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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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施工监理的目的和任务:1. 目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目的是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和质量,保障工程按时按质完工。

2. 任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对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

(2)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规范、安全。

(3) 对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和缺陷。

(4) 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能源等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 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和处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6) 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

(7) 做好施工日志、工程变更记录、质量监测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二、工程施工监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监理人员必须确保监理过程的合法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违法操作。

2. 公正性原则:监理人员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施工单位和业主,公正评判和处理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3. 严谨性原则:监理人员要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施工质量、进度等关键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4. 安全性原则:监理人员要关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对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5. 文件化原则:监理人员要做好施工监理的文案工作,对监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意见和问题进行书面记录,以备日后参考。

三、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流程和要点:1. 前期准备:施工监理人员在施工前要对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仔细阅读和研究,了解工程的具体要求和施工方案,为后续监理工作做好准备。

2. 施工前会议:在施工前组织施工方、业主和施工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前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大家对施工工艺和要求达成一致。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JTS+252-1-2018
2.0.2环境污染事故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以及意 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 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 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2)工程环境监理目标;
(3)环境监理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針■划;
(4)工程环境监理范围;
(5)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内容。
4.0.3环境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1程主要环境影响因子;
(2)施工工序的主要环境影响控制点及控制措施;
(3)施工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环境敏感点;
(4)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6.2竣工验收环境监理(10)
7文件与资料(12)
7.1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12)
7.2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12)
7.3监理文件与资料归档(13)
咐录A施工单位常用表(14)
附录B环境监理常用表(24)
附录C本规范用词说明(27)
引用标准名录(28)
咐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29)
条文说明(31)
1
1.0.1为落实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中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满足环境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 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理:,
1.0.3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0.1 施工环境监理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在工程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活动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工作的监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码头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施工监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廉洁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条施工监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并依法提出监理意见。

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不得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相关资料,并参加相关预备会议。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进行审核,确保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设备正常运转,施工现场安全,保证施工单位依法开展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施工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质量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

第三章施工过程监理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现场监理,确保符合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一、总则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运工程实际,制定的本规范。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可参照执行。

二、术语1. 水运工程:指港口、航道、船闸、桥梁、隧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工程。

2. 施工监理:指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协调和管理的活动。

3. 监理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

4. 监理机构:指监理单位在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设立的监理组织。

5. 监理人员:指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监理组织1.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施工进度,合理配置监理人员,设立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设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3. 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管理制度,包括监理工作程序、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等。

四、监理工作程序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3. 工程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验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监理意见。

五、监理内容1. 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 施工安全: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3. 施工进度: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 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资预算进行施工,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一、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

1.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格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监理单位的资质与责任2.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2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2.3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三、监理人员的要求3.1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

3.2 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公正、独立、严格地履行监理职责。

3.3 监理人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监理内容与方法4.1 监理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

4.2 监理方法包括:现场检查、巡视、旁站、试验检测、资料审查等。

4.3 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重点、难点和时间节点,确保监理工作的全面、深入和及时。

五、监理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5.1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5.2 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定,提出评定意见。

5.3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监理情况,对业主负责。

5.4 监理单位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程商业秘密。

六、监理结果的应用6.1 监理结果作为评价施工单位施工能力和信誉的重要依据。

6.2 监理结果作为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的重要参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前言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监理,信息与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规范共分8章12节和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实际,并参考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编写而成。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

目录1 总则 .............................................................. 1 2 术语 .............................................................. 1 3 一般规定 .. (3)4 施工招标期监理 ........................................................7 5 施工准备期监理 (7)5.1监理准备 .........................................................75(2 施工准备期监理 ................................................... 8 6 施工期监理 (10)6.1工程质量控制 ....................................................106(2工程进度控制 ...................................................126.3工程费用控制 ....................................................136.4合同管理 ........................................................146.5工地会议 ........................................................156.6施工监理交底 ....................................................17 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 (17)7.1交工验收 ........................................................177.2保修期监理 ......................................................18 8 信息与资料管理 (19)8.1信息管理 ........................................................198.2资料管理 ........................................................19 附录A 常用施工监理表 ................................................. 22 附录B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56 附加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 (57)附:条文说明 01 总则1.O.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篇)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二)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管理,提高监理效率;(四)注重预防,强化过程控制。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由监理单位负责实施,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五)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工程实践经验;(二)熟悉水运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主要包括:(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三)审查施工合同;(四)审查施工许可证;(五)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配备;(六)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准备阶段监理:(一)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其合理、可行;(三)审查施工合同,确保其合法、合规;(四)审查施工许可证,确保其符合规定;(五)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人员配备,确保其符合要求;(六)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材料,确保其符合规定;(七)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确保其有效。

水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程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程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监理规范》(JGJ 63-2013)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6-2006)等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路、水库、水利设施等水程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第三条水程工程施工监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第四条水程工程施工监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的原则,履行监理职责,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公认。

第五条监理机构应具备监理工程师资质,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并且专业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符合监理工程师的相关规定,方可从事水程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第六条监理机构应有相应的办公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承担监理任务的能力。

第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劳动用工规则,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第八条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合理配置监理人员,并且发挥监理人员的专业优势,提高监理效率。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内部办公程序,规范监理行为,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期进行监理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监理范围、监理费用和监理工期等;(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熟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三)提前准备监理人员、监理工具、监理资料等;(四)与施工单位进行初步联系,了解施工计划和进度安排;(五)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确保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六)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方案,明确监理目标和工作重点。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泊位等工程的监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和监理工作经验,经监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从事施工监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监理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监理意识,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监理人员应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不得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做到知识更新、能力提升、责任担当。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施工监理工作,确保施工监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工作,遵守监理程序和规范要求,落实监理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九条监理机构应依法开展监理业务,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专业和规范。

第十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监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监理机构的声誉和信誉。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十一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在施工前期准备阶段,认真对工程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施工图纸、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等。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人员素质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施工活动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人员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调,明确监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监理计划和方案。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人员的组织和配备工作,确保监理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保障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制定监理实施方案和检查程序,明确监理任务和要求,建立监理档案和记录,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矛盾和争议,确保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2015)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252-2015)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5.09.28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5年第4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252-
2015)的公告
现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252-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组织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5年9月28日。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

水运工程监理规范(完整版)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1 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了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2 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3 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4 XXX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5 XXX工程师代表由XXX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6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7 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8 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9 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6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包括码头、航道、船闸等水运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施工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监理资质,熟悉水运工程施工技术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监理合同及相关规定,保持独立性和监督权威。

第七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风险。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八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监理计划,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实施施工现场考察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第十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组织、技术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施工监理方案,明确监理范围、任务和要求,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制定监理记录和报告的规范,按时按质完成监理记录和报告的书写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施工监理档案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监理团队,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

第十六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发现并消除施工中存在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施工合同和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延误和拖延的问题。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全文)范本1: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1.1 监理规范的目的和应用范围1.2 监理规范的依据1.3 监理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第2章:监理组织与人员2.1 监理组织结构2.2 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2.3 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3章:监理工作程序3.1 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3.2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3.3 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3.4 工程竣工后的监理工作第4章:施工质量监理4.1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4.2 施工质量监测和检验4.3 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第5章:安全生产监理5.1 施工安全管理要求5.2 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5.3 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第6章:合同管理与费用监理6.1 合同管理要求6.2 工程费用管理和核算6.3 各方责任和权益的维护第7章: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7.1 工程变更管理7.2 索赔管理7.3 受理和处理变更和索赔申请第8章:纠纷解决与调解8.1 合同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方法8.2 工程纠纷调解的程序与方法8.3 合同履行期间纠纷的处理方法第9章:监理报告与档案管理9.1 监理报告的编写要求9.2 监理档案的管理和归档要求第10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设计文件、合同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合同是合同各方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注释:根据合同法第16条,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范本2: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规范第1章:总则1.1 监理规范的定义和目的1.2 适用范围和依据1.3 监理规范的术语和解释第2章:监理组织与人员2.1 监理组织的设置和职责2.2 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角色分工2.3 监理人员的权利和责任第3章:监理工作程序3.1 开工前的准备工作3.2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3.3 施工竣工验收和结算工作3.4 工程竣工后的监理工作第4章:施工质量监理4.1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4.2 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4.3 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和整改第5章:安全生产监理5.1 安全生产管理要求5.2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5.3 安全事故处理和预防措施第6章:合同管理与费用监理6.1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6.2 工程费用的控制和核算6.3 合同争议解决和索赔管理第7章: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7.1 工程变更程序和要求7.2 合同索赔的申请和处理7.3 变更和索赔相关的文书和证明第8章:纠纷解决与调解8.1 合同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8.2 工程纠纷的调解原则和方法8.3 合同履行期间的纠纷处理第9章:监理报告与档案管理9.1 监理报告的编写和提交9.2 监理档案的管理和保存9.3 监理报告和档案的归档要求第10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合同范本、施工方案、设计文件等。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是指为了保障水域交通的顺畅和安全,而进行的在水域中进行的各种工程建设的总称。

在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可以保证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施工,保障水运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因此,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将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监理人员应具有丰富的实际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特别是水运工程领域的监理经验。

3.监理人员应具备熟练的水运工程施工技术和相关监理规范知识,并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监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执行力,能够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和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二、水运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监理人员应在水运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制定监理计划和监理方案。

2.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确保其合法合规。

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

4.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保施工条件符合要求。

三、水运工程施工中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流程和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

2.监理人员应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并提出整改措施。

3.监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4.监理人员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和解决,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四、水运工程施工后的监理工作1.监理人员应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竣工报告。

2.监理人员应保留施工单位的施工记录和质量档案,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3.监理人员应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4.监理人员应做好竣工工程的质量保修工作,并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五、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注意事项1.监理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监理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为了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减少施工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以下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1. 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依法成立监理项目组;2. 监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质量;3. 监理机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存在异议时,可以提出整改要求,直到满意为止;4. 监理机构应当及时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数据和监测结果,并向业主提交监理报告。

二、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2.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期的合理性和项目的顺利进行;3.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严格按照质量检验和控制要求进行施工,并如实记录施工记录;4.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符合相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计划和工序检验方案;2. 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和检测;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控,随时发现和整改施工中的质量问题;4.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安全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2.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安装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设备,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3. 施工单位应当监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4.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弃物。

综上所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是确保水运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明确监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规范施工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规定质量和安全控制要求,能够有效保障水运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安全”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依法独立行使监理职责,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承担监理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监理工作,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流程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应当遵循规范要求,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立项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立项会议,审核工程设计文件,确定监理标准和监理计划。

2. 施工前期: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协助业主单位进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

3.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工程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4. 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编制验收报告,并参与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5. 工程结算:监理单位应当审核工程结算文件,确保工程结算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要求。

6. 质量保修期: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质量要求。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责任,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理工作档案,记录监理过程和监理结果,确保监理工作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章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要求第十一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工程监理证书。

第十二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具有较强的工程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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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1总则1.0.1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

1.0.4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监理机构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1.0.5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

1.0.6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作应通过业主进行。

1.0.7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术语2.0.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

2.0.2监理机构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

2.0.3监理工程师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4总监理工程师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

2.0.5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

2.0.6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7监理员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

2.0.8旁站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察。

2.0.9巡视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

2.0.10合同文件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2.0.11监理合同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

2.0.12工程计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

2.0.13支付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

2.0.14预付款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和动员费用。

2.0.15中期支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

2.0.16最终支付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部工程款。

2.0.17交工验收及保修期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

2.0.18分包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

2.0.19指定分包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

2.0.20工地会议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

2.0.21中间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2交工验收证书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

2.0.23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解除承包人工程保修责任的证明文件。

3一般规定3.0.1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2)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文件;(3)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件;(4)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5)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记要和经确认的其它文字记载。

3.0.2.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和保修期。

3.0.3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

3.0.3.2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

3.0.3.3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3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

3.0.4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2)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立的测量网点或基线;(5)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6)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9)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10)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11)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12)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13)进行工程计量,审核工程支付申请;(14)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业主转报;(15)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16)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17)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18)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

3.0.5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力:(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3)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6)当工程进度滞后于计划时,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7)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改正,情况严重时,报告业主同意后可部分暂停施工,调整不称职的人员,直至建议业主更换承包人。

3.0.6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义务:(1)设置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经业主认可;(2)按监理合同的规定配备足够的监理人员常驻现场;(3)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等情况;(4)及时向承包人转达业主指令和修改设计;(5)及时转达承包人对业主的要求、建议与意见等;(6)按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工程计量和支付等签认手续。

3.0.7监理人员应具有下列职责。

3.0.7.1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1)对监理合同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作;(2)明确监理机构职能分工和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4)审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5)组织监理工作会议,签发监理机构有关文件,下达有关指令;(6)参加招标和评标工作;(7)审批承包人申报的有关申请报告和报审表;(8)组织编制并签发监理月报;(9)组织审查承包人的交工申请和交工预验收;(10)组织实施工程项目保修期的监理工作;(11)组织整理工程竣工监理档案资料,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0.7.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下列职责:(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组织并指导监理员的工作;(3)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4)检查承包人的测量控制网点或测量基线;(5)核实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6)组织或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分部工程验收;(7)检查工程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问题;(8)进行工程计量;(9)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资料;(10)做好监理日记并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

3.0.7.3监理员应具有下列职责:(1)掌握工程施工情况,旁站监察承包人施工;(2)记录工程进度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情况;(3)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出现的问题;(4)做好详细准确的监理日记,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现场的异常情况。

3.0.8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用表,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认真填写承包人用表。

常用施工监理表见附录A。

3.0.9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依据“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全面履行施工监理的职责、权利、义务;(2)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超越等级承担监理业务;(3)监理单位不得与承包人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等单位有利害关系;(4)监理人员不得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5)监理人员不得泄漏获悉的工程有关的商业秘密。

4施工招标期监理4.0.1施工招标期,监理机构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下列主要工作:(1)协助业主核定工程量;(2)协助业主编写施工招标文件;(3)协助业主审查投标人资格;(4)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5)协助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

5施工准备期的监理5.1.1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派出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组建监理机构。

5.1.2依据监理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在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现场,配备必要的监理设施与设备。

5.1.3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并掌握有关标准及测试方法。

5.1.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主持制定《监理规划》,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后,按时报送业主。

5.1.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施行。

5.1.6《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组成、结构型式等;(2)监理工作依据;(3)监理范围和目标,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质量等级、进度、费用控制等;(4)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职责分工和进场计划安排等;(5)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包括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工地会议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和其他监理工作制度;(6)工程质量控制,包括质量控制目标分解、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风险控制措施等;(7)工程进度控制,包括进度控制目标分解、进度控制程序、进度控制要点和进度风险措施等;(8)工程费用控制,包括费用控制目标分解、费用控制程序和费用风险控制措施等;(9)合同管理,包括工程变更、分包和索赔的管理及协调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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