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总结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13年的分值为19.5分。
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P34)1.动产与不动产(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2009年多选题)(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如租金/利息二、物权的种类(P35)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自物权和他物权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3.独立物权和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6)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CPA(2013年)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开发商正合法建造一栋房屋。
2010年8月20日乙找到开发商甲,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同年,9月1日乙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
2010年11月12日该房屋建造完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2010年9月1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处分该房屋D.甲、乙应在2011年2月12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甲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2.王某将自己的电视机卖给谢某,双方约定电脑卖给谢某后仍然由王某使用一个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谢某取得电视机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3.2011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
2012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经考虑,2012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1年12月2日B.2012年4月1日C.2012年6月1日D.2012年12月2日4.2010年9月9日,赵某在饭店用餐时丢失一块手表,饭店工作人员谢某拾得后,卖给二手市场的钱某。
10月20日孙某以1000元从钱某手中购得该手表,并将手表送给女友郑某做生日礼物。
12月25日赵某发现郑某戴的手表就是自己丢失的手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谢某没有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B.2010年12月25日,该手表的所有权人是赵某C.郑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赵某应该在2011年12月25日之前请求郑某返还原物5.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戊将电脑从丁处偷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乙C.丁D.戊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物权法第三章1
• 【引例分析】
• 变动原因 • 是买卖房屋的合同——债权行 为; • 变动结果 • 是买卖房屋的所有权——物权 行为。
• 2、物权变动的无因原则,即物权 行为的无因性 • 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应受债权行 为的影响,当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 销时,以物权合意与交付或登记构 成的物权行为并不当然无效,仍能 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 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 交付(动产)或登记(不动产)相 结合的法律行为。
• 物权行为两大基本特征:独立性与无因性。
• 1、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 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发生物权变动 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 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 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这就是物权变动的 区分原则。
(4)预告登记(针对房屋买卖合同)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 效。
(5)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 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案例讨论】 • 某甲将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了某乙,乙已将房款交清, 并且实际占有,后甲下落不明,因没有甲的身份证 件,乙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法院在一起以甲为债务 人的执行案件中,将仍登记为甲名下的房屋查封。 乙提出自己已将房款交清且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 户登记的原因是甲不能提供身份证件,自己对此没 有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第 17条“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 的规定,法院不能查封该房屋。 • 问题: • 1、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对所有权的转移有怎样的影响? • 2、以第三人无过错为由保护其利益,能否体现公平 正义?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
第三章物权法习题及答案171013第三章物权法练习题一、单选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d)。
a、权利B.知识成果C.行为D.人体器官与人体分离【分析】物权法中的物是有形物,因此无形物的权利、行为和知识成果不属于物权法中的物。
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的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如乙方不同意,本诉讼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在下列选项中,正确的选项是(c)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当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回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如果合同有效,法院应决定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解析]本例中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反悔是想毁约,而乙起诉甲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在甲履行合同是可能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不能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的物权: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被委托转让物品的人将物品交给不知情的第三方[解析]a中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b和c中债权人或不知情的第三人分别善意取得质权。
d中不能善意取得是因为该行为是无偿的赠与行为,不适用善意取得。
4.a公司向银行借款,以a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B的股份作为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成立的时间为(d)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质押登记的日期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质押登记的日期[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质押担保应该到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3年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每日推送(6.1 物权法框架及习题)
A. 最长期限为 50 年
B. 最长期限为 70 年
C. 最长期限为 30 年
D. 一般无使用期限的限制
【答案】D
【例 7·单选】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2009 年)
A. 工厂的半成品
B. 正在建造的船舶
C. 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 土地所有权
年)
A. 仓单
B. 基金份额
C. 应收账款
D. 股票
【答案】A
【例 11·单选】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2011) A. 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 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 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 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 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 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在选项 BC 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不合法;在选项 D 中,债务未届清偿期。
物权法律制度
三、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 动产 / 1、构成要件
不动产
⑴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⑵转让人无处分权 ⑶受让人善意(即善意第三人) ⑷价格合理 ⑸物已交付 / 登记 ⑹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委托物) ——排除遗失物、盗窃物
2、法律效果: ⑴所有权转移 ⑵赔偿请求权 ⑶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的物权 ——不动产特有
三、质权
(一)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or第三人 将其动产or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or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享有的 就该动产or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客体 1、动产 2、权利:⑴有价证券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⑵基金份额、股权 ⑶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⑷应收账款
5、抵押权的保全:P57②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若A公司的土地是划拨取得,该土地应补缴的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4000万元,则: B银行能主张多少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可以作为抵押 权客体的是( ) A.工厂的半成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土地所有权
3、房地一体原则 ⑴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 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地随房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 物一并抵押。——“房随地走”
(2024年)《物权法(第五版)》第三章物权变动
定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的总称。
意义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的有效 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4
物权变动的分类与内容
分类
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 权变动。
内容
物权变动的内容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中,物权的设立是指 物权的产生;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或主体发生变化;物权的转让是指物 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移转;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表意人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时,如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 有权请求撤销该意思表示。
13
登记模式
01
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且 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完成登记的,受让人取 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024/3/26
25
06
物权变动的争议与解决
2024/3/26
权变动争议。
2024/3/26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 解员的主持下,当事人 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解决争议。
仲裁解决
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 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
第三章 物权法
二、物权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即所 有权。 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的履行,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 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 置权。 置权。
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习题 :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 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习题1.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 习题 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 的下列行为中, 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 ( )
A.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乙欲侵占该房子, 乙欲侵占该房子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习题1答案: 习题 答案:ABC 答案 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 选项 本题 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 选项属于债权请 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 求权。 求权。 习题2答案:AB 习题 答案: 答案 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 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 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 物权。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属于股权,不为物权。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
(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行为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1)登记生效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 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 设立。 2)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 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公示的效力
(1)物权转移效力 • 所谓公示生效主义,是指物权转移,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 效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 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 某些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只需当事人意思即为己足,不以 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2)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3)公信效力。 BACK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担保物权概念 •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 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担保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担保物权。
BACK
(三)动产善意取得
1. 构成要件
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②转让人无处分权 ③受让人为善意 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⑤物已交付 ⑥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2.法律效果
• 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 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BACK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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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存在、取得、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
式向外界公示,才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 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 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添附的类型——附和
附和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 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 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 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归属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 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 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 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 得物权。 比如买卖、赠与、继承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
课堂测验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 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 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 三人
民法典历史与中国民法典的建立
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 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19世纪末,慈禧支持洋务派改革,要将一切现行律 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1911年,大清民律草 案初步拟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 民法典,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 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A. 某甲误将某乙的一颗钻石加工成钻石戒指,某 甲补偿某乙料钱后取得戒指的所有权
B. 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有权 C. 王某将左邻李某委托看管的一匹瘸腿马直接卖 给右邻赵某,赵某因善意取得该马的所有权 D. 农民收割自家责任田中的庄稼,并因此取得收 获物的所有权
二、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三、物权法之作用
定分止争
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 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 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 鄙不争。 ——慎到《慎子》
物权法之作用:财富聚变
国家对个人的财产利益一旦予以肯定,公众对财 富的进取之心就会被激发出来。公众对财富的进 取之心一旦得到释放,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获得 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何为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排他性
自物权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
物 权 他物权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与质权
1、向银行贷款以房屋抵押,抵押人是银行,对 此房屋享有担保物权,被抵押人是借款人,他仍 然对此房屋继续占有和使用,如不能如期还款则 此房可以拍卖抵债。 2、向某人借2000元,把手表押于某人处,如不 能如期还款,此手表可由某人拍卖折抵欠款,某 人对此手表享有的是质权。与抵押的不同点在于 质权的质押物由贷款人占有。
案例
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甲将其房屋的 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乙,该长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 质,作为对价,乙必须支付给甲16万元。合同签 订后,乙将16万元付给了甲。后来,甲由于急需 用钱,就将该房屋出售给了丙。丙要求乙搬出该 房屋。 请问乙是否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
【单选题】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予其父 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 ,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 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 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 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 权
(2)物权取得、变动的公示
物权取得与变动的公式方法:交付(针对动产物权)、 变更登记(针对不动产物权)。
案例
张先生夫妇拥有一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1996 年,张先生以自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生夫妇自愿将1间南 房赠与了女儿张平。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此房 ,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8年,张 先生的妻子病故。此后不久,张先生将四合院内的 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予女儿的南房,全部赠 与了儿子张丰的女儿张小小,此事经过了公证,张 丰还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此,张 先生与张丰一家在四合院内居住。2002年,张先生 的女儿张平将张先生、张丰告至法院,要求确认南 房归自己所有,二人腾退房屋。
解析
解析:《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利。”《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 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具有物 权效力。
因此D项正确。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物权的发生与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从物权主体的角度看,即物权的取得。 (一)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物权的固有取得或物权 的绝对发生,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 取得物权。 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先占、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 意取得、添附等。
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 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性质属于事 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 利于物尽其用。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 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甲买一块布料到乙缝纫店去裁剪西装,约定加 工费200元,后甲想先赊账乙不同意甲就一直未 支付200元加工费,此时乙可以行使留置权,即 有权一直扣留甲已作好的西服。如一直不支付则 可以变卖以折抵加工费。
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权利移转 权利抛弃 征收或没收 物权主体的消灭
课堂测验
【多选题】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 ) 。 A、所有权依转让而消灭 B、所有权依抛弃而消灭 C、所有权因强制程序而消灭 D、所有权依主体消灭而消灭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能引起所有权消灭的原因是( )。 A.朱某将自己所有的电视机转让给纪某 B.王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头牛抛弃 C.张某购买的化妆品被消耗掉 D.黄某的房屋被国家依法征用 E.刘某将自己所有房屋出租给马某
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权利主体:所有权人——单个或多个(共有) 义务主体:不特定——对世权(绝对权)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一)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 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主要内容
何为物权法上的物 谁是物的权利人 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 物权被侵害如何补偿
一、何为物
物指具有经济价值并可为人们实际支配和利用的 一切物质对象。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著作、商标、专利? 都属于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要 由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单项法律调整 。
归属
按份共有, 混合后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该主物所有权人 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添附的类型——加工
加工
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有价值的劳动,对他人之 物加以制作或改造,而使之成为新的财产。
举例
甲有一段粗朴的黄杨木委托乙保管,乙为一著名 的木雕艺术家。乙在甲的黄杨木上进行雕刻, 使之成为一件价值上万的木雕杰作。
课堂测验
【单选题】王某将父亲的古玩偷偷卖给李某,李 某不知道王某无权转让该古玩,则以下说法中正 确的是( )。 A、李某应当返还该古玩给王某的父亲 B、李某应当返还该古玩给王某,再由王某返 还给其父 C、李某购得的古玩无须返还,该古玩属李某 本人所有 D、李某购得的古玩应当上缴主管机关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 :( )
(三)公示公信原则
2、公信原则 (1)概念:社会公众对适当的物权公示形式有善意信 赖的权利,即使实际上公示形式与物权的实际情况背道 而驰,善意信赖人仍可基于善意信赖而取得其期望取得 的法律效果
(2)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登记的信赖
(3)在动产物权关系中,为对占有的信赖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 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 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 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法定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 让人。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 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民法典历史与中国民法典的建立
1998年,中国开始了第五次民法典起草工作,并 议定“三步走”: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第 二步,制定物权法;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 法典。 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和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 授分别起草完成《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在这两个草案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 会形成了一个内部草案。2002年12月提交人大常 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八次审议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会议上 高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