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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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定期检验规则试题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则和定期检验规则试题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1部分《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习题一、选择题:1、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

(a)M3级(b)M5级(c)M6级(d)M8级2、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纪录。

(a)安装单位(b)使用单位(c)检验机构3、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4、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制造、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原设计的规定。

(a)不低于(b)高于(c)等于5、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吊钩出现以下予情况之一时,应当以报废:(一)裂纹;(二)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尺寸的10% ;(三)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四)扭转变形超过计划10%。

(a)5% (b)10% (c)15% (d)20%6、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卷筒出现裂纹或者筒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时,应当予以报废。

(a)5% (b)20% (c)30% (d)40%7、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电气设备之间及其与起重机结构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绝缘性能,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得小于,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

(a)1.0 MΩ(b)1.5 MΩ(c)2.0 MΩ(d)2.5MΩ8、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规定,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设臵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臵的双重限位器,并且能够控制不同的断路装臵,当起升高度大于时,还应当设臵下降极限位臵限位器。

隐患排查之起重设备安全隐患(一)

隐患排查之起重设备安全隐患(一)

桥式起重机0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111条》: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两年一次,其中吊运熔融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一次。

检验机构根据各类别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工作级别以及事故隐患风险程度等因素,经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可以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02《起重机安全规程第一部分:总则》4.2.2.3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03《起重吊钩第3部分:锻造吊钩使用检查》3.2.3:吊钩的磨损量不应超过基本尺寸的5%,否则吊钩应报废。

04《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4.1: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

只缠绕一层钢丝绳的卷筒,应作出绳槽。

用于多层缠绕的卷筒,应采用适用的排绳装置或便于钢丝绳自动转层缠绕的凸缘导板结构等措施。

05《钢丝绳夹》附录A 1:钢丝绳夹应把夹座扣在钢丝绳的工作段上,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段上。

钢丝绳卡不得在钢丝绳上交替布置。

06《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5:钢丝绳的安全使用由一下情况判定:钢丝绳的内部和外部磨损及锈蚀、变形、绳端断丝、绳股断裂等。

07《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3.3:钢丝绳在安装时应涂以润滑油脂。

钢丝绳应在必要的部位做清洗工作,二队在有规则额的时间间隔内重复使用的钢丝绳,特别是绕过滑轮的长度范围内的钢丝绳在显示干燥或锈蚀迹象之前,均应使用其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

08《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附录A 2:钢丝绳直径小于等于18mm,绳夹最少3组,大于18~26mm最少四组,大于26~36mm最少五组,大于36mm~44mm最少6组,大于44mm~60mm最少7组。

09《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4.2.4.5卷筒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筒壁磨损达原壁厚度20%。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三条桥式起重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监察。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用于起重和搬运重物的机械设备,包括单梁桥式起重机和双梁桥式起重机。

第五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和取得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进行。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内容第六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械结构的安全和稳定性监察;(二)电气系统的安全和运行监察;(三)起重机构的安全和可靠性监察;(四)安全防护装置的完好和有效性监察;(五)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志的确认;(六)其他与桥式起重机安全相关的监察内容。

第七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监察内容的确定。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察程序第八条安全技术监察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组织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小组,确定监察计划;(二)对桥式起重机进行基础设施和结构的安全监察;(三)对桥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进行安全和运行监察;(四)对起重机构进行安全和可靠性监察;(五)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完好和有效性监察;(六)编制安全技术监察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七)整改落实和复查。

第九条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小组由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根据桥式起重机的具体情况确定监察人员的组成。

第十条监察人员在进行安全技术监察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和整改第十一条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应当包括监察的具体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监察报告应当由监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监察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及时整改落实。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篇)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篇)

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桥式起重机是一种重要的起重设备,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

为了确保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技术操作规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包括操作前的准备工作、起重机的启动和停止、货物吊运操作、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等方面。

一、操作前的准备工作1. 检查起重机的外观和各部件是否完好,如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2. 检查限位器、传感器等安全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如果存在故障应立即处理。

3. 确保起重机的安全标志完好可见,如标识牌、警示标志等。

4. 启动起重机前,必须清除机械设备周围的杂物和人员。

二、起重机的启动和停止1. 在启动起重机前,应先发出警告信号,确保周围人员已远离起重机安全范围。

2. 启动起重机时,应缓慢操作控制杆,保持稳定动作,避免突然起动引起的意外。

3. 在起动起重机后,操作人员必须全程注意起重机的运行状态,及时调整各项控制参数。

三、货物吊运操作1. 在起重机吊运货物前,应先检查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和工作范围是否适合当前任务。

2. 在吊运货物时,应严格遵守起重机的工作标准,如不得超载、不得长时间悬挂货物等。

3. 货物吊运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与指挥、联络员的及时沟通。

四、紧急情况处理措施1.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如起重机发生故障或意外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

2.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确保人员安全,应立即停止起重机的运行,并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

3. 如果出现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应立即启动紧急撤离计划,指导人员有序撤离。

五、操作记录与评估1. 每次操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记录操作情况、问题和不良现象,并向相关负责人报备。

2. 操作记录应作为改进起重机操作安全性的参考,及时总结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六、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知识更新1. 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起重机的使用规程和安全操作要点。

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四十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开启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不能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磁起重机的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供电电路供电.电磁起重机工作
时因失电,其吊运的物品坠落可能造成危害时,必须能保证电磁吸盘的供电.
第四十二条大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其止挡装置.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
(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七条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包括产品的型号、主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第五十条钢丝绳应当符合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或GB/T 20118《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规定.调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钢丝绳连接要求应当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要求。
第五十一条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
第八章 生产工艺…………………………………………………………………………(8)
第九章 使用……………………………………………………………………………(10)第十章 检验检测………………………………………………………………………(12)
第十一章附 则………………………………………………………………………(14)

TSG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doc

TSG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doc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桥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对桥式起重机进行安全技术监察的管理和操作工作。

第三条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巡检,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察能力。

第二章监察对象第五条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桥式起重机的结构、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工作系统、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第六条每台桥式起重机应当配备相应的使用和维护手册以及合格证,监察人员应当根据其内容进行全面监察,确保其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桥式起重机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经过维修的起重机应当重新经过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监察内容第八条对桥式起重机的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对桥式起重机的电气系统进行定期巡检,确保电气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工作系统进行实际操作,检验其运行状况和操作流程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查,确保操作规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监察流程第十二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察人员进行,监察人员应当按照监察流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监察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接收监察任务、了解监察对象情况、进行检测和测试、编制监察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整改等环节。

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监察流程,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察结果第十五条监察人员应当根据监察结果,及时编制监察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监察报告应当包括监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以及后续监察要求等内容。

第十七条监察结果可以分为合格、需整改、不合格等级别,对不同等级的监察结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2024年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2024年桥式类型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培训,并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书。

2.在操作起重机之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丝绳、吊钩、电气设备等。

3.悬挂货物之前,必须确认起重机的额定载荷与货物重量相匹配,并在固定的位置安装重载指示装置。

4.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的工作范围和限制,不得超过设备的最大工作范围。

5.起重机操作时,必须远离电力线路和其他障碍物,确保安全操作。

6.操作人员必须保持专注和注意力,禁止在操作过程中分散注意力或进行其他无关操作。

7.在起重机运行过程中,不得将货物悬挂在人员或设备上方,以防止事故发生。

8.操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装置,如限位器、重载限制器等,以确保起重机的安全运行。

9.禁止超载运行起重机,必须按照设备的额定载荷进行操作。

10.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保持与信号人员的有效沟通,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请记住,这只是一份基本的操作规范,具体的操作规程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规格进行制定。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查阅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释义.doc

tsg 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释义.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2月21日前言2004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在南京召开首次会议,形成《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草案)。

2007年8月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形成《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3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07年10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研讨各方面的建议和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

2008年2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名称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本规程编写过程中,遵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确定的保安全、促经济的原则,规定了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吸收全国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突出了对事故多发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工作。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钱夏夷李向东顾梅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王顺亭陶天华路建湖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司健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百坚毅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全国起重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赵春晖大连重工起重集团公司郭永兴李会勤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顾翠云郑州大方桥梁机械有限公司张志华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材料 (4)第四章金属结构 (6)第五章主要零部件 (6)第六章电气与控制 (8)第七章安全保护装置 (9)第八章生产工艺 (12)第九章使用 (13)第十章检验检测 (15)第十一章附则 (18)附件A 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封面) (19)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3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前言桥式起重机是一种大型机械设备,在工业生产和建筑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为了保障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监察。

本文旨在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

本规程适用于各种建筑、工程及生产场所的桥式起重机。

二、安全技术监察的内容(一)桥式起重机的检查和测试1、起重机械的检查:包括外观、机构和电气线路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机器正常运转。

2、起重机械的测试:包括前期和试运行。

前期试验:试验设备在安装就位后,在经验指导下,对车、机械、电气设备进行初步测试,确定设备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试运行:经过前期试验合格的设备,进行正常的试运行。

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设备具有安全、可靠的性能,并符合用户的实际需要。

(二)安全培训1、对工人、驾驶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人员具有安全操作和维护设备的能力。

2、要求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机械使用、维修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使用规范和技术要求。

(三)定期维护1、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计划,对机器进行定期维护,并确保机器在最佳状态下运转。

2、制定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并及时处理记录中反映的缺陷和隐患。

(四)可靠的安全装置1、确保起重机械具有应有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位器、防碰撞装置、制动器、紧急停车装置等。

2、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周期性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确、可靠地运行,及时处理装置的异常情况。

(五)工作安全制度和管理1、制定相关工作安全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工作流程规范、安全。

2、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管理程序,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技术监察实行月度或季度例行检查制度,并督促所涉及各工作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二)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制定整改计划,并及时处理整改。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桥式起重机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条本规程内容包括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基本要求、监察内容、监察程序和监察记录等。

第五条各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并实施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计划,并定期进行监察检查。

第二章安全技术监察基本要求第六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

第八条对于桥式起重机的结构、动作、操作等,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确保人员和设备不受损害。

第九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桥式起重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并具有相关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三章安全技术监察内容第十一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结构方面:检查起重机的主要构件、连接件、焊缝等情况,确保其结构完好。

2. 动作方面:检查起重机的起升、移动、回转等动作性能,确保其正常灵活。

3. 操作方面:检查起重机的操作台、操纵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情况,确保其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4. 电气设备:检查起重机的电气系统、开关、保护装置等情况,确保其电气安全性能良好。

5. 安全设施:检查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限位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情况,确保其安全设施完善。

第四章安全技术监察程序第十二条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监察程序分为日常监察、定期检测和特殊情况的应急处理。

1. 日常监察:由专业人员每天对桥式起重机进行外观检查和简要功能测试,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2. 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对桥式起重机的结构、动作、操作、电气设备、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完整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要求的解读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要求的解读

952016.01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起重机械结构性能日益多样,安全防护的装置要求也随之提高。

关于起重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在GB/T 3811-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有部分规定,但不够系统具体。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的贯彻实施,实现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接轨,反映了世界起重机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减少和避免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1]。

作为《总则》的补充和细化,结合桥门式起重机设计、制造、使用中对设备的安全要求[2],GB 6067.5-201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桥门式》)应运而生。

值得注意的是,《桥门式》对于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较《总则》及其他标准、技术规范有一些变化,本文针对于此展开解读。

1 明确不同类型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种类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由总则、流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臂架起重机、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缆索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等7个部分组成。

针对已经发布的《总则》适用广泛、要求宽泛的特点,新发布的《桥门式》剔除了《总则》中规定的而桥门式起重机并不存在或强调的安全防护装置9种,并增加包括超速保护和安全制动器在内的2种重要的安全保护装置,最终在附录A 中确定了19种需要在桥门式起重机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

同时,为区分不同类型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桥门式》将《总则》中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的三大类细化分类,以表格形式分门别类规定了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半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内的21种不同类型用途的桥门式起重机的基本安全要求,从而克服了《总则》适用广泛而要求不明确的问题,为桥门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检查等方面提供了依据。

2 明确不同类型桥门式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要求《桥门式》在《总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桥门式起重机的生产制造实践基础[2],结合近年来的安全监管经验,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的程度要求及要求范围,并提出了安全防护作用明显而并未得到强调的装置。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升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Overhead Crane Safety and Technical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材料 (3)第四章金属结构件 (4)第五章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六章主要零部件 (6)第七章电气与控制 (7)第八章生产工艺 (8)第九章使用 (10)第十章检验检测 (12)第十一章附则 (14)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_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_Q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TSG Q000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文档

TSG Q000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文档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Lifting appliances Safe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Regulation-Overhead travelling cran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 2 月21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url=file:///D:/标准/起重机使用环境.doc]环境[/url](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0002-2007
第五十条钢丝绳应当符合GB8918《重要用途钢丝绳》或GB/T 20118《一般用途钢丝绳》的规定。调运熔融或炽热金属的钢丝绳,应当采用金属绳芯或金属股芯等耐高温的重要用途钢丝绳。钢丝绳连接要求应当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相应要求。
第五十一条钢丝绳的报废应当符合GB5972《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常闭式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需装设两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卷筒)。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当按GB6067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含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材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采用GB700《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6MnTi等。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可见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操纵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和控制报警信号。
第六章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0002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00022008
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起重机出厂时,应该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 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资料的检验时必须按此要求检查;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也要按
此要求检验;
6、主要受力结构件有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
而不是制造监督检验中所说的只有主梁。
第九条 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技术特征,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 型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 (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 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 力学性能; (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 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构件合 格证明; (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 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构 件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 (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 (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
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 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 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 梁式起重机等。
要点:1、规定了适用的起重机类型1个:桥 式起重机;品种(型式)有10个;型号多种。
2、规定了适用的环节有7个,即设计、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测检 验,该7个环节均要执行此规程,和以往的 关于起重机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该规程含 盖设计环节,但是他不含盖监督管理环节, 因为他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以不含监 督管理环节。
果按照375号文件中的11条生产的,那么必须进行单独认证,型号为QDY,产

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释义

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规程制定的 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TSG(规程、 规则、细则)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 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 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机、脱锭起重机、揭盖起重机、夹钳起重机、板坯搬运起重机、料耙起重机、锻造起重 机、淬火起重机、加热炉装取料起重机、电解铝多功能起重机、电解铜多功能起重机)-
堆垛起重机/(桥式堆垛起重机、巷道堆垛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
2、桥式起重机以型号为基本覆盖单位,起重机明确型号后还必须明确属于的品种。 隶属关系:「种类/类型/品种/型式(型号)。
本规程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钱夏夷
李向东
顾梅英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王顺亭
陶天华
路建湖
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施工机械检测中心
司健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王福绵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
百坚毅
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本条是关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的例外 要求
目的是鼓励起重机企业产品创新, 为其另辟溪径。同时又明确对其提出了的控制要 求:
1、 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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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中的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适用的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起重机安全技术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境内生产、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其中专门用于中国境外使用的起重机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起重机,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相关的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使用场所、环境(包括界限尺寸)的要求。

第六条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75t以上(含75t),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必须符合JB/T7688.15-1999《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相关要求。

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额定起重量不得大于10t;(二)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不小于M6级。

第七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设计文件,并且对其制造的起重机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第九条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形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购件的合格证明;(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购件的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以上(一)至(六)项的格式和相关内容见附件A。

第十条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具体性能参数、用途及其对使用环境的要求;(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三)安装说明及其要求;(四)基础荷载图(起重机轮压等);(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七)保管、运输说明及其要求;(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设置永久性的固定金属铭牌。

铭牌一般设置在司机室内,无司机室的应当设置在明显部位。

铭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设备代码(编排内容见附件B);(三)产品编号;(四)制造许可证编号;(五)额定起重量;(六)工作速度(包括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七)跨度;(八)起升高度;(九)整机工作级别;(十)防爆等级(防爆起重机);(十一)制造单位名称;(十二)制造日期。

铭牌一般在右上角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起重机出厂时,应该在主梁明显部位标注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字体大小能使人在其地面看清。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施工,并且对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设备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告知后即可施工。

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其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施工项目、拟施工的起重机械及其基本参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号(有要求时)、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并且提供验收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有关质量和尺寸进行检查,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四)施工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五)施工监督检验证明(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

其中(一)、(二)、(四)项与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隐蔽工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选型和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本规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且存档保存。

第十九条起重机制造、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制造、施工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设备数据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从事起重机制造、施工的作业人员,包括安装、维修人员、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焊接人员、无损检测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无损检测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工作。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其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也应当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操作工作第三章材料第二十一条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材料选用,应当考虑起重机的使用环境和使用工况,材料的力学性能不低于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中的Q235-B或者GB/T1591-1994《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中的Q345B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当符合GB/T9439-1988《灰铸铁件》、GB/T1348-1988《球墨铸铁件》、GB/T14408-1993《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11352-1989《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1995《碳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GB/T 983-1995《不锈钢焊条》的要求。

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2005《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1995《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2001《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1994《熔化焊用钢丝》的要求。

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1999《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2003《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GB/T3098.1~GB/T3098.20-2000《紧固件机械性能》等相应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GB/T1230-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2006《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踏面及其轮缘部分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他材料制造。

第二十七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的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碰轮,应当采用青铜、黄铜或者表面电阻不大于109Ω的工程塑料;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电缆滑车的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二十八条绝缘起重机中所采用的绝缘材料,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铝电解多功能机组(属冶金桥式起重机)中对材料(含绝缘材料和防磁材料)的选用应当符合YS/T7-1991《铝电解多功能机组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制造、施工过程中,出现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

第三十条制造、施工单位必须保证选用的材料具有相应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原件有效复印件),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金属结构第三十一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一般应当符合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起重机结构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运输、安装和维护保养、检查等的方便和可能性。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结构必须避免积水。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当根据起重机的实际工作环境,考虑结构腐蚀和使用年限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起重机主梁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允许再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

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达到额定承载能力时,应当进行维修使其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增加改造铭牌和更改起重量标志。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吊具横梁等主要受力结构件产生裂纹时,起重机应当停止使用,只有对裂纹的影响和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进行安全评价确认可以使用,或者更换有裂纹的结构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主梁、端梁、小车架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予以报废。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结构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结构件的焊接要求,焊接质量应当得到保证。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司机室设计、制造应当符合GB/T20303.1-2006《起重机司机室第1部分:总则》、GB/T20303.5-2006《起重机司机室第5部分:桥式和门式起重机》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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