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次案例分析报告
法律案例合同分析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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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供货,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一)原告甲公司基本情况原告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原告甲公司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信誉良好。
(二)被告乙公司基本情况被告乙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从事货物批发业务。
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被告乙公司在业内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但近年来经营状况不佳。
(三)合同内容1. 合同签订日期:2019年4月1日2. 合同标的:一批货物,共计1000吨3. 合同价格:每吨1000元,总价100万元4. 交货时间:2019年4月15日5. 付款方式:货到付款6. 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应在2019年4月15日前将货物交付原告甲公司。
然而,截至2019年4月30日,被告乙公司仍未履行交货义务。
原告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四、法院判决(一)判决结果1. 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甲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
2. 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标的、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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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为甲公司与乙公司。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乙公司则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
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一批建筑材料,用于甲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了供应材料的种类、数量、价格、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将材料交付给甲公司。
但在工程使用过程中,甲公司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如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关于建筑材料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
甲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部分材料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乙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1. 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2. 退还已支付的货款;3. 赔偿因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损失。
关于重新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乙公司应当履行。
关于退还已支付的货款,由于乙公司已履行了交付材料的义务,甲公司应退还乙公司货款。
关于赔偿工程损失,由于乙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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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3. 甲公司多次催促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4. 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构成违约,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1. 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中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如果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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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92cf43c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39.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部分货物,但剩余部分未能按时交付。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最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供应了价值50万元的货物,但剩余50万元货物的供应一直未能完成。
2. 原告催促与被告推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多次向乙公司催促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市场波动、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推脱,始终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剩余货物。
3. 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全部货物,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货物的责任。
4.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三次任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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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
答:1.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2)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必要条款。
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
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
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
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3)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分的物。
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于出卖时即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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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详情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向乙方出售一批特定规格和数量的电子产品,总价款为具体金额元。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日期内支付预付款具体金额元,甲方在收到预付款后的具体日期内发货。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预付款,延迟了具体天数。
2、甲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货,延迟了具体天数。
由于双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
乙方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错过了一个重要的商业机会,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方则因延迟发货,增加了仓储成本和管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延迟支付预付款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关于甲方未按时发货的问题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甲方未按时发货也构成了违约。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尽快发货、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延迟发货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
2、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案例实证分析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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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摘要本报告通过对某一起涉及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解决途径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通过对案例的详细分析,总结出相关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效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某甲与某乙于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收取了乙的定金10万元。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价值仅为60万元。
甲认为乙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乙则认为甲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2. 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3.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一)合同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二)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对房屋质量作出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交付时应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乙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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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2.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货物,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二)关于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公司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金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甲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
在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支付相当于货款10%的违约金,即10万元。
法律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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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货物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
第2篇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019年6月15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甲公司遂于2019年7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50万元,并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货物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
1. 乙公司退还甲公司定金50万元;
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
1.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明确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为双方履行合同提供了依据。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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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
2015年,甲公司决定在市区新建一个住宅小区,并计划在小区内建设一座公园。
甲公司为了完成公园的建设,与乙公司签订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公园的规划设计、施工、绿化种植等工作,工期为一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
二、案例经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公园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开始进行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错综复杂的问题,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或延长工期,但甲公司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
2016年5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工期延误通知》,告知甲公司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认为乙公司延误工期是由于自身原因,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 工期延误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除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地下管线问题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或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
2. 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因当事人原因的其他障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者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公司的责任甲公司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应当对土地的使用情况负责。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土地存在地下管线问题,导致乙公司工期延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法的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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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3月,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3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还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
然而,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发现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其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资金链紧张,导致房屋交付延期。
公司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请求法院酌情降低违约金数额。
二、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并生效。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违约金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但张某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约情况,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例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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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6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公司也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后不久,甲乙公司就因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2. 乙公司是否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3.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股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应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甲公司依约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已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
(二)乙公司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的履行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乙公司应在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股权转让款。
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已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三)双方违约情况分析1. 甲公司违约情况:甲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2. 乙公司违约情况:乙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况。
综上所述,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
四、法律责任由于甲乙公司均不存在违约情况,故本案不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案件启示1. 合同签订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等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3.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积极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谈判的案例分析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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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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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并保证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合同还约定,若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或交付的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值的10%。
然而,到了2021年7月1日,乙公司仍未交付设备。
经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告知甲公司,由于生产设备故障,预计无法在原定时间内交付设备。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违约金,但乙公司以设备故障为由拒绝支付。
二、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包括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关系以及可能涉及的侵权责任关系。
(一)合同关系1. 合同成立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关系1.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总值的10%,乙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侵权责任关系1. 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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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电子产品销售给乙方,总货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违约金额的10%。
2021年5月10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甲方决定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因此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
乙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交易习惯确定。
”在本案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市场变化,不再生产该批电子产品。
从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看,甲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不可抗力,也不是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甲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二)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未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乙方交付货物;2.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0万元;3.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80万元。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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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郊开发一住宅项目,命名为“某花园”。
该项目于2018年正式开盘,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原告王某于2018年5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花园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开发商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由于开发商原因,房屋交付时间一拖再拖,直至2020年6月才完成交付。
王某认为开发商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前,但开发商实际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
在此期间,王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交付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关于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王某造成了实际损失。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赔偿王某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用等;(3)支付王某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
四、法院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审理意见,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 开发商赔偿王某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租赁费、装修费用等;3. 开发商支付王某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计算。
典型法律案例分析合同法(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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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被告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移动应用程序(APP)。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市场推广、收益分配等。
根据协议,科技公司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电商公司负责市场推广和运营。
协议签订后,科技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APP的技术开发工作,并于2018年10月将APP上线运营。
然而,在市场推广过程中,电商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有效推广,导致APP的用户数量和活跃度远低于预期。
在此背景下,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公司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电商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市场推广,但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竞争加剧,导致推广效果不佳。
同时,电商公司还提出,科技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影响了APP的运营效果。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科技公司认为电商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市场推广,构成违约。
而电商公司辩称已进行市场推广,但效果不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调查核实双方的市场推广行为,判断电商公司是否履行了市场推广义务。
合同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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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设备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导致甲公司生产进度受阻,给甲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具体分析如下:1. 合同约定了交付设备的期限,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交付义务,已违反了合同约定。
2. 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 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2. 请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3. 请求乙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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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次案例分析报告姓名:李时凯学号:1101301614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续租合同是否成立,作者试图运用法律方法课中学到的“六步骤”法律判断形成过程(如下图所示),对本案进行分析,进而得出结论,认为该续租合同不成立(尽管与仲裁书的结论一样,但论证过程、法律依据却不一样),最后,作者就整个案件做了四点评价。
一、处理事实与提出案件问题(一)自然事实:1.2000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清人签订一份编号为GM00100855的《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2.申请人述称,2006年12月31号租赁合同期满后,因续租条件存在分歧,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原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拒不返还承租的房产;3.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租赁部依约按其合同格式制作续租合同,并一式两份送交被申请人盖章,被申请人盖章后送还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已按续租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缴交租金,因此其与申请人的续租合同已经成立;4.申请人辩称,2006年4、5月间与被申请人仅就续租事宜进行口头协商,但未签署续租合同;5.申请人亦称,空白续租合同并非申请人制作,租赁期届满前未收到被申请人盖章的空白合同;6.申请人还称,被申请人非法占有申请人房产,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二)证明事实:1.2000年10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清人签订一份编号为GM00100855的《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内容略;2.2005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申请延长租期至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被申请人要求按原来的租金标准给被申请人延展五年租期;3.2006年7月9日和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两份《关于国记大酒楼续签租约的申请报告》,报告第五项提出被申请人已于2005年12月给申请人发过一份申请延长租期的函,经申请人领导会议决定同意延长租期五年,并且拟好租赁合同在2006年5月份交给了被申请人,其中规定了租金条款;4.2006年11月27日,申请人与由宾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双方同意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解除原有劳动关系;5.2007年2月6日、2月28日、3月9日、3月19日、4月19日,申请人陆续发函给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如果愿意继续承租,申请人能够接受的续约租金标准为第一年每月每平米28元,第二年起租金按照厦门市同类房屋租赁价格随行就市,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接受,请与申请人办理交房手续,腾出房屋;6.2007年3月12日、3月28日、5月14日、7月12日回函给申请人,提出双方已于2006年5月商议确定续租,并约定租金,要求申请人遵守续租合同;7.2007年7月3日,申请人发函给被申请人,声明未就讼争房产续租条件达成一致,要求被申请人退还房屋,并按照现有市场行情结清场地占用费;8.截止2007年7月31日,被申请人已按每月59466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416262元;9.2007年3月20日,由宾向申请人出具一份《说明》,证明2006年4、5月间其与被申请人就续租事宜的协商仅限于口头协商,双方未能就续租租金达成一致,并且未签署续租合同;10.2007年3月29日,由宾向被申请人出具一份《国贸公司与国记大酒楼续租合同事实经过》,证明2006年上半年,李云山、詹志东和其本人研究国贸公司与国记大酒楼续租事宜,经验就同意与国记大酒楼续签合同,租期五年,租金条款同证明事实3,当时租赁部按照上述研究决定,拟定续租合同送达陈志国;11.2007年3月29日,由宾出庭作证,陈述内容与《国贸公司与国记大酒楼续租合同事实经过》一致,并说明向申请人出具《说明》是迫于压力。
12.被申请人提交一份由宾于2006年5月30日签收的《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申请人同时提交一份被申请人与2007年3月14日向申请人邮寄的被申请人盖章时间2006年5月29日的《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上述两份合同打印内容一致,文本的最后一条为“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两份合同在租赁地点、用途、保证金收取条款、其他人费用约定条款均是空白,甲方(申请人)处没有签章;13.申请人提供于2007年2月9日和6月11日签订的两份合同,并且提供了2007年9月3日的《海峡导报》一份,证明2007年国贸大厦租金标准为每平米每月超过60元。
(三)提出问题:1.租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厦门国贸大厦租赁合同》是否成立?2.上述合同是否已得到实际履行?二、寻找规范作者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往返与事实与规范之间,寻找出以下几个与本案相关的规范:1.《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4.《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5.《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6.《合同法》第22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合同法》第23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8.《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
9.《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0.《合同法》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分析事实构成通过对前一部分所列法律规范的分析,可以得出下列三个事实构成:(一)第一个事实构成:1.行为模式:1)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2)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2.结果模式:一般情况下,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法律规定的除外,如要物合同、要式合同等。
(二)第二个事实构成:1.行为模式: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2)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3)一方已经主要义务4)对方接受的2.结果模式:合同成立(三)第三个事实构成:1.行为模式: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2)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3)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4)对方接受的2.结果模式:合同成立四、建构大前提本部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解释法律,将案件事实纳入到法律规范中,进而依照法律得出纠纷的解决方案,本部分主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对于由宾制作的合同文本,是申请人的内部讨论意见、要约邀请、还是要约?这里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宾是否制作合同文本并送达被申请人?这是一个证据证明的问题。
从仲裁庭的分析和取证中,我们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标准,认定时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租赁部副经理的由宾,经过与李云山主任、分管领导詹志东的研究,同意与国记大酒楼(即被申请人)续签合同,租期五年,租金条款为:前两年为每平方米每月23元,第三年开始每年递增5%;由宾据此制作内容相对完整的合同文本,并送达国记大酒楼总经理陈志国。
第二个问题是,该合同文本是内部讨论意见,还是要约邀请,抑或是要约?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内部讨论意见,则其不发生外部效力,即申请人与被申清人之间不存在书面形式合同,此时需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可否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来认定申请人与被申清人之间是否存在续租合同关系;其次,如果将其认定为要约邀请,则被申请人的签字、盖章并且送达至申请人的行为则构成要约,此时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申请人是否做出承诺,从材料中可以看出,申请人并没有作出承诺的行为;最后,如果将其认定为要约,则需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作出承诺、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
根据对案卷材料的分析,依据《合同法》第14条,我认为由宾制作并发出的合同文本是要约,理由如下:《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内容具体确定;(二)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案中,由宾制作的合同文本内容完整,如规定了当事人、租赁物名称、续租期限、租金等,已达到《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具体确定”的标准;由宾时任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申请人)租赁部副经理,他向被申请人送达合同文本是一种职务行为,因而可以推定申请人做出了“经受要约人(被申请人)承诺,要约人(申请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表示。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宾制作并发出的合同文本是要约。
另外,我想说明以下两点:一,该合同文本不仅仅是申请人内部的讨论意见,因为如果该合同文本没有想被申请人发出,只是由宾、李云山和詹志东三人的研究结论,那么它就仅仅是申请人内部的讨论意见,而为题的关键是由宾的“发出、送达”行为,这使得“申请人内部的讨论意见”外部化,使其具有外部效力,即具有要约的效力;二,该合同文本也不是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该合同文本内容具体确定,并且申请人并不具有希望被申请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而不能将其认定为要约邀请。
(二)被申请人是否做出承诺?把由宾制作并发出的合同文本认定为要约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做出了承诺。
根据案例材料(证明事实3),依据《合同法》第22条、第23条,被申请人做出了承诺。
申请人发出要约,被申请人做出承诺,那么该续租合同是否成立呢?我认为推理至此,该合同并不成立。
这里涉及到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13条,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以及《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是合同成立。
”续租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本案中,根据证明事实12,申请人没有在并没有签章,那么是同是否必然不成立呢?这需要进一步讨论。