。此后,当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所履行的职能 被认定应当属于公共职能时,公法就在理念上成为规范 公共职能履行的规则。然而,在许多情况下,非政府组 织的公共职能与其为自身存在和发展而履行的职能是交 织在一起的。于是,确定某种职能的属性,成为判断公 法适用范围的一个关键问题。由此可见,一种权利或职 能是否公共性质、什么主体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行 政法规则适用的范围有多大等问题都一脉相承于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这一源头。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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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作为中国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引发了学界 多少学人的关注和探讨。某种意义上,它取得了行政法 学上的许多“革命成果”:它突破了行政法主体理论和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将司法审查的阳光洒进了冰 冷[1]的中国大学里,为高校的管理者敲响了法治的警 钟;它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学子维护自身权益的勇 气,它挣开了形式法治的束缚,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 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到了判决的分析之中,为中国行政法 学贡献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质法治案例。当然,此时,我 们也不能不感慨法官及其背后的整个法院曾在本案中所 体现的理论创新精神——尽管有学者指责法院的能动主 义对民主的僭越,但正是这一“僭越”实现了法治的进 步;在法治与分权之间我将义无反顾地选择法治
法律地位:《教育法》第 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 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 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 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3](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14]的高等学校授予。北京科技大学是从 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
案情争议焦点
2.何谓行政主体,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否是行政主 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 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 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 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 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 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 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 的非法干涉;(
案情争议焦点
1.北京科技大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 学校性质:北京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 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有44个本科 专业,109个硕士学科点,另有MBA(含EMBA)、 MPA、法律硕士和19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 予权,48个博士学科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是 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 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 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 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 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 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 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 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 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里,虽然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但我们可以注 意到,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 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 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 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10]因 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我们可 以据此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 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如前文所述,其具有法人 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 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案例分析
庞妍妍0802105013 颜雨露0802105014 史强0802105015
案例介绍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 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 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 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 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 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 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 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 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 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 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 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 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 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 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 持。
案情后续
Βιβλιοθήκη 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 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 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 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 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 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