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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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目的] 加强对外配处方审方、调配和销售的管理,切实保证顾客用药的安全、有效,做到有据可查[职责] 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和调剂营业员:销售和管理处方药、对处方进行收集[内容]1( 外配处方是指顾客持医疗机构处方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2( 审方人员应由具有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3(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4( 顾客所持外配处方必须由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章)和医疗机构盖章。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销售、购买和使用,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5( 药师必须对顾客所持医师处方进行审核无误并签字后,营业员方能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6( 审方时的审核内容有姓名、年龄、性别、药名、剂量、用法、用量是否写清及是否有处方医师签字(章),药品名称和使用剂量应以说明书为准,必须超过剂量时,处方医师应在剂量旁重新签字以示负责; 7( 药师、营业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用其他药品代用;如缺药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处方时,要由处方医师修改并签字后方能调配;8( 审方时对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执业药师和营业员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9( 调配或销售人员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10( 营业员在销售处方药时要如实、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功效和误导顾客;11( 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12( 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13( 营业员在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煮煎方法服法、饮食禁忌等; 14、在顾客持有效处方购买处方药后,必须留存两年以上备查; 15、留存处方时要按处方收到日期进行编号,编号统一格式为**(店号)**(年)**(月)**(日)001(顺序号,依次类推); 16、不能留存处方的要做好销售记录,内容要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和购买者姓名、联系电话等。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店药学服务的工作秩序,提高药师的药学服务水平,保障药品使用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门店所有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师。

第三条门店全体药师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条门店负责人应为药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药学服务工作。

第二章药师责任和权利第五条药师是门店药学服务的专业人员,承担以下职责:2.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3.监测药品使用效果,并根据药效调整用药方案;4.参与门店的药品库存管理工作;5.提供其他有关药学服务的工作。

第六条药师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门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药学服务的顺利进行;2.参与门店的药品采购决策;3.参加药学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4.提交对门店药学服务工作改进的建议。

第三章药学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门店应建立完善的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药学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门店应提供合适的药学服务工具和设备,并保持其良好状态,保障药学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门店应定期开展药学服务质量自查和内部培训,提高药师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药品质量与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门店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师要进行药品的质量检查,并及时上报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门店应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的进货、出库和销售,防止药品过期和变质的情况发生。

第六章药学服务档案管理第十六条门店应建立药学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位顾客的用药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十八条药学服务档案应妥善保存,不得泄露顾客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七章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九条门店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条药师在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顾客的生命安全,并及时上报门店负责人。

第八章违纪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药师如发生严重违纪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门店有权采取相应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驻店药师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药店合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师招聘与考核1. 药师的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核、面试、笔试等考核。

2. 药师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证书,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3. 药师应根据其专业水平、工作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在药店的薪酬和晋升等事宜。

三、驻店药师的职责1. 驻店药师是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所属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合理使用等方面负责。

2. 驻店药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执行药品经营管理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经营。

3. 驻店药师应对药店的诊疗服务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4. 驻店药师应做好药品管理、库存管理、药品配送等工作,确保药品供应的充足和及时。

5. 驻店药师应加强自身的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驻店药师的工作时间和排班1. 驻店药师应按照药店的经营需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排班,确保每天有足够的药师进行服务。

2. 驻店药师应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五、驻店药师的管理1. 药店应建立药师档案,对驻店药师的基本情况、执业资格、工作履历等进行记录和管理。

2. 药店应定期对驻店药师进行绩效考核,评定其工作态度、业绩表现、服务质量等方面。

3. 对于表现良好的驻店药师应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水平。

4. 对于表现不佳的驻店药师应进行警告和改进指导,如情况严重可予以解聘处理。

六、驻店药师的权利和义务1. 驻店药师有权按照药品经营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障药品质量和合规经营。

2. 驻店药师有权要求药店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设备,确保药师工作的顺利进行。

3. 驻店药师有义务加强自身技术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人员与培训第五条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进货与验收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

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驻店药师责任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责任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责任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师的责任管理,保障药物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药师资格1.驻店药师应当取得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且须在证书有效期内。

2.驻店药师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履行职责。

3.驻店药师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独立执业并做出正确的医疗判断。

4.驻店药师在接待患者时,应当主动展示执业药师证书,并接受患者的询问和监督。

三、药品管理1.驻店药师应当合理管理药品库存,保障药品质量和有效期。

2.驻店药师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新药品进行审批和统一规划,保证药品的安全使用。

3.驻店药师应当定期检查药品的库存量和有效期,对过期的药品及时清理。

4.驻店药师应当严格按照药品配方和用药指南给予患者药品,并进行必要的药物咨询和指导。

四、患者咨询1.驻店药师应当主动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行准确解答。

2.驻店药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用药情况,给予合理的用药建议和指导。

3.驻店药师应当在接待患者时,认真核对患者的用药情况,避免因药物相互作用或过敏反应引起不良后果。

五、处方审核1.驻店药师应当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和安全。

2.驻店药师对于药品剂量、频次、用法等细节应当进行仔细核对,避免用药错误或重复。

3.驻店药师对于患者的用药史进行详细询问,并记录到患者的病历中,以便进行后续的跟踪和管理。

六、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报告1.驻店药师在发现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或药物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2.驻店药师应当对患者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药物事件进行预警和干预。

七、责任追究1.对于药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2.对于造成患者损失或影响的药师,医疗机构应当携手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药学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药学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药学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药学部相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制定以下制度。

1.由药学部主任和具备资质的人员组成的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药学部门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2.药学部定期召开质量与安全管理会议,对本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进行检讨,对全院的药学质量与安全进行总结分析,每季度至少一次。

3.药学部对从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员工,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集中培训教育。

4.定期向临床科室通报医院临床用药安全监测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5.运用质量管理pdca的原理和质量管理工具,开展药事质量管理改进工作,并对制度进行修订建立长效机制。

6.对药学各部门制定明确的质量与安全控制指标,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每月根据质量与安全控制指标对相应部门进行检查,并开展评价活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就存在的问题落实情况,下月进行追踪检查评价,查看持续改进的成效。

7.药学部每季度对落实质量及安全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结合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的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评价结果应作为当季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审核和下季度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

8.药学各部门定期开展外部评价,主动征求临床科室对药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外部评价建立持续改进的措施,并督导实施,进行持续改进,临床科室和患者满意度高。

9.医院与药品的流通、使用、管理有关的负有质量责任的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承担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质量责任,接受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服从上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篇:药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一、目的。

规范药学服务行为,保证药学服务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适宜性。

二、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三、责任。

执业药师、其它药学技术人员(驻店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四、内容:1、药学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公众,包括患者及其家属,医护工作者,药品消费者和健康人群。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长,药学服务作为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门店药学服务管理,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药学服务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门店经理负责药学服务工作的全面管理,对门店药学服务质量负总责。

2. 驻店药师负责药学服务的具体实施,包括药品采购、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

3. 营业员负责药品销售,协助药师进行药学服务。

4. 门店其他员工负责协助药学服务工作,共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药学服务内容1. 药学咨询: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用药咨询,包括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等。

2. 用药指导:根据消费者的健康状况和用药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用药指导,确保消费者安全、合理用药。

3. 药品管理:严格执行药品储存、销售等相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售后服务:对消费者购买的药品提供售后服务,包括退换货、用药咨询等。

5. 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和用药素养。

五、药学服务流程1. 消费者进店,营业员主动迎接,了解消费者需求。

2. 驻店药师根据消费者需求,提供专业的药学咨询和用药指导。

3. 消费者选购药品,营业员协助进行药品介绍和推荐。

4. 消费者购买药品,药师进行药品验收,确保药品质量。

5. 消费者离开门店,药师提供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

六、药学服务要求1. 门店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热情、耐心、专业地为消费者提供药学服务。

2. 门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药学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3. 门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4. 门店应积极创新药学服务模式,提高药学服务效率。

七、考核与奖惩1. 门店应建立药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药学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

医保管理制度第一条各门店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条驻店药师营业时间必须在岗,佩戴胸卡,持有药师印章。

第三条在药品分类管理基础上,医保非处方药按柜组集中摆放,并在价签上印有指定标识,方便顾客购药。

第四条在柜台指定位置放置处方与非处方警示语标牌。

第五条参保人员本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驻店药师应该核对以下内容:、参保人员医保IC卡:观察持卡人姓名(标于卡上)与处方上患者姓名是否相符,并核对IC卡上的照片,以确定是否本人持卡。

、处方:患者姓名,有医生名章及定点医疗单位公章:药物配伍,计量合乎要求。

审核后,审方人应在处方上盖章。

第六条处方经审核盖章后,营业人员复核处方,开具销售票据。

第七条付款时,收银员核对药品是否符合医保用药目录要求,然后方可刷卡。

当参保人的医保IC卡内金额不足药品金额时,参保人应现金补足。

收银台预存处方,结账后转交药师处留存二年备查。

第八条:取药时,付药人核查药品后,留存盖有省(市)医保印章销售小票,以便做销售日报及备查。

第九条付药后,定点药店应该按真实情况,为顾客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条柜台每日做销售日报时,在日报上注明交款额及医保刷卡金额,每天按规定定时将医保销售数据传至医保局。

第十一条医保药品销售过程中,各门店应把销售记录留存好,并做好如下记录:参保人员姓名,是否是保险对象,人员类别,是处方或非处方,药品类别(甲、已),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经手人等。

第十二条各门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配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各门店要努力保证医保目录品种,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我定点药店调剂,我定点药店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并负责联系其他定点药店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各门店按月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药店购药药费清单交送省经办中心以便核查。

药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范本

药店执业药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执业药师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执业药师,包括驻店执业药师、兼职执业药师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提高执业药师业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第二章执业药师资质管理第四条执业药师应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依法注册。

第五条执业药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三)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章执业药师职责第六条执业药师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对药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二)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三)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四)参与制定和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参与单位对内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查处;(五)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执业药师管理第七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管理制度,确保执业药师规范执业。

第八条药店应定期对执业药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九条药店应加强对执业药师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

第五章执业药师激励与约束第十一条药店应设立执业药师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约束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的执业药师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如发现药品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药店负责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药店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4篇)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4篇)

药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房管理,提高药品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药房工作人员。

第三条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药房管理应保密患者相关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其个人隐私。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药房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为患者提供咨询和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第七条药房工作人员应遵守药品采购程序,确保采购的药品具备合法有效的证照。

第八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二章药品储存与保管第九条药品的储存室应保持干燥、通风、洁净,防止阳光直射和潮湿。

第十条药品储存室应按照药品种类分类储存、分类标识,确保取药时的便利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药品的储存温度应符合药品的要求,防止药品受热或冻结。

第十二条药品储存室内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过期、变质或损坏的药品应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药品的取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药品过期浪费。

第十四条药品的取用应记录详细的信息,包括药品名称、编号、规格、数量等。

第十五条药品的保管人员应保证药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私自调换药品。

第十六条药品的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的药品应进行统一处理,不得随意外流或滥用。

第十七条药品储存室内不得存放其他与药品无关的物品,确保卫生与安全。

第十八条药品储存室的进出应进行签名确认,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药品销售管理第十九条药品销售应按照医生开具处方或患者需求,确保药品的合理用药。

第二十条药品销售应核对患者的相关信息,确保用药安全。

第二十一条药品销售前应向患者提供详细的药品说明书和用药指导,做好药物治疗的宣教工作。

第二十二条药品销售应记录销售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销售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药品销售不得违法销售医用药品、进口药品和非法药品。

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驻店药师是指负责在药店门店内提供药物咨询和指导的专业医
药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 提供药物咨询和指导:作为专业医药人员,驻店药师需要为
顾客提供有关药物的咨询和指导服务,解答顾客疑问,并给予正确
的药品使用建议和注意事项。

2. 检查处方药品:驻店药师需要严格遵守处方及相关法规,对
顾客购买的处方药进行检查和审核,确保处方符合相关及法规要求,并配合医生进行调配及包装。

3. 药品销售管理:驻店药师需要进行药品销售管理,协助顾客
选择合适的药品,进行药品库存及进货管理,保证质量和时效性,
确保药品在批准的日期内保质。

4. 建立售后服务:驻店药师需要建立售后服务和咨询制度,及
时跟进顾客反馈,提供相关帮助和解决方案,提高顾客满意度和忠
诚度。

5. 执行药房管理:驻店药师需要确保药房的运营和管理,包括
药品配载、药品监管及交货管理等,以最小成本来提供最佳质量服务。

6. 加强职业素养:驻店药师需要不断学习药品知识,并运用最
新技术和临床研究成果来指导顾客,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综上所述,驻店药师是负责在药店门店内提供药物咨询和指导
的专业医药人员,需要具备专业药学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医疗伦
理和法规标准,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顾客的健康和利益。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

药店管理规章制度(1)离岗前,检查门窗、电、水火源,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2)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危险品库存放,并按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单分开隔离存放。

以氧化剂配方时应用玻璃、瓷质器皿盛装,不能用纸包装。

(3)存放量的中草药应定期摊开,注意防潮,以防发热自燃。

(4)药店和库内严禁明火和吸烟,电气照明的灯具、开关、线路,不得靠近药架或穿过药品。

(5)化学性能相互抵触或相互产生强烈应的药品,要分开存放。

盛放易燃液体的玻璃器皿,应放在药架底部,以免破碎、脱底而起火灾。

(6)药房内的。

废弃纸盒、纸屑,不要随地乱丢,应集中在金属桶篓内,每日清除。

(7)备有一定防火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掌握防火常识及防火器材的使用。

药店管理制度篇二一、为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假药劣药和质量不合格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三、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四、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药品要按用途或剂型陈列。

六、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七、处方药必须由药师依据医生开具的处方调配、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在营业时间内,应有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八、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九、严格执行对处方的审核、调配、复核和保存的管理规定,确保销售的正确性和准确性;药店服务管理制度篇三一、营业管理制度(一)交接班管理每天交接班时间为每天14:30—15:00,交接班记录包括:本班发生的药品遗失情况、破损情况、销售收入记录、效期药品提示、新品种上柜情况、缺货品种情况、定购、邮购情况、卫生情况、外来人员接待情况以及需要提示转告下班的情况和上班遗留问题落实、承办情况等等。

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管理办法

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管理办法

**区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为,加强对驻店药师的监督管理,促使驻店药师在岗履行职责,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驻店药师是指已取得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从业中药师)或具备药师(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同意在药品零售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质管员和处方审核员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连锁门店、加盟店)及供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驻店药师,其从业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驻店药师应当承担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规范操作;(二)对消费者用药提供指导和咨询,正确说明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等,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三)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四)收集、整理、归档及保存处方;(五)建立和保管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六)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报告及调查;(七)负责药品验收、养护、保管和运输的质量管理工作,并保证远程监管系统的正常、准确运行;(八)审核和确认不合格药品,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九)负责药品零售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十)其他法定和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驻店药师不得存在兼职、挂职或自己从事与受聘岗位无关的生产经营性活动。

药品零售企业对所聘用药师是否存在兼职、挂职或已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性活动等情况负有审查义务,审查方式包括从业经历、双方约定的工资水平和在职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六条驻店药师平均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1日。

对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包括法定节假日、病假、产假、年休假、婚丧假、事假等)的,除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外,请假半日以上的,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请假3日以上的,填写《药师请假条》(附件1)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本企业其他驻店药师接替到岗,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换班记录。

国家标准药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标准药师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标准药师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师行业管理,规范药师从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在医院、药店、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从事药品管理、药学科研、临床用药等工作的药师。

第三条药师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职业责任,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条药师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药师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第六条药师应当尊重患者权益,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七条药师应当遵守药品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参与药品交易行为。

第八条药师应当遵守药品工作纪律,保障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药师资格认证第九条药师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的药师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药师相关工作。

第十条药师资格认证考试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考核,确保药师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药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药师应当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二条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应当放置在工作场所的显著位置,便于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药师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师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药师进行评估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药师,合理规划药师工作岗位,保证用药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团队,规范药品生产过程,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团队,提供优质的药品服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七条药师应当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的药师,应当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药师职业发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药师参加药学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提高自身药学水平。

2024年药房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药房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药房管理规章制度驻店药师职责一、驻店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二、驻店药师必须了解本店处方药,非处方药使用过程中的有关知识。

三、驻店药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四、驻店药师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对有问题的处方不能擅自更改,应凭医师更正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五、对消费者购买的药品,驻店药师应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治疗建议。

处方审核与管理制度一、驻店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是否填写。

2、文字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错误或笔误。

3、核对剂量是否有误,如因病情需要超过常用剂量,医师是否已在超剂量下签字。

4、有无配伍禁忌。

5、医师是否签字。

二、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处方的《处方药品登记簿》保存____年以上备查。

处方药调配制度一、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方可购买。

二、驻店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发货人和驻店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三、处方药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医师对处方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

非处方药销售制度一、在非处方药货区的显著位置悬挂非处方药专有标识和警示语。

警示语为“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购买和使用”。

二、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三、对消费者购买的非处方药,驻店药师应做好咨询服务,指导安全用药。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进货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进货。

(4)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驻店药师在岗承诺保证书

驻店药师在岗承诺保证书

驻店药师在岗承诺保证书尊敬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领导:我作为一名驻店药师,深知自己肩负着保障顾客用药安全的重要责任。

在此,我郑重地向全社会承诺,我将始终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药师职责,为顾客提供专业、贴心的药学服务。

以下是我对在岗履职的具体承诺: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相关规定,坚决维护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和顾客用药安全。

二、在营业时间内保证在岗在职,认真履行药师职责,做好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在岗考勤制度和离岗告知制度,确保顾客在任何时间都能得到专业的药学服务。

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短期离开岗位,我将提前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请假,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摆放“本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的告示牌,以提醒顾客注意用药安全。

四、积极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为顾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五、组织开展企业内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药学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在日常工作中,注重与顾客的沟通与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困惑,耐心解答疑问,提供个性化的用药建议,帮助他们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七、积极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上报不良反应事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药品安全性评价工作,为顾客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

八、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虚心接受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在岗履职情况的规范化、制度化。

作为一名驻店药师,我深知自己的职责重大,关系到顾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我将始终坚守职业道德,践行诚信承诺,为顾客提供最优质的药学服务。

同时,我也将积极响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号召,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为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致敬礼!驻店药师:(签名)年月日。

最新药房规章制度范本

最新药房规章制度范本

最新药房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房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药房所有员工,包括药师、药剂师、医务助理等。

第三条药房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并认真履行药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药房管理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五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存储、配送、销售等工作流程,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药师及药剂师管理第六条药师、药剂师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违法违规从事任何活动。

第七条药师、药剂师应不断学习专业知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药师、药剂师在服务患者时应亲切有礼,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权威的用药咨询。

第九条药师、药剂师应严格遵守药品配方的规范,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药师、药剂师应及时更新药品信息,向患者提供最新的用药指导。

第十一条药师、药剂师应严格执行医生开具的处方药品,不得自行调换药品。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十二条药房应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存储、配送、销售等流程。

第十三条药房应定期检查药品库存,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第十四条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报废制度,对过期、损坏等药品进行合理处理。

第十五条药房应建立健全药品出库登记制度,确保每一次药品出库都有明确记录。

第十六条药房不得向患者销售过期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十七条药房不得擅自调换药品的包装、规格或者用法用量。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药房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享受到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药房应保持药房环境清洁整洁,有序开放。

第二十条药房应建立妥善的用药辅导机制,提供优质的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一条药房应建立妥善的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用药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对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罚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药房员工,将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开除等。

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监督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监督管理制度

驻店药师在职在岗监督管理制度
目的:确保驻店药师在职在岗行使职能。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在公司各连锁店。

责任:公司质管科
5. 1、门店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必须配备一名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
5. 2、药师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并无违反《药品法》76条、83条无规定情形;
5 .3、驻店药师需要审核本专业处方时须持有另外专业的技能上岗证;
5. 4、驻店药师须熟悉门店质量管理各项规定和本职能及操作流程,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抓好门店日常GSP工作的实施;
5. 5、每天上班应在上、下午二次分别在质管员签到表上签到,不在岗时应2天以下向总部请假,2天以上应向当地局报告。

期间应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5. 6、配置视频监控的设备,使用运行须保持正常,随时接受药监部门与公司的视频监督检查。

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驻店药师岗位职责
10、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1、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12、指导营业员正确、合理摆放及陈列药品,防止出现错药、混药及其他质量事故;
13、负责中药饮片的装斗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4、指导、监督营业员做好药品拆零销售的工作;
15、为顾客提供用药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16、对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7.及时掌握国家医药法规及政策动态,并按要求及时调整。
8.将门店商品按国家分类管理办法,将商品按药品与非药品、外用与内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严格分开存放,将商品按公司的分类原则进行分类布局,将药品按功能分类陈列。
为了搞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把药品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真正把gsp的规范落实,决定任命以下人员担任各岗位负人:
企业负责人:药店质量管理员:药店采购员:药店验收员:药店营业员:药店养护员:驻店药师:
企业负责人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依法经营,保证消费者用药的安全、有效、及时、方便.
篇四:驻店药师质量管理职责-2
标准管理规程
standard management regulation
目的:建立一个规范的驻店药师质量管理职责.
范围:本职责适用于驻店药师的质量管理。
职责:驻店药师对本职责实施负责。
内容:
1、严格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自
己的工作质量负责。
7、掌握医药管理法规和政策;使门店所有人员熟悉相应内容;
8、负责进行药品的质量、疗效、不良反应等内容的店内培训;
9、按时完成公司及上级领导临时交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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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店药师管理制度
1.为加强零售药品驻店药师的管理,保证驻店药师在岗履行
职责及规范服务行为,以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制度所称的驻店药师指在零售药品从事处方审核,对销
售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咨询等工作的人员。

3.驻店药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中药
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企业在确定担任驻店药师岗位的人员时,审核其技术职称
证件或执业原件,驻店药师的照片、姓名、职称在胸卡中显示。

5.药店在营业时间内,必须有驻店药师在岗。

6.驻店药师应按GSP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处
方审核,对消费者选购非处方药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和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工作。

7.驻店药师应认真学习药学及相关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
技能,熟悉药品知识,掌握最新医药信息和动态。

8.企业因人员变更无驻店药师的,歇业三个月仍无驻店药师
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春回堂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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