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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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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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这一点来进行诉讼,应快点行动,否则磨磨蹭蹭的等下去,等对方有了许可证后再诉讼,一切都晚了;因为《预售许可证》相对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来说,其取得的成本比较低。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商品房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由于商品房买卖涉及较大的交易金额,以及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较多,一方或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纠纷。

为了便于司法审理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发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房屋质量、房屋瑕疵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二、重要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在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时,遵循以下重要原则:1.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地位。

3.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为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有关购房信息。

4. 承诺原则: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合同成立和效力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应满足以下条件:1. 签订书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2. 合同约定明确:合同中应明确标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交付时间等重要条款。

3. 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等。

4. 审查合同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当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理。

四、房屋质量和瑕疵问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质量和瑕疵问题是常见的纠纷点。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1. 瑕疵认定:购房人在交付后,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由双方共同确认瑕疵的性质和范围。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买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房屋交付、权利救济等问题,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诸多困扰。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明确只要出卖人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其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不受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关系的限制。

2. 明确房屋交付问题。

对于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3. 明确房屋权利问题。

规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同时,对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4. 明确违约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对于出卖人存在违约情形时,买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及诉讼时效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5. 明确其他特殊情形。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买受人购买多人房屋后如何分配权利等问题也进行了规定。

三、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该司法解释对实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较为复杂,经常出现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2)本文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的第二部分,继续详细介绍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一、解读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

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保证商品房的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而购房人应当按期支付房款,配合交接房屋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该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和变更问题。

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捺印,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变更等相关事项。

3.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该司法解释还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方法。

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有助于促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及时解决,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际应用1. 如何明确开发建设用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确开发建设用途。

这是保障购房人权益的重要内容。

例如,购房人购买的是居住用房还是商业用房等。

在实际应用中,购房人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或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相关建设用途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确涉及建设用途的内容,可以要求开发企业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承诺并签字确认。

2. 合同变更如何进行?如果需要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双方应当注意协商变更内容时明确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变更方式和时间等,以免引起进一步的争议。

在实际应用中,建议购房人与开发企业在合同中留下变更的余地,以便在未来发生变动时能够简化变更手续,降低变更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资料

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解读8篇篇1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对于规范商品房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向社会公开出售的住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该解释涉及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终止以及违约责任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双方自愿订立合同;二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二是购房者应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并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变更或终止合同,也可以依法单方行使变更或终止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变更或终止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等。

同时,解释还规定了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等具体的规定。

六、其他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其他一些问题,如房屋交付、产权登记、保修责任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理解与适用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背景与意义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解析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四、如何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五、总结与建议正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五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及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为购房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购房者在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第二款规定了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这两款为购房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确保了购房者在房屋质量问题上的合法权益。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在实际案例中,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例如,在一些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依据该条款拒绝接收房屋,最终获得了赔偿。

另外,一些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法院支持。

这些案例都说明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在维护购房者权益方面的实际效果。

四、如何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要想合理运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首先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在购房过程中遵循合法程序。

其次,当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要及时与开发商沟通,争取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一、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也越来越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本文将对司法解释进行全文解读。

二、主要内容1. 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买受人向卖方交纳定金后又反悔,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可以一般地理解,即买卖合同在约定的观察期届满或者定金在一定期限内不能退返时成立。

2. 违约责任的判定买方违约:如果买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卖方没有向买方告知其应当付款的时间、地点或者方式,或者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况,买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卖方违约: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卖方可以提供与合同约定不同的方式进行交付,而买方不同意,则卖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金的设定当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受损失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超过违约金的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金一倍。

当违约金高于实际受损失时,裁判员可以适当削减违约金数额。

4. 鉴定机构的选择为解决房屋质量问题,需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买卖合同约定的鉴定机构已经不存在或不具备从事鉴定的资格,或者鉴定机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鉴定标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5. 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如果卖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可以向裁判员申请适当延长交付期限。

这种情况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如果卖方的逾期交付与买方的止付、拖延等行为有关,则应当酌情减轻卖方的违约责任。

6. 房屋所有权纠纷的处理如果存在多人主张同一房屋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基期取得和购买时间追溯原则等综合考虑因素进行权利确认。

如果存在虚假或者恶意转让的情况,法院也可以进行实质性的司法裁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引言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合同形式,然而,在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可能会发生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司法机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司法解释。

一、纠纷的定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内容、权益归属、违约责任等方面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或仲裁的案件。

二、纠纷解决的途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1. 诉讼:当买卖双方就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2. 仲裁: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

三、常见纠纷类型及解释1. 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履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交付、验收、支付房款等方面产生分歧的纠纷。

常见的问题包括: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如房屋装修、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卖方是否按时交付;买方是否按照约定支付房款。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品房交易的通常惯例来判断纠纷的责任归属,做出判决或裁决。

2. 瑕疵房纠纷瑕疵房纠纷是指买方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和安全的纠纷。

常见的瑕疵包括:结构缺陷,如裂缝、渗水等;装修质量问题,如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差等;配套设施不完善或存在问题。

对于这类纠纷,法院会通过对商品房质量验收标准、购房合同约定、相关建筑法规等进行调查和鉴定,判断是否存在瑕疵,并确定责任方。

3. 解除合同纠纷解除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协商或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产生争议的纠纷。

常见的解除合同纠纷包括:买方要求解除合同,如因合同约定不符、瑕疵房等;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如买方不按时支付房款、提供虚假资料等。

法院在解决这类纠纷时,会考虑买卖双方的权益、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并根据情况确定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案例在我国商业房地产的发展中,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商品房交易纠纷也逐渐增多。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如何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成为法律实务中的热门问题。

为了更好地适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于商业房地产交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适用对象是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买卖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若存在违约、质量和交付等问题,可以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就相关争议进行司法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三、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要求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证据是关键的因素。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证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据能够够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2.证据真实、合法,不得伪造或篡改;3.证据必须与争议事实有直接的联系。

另外,对于不能取得的证据,可以适当的采取推定和倒推的方式进行处理。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行审查,如果证据以过时或虚假的形式出现,可以作为无效证据予以排除。

四、司法解释对定价和支付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定价和支付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因素。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就进行明确确定房屋的价格,在交付前就进行支付配套费用,以避免引起纠纷。

此外,对于买卖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或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若不符实际或对当事人存在不利,可以予以妥善处理,并进行适当的调整。

五、司法解释对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1.卖方在交付之前必须保证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会影响合同的执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于买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支付,并在时间内协助完成交付手续,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3.若属于政府收购的商品房,双方应当依据相关协议进行合作。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跟适用7篇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跟适用7篇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跟适用7篇篇1一、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房地产领域常见的法律问题,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为了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旨在探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以便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二、司法解释的理解1. 释义与适用范围《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企”)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该解释适用于审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包括因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所产生的纠纷。

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具备下列条件时,合同成立:一是当事人双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二是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等。

同时,《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合同的效力认定原则,即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效力。

三、司法解释的适用1. 审理程序与管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审理程序,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同时,《解释》第五条明确了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2.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在案件审理中,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至关重要。

《解释》第六条规定了原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合同、付款凭证等。

同时,《解释》第七条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房屋交付证明、竣工验收证明等。

证据的审查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3. 事实的认定与裁判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事实的认定原则,即根据证据规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案件事实。

在裁判时,《解释》第九条规定了裁判原则,即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从我国合同法和《消法》的规定看,对商品房能否直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适用条件仅仅限于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而商品房是否属于其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也认识不一。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不宜直接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但对商品房买卖行为中,出卖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为追求最大经济利益,采取欺诈手段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又恶意违约的行为,应给予制裁。

理由如下:第一,出卖人的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完全摒弃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秩序,它同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有本质区别,对此类行为仅仅依靠补偿性的赔偿是无法弥补买受人损失的,也不能有效地制裁和遏制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

第二,从各国对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和审判实践看,也均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予以否定,而且惩罚性赔偿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制裁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已逐渐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各个国家立法逐步采纳,并由侵权纠纷向合同纠纷的方向延伸和扩展。

美国司法部的研究资料表明,1985年至1995年的10年间,法院将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数量是侵权案件的3倍。

第三,在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随后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合同责任中也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也予以认可,这其中就包含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同时,实务中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实行双倍返还规定的执行效果也很好。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合同责任不是绝对否定的,且具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综上,经多次讨论研究认为,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原则精神,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某些出卖人违约恶意和欺诈的行为可有条件地适用惩罚性赔偿。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进行介绍。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司法解释是为了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解释和补充,以便于司法机关能够正确、公正地审理此类案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该司法解释适用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案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以销售商品房为目的的合同。

第二条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法律认可的约束力。

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买受人以一定酬金或者其他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且支付行为证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愿的,合同效力可以成立。

第三条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纠纷解决方式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可以采取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在特定情况下,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选择进行调解或仲裁,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解决,都应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第五条退房返款买受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退房返款。

当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六条司法救济当购房人和开发商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的争议进行公正、独立的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七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违约的行为,可以加重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并视情节严重性予以相应惩罚。

结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合理的司法解释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审理此类纠纷的基础。

司法解释对于明确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司法机关提供指导和参考,以便能够更好地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1.关于继续履行的问题。 预约的继续履行问题之 实质是可否强制缔约问题。 关于该问题在司法解释制 定过程中存在否定和肯定观点之争。 否定说认为:第 一,并非所有合同均可适用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条条对不适用继续履行的情形作了三种特别规定。 债务人拒不签订本约合同的违约行为, 属于合同法规 定不适用继续履行之情形。第二,强制缔约有违合同意 思自治原则。预约仅对将来缔结本约为意思表示,而非 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若强制其缔结本约,则人民法 院须补足本约的缺失条款, 但这些条款的目的均在于 交易目的之实现,此有悖于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第 三, 如果预约中缺乏本约的必要条款而强制当事人继 续缔结本约,则有悖于限制强制履行理论。 因此,由法 官直接强制当事人进行磋商谈判并缔约, 有违现代文 明 精 神 。①肯 定 说 则 认 为 :第 一 ,人 身 强 制 并 非 在 任 何 时 候都被禁止。在买卖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交 货义务并经法院判决强制履行时, 就属于人身强制的 适用。第二,审判实务中出现的债务人不积极作出意思 表示以及本约依何内容成立的问题, 完全可以通过合 同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等途径解决。 第三,大陆法系的 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和判例基本均采此立 场。 ②第四,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亦赞同肯定说。 ③对 于预约能否强制缔约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当前我国
①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
028 司法解释
理解与适用
应用
15.2012
思,磋商只能流于形式,不利于对诚信守约人之利益保 护。 第二,内容决定说缺乏实务操作性。 该说的逻辑起 点在于从预约的内容去探求当事人应当缔约或必须磋 商的本意,以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然而,若当事人 缔结预约只是为了将来进一步磋商, 则磋商本身几无 社会价值;不同性质的合同内容差异甚大,何为本约的 主要条款?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可能完全涵盖,因此以是 否具备本约的主要条款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必须缔约的 真意,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第三,采纳应当缔 约说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为预约而付出的成本, 而且 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谨慎从事缔约行为, 加大对恶意预 约人的民事制裁力度,更能体现预约制度的法律价值。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理解与适用示例文章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十一条理解与适用》在商品房买卖这个复杂的市场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二十一条就像是一盏明灯,为我们在这迷雾重重的领域中照亮了一些关键的地方。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就亲身经历了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儿。

小李辛辛苦苦攒了好些年的钱,就想着能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他满心欢喜地和开发商签了合同,可是后来才发现,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方面出现了问题。

合同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了,房子却还没有达到交付的标准。

小李当时就懵了,他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这时候啊,司法解释二十一条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二十一条主要是关于房屋的交付使用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等问题。

咱们就像打开一个装满宝藏的盒子一样,一点一点来剖析它。

首先,什么是交付使用呢?这可不是简单地把房子钥匙交到购房者手里就行了。

从法律的角度看,它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就像一场严格的考试,每个环节都得达标。

比如说,房子的基本设施得齐全,水电啊,得是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我记得还有一次,我听到另一个购房者老张在抱怨,他买的房子交房的时候,发现电线都是乱搭的,水也不通。

这显然不符合交付使用的标准嘛。

那按照二十一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不能算是完成了交付的。

这就好比你去买一个手机,手机的屏幕都不亮,那卖家能说这手机已经卖给你了吗?肯定不行啊。

再说说风险承担。

这就更复杂了一些。

房子在交付之前,如果发生了一些意外,比如说遭遇了自然灾害,房子受损了,这个损失由谁来承担呢?按照二十一条的精神,在没有完成交付之前,这些风险一般是由开发商来承担的。

这就好比一个包裹还在快递员手里的时候,如果包裹损坏了,肯定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收件人的责任。

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了解二十一条真的太重要了。

它就像是一个保护盾,让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的一些不合理行为时有了法律依据。

我还认识一个大姐,她在买房子的时候就特别谨慎。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概述买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普遍的交易形式,其健康运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着交易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买卖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

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当事人进行合法交易、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文将从概述、重点条款解读、司法实践应用等方面,对《解释》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读者理解和适用该解释提供有益的参考。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解释》的立法背景、目的和意义,以及其在整个买卖合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还将对《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性介绍,帮助读者快速把握其核心要义。

我们将通过重点条款解读的方式,逐一分析《解释》中的关键条款,探讨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场景。

这部分内容将重点关注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问题,以及买卖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违约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

在司法实践应用部分,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情况,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还将对《解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未来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买卖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基础、最常见的交易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效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提供了行为准则和预期。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

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

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

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也逐渐增多,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于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此司法解释的适用主体范围,应该明确。

司法解释明
确规定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除此之外,也适用于解决
因房屋出租、广告宣传等产生的法律纠纷。

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明确案件属于什么类型的纠纷,并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次,需要注意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例如,司法解释明
确了房屋的填充、保暖等建筑标准,以及在交付前应该进行的设施设
备检查等要求。

此外,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若干条款,如承诺房屋质量,出售住房应达到规定的保修年限,存在重大质
量问题应当进行退房处理等。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应该据此进行细致
的调查与核实,并据以作出判决。

最后,对于审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也需要进行了解和掌握。

司法解释明确了涉及房屋交付、质量、物业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判决标准,并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审理期间的证据保全、鉴定等工作。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证据进
行保全和审查,并明确本案的判决标准和程序。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于处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对其规定进行深入的理解和适用,严格遵照标准进行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

完整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doc由于内容过多,无法在这里完整展示,我将其整理成以下文字形式。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一、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解决商品房买卖中的实际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义和形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2.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以起诉前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判断依据。

同时,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本解释还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对于中介服务机构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责任也进行了规定。

3. 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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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起草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的社会化和商品化,使得房地产业在我国实现全面小康进程中的基础性、先导性、支柱性地位越来越为社会所认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布施行和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变化,商品房买卖纠纷也日益凸现,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曾于1995年12月27日制定了《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使房地产纠纷得以及时、有效地处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市场秩序虽较以往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处于发育阶段,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很不规范,特别是出卖人借机违法经营,如无证销售、一房数卖、面积缩水、发布虚假广告等,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大量增加。

据统计,全国法院2002年受理的8万多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占25%,而在200)年第一季度受理的6898件房地产案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就占近50% •同时,现实社会和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新问题也亟待解决。

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中遇到法律适用的难题。

为此,从2002年3月初,最高法院们多次派人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级法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土地资源部、建设部、专家学者、律师、房地产开发企业、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意见,经过数十次讨论易稿,最后经最高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于2003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共28条。

下面就《解释》的有关内容和情况作简要说明,以便读者了解。

二、《解释》的适用范围这是适用本《解释》首先要明确的前提条件。

受国情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存在着不同种类的房屋,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等。

但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等房屋的上市交易要受国家政策的调整,该类房屋不能自由交易。

女口,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

而私有房屋虽可上市交易,但纠纷不突出,在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房屋买卖纠纷绝大多数是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其建造的商品房而引发的。

因此,《解释》将调整对象明确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房屋的买卖行为,出卖人主体只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和出卖人出售的商品房建造状况,《解释》第1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出明确解释,即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现售合同。

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正在建设和已竣工的房屋,其中正在建设的房屋就是通常所说的期房、楼花,包括经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已竣工的房屋是已建成的房屋,包括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和尚未验收合格的房屋。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审判实践中,因预售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

《解释》第1条、第9 条分别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4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鸠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但对如何理解预售条件和认定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4个条件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法定要件,否则预售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为行政管理法,主要是对出卖人开发经营行为的行政监管和规范。

从该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看,也均反映的是出卖人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对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相关程序,其中就包括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前3个条件。

这就表明只要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即可认定其具备全部预售条件。

因此,为避免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冲突,人民法院在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对出卖人的预售资格应只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签订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从实质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预售条件则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

当事人对预售许可证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这既可划清司法审判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权限,有利于各司其职,也可避免大量无效合同的出现,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解释》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其次,考虑到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管理机制还不健全,商品房交易行为也不规范,《解释》将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时间放宽至起诉前,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也就是只要出卖人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人民法院也可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以尽量促使合同有效成立和维护商品房交易的安全。

这比《解答》规定的一审诉讼期间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更为严格,同时也便于当事人在起诉前预先知晓诉讼行为的结果,更好地行使诉权。

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立法规定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在目前应属于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合同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也已基本形成共识。

为此,《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四、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的性质认定目前,商品房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出卖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就会在宣传广告中夸大渲染,而在交房时往往又无法兑现,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也大量存在。

所以,《解释》第3条专门就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内容的认定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此,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销售宣传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

笔者认为,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的内容性质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不能机械地将其一概作为要约邀请。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在原则上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更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

但对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如,小区绿化率达80%规划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每单元两部电梯等等内容,就应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如果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时,该意思表示即为要约。

在实际生活中,买受人往往也正是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才决定购买房屋的。

笔者认为,如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基础设施所作的一些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房屋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价格的确定有决定作用,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此时,买受人就此内容向出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行为已使销售广告的对象和内容具有特定性,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要约的规定,该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视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要约,而买卖合同的订立则为买受人对要约的承诺。

由于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是由出卖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即使双方当事人可就格式合同之外的宣传广告内容进行协商约定,但因出卖人在房地产市场中处于强势地位,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一些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内容没有订入买卖合同之中,而纠纷也正是因交付使用的房屋与说明和允诺不符发生的。

为保护弱势群体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上述理由,《解释》规定,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认定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买受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1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如,广告称房屋为混凝土结构,居住区有绿地、电梯、车库,健身、购物、收视等设施齐全等,对规划范围之外的周边环境的渲染、描述等应予除外。

2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如,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配有日本原装三菱电梯两部等。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只要买受人就该具体明确的说明和允诺提出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即使该内容未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不符合广告和宣传中的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不仅符合合同法规定和客观实际,也有利于保护买受人权益和规范出卖人的经营行为,建立维护市场诚信制度。

而缔约过失责任虽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救,但对买受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无法计算,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极易造成权利滥用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界也已突破传统认识,开始区别情况予以认定,并作出变通规定。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4条规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2)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3)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4)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作出的具有明确的公建指标的说明;(5)其他载有明确指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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