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样本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姓名:学号:学校:指导老师:目录摘要 (1)页关键词 (1)页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页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2)页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情形 (4)页四、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8)页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争议问题的探讨 (10)页参考文献 (16)页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第三者、侵权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随着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
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1、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狭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
论文-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传统的婚姻法○1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两种:离婚损害与离因损害。
离因损害指的是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他方可请求因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如因杀害而侵害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或因重婚、通奸等贞操义务的违反而侵害到对方的配偶权,对方可请求其赔偿。
而离婚损害赔偿即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
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法国民法典》第266条均是关于离因损害赔偿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将与离婚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该法第266条规定:如离婚被判过错属夫妻另一方,则该方得被判赔偿损害,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或精神损失,他方得在离婚诉讼之际请求损害赔偿。
从中可以看出,法国将离婚损害界定为因解除婚姻而导致对方的物质或精神受损失,法国的离因损害赔偿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关于侵权责任赔偿的规定。
笔者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与权利,并不是一种过错行为,因为离婚是婚姻当事人行使个人自由的具体体现,因而不是离婚赔偿的理由,对于当事人由于离婚造成的损害,可通过离婚补助,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加以完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离因损害赔偿规定,并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离婚损害赔偿和离因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还是比较科学的,不过相关的离婚抚养等救济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权利主体应为“无过错”方配偶,义务主体则为有过错方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树立了该制度的法律地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过对离婚过错方违法行为的制裁,保障离婚时配偶中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赔偿范围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时,配偶一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应对他方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是经济补偿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务补偿等形式。
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笔者认为,诉讼离婚程序和登记离婚程序均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
如果经协商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登记离婚,而且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婚姻法应尊重双方意愿,不做过多干涉;而如果双方没有达成离婚损害赔偿协议,则可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程序,依法予以判决。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者相辅相成,弥补受损害方配偶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侵害他方的个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请求其终止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在离婚时受害方依法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有过错配偶应对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否纳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仅将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
但在司法实践中,重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导致离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导致离婚的第三人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第三人的责任界定值得我们探究。
准确界定配偶权的概念,是确定第三人列入赔偿义务主体的首要环节。
目前尚未明确界定配偶权的法律含义。
配偶权的确立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对于配偶双方的意义在于确立互相忠实的义务、共同居住的义务、婚内互相协助对方生活的义务等;另一方面,法律保护已确立的婚姻关系,如果婚姻关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坏,法律应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制裁,保护其婚姻关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可编辑版】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论文本文作者:王长君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完善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
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
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在自由离婚主义下,不以过错作为离婚的条件,但因婚姻的缔结而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基于配偶身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方违背婚姻义务并因其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该制度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内涵,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在我国建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行为上的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而且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
实施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必须是配偶一方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一方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如违反了夫妻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义务等。
受害人无过错。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要件,即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必须没有主观过错。
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步上升趋势,因此,婚姻关系受保护的现实需要愈趋严峻。
本文主要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作出详细的分析,并对在何种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得到赔偿等问题深入探讨,最后结合现实情况对此制度的进行了完善,目的是能更好的实施,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内容;完善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n Abstract: 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fers to the divorce or divorce later, The innocent party within the limits prescribed by law, to lead to divorce fault party is entitled to damages system. along with society's rapid development, divorce rate in China are rising gradually trend, Therefore, Marriage relationship protected reality needs more hasten is grim.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finition of 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n make detailed analysis, and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problems such as victims can get compensatory discussed,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this system, the purpose is the perfect can operate better and better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innocent party.Keywords:divorc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regulatio ;function;content ;perfect目录1 绪论 (4)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4)2.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4)2.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5)2.2.1 填补功能 (5)2.2.2 精神抚慰 (5)2.2.3 惩罚功能 (5)2.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5)2.3.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5)2.3.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6)2.3.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7)2.3.4赔偿情形 (8)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8-10结论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1绪论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尤其注重伦理道德的调节作用,注重家庭的和睦和家庭的美德,因而在1980你的婚姻法上并未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学论文_2
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
而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包二奶)现象的存在。
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我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
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
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
我国在2001 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此适时在我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3)引言 (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 (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6)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8)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10)参考文献 (12)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
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立法建议引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
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
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
法学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开题报告(供参考)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本研究的结果将有助于提高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为夫妻双方的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本研究的结果还可以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总的来说,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有助于提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效果,促进夫妻双方权益的保护。
2.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预期目标2.1研究主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公民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了公民的人身权与婚姻家庭权,体现了对弱者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
因此,探讨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明显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现状。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情况,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问题: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7.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建议,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
2.1 研究预期目标本研究将从法律、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数据的分析,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际情况和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它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因此,本研究还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和困难进行探讨,并。
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八周时间的认真学习和刘老师的谆谆教导,我对《婚姻法》有了较深的了解。
在这里对离婚赔偿制度进行讨论。
当代社会,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离婚率不断上升,设置离婚过错赔偿制度使婚姻中的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和维护,过错方担承相应责任,体现了公平正义。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细化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正如人们当初所看到的,此次修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制度,如亲属、亲权等制度尚未得到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缺漏,等等。
着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目标,不能不看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只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是立法机关“两步到位”思路的明证,即:针对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现状,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留待下一步制定民法典时再做考虑。
当然这对促进我国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对于依法治国、完善法制,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作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其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此所遭受的损害,有权要求赔偿,过错配偶应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论文-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1)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 (1)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1)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2)四、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4)五、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和诉讼时效 (4)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上尚待进一步完善 (5)结束语 (8)参考文献 (8)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摘要]: 2001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更全面地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关键词]:损害赔偿离婚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反映了我国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后婚姻关系保护的现实需要,对于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因此也存在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我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构成要件等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记录案件的60%以上。
但是除了刑法规定婚姻家庭犯罪可以现实操作外,其余的规定都不能为现实已受害的当事人提供弥补性质的法律依据。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离婚损害赔偿没有探讨,更不用说在法律条文中具体规定了。
这是与我国的婚姻观及社会发展状况紧密联系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世界上有些国家早已确定,从我国现状来看,确立该制度也有其必要性。
首先,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自我国颁布现行婚姻法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
离婚不再那么令人绝望痛苦。
人们对离婚的态度从深恶痛绝转向宽松容忍。
另一方面,我们上一代对婚姻所持有的那种严肃认真的态度正被现代人所渐渐淡化。
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甚至重婚的现象比比皆是。
有的甚至上演妻妾成群,妻妾同室的闹剧。
而这些又导致了家庭关系紧张,家庭暴力增多。
所有这些一方面使中国50年来由法律确立的“一夫一妻”制度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给婚姻家庭中无过错的一方带来了巨大痛苦。
面对这种新情况的出现,笔者认为从世界的立法趋势来看,破裂主义离婚原则已渐渐代替过错主义离婚原则,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的也是破裂原则,即只要感情已经破裂,不论是谁的过错,都可以离婚。
而且,法律只能限制人们离婚,但不能保证留在婚内的夫妻就能美满幸福。
事实上,已经破裂的婚姻拖的越久,对于无过错方也是一大伤害,因为只要婚姻关系存在,无过错方就可能对婚姻抱有一种幻想,从而很难踏出新生活的步伐。
但离婚自由并不代表对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不加以处罚。
无过错方的痛苦也不能单纯通过离婚而消失。
所以,通过在离婚时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更能积极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其次,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履行法定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
婚姻虽然以感情、性为其自然因素,但一旦两人缔结婚姻,双方之间就存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包括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互相扶养。
这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允许任何一方加以破坏的,而一旦夫妻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婚外同居、重婚、虐待,则是对法定婚姻义务的违反,这无疑会引起法律上消极的后果。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论离婚损害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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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离婚赔偿制度,是修订婚姻家庭法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据各种资料表明,近些年来,中国的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由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过错离婚案件日益增多, 比如夫妻中一方与她人通奸、姘居、重婚等现象大量存在, 致使过错离婚中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身心和财产方面的伤害。
而中国修改前的婚姻法未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
一方面, 这就使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任何补偿; 从另一方面讲, 也就助长了姘居( 包二奶) 现象的存在。
因此, 社会各界对修改婚姻法十分关注, 能否建立一套有效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权利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完善中国婚姻家庭法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规定, 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 中国婚姻法已经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由来已久的制度, 立法例中最早设有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是1907 年的瑞士民法。
其次是1920 年的北欧诸国的婚姻法。
继之有1931 年的”民法”、 1941 年改正后的法国民法, 亦设了离婚损害的规定。
中国在年对婚姻法进行修正时, 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制度的前身是1993 年11 月3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由于该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 即使”照顾”, 也大多是从人道的角度考虑, 并不具有过错方承担法律责任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 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 如重婚、姘居、通奸、遗弃、虐待、家庭暴力等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占相当的比例。
这给无过错方配偶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因此适时在中国婚姻法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也是保护婚姻家庭、建立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在中国, 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初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了判决离婚四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如: 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到损害时, 无责方可向有过失方请求给予财产或非财产损害赔偿。
但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并没有具体操作的进一步细化。
建国以后颁布的婚姻法, 如1950年和198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都只是侧重于保护男女平等, 并无实质上的关于损害赔偿的明文规定。
可是, 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质量有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6条最终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l]( 二)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中国婚姻法上的离婚损害赔偿, 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她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 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 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6条规定: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实际上是一种离因损害赔偿, 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 她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原因不是法定的侵权行为时, 则她方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2](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根据民法原理, 损害赔偿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损害赔偿是指对她人损害的赔偿, 包括有违约损害赔偿、保险责任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等等; 狭义的损害赔偿则仅指侵权损害赔偿。
其中以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最为常见, 虽然这两者之间可能发生相互竞合, 可是两者在一下方面的区别却是明显的: ( 1) 规则原则不同; ( 2) 举证责任不同; ( 3) 义务内容的区别; ( 4) 时效的区别; ( 5) 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 ( 6) 责任形式不同; ( 7) 责任范围不同; ( 8) 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 9) 诉讼管辖不同。
另外, 除了以上几点, 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最根本的区别还在于责任基础的不同。
违约的责任基础是违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 而侵权的责任基础是加害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
[3]1.违约说1791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原则: ”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这一规定, 使得婚姻契约说逐步深入立法意识之中并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同。
在契约说下, 离婚损害赔偿应被视为违约责任的一种, 因为婚姻乃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由这种契约关系衍生出配偶双方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持义务等等。
在配偶一方违反这些义务而导致配偶另一方受到损害时, 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侵权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不但侵犯了夫妻关系中的法定权利, 而且违背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或者违反了婚姻家庭立法的禁止性规定。
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 才产生了权源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的学者从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上认定侵权说, 她们认为”婚姻不但仅在配偶双方之间发生效力, 它更是一种子选手社会制度, 承载着分本生育责任, 保证人类物种繁衍, 维系社会伦理秩序的功能。
在配偶一方因过错侵害另一方的权利时, 就连带着侵犯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 理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制裁。
故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更带有了侵权责任的色彩, 由此能够看出, 当前学者们的观点基本赞同侵权说, 认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 有过错一方构成侵权责任, 如有第三人, 则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所映了婚姻义务的本质要求, 明确了婚当事人所承担的婚姻义务和道义责任; 它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有效地抵制了重婚、姘居等违法行为, 并进而达到了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它完善了立法, 使婚姻法能从不同的角度对侵犯婚姻权利的违法行进行调节、规范和制裁, 使中国离婚立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并与国际社会的立法相接轨。
二、中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 一)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
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
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 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 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 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
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 可是损失的利益是能够得到的,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受害人是能够或得该利益的, 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 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 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 家庭财产就会增多, 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
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 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4]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 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她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她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 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 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
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
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
离婚精神损害, 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 就能够认定。
可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 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 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 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
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造成了离婚的后果, 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 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
对于该要件, 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 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 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它形式的赔偿, 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 二)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表现为财产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无过错方的人格权、身份利益的损害, 这主要是由重婚或婚外同居导致离婚而引起的。
这种损害较之财产损害后果更为严重, 表现为受害主体内心感觉极度悲伤, 精神处于不安定状态。
由于财产损害是外在的, 因此损害的程度、赔偿的方式及数额比较容易确定, 而精神损害则是一种内在损害, 是人的内心世界的感受, 它能够经过言行流露出来, 也可能把痛苦、悲伤深埋心底, 不为她人所感知。
这样, 精神损害事实这一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的认定就发生了困难。
笔者认为, 人是高级的感情动物, 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联系的事件的发生, 势必影响她的精神世界, 而决不会无动于衷。
因此, 只要配偶一方实施了重婚、虐待等精神损害的行为, 法律就应该赋予受害者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原意, 体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补偿、惩罚功能, 宣示法律公正性。
[5]( 三)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根据《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要求进行:第一,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不能将第三者列为赔偿责任人。
第二, 如果在婚姻关系承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 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 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第四, 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