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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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文字审查标准

商标文字审查标准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的审查标准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

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

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

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

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诉讼中近似性的判定

判定理论基础
理论和实务界对商标制度的理论基础存在较为一致的认识, 即将混淆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商标
制度 的混淆 理论 , 即禁止任 何人未 经权利人 许可 而使用可 能在 消费者 中造成 混淆 的相 同或相似 的商标 , 制止 “ 淆 的可能 ”是商 标保 护 的核心 问题 。① 混 商标 的权利 无论 是通过使 用 、注册 或 驰名产 生 ,其保 护 的基 本依 据 是建 立 在避 免 混淆 之上 的 。② 与对 商标 制度理 论基 础 的共识 不 同 , 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理论 基础 的认识 存在 着 淆 理论 和创新 对 昆 理 论的对 立和 角力 。混淆理 论 强调 了外观 设计 专利 的 “ 外观设 计 ”特 点 ,即强调其 装饰性 及 以外表来
识 的 人员作 为 判定 的 主体 。 《 专利 审查指 南 ) 2 1 )第 4 )(00 部分 第 5章第 4节 中采用 “ 专利 产 品的一般 消费者 ”的提法 ,实 际
上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 (0 1 20 年修正 )以下简称 ( ( ( 商标法》“ ) 相关公众”的表述有异 曲同工之
区分产品的功能。创新理论强调 了外观设计专利的 “ 专利”特点 ,即强调其激励人们改进技术 , 促进
技 术进 步 的功 能 。 考 察我 国外观 设计 专利制 度 的发展历 程 ,不难 看 出 ,其 发展早 期混淆 理论 占主 流地位 。近 年来 , 随着 经 济科 技的发展 ,我国外观 设 计专利 申请量 大 幅攀升 , 授权 标准偏 低 的问题 日趋 凸显 。大 量 简单 摹仿 或者 拼凑 形成 的所谓 新设 计 , 也能根 据现行 专利 制度 获得授权 并在 他人提 出无 效 申请 时被 维持 有
第 2 卷第 4期 6 21年7 01 月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

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中文商标商标审查总是坚持一个原则:商标整体含义具有区分度。

若整体含义无差别或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别,80%的可能性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英文商标英文商标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

热点推荐:知识产权侵权侵犯知识产权罪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专利转让商业秘密商标转让注册商标仔细观察的话可能会发现,现实生活中有些商标是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的,我们称之为▲图形近似商标。

对于这样的商标,要想更好的作出保护,就需要进行审查。

那么法律规定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呢?我们一起和小编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图形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组合近似商标怎么审查(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性的判断

——《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理解《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商标法》本条规定中的“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符合不符合的问题,我在这里不做讨论,仅仅就本条“或者…”后面的条款适应问题简略论述,发表自己的一点愚见。

最大的难点:商标近似的判断仅从该法律条文的表面文字上看,该条文实际上阐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看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其二,看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相对而言一般比较容易判断。

当前的实践中关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否的问题主要的依据就是基于尼斯分类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只要是《区分表》中相同或类似基本上就认定为相同或类似。

目前,虽然也出现了突破《区分表》的情况,但目前还不是主流。

至于商标相同的情况也很简单,问题的主要难点在于商标是否近似的判断,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毕竟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涉及到主观性的问题自然就很难把握。

虽然从商标局、商评委乃至于人民法院一直在想方设法地统一认识、出台指导意见想客观化这一问题,但是仍旧困难重重,至今也难以形成统一掌握标准或者说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

我个人觉得商标近似的判断问题本身就不是一个需要统一的问题,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掌握标准,确切地说可以存在标准掌握尺度上的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商标近似的审查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甚至就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近似的审查标准列出了多种可能的情况,并举出了例证。

《商标近似判断》课件

《商标近似判断》课件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案例
总结词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主要依据声音的旋律、节奏、音调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1
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为一个特定的旋律,而市场上已有相似的旋律作为商标,虽然节奏和音调略有不同,但整 体听觉效果极为相似,因此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案例2
某公司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为一个特定的声音效果,而市场上已有相似的声音效果作为商标,虽然声音 来源和制作方式不同,但整体听觉效果极为相似,因此也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设计
选择独特、易识别的商标 设计,提高商标的辨识度 。
商标注册流程
了解并遵循商标注册流程 ,确保申请顺利通过审查 。
商标维权策略
证据收集
保留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
维权途径
了解并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如行政投诉、民事 诉讼等。
维权合作
与专业维权机构合作,提高维权的效率和胜算。
THANKS
示例
商标A为一个圆形,商标B为一个椭圆形,虽然形状不同,但如果相似 度较高,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声音商标近似判断
总结词
基于声音的相似性判断
详细描述
比较商标中的声音部分,判断是否存在高度相似或完全相 同的情况。需要考虑音调、节奏、旋律等因素。
示例
商标A为一个简单的音乐旋律,商标B为一个相似的音乐旋 律,虽然节奏和旋律有所不同,但如果相似度较高,可能 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知名度的判断
在判断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商标 的知名度,以确定商标是否能够起 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知名度的影响
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其区分商品或 服务来源的能力越强,因此在判断 商标近似时,需要考虑商标的知名 度。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例如:“乐”与“樂”(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佳”与“隹”(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嘉”与“佳”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

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

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与“保王”。

(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

例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

例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徐福”与“徐福记”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

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益善”与“善益”(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创隆”与“创龙”,“快客”与“快克”。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明达”与“明大”“驰田”与“池田”(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

例如:“好嘉”与“好佳”。

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

通过“本田”与“现代”浅谈商标近似众所周知,本田与现代都是汽车行业里的佼佼者甚至说是龙头老大也不为过,但同样为公众所熟知的是,本田的商标“”和现代的商标“”第一眼看上去是非常相像的,那么为什么如此近似的商标却能并存与汽车市场并且都能各自雄霸一方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来探讨一下其中的奥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商标近似”的定义是什么: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而在本田与现代这两个商标骤眼看上去都是类似大写英文字母“H”,那么结合以上商标近似的基本定义中“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或者图形的构图、外观近似”这一段解释中,我们是否就能断定本田与现代的商标构成近似,而导致其中一个必须被撤销或者构成争议事由呢?其不然,因为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不是如此这般表面判断就能断定是否构成近似的,还要结合很多主观因素以及客观因素去判定商标的近似性的。

在我国法律上,对于商标近似,《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002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中规定:(一)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现在我们就《若干解释》中对商标近似判定的三项规定再来分析一下本田与现代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本田与现代都是汽车行业众所周知的著名商标,那么在相关公众的眼里是否会看到某一个商标的时候误认为另一个商标呢?以下是摘录自“百度知道”的资料(请看截图):显而易见,一个简单的小问题就能看出相关公众是不会对本田与现代的标志进行误认混淆的,并且对汽车稍微有了解的相关人士甚至还知道本田与现代各自商标图形构成上的区别以及清楚两商标分别所代表的含义。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

商标近似的12个判断标准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排列顺序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判定为近似商标;
12、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浅析商标的相同、近似及其混淆

浅析商标的相同、近似及其混淆

标, 不 但立 即畅销 , 价格还 理所 当然 的翻 番 。

“ 常 红” 等 的音 译 。 故而 也不 是相 同商标 。同样 , 文字 相同但 读音 不 同 的商标 也不 能箅 是相 同商 标 ,如 “ 乐差 l e c h a i ”与 “ 乐差
y u e c h a ”。

商标 的相 同
控 侵权 的商标与 原告 的注 册 商标 相 比较 , 二者 在视觉 上基本 无差 的视觉效 果是 绝然 不同 的, 而i k e a 与I K E A是不 是 同一商标 呢 ?
可 以是“ 文字 , 图形 , 数字 , 三 维标志 和颜色 组合 , 以及上述 要素 的 而言 , 只要文字 相 同, 字 体不 同并不 改变商标 实质相 同的事 实。 ” 组合 ” : 可 以是“ 任 何 具有表 现形 式的 新标识 , 尤 其是 文字 , 包括 而我 国 “ 商标 审查 准则” 中则将字 体不 同 的商标视 为近似 商标 。 个人 姓 名, 设计, 字母, 数字 , 声音 , 商 品或 其包 装 的形 状 , 颜 色 组 汉字 是很 能体现 书法艺 术的 , 同是 一个纯 文字商标 , 简 体和繁 体, 标准 字体和 艺术 字体 , 让 人看起 来 是大不 相 同的。 合或 色调 ……” 髓 着 互联 网的普 及和推广 , 可 以做商标 的标记将 楷体 和狂草 ,
越来 越 多, 如动 态漫 画 , 气 味等 等 。 因而 笔者 赞 同字 体 不同 的同名商 标为近 似 商标 。
商标 是一个 企业 多年 的商 品或服 务质 量 , 价 格标准 , 信誉 , 商
不 同语种 的两 商标 如何 判断其 相 同呢 ?应具 体情 况具 体分
品特 色等 综合 品质 的体现 。它 有着 巨大 的经济 价值 , 据美 国 《 广 析 : 如果两 语种 的文字 商标 无特 定 意义 , 都是臆造 商标 , 而且 两者 告周 刊》 评估, “ 万 宝路” 香 烟商标 至少可 卖 3 0 0亿美元 ; 美 国特 拉 互 为固定 译名 , 且 有足够 的知名度 为公 众所 熟知 , 则此 时异 语种 华可 口可 乐的经营 者也很 自豪地 说: 即使 可 口可 乐公 司一夜之 间 并不 否定 两商标 的 “ 同一 性” , 如“ 柯 达” 与“ K OD AK ” , “ H O L L Y. 化 为灰烬 , 公司 也可 以立 即从银行 贷款 予 以重建 , 因为可 口可 乐 WO O D ” 与“ 好来 坞” 。 一般 来 说, 这种 情况 非常 少, 通 常情况 _ F 商 这 个商标 牌子 能够 随时 为公 司带来滚 滚财 源 。 据评 估 , 该公 司可 家 是将 两者 同时注 册 的。但 如果异 语种 商标 属任 意商标 或 暗示 口可 乐商 标早在 1 9 6 7 年 就价值 3 O 亿美元 , 占公 司总 资产的 3 / 4 , 商标 , 则 不应 判定两 含义 相 同的商标 为相 同商标 , 如“ GR E A T W.

商标审查准则

商标审查准则

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一)文字商标相同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

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设计的保护方式综合考量药品包装中标识、图案、美术设计的特点,在保护方式上,可采用注册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三种方式。

在保护主体、保护力度和保护期限方面,三种保护方式各有利弊。

第一部分医药商标保护1.1 医药商标的概念医药商标,是指医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于其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各要素组合,用以与他人的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视性标志。

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①医药商标是使用于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上的显著标志。

②医药商标是区别于同一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与类似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服务的标志。

③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各要素组合的标志;排除了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光线商标和网络上的动态商标等。

1.2 医药商标的保护内容与药品商品名只能采用文字方式描述不同,医药商标可以采用文字、图形以及两者组合的方式构成。

因此,企业可以将药品包装中特定的标识注册为商标。

除此之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令-《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1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关于进1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

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对医药商标加以限制,明确了商标在药品包装中的位置、图案大小、文字选用的条件。

由此可见,医药商标的保护范围只涵盖药品包装中的特殊标识,并不能针对整个包装图案、美术设计加以保护。

1.3 医药商标的申请原则和保护期我国商标申请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的方式。

白象案例分析

白象案例分析

白象案例分析方便食品“双白”之争,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白象与白家因为商标之争,进行了长达1年的诉讼,被媒体称为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案件的焦点在于两商标是否近似,那么,近似商标应该怎样认定呢?案情简介: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法院判决: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

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判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律师解析: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却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的商标。

近似商标的判断,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标准:1、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2、地的标准。

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3、物的标准。

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

【商标的侵权】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有哪些原则及比对方法《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各种行为,其中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

其中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十条,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一、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

商标的基本功能就在于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时便于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以及他们的来源。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一般发生在市场中,受影响的主要是相关的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

所以事后法官审判案件在认定甄别商标相同、近似时,判断注意力也要回归到此种情景,也要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种注意力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所具有的注意力,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可能出现判断标准过严的情况。

但也不是一个与一般消费者有别的粗心大意的消费者的注意力,以他们的注意力判断又可能施之过宽,可能出现漏掉已经构成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

要以前边所提两者中间选择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为标准。

这就涉及到行为主体的一种行为能力的判断,审判实践中也称为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主观标准。

法官在分析判断和采纳有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产生心证过程中,都要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

二、准确地掌握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方法。

按照消费者在市场中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常常运用商标整体、要部比对和将商标隔离开比对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同,特别是商标的类似。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

构成侵权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黄璞琳【版权声明】: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在(法国)拉科斯特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等“鳄鱼图形”商标侵权案【(2009)民三终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再次确认了此原则。

案情介绍:拉科斯特公司1933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当时主要在欧洲销售,上世纪60年代开始进入亚洲,70年代末进入香港。

在中国内地,该公司于1980年注册了第25类“衣服”上的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于1984年注册了第18类“旅行包、皮箱”等商品上的第213407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以及其他“鳄鱼图形”系列商标,其鳄鱼图形头朝右、嘴大张。

该公司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内地,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在内地开设专柜或专卖店,至1999年6月底共开专卖店、专柜、零售店57个。

鳄鱼国际公司的前身(新加坡)利生民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注册了“crocodile+鳄鱼图形”商标,1951年还分别在新加坡和香港注册了第25类商品上的鳄鱼图形商标(头部朝左朝下、尾部朝右朝上、嘴巴微张),1952年至1959年分别在印度、马来西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

1969年,利生民公司曾在日本起诉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日本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

1983年6月17日,双方又签订协议:终局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分歧,指定的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双方各自开发自己业务,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并约定在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开展合作,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也进行合作。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由商标引发的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对商标侵权进行科学认定是审判的核心,也是审判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对“混淆可能性”有所缺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对“混淆可能性”有所忽略,片面追求商标标识的比对,简单得出商标近似的结论,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文章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尝试建立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的司法审判形式,以期能对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侵权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由商标引发的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对商标侵权进行科学认定是审判的核心,也是审判的一个难题。

本文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尝试建立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的司法审判形式,以期能对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定有所启示。

一、“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文章提倡构建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体系是由商标功能、商标法立法目的、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所共同决定的。

(一)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8条将商标构成的本体要素规定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可见,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

那么,对于破坏商标与商品之间特定联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就应当得到禁止。

“混淆可能”是商标权利产生及其范围划定的基础,“认定‘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的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

”[1](二)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普遍认为是商标标志本身,实际上,商标是由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及商誉构成的整体,脱离了商品或服务,任何标志符号都不是真正的商标,也就无所谓“商标权”。

法律之所以对商标进行保护,其并非因为商标标志的创造性设计(这方面职能应由著作权法承担),而是商标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体现出来的区别之功能。

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3篇)

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象征。

商标类似群是指具有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商标,其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本文将从商标类似群的定义、法律依据、注册审查、侵权判定等方面对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标类似群的定义商标类似群是指在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中,具有相同或类似特征的商标所组成的群体。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类似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商品类似群: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用途、功能、原料、生产方法、销售渠道等商品所组成的商标群。

2. 服务类似群:指具有相同或类似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的等服务所组成的商标群。

3. 类似群:指商品或服务在商品或服务分类表中属于同一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商标所组成的商标群。

三、商标类似群的法律依据1.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商标法实施条例》:为《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类似群的法律规定。

3.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为规范商标审查和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其中对商标类似群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商标类似群的注册审查1. 审查标准: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商品或服务分类表,对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进行审查。

2. 类似性判定:审查员在判定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方法、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相似程度;(2)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文字、图形、颜色等;(3)商标的整体印象和识别性;(4)商标注册人的主观意图。

3. 类似群排除:对于明显不属于类似群的商标,审查员应予以排除。

五、商标类似群的侵权判定1. 侵权判定标准:在商标侵权判定过程中,法院或行政机关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是否属于类似群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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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 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 者整体外观近似


二 小试牛刀
二 相关规定及分类
• 分类类型
作为字头的字母及字母组合 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单词 及词组)与无具体含义的字母 组合 图形化的字母组合
二 相关规定及分类
分类类型 作为字头的源自母及字母组 合➢ 两个字母以下的字头按照图形审查; ➢ 三个字母以上按照单词或者词组进行审查。 ➢ 图1-3

➢ 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除了对字母要素进行 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因此有些字母商标因为 其具体含义与已注册或申请在先的中文商标相同而被驳回。在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中这类情况也较为普遍。
➢ 图19-22
存在的问题


➢ 有的商标申请人为了达到突出字母商标显著性的目的或让字母

商标中凸显企业名称缩写等,在申请的字母商标中凸显了英文
头 近
字头。因为英文字母的稀缺性,字头的组合其实较为有限,造 成部分字母商标因字头近似而被驳回。

➢ 图14-18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存在的问题

而因 被与 驳中 回文
2、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 。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似
相似的文字商标(四)
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了通 用名称,型号。
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了表 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似
相似的文字商标(五)
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
一 判定现状
1. 顾问以上凭经验 2. 顾问以下靠感觉 3. 新人只能乱求人
二 相关规定及分类
• 组成要素
图形商标 字母商标 汉字商标 数字商标 以 及 由 以 上 要 素 组 合 而 成 的 多要素商标等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同
相同的文字商标
1、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文字构成、排 列顺序完全相同 。 2、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 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 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
图4-6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存在的问题
• 因含有国家名称及著名城市名称而被驳回 • 因含义负面而被驳回 • 因字头近似而被驳回 • 因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而被驳回 • 因其他要素近似而被驳回(图形、汉字等) • 因有明确含义易造成误认而被驳回

城因 市含 名有 称国 而家 被名 驳称 回及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似
相似的文字商标(一)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 同。
2、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似
相似的文字商标(二)
1、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 成
2、仅字体或设计不同
二 如何判断文字商标是否相似
相似的文字商标(三)
1、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 字构成 ,仅个别汉字不同。
二 相关规定及分类
• 分类类型
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单词 及词组)与无具体含义的字母 组合
➢有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是指字母商标具有一 定的中文或英文含义,可以是拼音也可以是英 文单字或词组(以及缩写)等。
例 如 “ DONGFANG” 、 “ XIANQI” 、 “DAIMENGDE”,即可以被认为是中文的 拼音。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存在的问题


➢ 部分具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

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作为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
义 负
社会影响而不能注册。《商标法》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即: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 图11-13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商标近似判断
目录
CONTENTS 一
判定现状

相关规定及分类
三 文字的相同、近似判断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
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 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著 名

字母要素运用在商标注册申请中 存在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 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 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 著名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下面举例 说明。
图7-10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 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无具体含义的字母组合指字母组合没有与之 对应的拼音及英文翻译,没有具体的含义。
例 如 “ SGVOT” 、 “ HUAMV” 、 “WKETOCD”等等,
二 相关规定及分类 • 分类类型 图形化的字母组合
➢现在,相当数量的字母商标经过精心的设计, 已经形成某些图形。在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 过程中,除被认定为字母进行审查外,还要 被作为图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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